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名疑案偵破與邏輯推理 吳廷金著

來源: 畫眉深淺 2009-05-22 11:31:53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72245 bytes)
前言
  
  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對國家和社會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為了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不受或少受損失,急需提高刑事案件的偵破率,準確有力地打擊各類罪犯和犯罪活動。要作到這一切,首要的問題是提高偵察人員的素質,提高他們的智力,包括觀察力、記憶力、思維力和操作力。其中的核心是提高思維力,思維力是其他能力的核心和統帥。思維正確,事半功倍,所向披靡;思維混亂,寸步難行,到處碰壁。
偵察人員所用的思維,最主要的是線性思維,也叫邏輯思維,即運用概念,作出判斷,進行邏輯推理,由已知到未知,由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直到最後抓住罪惡的魔手。
這是偵察人員克敵製勝的法寶。有了這個法寶,偵察人員憑借微不足道的痕跡、氣味、微粒,就可以把藏在陰暗角落裏的魑魅魍魎魅,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為了提高人們的線性思維能力,本書精選了國內外有名的奇案、難案,以思維為線索,進行了介紹分析,用環環相扣的邏輯推理把它們的偵破過程揭示出來。這些案例複雜、奇持、隱秘,偵破難度大,是它們的共同特點,每個案件都必須經過曲折複雜的調查研究和一係列具有內在聯係的邏輯推理才能偵破。
這本書,首先獻給日夜奮戰在公安戰線的同誌,也可作為偵察學、思維科學、包括邏輯學的學習參考書。由於情節引人入勝,出人意料,思維嚴密敏捷,令人欽佩,涉及到許多科學知識和現代技術,並保留了案例的完整性,所以,可讀性很強。其它各行各業的人們,都可以從中開闊視野,吸取營養,得到啟發。
 1
  
  疑案並不少見。有的疑案,幾天、幾十天、幾個月就偵破了;有的疑案,過了幾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得以偵破。拿破侖死亡之謎,經過了150年,才揭開了它的謎底。還有的疑案,徒然花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然而卻久偵未破,成了燭影斧聲,千古之謎。
疑案的偵破,關係著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社會的安定團結,四化建設的成敗,是我們值得研究的重大課題。
疑案產生的原因很複雜。有的是因為作案手段十分獨特,常人難以想到;有的是因為有人提供了假情況或精心偽造了現場;有的是因為集團作案,相互配合;有的是因為運用了現代技術作案,如電腦犯罪;有的則是由於曆史條件的限製,技術鑒定水平有限,不能提供準確無誤的鑒定結論;還有的是由於現場痕跡物證較少,或時過境遷,痕跡和物證蕩然無存或發生了變化。
有的案犯作案,經過精心設計,運用了獨特的科學知識,屬於智力型犯罪。如果沒有這些專門的知識,是很難搞清案情的。
下麵傳說的案例就是屬於這一類型的。
【案例1】有一次,格拉斯葛大學的裏斯德教授把大發明家瓦特請到了他的研究所辦公室,拜托一件事:“我設計了一份機器設計圖,昨天,忽然被人偷偷地拍去了。由於這種機器在技術上的難度很高,其中肯定有些問題是偷拍者不能解決的,以後會求你幫忙。
這時候,請你立刻告訴我……”正在這時候,他的一個青年助手端著兩杯咖啡推門進來,教授立即住口,不再往下說了。這位助手送罷咖啡,出去又拿來一把水壺,放在火爐上,然後出去了。他走後,教授立刻把門鎖上,並對瓦特說:“現在再也不會有人打擾我們了。連我的助手我都不敢相信。”
瓦特一邊喝著咖啡,一邊聽教授談設計圖被偷拍的經過。不知怎麽地,覺得頭有點暈,想睡覺,他馬上意識到咖啡裏放了安眠藥。不知睡了多少時間,終於醒過來了。這時,他發現,裏斯德教授的領上紮著一枚約5cm長、帶著軟木塞的針,身子靠在椅子上死去了。而這枚紮在教授脖子上的針無疑是根毒針。瓦特非常吃驚,立即去開門喊那助手。
這時,他發現門還是象剛才那樣鎖著的,教授的鑰匙仍舊照原樣插在鎖眼裏,窗戶也緊閉著。顯然,從那個助手進來放水壺以後,再也不可能有人進來過。在咖啡中放安眠藥,肯定是那助手幹的,他是唯一可被懷疑的對象。但是,那助手出去後再沒有進來過,那麽,教授頸上的毒針又是誰紮的呢?於是,他沒有打開門,也沒有喊那助手,而是仔細地琢磨起這根毒針的來曆。這事不弄清楚,瓦特將被指控為殺人犯。
由於瓦特是蒸汽機的發明者,對水蒸汽有深入的研究,終於解開了這個謎。原來,那助手也是運用了水蒸汽的原理。助手在把水壺放在火爐上時,就把插有毒針的軟木塞塞在壺嘴中,壺嘴對準教授所坐的位置和他頸子的高度。當水壺的水燒開以後,因壺口被堵塞,蒸汽的壓力不斷增加,到了一定的程度,軟木塞便帶針飛出,射向教授,針正巧紮在教授的頸上。那助手事先經過再三試驗,掌握了毒針飛出的角度、距離等。水蒸汽在膨脹時,其壓力要比水大1800倍。解開了毒針之謎、肯定了那助手是凶手之後,瓦特立即報告了警方,終於查清了這個案件。那青年助手是為阻止教授對設計圖被偷拍的追查和占有這項發明的專利權才使出了這個毒計。如果不是具有豐富蒸汽知識的瓦特,這個案子很難偵破的。
[案例2]一天晚上,天氣正熱。瑞典化學家諾貝爾所在的研究所的助理員漢森,突然在值班室被炸死了。諾貝爾趕到現場,見值班室的地板上有許多厚玻璃碎片和一塊直徑約15cm的石頭。漢森躺在床上,臉部和胸口都紮進了不少玻璃碎片,滿床是血,有一扇玻璃窗也被震裂,地板上還有一個直徑很大的被震碎的玻璃瓶瓶底,瓶底上拴有幾根打著結的鋼琴絲。看樣子,這爆炸好象是由玻璃瓶內的什麽東西引起的。玻璃碎片上有酒精的味道。現場沒有危險的硝化甘油,沒有舊式的火藥,沒有燃燒過的痕跡。這爆炸是從何而起的呢?諾貝爾還發現,書架上濕漉漉的,還有水淌下來,使地板也濕漉漉的。
他想,這爆炸的玻璃瓶中一定裝滿了水。然而,水也不該爆炸呀。諾貝爾感到迷惑不解。
他知道,與漢森同時值班的還有一個值班警衛,便把這個青年警衛叫來。這個青年警衛囁嚅的說:“九點鍾左右,艾肯先生在加完班回家的時候,說要請我吃夜點。我覺得反正有漢森在,出去一會兒沒關係,就到一家飯店去了。回到廠裏,已經近十一點,發現值班室的玻璃窗象是被震壞了”。艾肯是廠裏研究使液態硝化甘油冷凍的技術員。
諾貝爾聽說是他把警衛約出去的,立刻警覺到爆炸與艾肯有關,因為他和漢森都愛著廠裏一個漂亮姑娘,他們倆是情敵。聯係到艾肯搞的是冷凍試驗,便肯定是艾肯借爆炸事故來消滅情敵的。
原來,艾肯忌恨他的情敵已經達到了瘋狂的程度,早就預謀殺死漢森。為了逃避罪責,他利用冷凍方麵的知識,在一個厚厚的玻璃瓶中放滿水,密封後放在化學實驗用的玻璃大口瓶中,再在密封的玻璃瓶四周放滿了幹冰和酒精。然後,在大口瓶上蓋上蓋子,蓋子上又壓了一塊大石頭,並且用鋼琴絲牢牢地將石頭紮緊在瓶蓋上。在輪到漢森值班時,他偷偷地把玻璃瓶放在值班室的書架上。幹冰和酒精摻和在一起,溫度能降到零下80度,密封著的玻璃瓶中的水也就結成了冰,其體積膨脹起來,使得密封的玻璃瓶發生爆炸,連同實驗用的大玻璃瓶的碎片,能象炸彈彈片一樣飛出來傷人。漢森反正已經睡熟,警衛又被艾肯拉走,這消滅情敵的目的就達到了。如果不是富於科學頭腦的諾貝爾,這個案子是很難大白於天下的。
【案例3】一天晚上,一個名叫亨利的人對愛迪生說:“我做了一架自動接收機,不大好使,請你來我實驗室給看看。”亨利一邊開門,一邊說:“我先進去點燈,你在這裏等一會兒。因為地上放滿了工具。”亨利走進黑洞洞的小屋裏,剛要點燃吊在天花板上的煤油燈,突然一聲槍響,亨利頓時應聲倒地。等在門外的愛迪生大吃一驚,急忙奔進屋裏想弄清怎麽回事。這時,亨利的妻子以及同亨利住在一起的他的堂弟聞聲跑了過來。
亨利的妻子以為是愛迪生把亨利殺死了,亨利的堂弟也用獵槍對準了愛迪生。愛迪生一再解釋,自己沒有殺人,但無濟於事。在離屍體四五米的柱子下麵,有支手槍落在地上。
警察被叫來後,不問清紅皂白,就將愛迪生當做殺人犯給他帶上了手拷。
“請等一下,警察先生,我沒有殺人。手槍是從柱子那個方向發射過來的。你瞧,柱子上麵還敲了個大鉤釘,還有被火藥燒焦的痕跡。手槍一定是掛在那個鉤釘上的。”誓察雖不相信愛迪生,但也想證實一下愛迪生所說的那個倩況,便把手槍掛在那個鉤釘上。
事實站在愛迪生一邊,槍口正好對著去點燈的亨利的脊背,釘在柱子正中的釘子,也正巧是在手槍的扳機前麵。”那麽是誰扣動扳機的呢?小屋裏隻有你一個人,總不能說手槍是自動發射的吧?”警察並未完全消除對愛迪生的懷疑。愛迪生沒有回答,他仔細觀察圓柱,發現離手槍的槍口僅1cm左右的柱子上,埋著一個象鐵片似的東西,而且,還接上了電線。電線順著圓柱延伸到天花板和地下,被一塊薄板覆蓋著,不易覺察。他讓警察把那塊鐵片卸下來,然而亨利的堂弟卻擺出開槍的架勢阻攔說:“不能那樣,要是把那塊鐵片拿下來,柱子會斷的。”愛迪生突然用身體猛撞亨利的堂弟,使其撲通摔倒在地。“警察先生,這個家夥就是殺人犯,你看住他,我來揭穿他的詭計。”說著,愛迪生用撬棍取出埋在柱子上的鐵片。隻見鐵片上繞著線圈,線圈上的軟線沿著柱子伸向頂樓和煤油燈下的地板接著。他向警察作了一個令人信服的說明。
原來埋在柱子上的鐵片是塊電磁石。線圈的架線伸向油燈下的地板,進而連接藏在頂樓上的蓄電池上。當亨利為了點煤油燈而站在燈下的時候,由於藏在地板下麵的開關啟動。
接通了蓄電池的電流,鐵片就變成了強有力的磁石。由於磁力的作用,掛在釘子上的手槍的槍口被拉引了過來,扳動掛在前麵釘子上的扳機,子彈就從手槍中發射出來。
同時,發射子彈的反作用力使手槍脫離釘子而掉在地上。這詭計,顯然是亨利的堂弟為了某種卑鄙的目的精心設計的。既要謀害亨利,又能逃避自己的罪責。他按照亨利在點燃吊在天花板上的那盞油燈時慣常所站的位置,事先把手槍瞄準好,真可謂是機關算荊隻是由於愛迪生的科學頭腦,才揭穿了這個陰謀。
