(二)故意傷害犯罪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輕傷一人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人數、傷情程度、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持槍支、管製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