【案例4】一天夜晚九時左右,電話發明人貝爾正在華盛頓郊區的住宅裏看書。突然,電燈熄滅了,轟地一聲巨響,傳來了爆炸的聲音,接著是“嘩啦啦”房子倒坍的聲音。
貝爾開窗一看,離他200m處的一座房子被炸,火柱還直往上衝。
警察認為,很可能是謀殺案,爆炸是為了滅跡。因為在火場中發現有一具老婦人的屍體。
經解剖,她的健康狀況很好,在煤氣爆炸前服過安眠藥。臥室中有煤氣管道漏氣現象。
案件令人感到奇怪,有可能是她用煤氣自殺。可是,要是用煤氣自殺,那煤氣為什麽會爆炸呢?這引起爆炸的火頭又是從哪裏來的呢?在這所房子裏,既沒有象定時炸彈之類的東西,又正好遇到停電,不可能因漏電而起火。有一個人值得懷疑,那就是被害人的侄子,老婦人的遺產繼承人。被害人有大量的寶石和股票,都存在銀行裏,連同數量可觀的人壽保險金和這所房子都立下遺囑歸侄子繼承。既然這樣,他為什麽還要謀殺她呢?炸了這房子不是對這侄子也不利嗎?也許,由於這所房子在老婦人的財產中所占比例太小,而因事故而死所得的人壽保險金比這房子的價值大得多。老婦人的侄子很想早日繼承財產,而老婦人又是長壽型,很健康,所以打算謀殺她。然而,在這所房子爆炸的前後時間裏,這位侄子都不在現場,而是在離現場10公裏的一家飯店裏。飯店的服務員已經證明了這一點,並說這侄子在飯店還打過電話,受話的對方好象是他的一個長輩。
這樣說來,其作案的可能性似乎被排除了。為什麽會發生爆炸,仍然是一個謎。然而,貝爾利用對電話的豐富知識,終於解開了這個謎:這侄子在飯店裏打過電話,肯定是利用電話引爆。
原來,這侄子先在老婦人的電話機上安放了一個能使電話線短路的裝置,然後,他讓被害人服下安眠藥。等她入睡後,他打開煤氣灶的開關,讓煤氣跑出來,他也隨即離開,到那個飯店裏去。當估計被害人房內充滿煤氣時,就在飯店裏打電話到被害人的家裏。
由於電話機中有電流通過卻遇著電話線短路,就會濺出火花來,引起煤氣爆炸。如果不是電話發明者貝爾,這個案子也是很難偵破的。
一天,高級神經活動學說創始人巴甫洛夫正在看報,他被報上一條新聞吸引住了:本星期一的中午,詩人A氏在自己家裏不幸遇害。他是在打電話時被他心愛的狼犬所咬死。詩人最近曾去外地旅行了一個月,前天晚上剛回來。外出期間,這條狼犬曾托他的內弟M代養。
據說,這條狼犬從小就由A飼養,非常馴服。這次為什麽會突然進行襲擊,尚不清楚。
是否因為離開了一個月而忘記了自己的主人,看來不大可能。警察局曾向M了解情況。M是著名的巴甫洛夫實驗醫學研究所的工作人員。他是星期一的清晨去A家送還狗的。
有人證實,在A遭到狼犬襲擊時,他還在遠離五公裏的實驗醫學研究所裏上班。因此,這個疑點已被排除。退一步說,即使他在代養期間對狼犬進行過持殊的訓練,要從五公裏之外對狼犬下達殺人的命令也是不可能的。這樣看來,A氏之死,隻能認為是由於狂犬的反複無常的殘暴性所致。
看了這條新聞,巴甫洛夫不以為然。他對於狗太熟悉了,他的許多實驗都是用狗做的。
他認為,A之死絕不是由於狂犬的反複無常的殘暴性所致,殺人凶手就是M,他是利用條件反射知識犯罪的。
原來,M是蓄意殺死詩人A的。當A把狗交他代養以後,他利用巴甫洛夫的條件反射學說,對狗進行了專門的訓練,讓狗一聽到電話鈴聲就去咬人。訓練好以後,於星期一的早晨,把狗送回給A,然後他去五公裏外的研究所。中午,他從研究所打電話到A的家裏。電話鈴一響,那狗就條件反射地撲向A,把A咬死,如果不是巴甫洛夫,這案子顯然是不會有人過問了。
上述案例,由於精心設計,運用了有關科學知識,給人們提供了不在作案現場或沒有作案時間的虛假印象,給破案增加了難度。這就要求我們,不但要認真仔細地進行調查研究,而且要具備專門的科學知識,必要時,應該向有關專家學者請教。
有些罪犯,作案手段十分高超,令人叫絕。
年輕的挺有身份的亞曆山大男爵把車停在了一家珠寶店門前,他要到店裏瞧瞧有什麽罕見的玩藝兒。店主給他看的東西中有一顆梨狀的上品珍珠,既大又純,真是稀世之寶,價值10萬法郎。伯爵猶豫地說,的確很美,他想送人家一份異乎尋常的禮品。要是有兩顆這樣的珍珠,這份禮就價值連城了。確實,要是這顆梨狀珍珠價值10萬法郎的話。
那麽,兩顆同樣的配成一對耳環能值30萬法郎。男爵考慮了很久才拿定主意。他說他買下這顆珍珠,並要求店主給他找一顆相同的,說願意出15萬的高價。於是他開了一張支票,把珍珠放進口袋。在隨後的幾個月裏,這位主顧有三四次把車停在珠寶店門外,探出頭來問找到了沒有,自然是沒有找到。男爵說。他可以把錢出到20萬。以後,男爵每月都來,有時是派司機來問。巴黎所有的珠寶店都知道了這件事:旺多姆廣場一家著名的珠寶店在為一位家資巨萬的主顧覓一顆梨狀珍珠。後來,一位體態優雅的女士來到聖奧諾萊郊區路一家珠寶店,提出要出讓一顆梨狀珍珠,頓時引起了店主的注意。可這個女人漫天要價,竟說要賣20萬法郎。這家店主把這件事告訴了旺多姆廣場珠寶店的店主:“有人要出售你想收購的梨狀珍珠,可她要價20萬,另外還得加上我們的傭金。”旺多姆廣場的店主毫不猶豫地說:“快買下。”聖奧諾萊郊區路的店主立刻把20萬法郎付給了那個體態優雅的女士。而她實際上是男爵的一個妹妹。於是,男爵在十一個月前買下的那顆珍珠,又回到了原來店主手裏。但男爵憑空得了10萬法郎。
無獨有偶,中國的現實中,也出現了這樣的例子。1988年的一天,一家雜物店來了一個個體戶,說他有一種草帽,想叫店裏代賣,二元錢一個,賣了錢二八分成。店主同意了。
於是草帽留在了店裏。過了幾天,店裏又來了一個人。他說他覺得這種帽子很好,他想買兩萬頂。店主告訴他,過幾天再來。當那個個體戶第二次來到店裏的時候,店主要他進二萬頂帽子,不必代賣,幹脆賣給店裏,店裏馬上就可付錢。於是,一筆生意很快成交了。店主不知道,賣帽子的和買帽子本來是一夥的。那帽子根本值不了二元錢。
伏爾加河的某座城市,有幾年連續發生住宅被盜之事。罪犯是一個年輕美貌的婦女。
她走進一座多層樓房的院子,往那些坐在長凳上的老太婆身邊一坐,和她們談起了“知心話”。那老太婆不知不覺便把女賊想要刺探的事都說出來了:那套房子隻住了夫婦倆,他們的生活習慣怎麽樣,可能有些值錢的東西。這是典型的案前偵查。選中了合適的一家,在最有利的時候,用仿配的鑰匙打開門,潛入室內,把屋裏所有值錢的東西都裝在手提箱裏。一次,當這個女賊把屋裏所有貴重東西裝進主人的兩隻手提箱裏,正準備離開之際,她聽到了有人開門的聲音。根據時間來判斷,來人隻能是女主人瑪麗啞8226;伊萬諾夫娜。就在一瞬間,這個女賊立刻一個縱身跳到前室的穿衣鏡前,扔掉帽子,一下子把自己濃密的頭發弄散,然後慢條斯裏地梳理起來。門開了,門口出現了瑪麗婭8226;伊萬諾夫娜。當她看到屋裏有個陌生女人時,一下子楞住了。不知所措地問:“你在這兒幹什麽”?女賊毫不在意地回頭看了她一眼,反問道:“難道伊萬8226;伊萬諾維奇沒有跟你說過?難道他沒有告訴他要跟你離婚,跟我結婚?我們已經說好了,今天我搬到這兒來。
你看,我搬來了。”她用手指了指那兩隻手提箱。瑪麗婭8226;伊萬諾夫娜是個火性子,她跟這個破壞家庭者二話沒說,一下子把她推出門外,緊接著,把兩隻箱子也扔給了她,然後才坐下來,喘口氣,怨恨那無情無義的丈夫。半小時後,瑪麗婭8226;伊萬諾夫娜啜泣著向值班警察講述她如何把兩隻裝滿她和她丈夫值錢東西的箱子親手扔到樓梯平台上的。
偵破疑案,往往不是輕而易舉的事。下麵一案,足可以使我們窺斑知豹。
1905年4月5日中午,巴黎一位少婦夏爾8226;韋貝爾來到布列塔尼醫院,萬分焦急地帶著她的嬰兒莫裏斯來看玻小孩奄奄一息,麵色青紫。塞安大夫粗略地看了看,斷定小孩是急性窒息突發。母親講了小孩得病的經過。那天中午,夏爾抱著嬰兒和一個妯娌——皮埃列塔8226;韋貝爾相伴到一個叫雅娜8226;韋貝爾的另一位妯娌家去作客。午飯後,雅娜求她倆出去替她買點藥什麽的。沒過五分鍾,皮埃列塔8226;韋貝爾就回來了。她當即發現,躺在床上的孩子臉色青紫,口吐白沫,嗓音嘶啞,而雅娜則坐在床前,兩手伸入嬰兒的小褂子底下按著他的胸脯。幾分鍾後,孩子母親回來了,她好不容易扯開雅娜的手,把孩子抱起來去求醫。聽了她的敘述,塞安再次作了檢查,發現嬰兒脖子上有手指大小的紅色斑痕。他心裏閃過一個念頭,這嬰兒是否被掐過?過了九小時,小孩已經好轉。從夏爾的講述中得知,從3月2日起,姓韋貝爾的好幾家裏,連續發生了幾起小孩死亡事件,已死了四個孩子了。每次間隔三四個星期,死時都有窒息症狀,每次都和亞娜有這樣那樣的牽連。若爾熱是在她母親到洗衣房去洗衣服而雅娜來幫忙照看孩子時死的。窒息之時,雅娜正俯在她身上。雙手插入她襯衣底下按著她。3月11日,她的姐姐蘇娜也死了。
父母都去上工,雅娜被請去照看這孩子。孩子臉色青紫,鄰居們看到孩子脖子上有一道黑乎乎的索溝。兩星期後,雅娜到萊昂8226;韋貝爾夫婦家作客。父母臨時外出,雅娜照看著孩子熱爾勉。祖母聽到孩子哭叫來看她,見她在雅娜膝蓋上直喘氣。到了夜裏,孩子安靜下來。3月26日,雅娜又留在家裏照看孩子。結果,孩子突然死去。當時,曾有人再次看見雅娜雙手插入嬰兒襯衣底下,掐著嬰兒的脖子根。3月27日,雅娜自己的七歲的孩子也突然死去。據說是染上了白喉的緣故。當時,人們曾經懷疑過,孩子們並不是得了什麽怪病,而是這位親戚弄死的。由於後來雅娜自己的孩子馬塞爾也死了,人們對自己的懷疑又懷疑了。
4月6日,莫裏斯已經完全康複,險上的紫痕也消失了,可脖子上的青紫斑仍然赫然在目。
塞安堅信,這青紫斑是被人掐出來的,兒科主治醫師也得出了同樣的結論。於是,他們把這件怪事報告了古多爾區警察局,雅娜被抓了起來。兩名巡官開始訊問所有見過那幾個孩子死時情景的人。
4月7日,庫瓦雷巡官得知,早在1902年的很短一段時間裏,就有兩個孩子死在雅娜手裏:呂西8226;亞曆山大和馬塞爾8226;普瓦托。醫生對死因講得十分含糊,純屬摸棱兩可的猜測之詞。除了3月18日死去的孩子之外,雅娜還生過兩個孩子,也都在幾年前死了。
韋貝爾家族的人同情她,每當她執意要和他們的孩子在一起坐坐時,都把這看作是她由於兒女全都死去母親感情無所寄托的表現。但是,1905年3月2日在皮埃爾8226;韋貝爾家發生的事,恐怕不能用這種感情來解釋。母親把若爾熱留在家裏讓雅娜照看,才過一小時,鄰居姑娘施普就跑到洗衣房找她。原來,她聽到若爾熱陣陣慘叫,便到小孩那裏去看。
隻見雅娜正用雙手舉著小孩。當小孩母親跑回家時,若爾熱已躺在床上,舌頭從嘴裏耷拉出來。
嘴唇上淨是白沫。雅娜俯身在床前,臉上顯示莫名其妙的令人感到陌生的神情。母親想將孩子抱起來。可雅娜仍然死死按住孩子的胸脯不放。孩子呼吸平穩後,母親又去洗衣房,孩子又交給這位妯娌照看。沒過個把小時,若爾熱已經死了。蘇姍也是這樣。
午飯後,父母去做工,蘇珊留給雅娜去照看。下午兩點,鄰居慌張地來叫蘇珊父親。回去一看,隻見孩子癱在床上,顏麵青紫,牙關緊閉,四肢抽搐,雅娜的手正按在小孩胸脯上。
父親以為是小孩吃咳嗽藥劑量太大所致,呼吸平穩後又把小孩交給了雅娜,然後幹活去了。剛過十分鍾,蘇姍已經死了。雅娜在小孩脖子上纏了一塊手絹,別人要解開,她不讓。解開後,看見蘇姍脖上有一道清晰索溝,而醫生則大概看了一下屍體,診斷為“痙攣”3月26日熱爾勉的死更使人感到不可思議。小不點得肺炎病剛好,25日,雅娜就毛遂自薦幫忙照料孩子。母親剛上街買東西,孩子祖母就聽到孩子叫。隻見雅娜雙手捧著孩子,孩子直喘粗氣,祖母就把孩子抱回來自己照看。不久孩子母親回來了,可雅娜又請她出去幫自己買點吃的,母親剛走,鄰居就聽見孩子哭喊。隻見雅娜把孩子仰放在自己膝蓋上,孩子已喘不過氣來了。雅娜把雙手伸進孩子的裙子底下捂著她的胸脯。
大夫來後,並末發現孩子有什麽抽搐或白喉症狀,卻看到脖子上有傷痕。由於孩子已經好轉,醫生就告辭了。第二天,醫生又來了。看過之後,認為什麽病也沒有。下午四點,雅娜又請孩子母親幫她買東西。沒過幾分鍾,鄰居就聽到了稀奇古怪的響聲。跑去一看,隻見雅娜俯身在搖籃車上,孩子連同雅娜的雙手都埋在枕頭底下。孩子臉蛋已經青紫,眼珠子也仿佛要從眼眶裏突出來了。等找來了大夫和孩子母親,孩子已經死了。醫生的診斷又是“痙攣致死”。
雅娜死不開口,不回答萊德的提問,但萊德懷疑,她把自己孩子殺死是企圖打消親戚和鄰居們的疑心,以便以後繼續幹謀殺小孩的勾當。他確信,這些孩子沒有一個是自然死亡的,都是雅娜殺害的。殺人的動因尚不明確,但有一點是必須弄明確的,就是必須設法證明,孩子確是雅娜殺害的。於是,萊德委托萊昂8226;安德烈8226;圖瓦內博士給幸存下來的莫裏斯作一次檢查,並將已死的孩子掘屍剖驗。
然而,圖瓦內關於莫裏斯的檢驗結論卻出人意料:頸部無任何暴力痕跡,可能是由於“所假設的謀殺未遂”的痕跡經過這段時間後已逐漸消失,也不排除莫裏斯之母證詞有假和聲門裂痙攣導致窒息(此現象在兒童中常見)之可能性。布列塔尼醫院的醫生稱,曾見過扼死痕跡,但我們不能下此結論。剖驗屍體的結論也末給人以滿意的判斷:苦爾熱頸部無任何病變,無青紫斑,頸部肌肉無出血症狀,舌骨及頸血管完好無損,左肺有一微小肺結核病灶,其餘髒器健康。蘇姍的頸部也全然潔淨,無傷損,心大肌有一細孝不明顯的出血點,乃生前損傷,舌骨、喉與毛管均無任何損傷,肺部無任何瘀血無任何塔雕氏斑(急速窒息死者肺胸膜和心包膜出現的衝動狀出血瘀斑),所有髒器俱各健康。
熱爾勉頸部無任何暴力痕跡,喉與舌無任何損傷,肺部有極微量瘀血,其餘髒器俱各健康。既然無論在若爾熱身上,還是在熱爾勉身上均未有窒殺的病變特征,當然,也就不能推斷他們死於窒殺。在蘇姍頸部確實有青紫斑,但單單以此為據斷定為雅娜所殺,恐怕太冒險。剖驗中末發現任何可資推斷死因之病變,不過,各髒器不發生任何變化的自然死亡也不乏其例。馬塞爾的剖驗結果也可排除窒殺型暴力死的假說,對於證人們關於頸部索溝狀痕跡,顏麵青紫,眼球迸出等證言,他堅決指稱為不科學而予以否定。窒殺情況下軀體有多處創傷,而我們並未見到任何壓迫胸部進行窒殺所伴有的任何創傷。
若爾熱,熱爾勉、蘇姍和馬塞爾之死為暴力死的設想在科學上是沒有根據的。唯有莫裏斯曾經布列塔尼醫院的檢查,從他們診察所見的症狀來看,可以設想曾發生過扼殺孩童之事。但字裏行間清楚地流露出他不相信塞安和塞韋斯特爾的證言的態度,因為這兩位醫生不是法醫。
盡管如此,萊德還是相信,雅娜犯有殺害這幾個孩子的罪行。檢查官澤利格曼充當公訴人對雅娜提出起訴,指控她犯有殺人罪和殺人未遂罪。但是,法庭審理一開始就為偵查結果與法醫鑒定之間的矛盾所左右。庭長於是委托布魯瓦迪教授與圖瓦內一道審核案卷和已有的結論。二人的結論如下:死者頸部、嘴和鼻均無任何暴力痕跡,我們無法從科學上證明關於以壓迫胸部的方式扼殺人命的假說。1月2日晚,澤利格曼法官不得不提議宣布雅娜無罪。
1907年4月16夜,一個名叫路易莎8226;巴烏澤的姑娘敲開了帕卓格盧大夫的家門,說她弟弟病得很厲害。問過病情,開了一劑瀉藥。17日,又來請醫生。醫生趕到之時,9歲的奧古斯特已經死了。發現孩子領部有一圈發紅的斑痕,於是醫生報告了警方。法醫奧迪埃對屍體進行了剖驗,發現脖子上有奇怪的紅斑痕,這種斑痕往往是勒死的指症。
但這道斑痕恰恰在衣領上方邊緣處,所以,他不敢肯定是勒死。當他聽說小孩是在病過一段時間後死的,於是便下了小孩屬自然死亡的結論。死因看來是腦膜受刺激而引起痙攣,因為小孩死前常常說頭疼。
奧古斯特的大姐熱爾勉查看了她父親姘婦穆利尼埃存放自己東西的袋子,其中有雅娜一案的剪報和雅娜的照片。她發現,這穆利尼埃正是雅娜8226;韋貝爾。於是,她去憲兵隊狀告穆利尼埃勒死了奧古斯特。布律諾大夫重新剖驗了屍體。結論是:死者頸上有一圈2.5厘米寬的索溝,索溝最不明顯之處是頸後,喉部有創傷——可能為指甲所掐傷;索溝皮膚幹燥,呈羊皮紙樣化;喉與頸肌內有瘀血——據此,可排除關於衣領壓迫的推斷;心肌囊內充滿瘀血,該童頸部傷痕證明其為絞死——可能是所假說的那位女姓凶手用一條手絹勒住孩子之頸,並從頸前方將手絹擰緊使之窒息而死。這既可以解釋喉部多處抓傷以及頸部索溝不明顯的原因。也可解釋頭次剖驗的結論中有關衣領的誤斷。奧迪埃大夫也表示同意此意見。警方再次逮捕了雅娜。
然而,圖瓦內並不認輸,他要求掘屍重驗,重驗結果如下:腐爛已使屍體頸部組織大變,已經不可能驗證是否為絞死的問題。腸內有佩耶斑,據此斑即可推斷死因為傷寒,因此,根本談不上暴力死的問題。對此,奧迪埃和布律諾辯解說:“他們對腸子的觸診表明,如此突然的死亡決非疾病所致。兒童的腸道幾乎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發現有許多在外觀上類似的佩耶班的白色斑點。這類斑點的存在,不能證明患有傷寒。可是,圖瓦內在維貝爾書中找到了一句話:“如果佩耶斑呈潰瘍狀,則可斷定為傷寒。”圖瓦內認為,他的助手在屍體內找到的正是這種斑。八月底,偵查員又邀請三名著名的法醫和病理學家——朗達教授、布裏索教授和蒙被利埃的梅雷教授表態。他們沒有看屍體,而是以雙方的結論為依據進行推斷,但他們卻讚同圖瓦內的結論。雅娜又被釋放了。
晴天一個霹雷,1908年5月9日,巴黎各報登出下述消息:飯館老板普瓦羅之子馬塞爾8226;普瓦羅被人絞死,雅娜8226;韋貝爾當場被抓獲。5月8日晚,一個名叫埃米爾8226;布舍利的人帶著妻子投宿在普瓦羅飯館。晚上,埃米爾出去幹活,其妻請求讓普瓦羅兒子和她一塊睡,因為她非常膽校夜裏10點鍾,有人聽見小孩的尖叫聲。等到普瓦羅來到後,發現馬塞爾僵挺在床上,臉色青紫,鼻孔已無氣息,嘴巴還在流血,旁邊躺著埃米爾的老婆,她的雙手和襯衣上沾滿了鮮血。床上有一塊血跡斑斑的手絹。過了幾分鍾,大夫就來了,但孩子已經死了。從埃米爾老婆行李中搜出了一封給雅娜的信,於是她承認她是雅娜8226;韋貝爾。屍體剖驗結果是:頸部有一整圈索溝,特別明顯的是兩側,下巴下麵的顯度次之,頸和臉上都有許多掐痕和細小的青紫斑,舌部有馬塞爾的牙櫻經查,雅娜曾到奧格維爾幼兒園當保姆,可是,才幹了幾天,她就企圖扼死一個生病的小孩,因此,立即被解雇。
病理學家米謝爾教授和帕裏佐兩位教授也對屍體進行了剖驗,結論為:孩童因被人用手絹繞頸在下額下方緊勒窒息而死。整個法國為之嘩然,爭吵的烽煙四起。人們都在問:“這是怎麽搞的,巴黎醫學界的泰鬥至少驗了五次,竟然沒有發現暴力致死的痕跡,到底是怎麽回事?無情的事實確實給了人們一聲棒喝,許多犯罪痕跡就連經驗豐富的法醫也未必能在剖驗時發現。法醫的鑒定有時多麽困難曲折,多麽需要實事求事的慎重態度,任何主觀隨意性都可能造成巨大的錯誤損失。事後過了50年,人們才清楚了如下事實:兒童的喉部富有彈性,其窒息性暴力死留下的痕跡很輕,而且很快就消失。在以被壓迫胸廓的方式在悶死者身上往往找不到暴力死的痕跡。布魯瓦迪和圖瓦內對這種暴力死根本不了解。如果在疑為縊死或窒息死的屍體內發現除頭部外全身磷脂含量偏高,則表明為縊殺;頸部血管全部梗塞使磷脂含量偏高的血液不能上行至頭部。而殺死之後才將屍體脖子勒上的則無此現象。
偵破疑案,絕對不應忘記曆史的教訓。否則,就會冤枉好人,或者放縱壞人,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疑案的偵破,需要運用各方麵的知識,非凡的智慧,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方法,需要多方麵的參與和配合。其中最主要的是,偵察人員能從實際出發,認真地進行現場勘查,自覺地使用各種技術手段,準確無誤地進行技術鑒定、調查摸底,發現、查證線索,審查嫌疑人,取得大量客觀材料,然後,在此基礎上,對客觀材料進行整理加工,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裏的加工製作,找出事物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係,推出確鑿無誤的結論。這個過程,是搜集材料,整理材料,分析研究材料的過程,是運用概念,作出判斷進行推理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應著重抓住認真進行現場勘查,自覺使用現代偵破技術,有針對性地運用偵察謀略,鎮密進行推理等幾個方麵。
1.認真地進行現場勘查
2.自覺使用現代偵破技術
3.有針對性地運用偵查謀略
4.縝密進行推理  2.一個血的迷案
  
  麗援在產房裏掙紮了28個小時,孕育了10個月的血肉終於降世了。朦朧中,她聽到護士說了聲“兒子”,便昏睡過去。可是醒來一看,卻發現自己抱的是個女孩。於是,她吵嚷起來,拒絕哺乳。醫院經過查證,絕對沒有錯。那麽,十四床的麗援為什麽聽說是兒子呢?原來,當時十五床也正在分娩,護士喊的“兒子”,指的是十五床生了個兒子,而麗援卻誤以為是自己生了兒子。
任憑醫院如何解釋、勸說和道歉,都無濟於事,麗援就是不相信。懷孕以後,多次請人按脈搏,聽胎音,算命,都說她懷了兒子,並且在產房裏也清清楚楚地聽見醫護人員說她養的是兒子,怎麽會突然冒出個女兒來?一定是有人暗中調包。她不辭而別,出院後打電話給產科病房“還我兒子,否則,上法院控告,打官司!”為解疑團,王醫生來到公安局,請求法醫作鑒定。子代的一切基因都來自親代.所以,子代個體的形態、顏色、聲音,都相似於父母,尤其是他們的血型,和父母的血型關係更為明確。
周法醫是個有著30多年工作經驗的老法醫,很少出差錯,有著“法醫偵探”的美號。
他首先提取了女嬰左腳的赤腳印,與原始記錄簿上捺下的赤腳印進行了痕跡對比鑒定,結論是兩腳印的生理結構、紋線、流向、特征等均相同。根據這些知識,運用一個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就可準確地判定,女嬰就是麗援所生:隻有該女嬰的赤腳印與原始記錄簿上捺下的赤腳印的生理結構、紋線、流向、持征等均相同,才說明該女嬰確係14號床位的麗援所生;現已查明,該女嬰的赤腳印與原始記錄簿上捺下的赤腳印的生理結構、紋線、流向、特征等均相同;所以,該女嬰確係麗援所生。
推理得出的結論是確定無疑的,但它卻不能說服麗援領回女兒。
為了萬無一失,需要進行親子鑒定。不料,麗援不肯提供新鮮血液。但也無妨,丈夫總是可以通融的,好在法醫作親子鑒定通常都是以確認父子關係為主的。隻要父親確定了,母親也就不攻自破。法醫提取了麗援丈夫和女嬰的新鮮血液,進行了紅細胞、酶型、血清型、HLA型4類共10多項血型測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測定結果竟完全不符合血型遺傳的科學規律。國際公認的肯定父子關係的父權概率要在95%以上,而此案的父權概率極低,相似的遺傳性狀微乎其微。這表明,麗媛的丈夫不是這個女嬰的父親。這是通過一個否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得出來的結論:隻要而且隻有其父權概率在95%以上,才能肯定麗媛的丈夫是這個女嬰的父親;現已查明,麗媛丈夫的父權概率大大低於95%。
所以,麗援丈夫不是這個女嬰的父親。
為了慎重起見,法醫對15床的男孩也做了親子鑒定,其父權概率高達98%。這說明,他們的父子關係沒有錯,調包事件不可能。這也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
隻要而且隻有其父權概率在95%以上,才能說明其父子關係沒有錯;現已查明,其父權概率高於95%;所以,其父子關係沒有錯。
最後,抽了麗援的血進行了鑒定,結果發現,許多基因完全一致。通過類似的推理,毫無疑問地可得出麗援就是女嬰母親的結論。這就不能不使人感到奇怪了。通過冷靜的分析,隻能得出女嬰父親不是麗媛丈夫的結論。推理如下:如果麗媛丈夫是孩子的親父親,那麽,親子鑒定就不會出現父權概率極低的情況;現已查明,出現了父權概率極低的情況;所以,麗媛丈夫不是孩子的親父親。
這是一個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結論是沒有疑向的。以這個結論為前提,合情合理地可以推出另一個結論:如果麗媛的丈夫不是孩子的親父親,那麽,麗媛肯定和別人發生過兩性關係;已經推出,麗媛的丈夫不是孩子的親父親;所以,麗媛肯定和別人發生過兩性關係。
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結論也是毫無疑問的。
經過反複的思想鬥爭,麗媛終於講出了一段難以啟齒的遭遇。原來,結婚的前一天晚上,一個歹徒手持匕首強奸了她。想不到一次獸行竟種下了禍根。
一個風波總算平息了。由於麗媛沒有提供有價值的線索,事情也已過去了一年多,這個惡性大案也隻好懸掛起來。然而,當周法醫抖開鑒定資料準備填表存檔時,意想不到的奇事又發生了。突然,他發現14床女嬰的血液基因與十五床男嬰的血液基因有許多相似之處。怪了,這類血質數的相似,按遺傳學規律,隻能是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才能形成。這說明,兩個嬰兒在血緣上同出一源。這情況,通常發生在胞兄妹、堂兄妹、表兄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妹之間。實在令人難以解釋。突然,他眼前閃過了一個恐怖的黑影,難道是他?他迅速地抽出男嬰父親的血型報告單,仔細觀察、對比鑒別,結果令人大為失望。女嬰帶有一個自己母親和男嬰父親所沒有的基因,而且其他相似的基因也似是而非。這說明,男嬰的父親不可能同時是女嬰的父親。這段思維過程,包含著如下的推理:①肯定後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隻有是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其血液基因才會有許多相似之處(已除去直接血緣關係的情況);這兩個小孩的血液基因有許多相似之處;所以,這兩個小孩是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女嬰攜有一個自己的母親和男嬰的父親所沒有的基因,並且其他相似的基因也似是而非,說明男嬰的父親不可能同時是女嬰的父親;經查,這個女嬰攜有一個自己母親和男嬰的父親所沒有的基因,並且其他相似的基因也似是而非;所以,男嬰的父親不可能同時是女嬰的父親。
周法醫百思不得其解,隻好請教刑警隊長。刑警隊長提出,應該在男嬰的父親的家庭成員中查一查。男嬰的父親叫江海,弟兄三個,老大老二都無作案的思想基礎;老三江潮,無業,曾因賭博、扒竊、侮辱婦女先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三年,常與不三不四的人鬼混,深夜不歸。顯然,老三具有作案的思想基矗為了弄清江潮的血液,他們想了一個絕妙的好辦法。江潮前幾天曾吵鬧讓街道辦事處分配工作,於是,就以招工為名,讓江潮去檢查身體。抽血、驗血、血型測定,親子鑒定,發現其父權概率高於95%,從而確定,江潮就是強奸麗媛的罪犯。推理如下:①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其父權概率在95%以上,那他就是女嬰的親父親;如果他是女嬰的親父親,那他就是強奸麗媛的罪犯;所以,如果其父權概率在95%以上,那麽,他就是強奸麗媛的罪犯。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其父權概率在95%以上,那麽,他就是強奸麗媛的罪犯;現已查明,江潮的父權概率在95%以上;所以,江潮就是強奸麗媛的罪犯。
在法醫和刑警的共同努力下,準確的科學知識和嚴密的邏輯推理得以有機結合,終於揪出了一個披著人皮的狼。
3.奇異的懸屍案
  
  1951年×月×日上午,漢中市北郊的一個村莊發現了一具奇異的懸屍。死者宋××,早飯時,有人看見他躺在自家床上。但沒多久,他的妻子張××就大喊大叫說,他在自家油坊吊死了,鄉親們連忙解下。隻見死者兩腿自上而下流滿了鮮血,陰囊和兩個睾丸不見了。人們對此議論紛紛。有的說:“奇哉怪哉,揪樹上結了蒜苔,沒見過割了睾丸的人上吊!”有的說:“我才不相信是他自己上吊的!”發案地點當時歸南鄭縣管轄。南鄭縣人民法院以奸情殺人案定性,認為必定是死者之妻張××作風不好,勾結奸夫將宋害死,於是拘捕了張××。張×大開始時哭哭啼啼,說她沒有殺人,但經不起幾番逼供誘供,便信口雌黃地亂咬起來。先交待說和五個鄰居一起殺了宋××,後來又說是和鄰居田××共同勒死的。田××聽說咬了他,一時六神無主,怕坐班房,便冒雨外出,躲藏到莊稼地裏,不敢露麵。辦案人員一聽此狀,認定田××心中有鬼,必是案犯無疑,連忙派人緝拿歸案。在訊問中,田××拒不承認,但張××堅決作證,最後,他隻得承認了是他和張××一起勒死了宋××。南鄭縣人民法院根據張田二人的口供,判處田××殺人罪,死刑,立即執行;判處張××無期徒刑。田××之妻也以同案犯治了罪。
案件上報後,當時的陝西省人民法院漢中分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都批準了縣法院的判決,但在最後呈報西北軍政委員會主席審批時,一位領導同誌認為有疑點,提出發回重審。以後,各級法院和檢察院曾五次組織人員下去調查,但都未獲得結果。案子拖到了1954年春天,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指派吳××同誌和陝西省人民法院兩同誌再下漢中,進行實地調查。
吳××等同誌一邊翻閱大量案卷,一邊從頭細查,不放過任何細枝末節。
他們先從索溝查起。原審認定,死者是被田××和張××先用繩子勒死在床上,然後,張××為了泄恨,用剪刀剪掉了死者陰囊睾丸,棄之於床下鼠洞,最後,二人又共同移屍於宋家油坊,懸於梁上,偽裝成死者上吊自殺。這個認定能否成立,關鍵要看死者頸部索溝印是什麽形狀。勒死和吊死,由於作用力不同,死者頸部會留下不同的痕跡特征。
勒死者呈環形索溝印,吊死者呈馬蹄形索溝櫻經查閱卷宗所記和詢問解屍人、驗屍人、剃頭人以及區鄉幹部和死者親屬,一致反映死者頸部索溝形狀為:由頸前部向兩耳後上部上延,後頸部沒有繩櫻其兒子講,死者頸前部繩印發紅,後頸部繩印是晚上驗屍時看到的,隻有細細一道,用酒精擦後也不顯。其弟弟講,人一上歲數,脖頸也可能有褶紋。根據這些特征,看來是典型的吊死索溝而非勒死索溝。這樣,認定死者是他人勒死之說,顯然從根本上產生了動遙推理如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頸部留有馬蹄形索溝,那麽,死者就是上吊而死;宋××頸部留有馬蹄形索溝;所以,宋××是上吊而死。
②推理同上
如果死者是上吊而死,那就不是他殺,而是自殺;宋××是上吊而死;所以,宋××不是他殺,而是自殺。
然後,他們複查了現常原審認定死者有兩處現場,第一現場即死者被勒死在自己原先睡覺的床上,第二現場即懸屍的地方——死者家的油坊。在第一現常床內側靠牆一邊沿有少量血,床下有一鼠洞,死者的陰囊及睾丸被扔在洞內。在第二現場,有血衣一件,血跡形狀為馬鞍形,象是用作襯布夾了睾丸部割傷後扔棄的。兩處現場僅一牆之隔,有門相通。兩處現場還有其他遺物。複查人員對照原認定的作案手段,抓住一個關鍵性問題,即兩個作案人在床上能否勒死死者,進行了認真研究。經過各方麵的分析,得出了否定的結論。第一、死者是一個身體壯實的農民,吃早飯時還有人看見他躺在床上,並和其說過話,說明他當時是處在清醒狀態下。如果有人要勒死他,必有一番搏鬥。張××前幾天被死者用木墩將右臂尺骨打斷,正在治療,是一個獨臂婦女。田××當時正在患痢疾(有人說是瘧疾),雖未臥床,但多人證明病情比較嚴重。如此兩人,竟能將索套在一個體壯人的脖子上,將其勒死,實難講通。第二、死者的床鋪兩麵靠牆,其頭一邊頂著牆。如係兩人勒死,必有一人要蹲在床上裏側使勁,另一個立於床下使勁。而從床上實有地方看,大家公認不能蹲下一個成年人。因此,對第一現場作案得出了否定的結論。推理如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要勒死的是一位神誌處於清醒狀態的身體壯實的農民,那就必然要經過一番搏鬥;要勒死的是一位神誌處於清醒狀態的身體壯實的農民;所以,必然要經過一番搏鬥。
②推理同上
如果作案者是一個剛打斷一隻手臂的人和一個正在患較重疾病的人,那麽,合夥勒死一個神誌處於清醒狀態的壯實農民是不可能的;所謂的作案者張××是一個剛打斷一隻手臂的婦女,另一個所謂的作案者是一個患有較重疾病的人;所以,他們二人合夥勒死一個神誌處於清醒狀態的壯實男人是不可能的。
③推理同上
如果死者床鋪是兩麵靠牆,其頭枕一邊頂著牆,那麽,二人要勒死死者就必須有一個人蹲在床上裏側使勁,另一人立於床下使勁;死者的床鋪是兩麵靠牆,其頭枕一邊頂著牆;所以,二人要勒死死者就必須有一人蹲在床上裏側使勁,另一人立於床下使勁。
④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
如果是二人合夥作案把宋勒死在床上,那麽,就必須有一人蹲在床上裏側使勁,另一人在床下使勁;如果是那樣,床上裏側就必須有能蹲下一個人的地方;所以,如果是二人合夥作案把宋勒死在床上,那麽,床上裏側就必須有能蹲下一個人的地方。
⑤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二人合夥作案,那麽,床上裏側就必須有能蹲下一個人的地方;經查,床上裏側沒有能蹲下一個人的地方;所以,不是二人合夥作案,把宋勒死在床上。
三是查時間。如上所述,死者吃早飯時還與人說話,其妻張××,發現其死時叫喊的時間,多人證明是早上放學學生往家裏走的時候,按當地放學時間推算,應是10時20分左右。這樣,死者與人說話到別人發現他死亡,中間的時間最長不過兩小時。經查證實,在這兩小時中,主要凶手之一張××,先在其弟妹趙××家“坐了一會兒”,後又到其婆婆家“坐了一個多鍾頭”,回到家時,就碰見約來看病的醫生在其門前等著她(張醫生證明,他比張××早到宋家約20分鍾)。她進門轉了一圈,約有五分鍾。就跑出來大喊大叫說:“宋××上吊了。”這樣,張××在這段時間內至少有一個半鍾頭的時間在外活動,均有人見證。那麽,她被原判認定的殺人移屍、懸梁等一係列活動的時間在哪裏呢?進而根據她的口供所認定的田××共同殺人,又如何能夠成立?這裏,包含著下述推理: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張××發現死者死亡之時間是學生早上放學向家裏走的時候,那麽,從死者與人說話到發現死亡時間不到兩小g寸;現已查明,張××發現死者死亡時間是學生早上放學向家裏走的時候。
所以,從死者與人說話到發現其死亡的時間不到兩小時。
②推理同上
如果張××至少有一個半小時在外活動均有人見證,那麽,她參加殺人、移屍、懸梁等一係列活動就沒有時間;現已查明,張××至少有一個半小時在外活動,均有人見證;所以,她參加殺人、移屍、懸梁等一係列活動沒有時間。
③否定前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
隻有是具有作案時間的人才能參與作案;張××不是具有作案時間的人;所以,張××不可能參與作案。
最後,複查人員查了作案動機。此案三個被告人,被指控實施殺人者是田××和張××,幫助轉屍者田妻。張××供稱,殺人是因為“恐怕宋××日後對自己繼續虐待,田××交待是因“向宋××借稻穀被拒絕,懷恨在心”,田妻則說她本是去張××家要幫助她洗鍋,碰見兩犯殺人,就幫助轉移屍體,是“無意碰見”。顯然,三被告的供述牽強附會,各有各自的思想動機,根本形不成共同的作案思想基矗而且,根據鄉長張××證明,田妻早飯後就去田裏放水,根本不在村上。這樣,三個實際上不在一起、其中兩個又有嚴重創傷或疾病的人,怎麽能在大白天勒死一個大家公認的身體健壯的男子漢。
這顯然是不可能的。推理如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是僅因借稻穀被拒絕而懷恨在心,那就不致於發展到合夥殺人;田××是僅因借稻穀被拒絕而懷恨在心;所以,田××不致於發展到合夥殺人。
②推理同上
如果發案時田妻不在村上,那就不可能幫助轉移屍體;有人證明,發案時田秀英不在村上;所以,田妻不可能幫助轉移屍體。
③推理同上
如果三個人沒有共同作案思想基礎,並且出事時又不在一起,那就不可能共同殺人;這三個人沒有共同作案思想基礎,並且,出事時不在一起;所以,這三人不可能共同殺人。
④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宋××或是他殺,或是自殺;
宋××不是他殺;
所以,宋××是自殺。
調查結果雖然事實清楚,分析有據,但是,原辦案人員仍提出種種質疑:宋××究竟是怎樣死的?他為什麽割掉自己的陰囊睾丸去上吊。割了陰囊、睾丸的人還能活嗎?大家爭論非常激烈。根據大量調查得來的事實和法醫鑒定,大家的認識逐漸統一。
原來,宋××是一個自尊心很強的人,個性很強。自殺前不久,曾和其妻為家務瑣事發生爭吵,一氣之下用木墩打斷了其妻的右臂的尺骨造成重傷。其妻告到農會,農會將宋××捆綁起來,開會作了批判鬥爭。宋××認為丟人太甚,回家後悶悶不樂,幾天臥床不起,不吃不喝,思想鬥爭極為激烈。出事前兩天,曾將其弟叫去,講了一些家中經濟和內外債務情況,要其弟給他記了帳。又把1950年替別人上公糧的條據交其弟代為保存。
最後,還把自己的眼鏡交其弟修理保存。這種種跡象,都不正是反映了死者準備自殺的內心活動嗎?不難看出,宋××不但具有自殺的動機,而且有準備自殺的一係列行動。
推理如下:
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自尊心和個性很強的人自尊心受到嚴重損傷,那就可能幹出荒唐事來;宋××是自尊心和個性很強的人且自尊心受到嚴重損傷;所以,宋××可能幹出荒唐事來。
②推理同上
如果思想鬥爭激烈並交待後事,那就是在準備自殺;宋××思想鬥爭激烈並交代後事;所以,宋××是在準備自殺。
為什麽要割陰囊睾丸?割掉陰囊睾丸是否還能活?還能去上吊?一般說,陰囊睾丸,不是人體的致命髒器,此處血管多而細小,被割之後不會立即死亡。騾馬被閹割後安然無恙:就是明證。很可能是他先認為割了陰囊睾丸就會死,所以,以此作為自殺手段,可割了以後不死,所以又去上吊。此案的作案手段雖不多見。但不多見並不等於不會發生,隻承認常見者而否認罕見者,顯然是片麵的。這一段分析,包含著如下的推理,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陰囊睾丸髒器不是人體致命髒器,那麽,割掉陰囊睾丸以後就不會死亡。
陰囊睾丸不是人體致命髒器;
所以,割掉陰囊睾丸不會死亡。
②推理同上
如果割了陰囊睾丸以後不會死亡,那麽,割掉陰囊睾丸以後就還能去上吊;割了陰囊睾丸以後不會死亡;所以,割了陰囊睾丸後還能去上吊。
③推理同上
如果認為割了陰囊睾丸會死,那就可能采取割掉陰囊睾丸的自殺手段,宋××可能認為割了陰囊睾丸會死;所以,宋××可能采取割掉陰囊睾丸自殺手段。
④推理同上
如果割了陰囊睾丸後未死,那麽,他就可能再采取上吊這一自殺手段,宋××割了陰囊睾丸後肯定不會死。
所以,宋××還可能再采取上吊這一自殺手段。
⑤直言三段論
不多見的自殺手段不等於不會存在;
割了陰囊睾丸又去上吊是不多見的自殺手段,所以,割了陰囊睾丸又去上吊的自殺手段不等於不會存在。
在認識統一以後,複查組把複查結果呈報上級,得到上級批準,很快就宣布三被告無罪。
不幸的是,田××巳屈死獄中。他臨死前還一直念念不忘:“我的冤枉何日能明?”這個案子提醒我們,辦案粗心不得,特別是人命關天的事,稍有疏忽,就會給人民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  4.十五點推理破十六年疑案
  
  1940年×月×日,紐約愛迪生公司大樓的窗沿上發現了一隻工具箱。打開一看,裏麵裝著一根黃銅管,管裏塞滿了炸藥,管外裹著一張紙條,上麵寫著:愛迪生公司的騙子們,這是給你們的炸彈。
F.P.(簽署)
炸彈沒有爆炸,但罪犯也沒留下指紋。幾星期後,在愛迪生總公司,又發現一顆土炸彈,它是一隻塞滿炸藥的短筒羊毛襪,罪犯留下了同樣的紙條。
是誰與愛迪生公司過不去?公司保衛部門查閱它所設立的“公安卡”,發現對公司發過怨言的人有好幾千,從何查起?他們認為,這也許是想嚇唬一下愛迪生公司吧?調查到此為止,也沒有對外聲張。
1941年,美國卷入太平洋戰爭,這件無頭案就擱了下來一拖就是10年。1950年聖誕節前幾天,《紐約先驅論壇報》收到讀者一封來自韋斯特切特縣的來信:“我是個病人,而且正在為這個病而怨恨愛迪生公司,該公司會後悔他們的卑鄙罪行的。
不久,我還要把炸彈放在劇院的座位上,謹此通告。”
F.P.
在以後的幾年中,警察局和:“F.P.”那清秀的字跡結下了不解之緣。“F.P.”的炸彈越造越熟練,頭八顆土炸彈隻爆炸了兩個,而後來的四顆都爆炸了。1955年,“F.P.”放了52顆炸彈,響了20顆。報紙開始廣泛報道他的“成就”,公眾對他感到嚴重不安,他投寄給報社的匿名信的措辭日益激烈。一天,“F.P.”的炸彈炸死了一個人,社會輿論和政府當局一致表示:一定要把這個炸彈狂挖出來。
“F.P.”和愛迪生公司有些糾葛,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怎樣從這家公司積半個世紀之久的龐大檔案中找出有關線索來,愛迪生公司和紐約誓察局都束手無策。
芬內是紐約警察局偵探長,兼紐約刑事實驗室主任,他曾取得精神病法醫學學士頭銜。
但這個神出鬼沒的“炸彈狂”卻使他絞盡腦汁,疲憊不堪,他決定破除門戶之見,去請教研究刑事犯罪的心理分析家布魯塞爾博士。
芬內帶來的全部卷案中,唯一有用的隻是那炸彈狂的幾封信,以及由他製造的炸彈的照片和一些炸彈的彈片。要據此作出結論,顯然是不夠的,但是,博土憑著他對心理分析法的深刻理解和熟練運用,嚴密推理,竟滔滔不絕地談了四小時。
布魯塞爾注視著那幾片沒有爆炸的炸彈照片,當著偵探的麵提出第一個假設:可以肯定,“F.P.”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因為,以前造炸彈和放炸彈的都是男人,無一例外。這個人之所以對愛迪生公司抱偏見,是他認為愛迪生公司害得他生玻漸漸地,整個世界都和他過不去。這是他行為失常的來由。一個人一旦為這種思想糾纏,就變成了:“偏執狂”。偏執狂的發展是緩慢的。但到35歲後,便發展得不可收拾了。那個“F.P.”放炸彈已有16年的曆史,年紀應該在50歲以上。這是第二個可能性。偏執狂都非常愛護他們自己,當他們有所行動時,總認為是在“自衛”。他們從不承認自己有缺點,而把遇到的麻煩都歸罪於別人或某個大組織,由此產生了第三個可能性,愛迪生公司對那個“F.P.”也許有過不適當的處理,以致遇到他的報複。所以,他的出發點也許無可非議。從他的清秀字跡看,他受過良好的中等教育,這是第四點。
這段分析是有根有據的,是以以下推理為基礎的:①三段論第一格:製造或放炸彈的都是男人“F.P.”是製造並存放炸彈的人,所以,“F.P.”是男人。
應該指出的是,這個三段論的大前提是由一個簡單枚舉歸納推理得出的結論,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正確的。隻是在特定情況下才可認為是正確的,具有相對正確性。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偏執狂在35歲之後才發展得不可收拾,且“F.P.”放炸彈已有16年曆史,那麽,“F.P.”的年齡應在50歲以上;偏執狂在35歲以後才發展得不可收拾,且“F.P.”放炸彈已有16年曆史;所以,“F.P.”年齡應在50歲以上。
③推理同上:
如果偏執狂都認為自己的行動是自衛,那麽,愛迪生公司對這個“F.P.”也許有過不適當的處置;偏執狂都認為自己的行動是自衛;所以,愛迪生公司對這個“F.P.”也許有過不適當的處置。
④推理同上:
如果信的字跡清秀,說明他受過良好的中等教育;“F.P.”的信字跡清秀;所以,“F.P.”受過良好的中等教育。
博士接著說:這種人很要麵子,平時行為檢點,不做任何他認為有失體麵的事,因此,他很少會在公安卡上留下記載,更不大會到過精神病院,因為他根本不認為自己有玻所以,人們是難以從檔案裏去發現他的。偏執狂患者有85%屬於運動員型。據此得出第五個可能性,這個“F.P.”不胖不瘦,中等身材;體格勻稱。
博士拿起那幾封信繼續說:“從這清秀的筆跡,幹淨的信紙上我說出第六個可能性是,此人工作一定是好的,由此推論他是個遵守時間、兢兢業業的模範職員。直到他遇到所謂的“卑鄙罪行”之前,他一直是這樣工作的。
說到卑鄙罪行,這種措詞不夠美國味,倒有點象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人和英國誇張小說裏的語言。“F.P.”筆下“愛迪生公司”的寫法,美國人根本不這麽寫。不管怎樣,這個人不是純粹的美國血統,也許他就住在外國人的莊區裏。這是第七個可能性。
這一段幾個可能性的假說是由以下推理得出的:⑤帶可能模態詞的三段論:凡偏執狂很可能是運動員型,不胖不瘦,中等身材,體格勻稱;“F.P.”是偏執狂;所以,“F.P.”很可能是運動員型,不胖不瘦,中等身材,體格勻稱。
⑥三段論第一格
凡筆跡清秀,信紙幹淨的人,肯定是一個遵守時間,兢兢業業的模範職員;“F.P.”筆跡清秀,信紙幹淨;所以,“F.P.”肯定是一個遵守時間、兢兢業業的模範職員;⑦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卑鄙罪行”的措辭缺乏美國味,並且“愛迪生公司”的寫法根本不符合美國人的寫法,那麽說明不是純粹的美國血統。
“F.P.”,“卑鄙罪行”的措辭缺乏美國昧,且“愛迪生公司”的寫法根本不符合美國人的寫法;所以,“F.P.”不是純粹的美國血統。
接著,博士分析了他放炸彈的原因,他與愛迪生公司的糾紛不是他放炸彈的唯一理由。
在這個理由之下,另有一個連他本人也不知道的理由存在,所以,第八個可能性是:他一定受過某種心理上的創傷,例如,他的母親早已去世,而這一悲劇又是他父親的過錯。
男孩子在幼年時期會由於戀母情緒而憎恨父親,這種情況在這個偏執狂身上一定也發生過。他經常反抗父親,並在這種狀況下生活過來,但他自己不意識到。長期反抗父親使他滋生起一種反抗權威的情緒,這種情緒過早地潛入他的意識深處,成為“潛意識”。
而這種象定時炸彈似的潛意識,一旦遇到愛迪生公司對他的不公正處置,使他心頭的創傷又複發了,於是,他就從反抗父親的權威發展到反抗社會的權威,這就是他亂放炸彈的原因,但他自己並不是很清楚地意識到這一切的。
失去了母愛,使他感到痛苦,而在他以後的生活中,也沒有給他以愛情和友誼,他的心理創傷始終沒有愈合。所以,我敢斷定他是一個獨身者,既沒有女朋友,甚至也沒有男朋友。但是,他可能跟一個年齡比他大的女親屬在一起生活,這個女親屬使他常常想到他的母親,從而觸動了他對父親的怨恨,這種感情又激發了他對權威的反抗。這就是他經常不斷地放炸彈的原因。這是第九個可能性。推理如下:⑧三段論第一格偏執狂肯定是受過某種心理創傷,滋生起反抗權威的潛意識,然後受到某種不公正處置,使他的心頭創傷複發,發展到反抗社會權威,於是亂放炸彈;“F.P.”是一個偏執狂;所以,“F.P.”肯定是受過某種心理創傷,滋生起反抗權威的潛意識,然後受到過某種不公正處置,使他心頭創傷複發,發展到反抗社會權威,亂放炸彈。
⑨回溯推理:
他經常不斷地放炸彈;
如果他是獨身,沒有女朋友,也沒有男朋友,心理創始終沒有愈合,並且跟一個年齡比他大的女親屬一起生活,這個女親屬使他常想到自己的母親,從而觸動起對父親的怨恨,不斷激發對權威的反抗,則他就會經常放炸彈;所以,很可能他是獨身,沒有女朋友,也沒有男朋友,心理創傷始終沒有愈合,並且跟一個年齡比他大的女親屬生活在一起,這個女親屬常使他想起自己的母親,從而觸動起對父親的怨恨,不斷激發對權威的反抗。
布魯塞爾博士接著說:“他沒有友誼和愛情,但他多的是禮貌。他對誰都和藹可親,因為他要保持自己的君子風度,他八九不離十是個衣著整齊,風度翩翩的人。這是第十個可能性。
這時,一直不做聲的芬內探長開口了:“恐怖分子不喜歡公寓,寧願住獨院住宅。
因為,製造炸彈必須有一個設備很好的工作室,一個不會妨礙鄰居又不會被發現的隱蔽所在。”
博士完全同意這種看法,這就成為第十一個可能性。
第十二個可能性,他是斯拉夫裔。“對仇敵采用威脅、暗殺手段的,各國都有,但地中海沿岸國家慣用繩勒,斯堪的納維亞國家大多用匕首,而斯拉夫國家中,恐怖分子向來愛用炸彈,因此,一個恐怖分子若是到處使用炸彈的話,這就暗示他極可能是斯拉夫人。
根據斯拉夫人多信天主教,就有理由設想他是天主教徒。從而引出第十三個可能性,此人必然定時上一個天主教堂去。因為有規則是他的習慣之一。
他的匿名恐嚇信不是在紐約就是在韋斯特切特投寄的,因此,他的家很可能就在這兩地之間。而本地區的幾個最集中的斯拉夫人居住區,就是康涅狄克州的布裏奇波特,他住在這一地區。這是第十四個可能性。推理如下:⑩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他是一個偏執狂,他就很注意保持自己的君子風度;如果他很注意保持自己的君子風度,那就很可能是和藹可親,衣著整齊,風度翩翩;所以,如果他是一個偏執狂,那麽他很有可能是和藹可親,衣著整齊,風度翩翩。
(11)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要製造炸彈,就必須有一個很好的工作室,一個不會妨礙鄰居又不會被人發現的隱蔽所在;“F.P.”要製造炸彈,所以,“F.P.”必須有一個很好的工作室,一個不會妨礙鄰居,又不會被人發現的隱蔽所在。
(12)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
如果恐怖分子到處使用炸彈,那麽,他就很可能是斯拉夫人;如果他很可能是斯拉夫人,那麽,他就很可能是天主教徒;所以,如果恐怖分子到處使用炸彈,那他就很可能是天主教徒。
(13)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有規則是他的習慣之一,那麽他必然定時去一個教堂;有規則是他的習慣之一;所以,他必然定時去一個教堂。
(14)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
如果他的匿名信不是在紐約就是在韋斯特切特投寄的。那麽,他的家很可能就在這兩地之間;如果他的家很可能就在這兩地之間,那麽,他就很可能住在康涅狄克州的布裏奇波特這一地區(因為該區是斯拉夫人最集中的居住區);所以,如果他的匿名信不是在紐約就是在韋斯特切特投寄的,那麽,他很可能住在康涅狄克州的布裏奇波特這一地區。
智者幹慮,必有一失。在確定這個“炸彈狂”患什麽病時,布魯塞爾博士犯了一個錯誤:“F.P.”在持續多年的威脅性字條中聲稱自己是一個病人。據此,博士提出第十五個可能性是:“F.P.”患的病可能是癌症、心血管疾病或肺結核。如果是癌,“F.P.”可能已經死了,因為癌症患者能活十幾年以上的幾率很校如果是肺結核,由於現代醫療技術的進步,他很可能早己痊愈,因此,不可能一直是病人。於是,布魯塞爾推論,他應患心血管方麵的疾玻而事後的真相是:“F.P.”患的恰恰是肺結核病,但他一直沒有去就醫。博士忘記了,偏執狂是不會去找醫生的,即使去就診,也不會尊重醫生意見的。
布魯塞爾博士用的推理是:
(15)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F.P.”或患癌症,或患心血管病,或患肺結核;“F.P.”患的不是癌症,不是肺結核;所以,“F.P.”患的是心血管玻這個推理的邏輯結構完全正確,隻是小前提“F.P.”患的不是肺結核與事實不符,從而導致了推理結論的錯誤。
布魯塞爾博士的精辟分析包含了15個推理,從而推理推出了“F.P.”的15個可能性,從不同方麵給這個炸彈狂畫了像,提供了關於罪犯的基本信息,為我們找到這個罪犯提供了鑰匙。
博士繼續說:“把這15個可能性公諸於眾,我相信那個人是可以挖出來的。因為假如我的推測是正確的,那麽,他的鄰居就會把他識別出來。反之如果我錯了,他就會找上門來,這樣,我們也能得到一些線索。無論如何,我們在報上一公布他的特征,無疑是將了他一軍,使他認為我們在嘲弄他。這對於一個不承認自己有缺點的人來講,是一種忍受不了的刺激,他一定會作出反應的。
博士的建議是一個絕妙的辦法,對偵破此案提供了關鍵性措施,因為不管推測正確與否,都會使偵破取得進展。推理如下:如果推理正確,那麽他的鄰居就會把他識別出來,我們會得到關於罪犯的有關線索;如果推測錯誤,罪犯就會找上門來,我們也會得到罪犯的有關線索,或者推測正確,或者推測錯誤;總之,我們都會得到罪犯的有關線索。
這是一個簡單構成式二難推理。
1956年聖誕節前夕,《紐約時報》和美國各大報紙都刊登了這15個可能性。一天深夜,博士接到了一個電話:“我是‘F.P.’,你仍然摸在門外,後悔了吧!”“哢”的一聲,電話簡擱上了。四天之後,“F.P.”又在一家圖書館和一家電影院裏放下了炸彈。
12月26日,美國各大報又刊登啟事,要“F.P.”上警察局自首,公開答複15個可能性的分析是否正確。第二天,答複信從韋斯特切特寄出:拜讀了12月26日的報紙。若去自首的話,那我就是傻瓜。請別侮辱我的智慧,奉勸你們還是把愛迪生公司叫到法庭上去為好。
F.P.
與此同時,愛迪生公司動員了大批人力,準備把他的人事檔案和公安卡都翻一遍。
1957年一月初,一位女職員翻到一份名為喬治8226;梅特斯基的人事檔案,其中有關於這位職員和公司的一場糾紛的記錄。檔案中央著一封梅持斯基本人申訴的信,信的語氣激憤,並有“卑鄙罪行”的話。這引起了那位女職員的注意,於是它被拿出來仔細研究。
喬治8226;梅持斯基原是愛迪生公司電機保養工,1931年9月5日,鍋爐發生回火事故他被燒傷,公司付給了一筆病傷津貼。他拿了沒有,檔案上沒有說明。1934年元月4日,他說自己染上了肺結核,要求終生殘廢津貼,公司拒絕了。幾個月後,他的名字從工資單上注銷。梅特斯基是模範職員,辦事勤快而謹慎,性情溫和而行為端正……等等。在鍋爐出事那年他28歲,照此推算,1957年時應為54歲。波蘭裔(西斯拉夫人),羅馬天主教徒,家住康涅狄克州。
根據這些線索,進行了保密調查。梅特斯基未婚,和兩位姐姐住在一棟獨立的住宅裏。
父母雙亡,他因慢性病而不工作,兩個姐姐供養他。他沒有犯罪記錄,鄰居肯定他的家是和睦之家。他對人總是彬彬有禮,但與人保持距離,很少往來。這與布魯塞爾博士的描述簡直吻合到滑稽的地步。說明他是“F.P,”的可能性很大。推理如下:如果誰的特征與布魯塞爾博士的推測基本吻合,誰是炸彈狂的可能性非常大;梅特斯基的特征與布魯塞爾博士的推測基本吻合;所以,梅特斯基是炸彈狂的可能性非常大。
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1957年元月22日,四個偵探來到梅特斯基家門口,按了門鈴,出現在門口的是一個身材勻稱的男人。金絲邊眼鏡後邊,一對碧眼平靜地望著偵探。
“晚上好,有何貴幹?”他彬彬有禮地問道。
“能不能請你給我們一張有你字跡的紙條?”
“噢,我知道你們的來意了,莫非諸位以為我就是那個炸彈狂?”梅特斯基微微一笑,並招呼偵探們進去。他東拉西扯地談了一個小時,最後被偵探們問得無言以對了,就把他們領到一間小小的工作室。偵探們一眼看出,這就是製造炸彈的地方。
“那麽,這事是你幹的?”
“是的。”
偵探們要他去警察局,他回屋換了衣服,頭發梳得光光的,搽了發油,腳上的皮鞋擦得雪亮。布魯塞爾博士的推理勝利了,16年的懸案解決了。  5.一樁奸情殺人案
  
  1989年×月×日淩晨,廣東柿×縣公安局接到報告,林寨河灘發現一具腐屍。刑偵人員迅速趕往現場並進行了檢查。死者是一少女,十五六歲,左腳穿一隻“三七”中筒式女黑色雨鞋,右腳的鞋已無蹤影。頸部勒著一條白色的棉紗帶子,帶子陷入肌肉零點五厘米,皮下有因窒息留下的瘀血。
要確定案情,首先得弄清死者是誰。刑偵人員——查對失蹤人員登記檔案,發現死者的年齡、體貌特征、衣著等與十五歲的麥××的情況完全相同,隨即確定,死者是失蹤的少女麥××。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的假言推理:尚且假定死者的年齡、衣著、體貌特征等與某個失蹤人員的情況完全相同,那麽,死者就是那個失蹤人員;經查,死者的年齡、衣著、體貌特征等與十五歲的少女麥××的情況完全相同;所以,死者是十五歲的少女麥××。
根據以上推斷,馬上找來麥××的父母進行辨認,最後確定,死者就是麥××。
為了確定死亡的性質,刑偵人員仔細檢查了勒入死者脖頸的那條白棉紗帶子。這條棉紗帶子綁得很特別:繞著的第一圈是在頸部正麵下頦處打一個死結,再繞第二圈,仍在原來位置打著一個緊實的活結。刑偵人員用同樣的帶子在自己脖子上作了試驗。繞完第一圈,打第一個緊結還勉強可以,再繞第二圈,就會失去控製自己的能力,說明打第二個緊結是不可能的。進而確定,是他殺而不是自殺。推理如下: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是自殺,就不可能在脖子上打兩個緊實的結;該死者脖子上打了兩個緊實的結;所以,該死者不是自殺。
②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死者要麽是他殺而死,要麽是自殺而死;死者不是自殺而死;所以,死者是他殺而死。
經法醫解剖證實,死者已懷有四五個月的身孕,由此,進一步斷定是一樁奸情殺人案。
屍檢報告表明,死者胃裏殘存著明顯可辨的芥菜葉,蕃薯片和胡蘿卜等食物。據此,刑偵人員訪問了死者的父母。據他們回憶,女孩失蹤的1月30日下午六點半的晚餐吃的正是這幾樣東西。從食物消化程度判斷,被害時間是晚飯後兩小時左右。所以,被害時間確定為1月30日晚上8~9點。推理如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失蹤的1月30日當晚吃的東西和屍體胃內殘存的食物完全相同,那麽,死者應是在失蹤的1月30日當晚死掉的;現已查明,死者失蹤的1月30日當晚吃的東西和屍體胃內殘存的食物完全相同;所以,死者是在1月30日當晚死掉的。
②推理同上
如果屍體胃內殘存的食物明顯可辨,那麽,死者是在晚飯進食後兩小時左右遇害的;現已查明,屍體胃內殘存的食物明顯可辨;所以,死者是在晚飯進食後兩小時左右被害的。
③組合式聯言推理
死者是在1月30日晚上被害的,
死者是在晚飯(六點半)後兩小時左右被害的,所以,死者是在1月30日晚飯後兩小時即8~9時遇害的。
為了查找凶手,需要找到行凶殺人的第一現常由於現場周圍沒有作案留下的痕跡或留有某些遺物,於是確定,發現腐屍的林寨河灘不是作案的第一現常這是一個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林寨河灘是行凶殺人的第一現場,那麽,現場周圍應有作案留下的痕跡或某些遺物;經查,現場周圍既無任何作案痕跡,又無任何遺物;所以,林寨河灘不是行凶殺人的第一現常通過調查得知,4月3日下午,下了一場暴雨,雨量多達49.5毫米,利江河水驟漲。綜合各種情況,初步斷定,屍體是從相距四十多公裏的縣城附近衝漂下來的。屍體上沒有掩埋留下的痕跡,說明屍體不是掩埋以後被水衝下來的。
屍體好長時間未被路人發現,說明藏屍的地方一定是一個不容易為路人所察覺、而匯聚雨水又能衝刷到的隱秘地方。這裏,包含著兩個推理: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屍體是掩埋後被水衝出來的,那麽,屍體身上必有掩埋留下的痕跡;經查,屍體上沒有掩埋留下的痕跡;所以,屍體不是掩埋以後被水衝出來的。
②肯定後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
尚且假設殺人藏屍的地方是一個不易被路人所察覺、而匯聚雨水又能衝刷到的隱秘地方,屍體才能長時間不被路人發現,而在大暴雨中被衝漂到這裏;現已查明,這具屍體經過了一個多月未被路人發現,而在4月3日暴雨後被衝漂到這裏。
所以,殺人藏身的地方是一個不易被路人所察覺,而匯聚雨水又能衝刷到的隱秘地方。
推理得出的結論,需要實踐進一步證實。於是,刑偵人員溯河而上,在沿途40公裏的河道兩旁查訪。離縣城2公裏的鐵潭村有位社員提供,他在4月3日黃昏時曾看見一具屍體逐流而下,衝入利江。畜牧局一位職工也報告說他在鐵村旁引水發電的水溝淤泥中挖出了一隻“三七”中筒式黑色右腳雨鞋。經對照,和屍體左腳上所穿的鞋屬一雙鞋。
顯然,行凶現場很可能在鐵潭村一帶。這是通過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得出來的結論:如果在鐵潭村一帶有人曾發現一具屍體逐流而下被衝入利江,並在此地找到了一隻與屍體左腳所穿的鞋配對的雨鞋,那麽,行凶藏屍的場所很可能就在鐵潭村一帶;現已查朋,有人在此地曾看見一具屍體逐流而下,衝入利江,並且在此地水溝中挖出了一隻與屍體左腳上所穿的鞋配對的雨鞋;所以,行凶和藏屍的場所很可能在鐵潭村一帶。
根據這一推斷,刑偵人員在鐵潭村一帶仔細檢查,一雙雙鷹隼似的眼睛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他們發現,離河不遠有一條廢棄的公路,離發現雨鞋一百多米的地方,有一道水泥砌的陡坡,把水溝同公路涵洞連接起來。
這個附近唯一的公路涵洞,引起了刑偵人員的密切注意。洞長14米,高1.1米,寬80厘米。臨溝這邊因為是陡坡,從溝邊往上看,無法望清洞內。傍山那邊,是口字形的水平入水井,要跳下一米多深才能鑽入涵洞。兩邊洞口都不容易看清洞裏的情況。而且,下暴雨時,山上的洪水衝入涵洞,完全可以將洞裏的東西順陡坡衝入水溝,然後再瀉入利江。如果麥××的屍體在涵洞裏,就會這樣被衝入江中。顯然,這個涵洞就是殺人藏屍的現常這是一個肯定後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尚且假設這個唯一的公路涵洞是殺人藏屍的現場,才能長期不被人發現而在大暴雨時被雨水衝入河裏;現已查明,屍體長達一月有餘未被人發現,而在3月4日大暴雨時被雨水衝入河裏;所以這個涵洞是殺人藏屍的現常不幸的是,一切痕跡都被洪水衝刷得蕩然無薦,第一現場被徹底破壞了。破案陷入了困境。
難道破案真的無法下手了嗎?不,雖然第一現場被破壞,但死者脖子上還留有一條白棉紗帶子,突破口可以從這裏打開。於是,刑偵人員圍繞這條白棉紗帶子作起了文章。
這條白棉紗帶子的一端,有個杯口大小的空圈。顯然,它對勒死被害者不起作用。
它是幹什麽用的?經多方麵驗定,證明它是綁在手電筒上的帶圈。以此為線索,刑偵人員進行了一係列的推斷:①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小空圈是綁在手電筒上的帶圈,那麽,說明整個白棉紗帶子是肩挎手電筒帶;如果整個白棉紗帶子是肩挎手電筒帶,那麽,說明凶手手中沒有什麽現成的凶器,而是隨手解下手電筒帶子作殺人工具;如果凶手手中沒有什麽現成的凶器,而是隨手解下手電筒帶子作殺人工具,說明凶手不是蓄謀殺人;所以,如果小空圈是綁在手電筒上的帶圈,那麽,凶手不是蓄謀殺人。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小空圈是綁在手電筒上的帶圈,那麽,凶手不是蓄謀殺人;現已知道,小空圈是綁在手電筒上的帶圈;所以,凶手不是蓄謀殺人。
③推理同上
如果死者身上沒有任何暴力打擊造成的內外傷,那就說明被害人是在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下,被用帶子輕易從容勒死的;現已查明,死者身上沒有任何暴力打擊造成的內外傷;所以,被害人是在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下,被用帶子輕易從容勒死的。
④推理同上
如果凶手作案後連帶子都沒有解下就逃走了,留下了殺人的物證,說明凶手作案時極端恐懼,並且不是一個老練的慣犯;已知,凶手作案後留下了白棉紗帶子這一物證;所以,凶手作案的極端恐懼,並且不是一個老練的慣犯。
⑤推理同上
如果死者內髒出現藥物反應和子宮痙攣等墮胎的跡象,那麽,說明凶手不是預謀殺人,墮胎是第一動機,肯定是墮胎不成,在被害人神誌不清的情況下,凶手才起殺心;驗屍報告表明,死者的內髒出現了藥物反應和子宮痙攣等墮胎跡象;所以,凶手不是預謀殺人,墮胎是第一動機,肯定是墮胎不成,在被害人神誌不清的情況下,凶手才起殺心。
⑥推理同上
如果凶手急不可待地墮胎,並且在墮胎不成的情況下,慌忙殺死被害人,那就說明,凶手是一個非常伯奸情暴露而損害自己聲譽的人,不是慣犯;現已查明,被害人已懷孕四五個月,到了外露的極限,凶手在被害者放假的當天,就急不可待地進行墮胎,在墮胎不成的情況下,匆忙殺掉被害者;所以,凶手是一個非常害怕奸情暴露而損害自己聲譽的人,不是慣犯。
這種人,不大可能是流竄於社會上的流氓,很可能是隱藏於機關內部,並且是正處在上升時期,得到組織信任的人。這就給查找殺人凶手指明了方向和範圍。
為了進一步查明凶手情況,刑偵人員全麵地了解被害人的性格、誌趣、交往和生活習慣。
麥××是尚未成年的在校學生,勤勞、儉樸、沉靜,也有些孤僻。家長、同學和街坊群眾從來沒有發現過她有要好的男朋友。學習、勞動之餘,唯一的愛好是約幾個同學打撲克,所以,不可能是男朋友怕奸情暴露而殺人。如果要同她發生奸情,就必須具備同她接近的條件,而且,這種接近必須是相當隱蔽的,被一種不為人們留意的合法手段所掩護。這樣的人,隻能來自兩個方麵:一是學校教師,二是鄰居。但經廣泛調查,沒有發現一個教師同她來往密切,所以,學校教師這個懷疑對象被否定了,隻剩下鄰居這唯一懷疑的對象了。
刑偵人員對麥××的鄰居進行了深刻調查,一個本來模糊的形象,在刑偵人員頭腦中逐漸清晰起來。此人年紀23歲,與麥家對門,兩家關係很好。麥××的父親是個理發工人,家庭生活較困難,這個人時常對麥家進行幫助。他家的剩飯剩湯,都讓麥家挑去喂豬。
作為友好街坊,麥××經常出入他家,每隔兩三天還進去挑一次喂豬的泔水。因為此人的妻子在電影院上班,晚上經常不在家,麥××還常去幫他照看小孩。麥××投考中專心切,他熱心幫她補習功課。這種種正常往來,一般人都不會在意,很可能演化成誘奸的方便條件。調查中得知,有好幾次,街坊看見麥××從這家出來,裏麵的電燈過了一會才亮。她進去挑泔水的時間顯得越來越長。
此人是誰?此人就是縣委辦公室的秘書曾××。顯然,曾××有重大嫌疑,應該抓住不放,經過深入調查,發現他有作案動機、時間和其他作案條件。發生案件的1月30日晚上7~9點,他去向不明。他原在教育局工作,曾住在鐵潭村附近的師範學校,對那一帶的地形相當熟悉,而且曾在那個公路涵洞裏避過雨。隻有他,才有可能和麥××發生奸情殺死她。除他之外,再無別人。所以,隻有他,才有可能是殺死麥××的凶手,這一段偵破過程,包含著如下的推理: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她根本沒有男朋友,那就不可能是男朋友害怕奸情暴露而殺人;現已查明,她沒有男朋友;所以,不可能是其男朋友害怕奸情暴露而殺人。
②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
如果誰同她發生奸情並且害死了她,那麽,誰就必然具備同她接近的條件,而且這種接近是相當隱蔽的,被一種不為人們留意的合法手段所掩護;如果是這樣,那麽,誰就隻能是她的老師或者是她的鄰居;所以,如果誰同她發生奸情並且害死了她,那麽,誰就隻能是她的老師或者是她的鄰居。
③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同她發生奸情並且害死她的或者是她的老師,或者是她的鄰居;現已查明,不可能是她的老師,因為沒有一個老師同她關係密切;所以,同她發生奸情並且害死她的隻能是她的鄰居。
④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
當且僅當是具有作案動機、條件、時間等方麵情況的鄰居,才是殺死她的凶手;曾××是具有作案動機、條件,時間等方麵情況的鄰居所以,曾××是殺死她的凶手。
然而,把曾××列為重大嫌疑分子,受到一種“潛在輿論”的抵製。曾××是縣裏的幹部,工作一貫積極,不久前又被吸收為預備黨員,這樣的“紅人”能是殺人凶手嗎?況且,他本人在發案後一直鎮定自若,沒有發現有什麽異常表現,似乎工作更加埋頭苦幹,對被害人表現出同情心,不時在熟人中間議論幾句,好象一切都很正常。但這種看法,完全是靠不住的,因為它是基於下述錯誤的推理:①如果是紅人,那就不可能是殺人凶犯;曾××是紅人;所以,曾××不可能是殺人凶犯。
②如果沒有發現異常表現,就是沒有異常表現,沒有發現曾××有異常表現;所以,曾××沒有異常表現。
顯然,這兩個推理的大前提都是錯誤的假言判斷,因為其前後件之間缺乏必然的邏輯聯係。以這樣的判斷為前提,必難以得出正確的結論。破案靠的是法律、事實和嚴密的推理,而不能隻憑表麵現象和想當然。紅人不一定不是凶犯,沒有發現異常表現並不等於沒有異常表現。本案的特殊性就在於作案者恰恰不是流竄於社會上的流氓,而是潛藏於機關內部,並且得到組織信任的人。所以,刑偵人員不理會人們的輿論。他們根據案情的特殊性,決定采取一個非同尋常的方案——有意地打草驚蛇。隻有有意地打草驚蛇,蛇才能暴露出來。
於是,接二連三地召開了幾個座談會。一個是縣委、縣革委會辦公室副科級以上的幹部座談會,直截了當地告訴大家,曾××和麥××一案有牽連,要求密切注意動向。
第二個座談會,是召集縣委機關住宿的同誌,正麵了解發案當晚曾明毆的活動時間。這兩個座談會,既是調查,又是放風。緊接著,召開了麥家鄰居座談會,會就有意安排在他家召開。由一名公安局副局長出麵,請各人匯報自己1月30日晚上的行蹤。輪到曾××,緊緊盯住不放,盤根究底,察言觀色,捉摸反應,以摧毀曾××的精神防線,促使其露出蛇尾。這一招,對於表麵鎮定自若、不露聲色的曾明毆,果然湊效,狐狸尾巴果然露出來了。在開鄰居座談會之前,刑誓隊長曾去電影院找過曾××的愛人談話。談話將要結束時,碰巧曾××走過電影院。他愛人立即把他從窗口叫住,說:“公安局的同誌問你1月30日晚上做些啥,我弄不清楚,你自己進來講吧。”曾××一聽,猛然一驚,臉色驟變,傻了一會才走進門來。刑警隊長客氣地遞給他一根煙,他劃了三根火柴都沒有點著。這個時候,並沒有刮風,是他的手在顫抖。坐下後,他拿起茶壺給斟茶,倒不出來,才知是個空壺。談話不到十分鍾,這個斟空壺的動作,竟一連重複了三次。這些反常表現,沒有逃脫公安人員的眼睛。
另一些異常情況,也被公安人員捕捉到了:表麵上斯文鎮定的曾××,已經難以掩蓋內心的恐懼和驚慌,他急忙列出了一張1月30日晚活動的時間表,匆忙地奔走於領導與同誌之間,到處尋找為他作證明的人,千方百計掩蓋事實真相。顯然,他用學曆、表現、信任、入黨、鎮定等壘築起來的精神防線,已經崩潰了。9月6日中午,聽愛人說:“麥××一案很快就要破了,還不是一般幹部幹的。一公布出來,會叫人大吃一驚,說者無意聽者有心,他一下子慌了手腳。當夜,就帶了現款、糧票和衣服,星夜潛逃了。
這就不打自招地等於承認了是他作了案。
如果他沒有問題,就不必驚慌失措,不必千方百計掩蓋事實真相,不必星夜潛逃;他驚慌失措,幹方百計掩蓋事實真相,並且星夜潛逃;所以,他並不是沒有問題。
這是一個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結論是可靠的。根據這一推斷,公安機關迅速將他緝拿歸案。審問中,他不得不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實。
原來,自1978年起,曾××就利用方便條件,對當時還是幼女的麥××進行調戲,猥褻,從1979年夏天開始進行奸汙。1980年初,發現她已懷孕。由於害怕暴露,影響調級、升級、入黨轉正、組織信任和家庭關係,曾犯就用中藥為麥××墮胎,但是沒有成功。後來,從書中翻見腦垂體後葉素注射液和少量農藥有墮胎作用,就準備了腦垂體後葉素注射液、注射器和滅蠅用的“敵敵畏”。1月30日晚七點,曾犯手挎手電筒,帶了藥品等,引麥××到公路涵洞墮胎。先注射了超過常量一倍的腦垂體後葉素注射液,但半小時後仍不見胎動,於是,就把“敵敵畏”倒入麥××的口中。但是,不但墮胎未成,人已奄奄一息了。曾犯遂起殺人之念,解下手電筒帶,趁其神誌不清之時,將其勒死。
刑偵人員沒有單純聽口供,而是通過物證進行查實。在整個破案過程中,對唯一的現場物證手電筒帶以及帶子的結法是一直保密的。但曾犯的交待與物證的情況完全相符。
而且,作為殺人凶器的手電筒帶與他家留下來的一節帶子是同一種帶子,接口處也完全吻合。這就充分證明了曾犯的罪行交待完全屬實。這個驗證,是通過一個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實現的:如果曾犯的罪行交待是假的,那麽,他的交待就不會與帶子的情況完全相符,或者手電筒帶子與他家中留下的一節帶子接口處不會完全吻合;現已查明,曾犯的交待與帶子的情況完全相符,而且,手電筒帶與他留下的一節帶子接口處也完全吻合;所以,曾犯的罪行交待是真的。
這樁殺人案,盡管第一現場被破壞,留下的物證僅是一條棉紗帶子,但由於刑偵人員能深入進行調查研究,能抓住本案的特點,並進行了一係列的精彩推理,終於使偵破疑案獲得了成功。  6.甕泉山下的奇案
  
  山村的夜,格外寧靜,夜幕籠罩著疲勞的村莊,各家燈火都已經熄滅。十點多鍾了,一陣狗叫聲把熟睡的李秀珍驚醒,過了一會兒,山村又恢複了平靜。秀珍把孩子頭放在枕頭上,依偎在丈夫馬國田的身旁,重新進入了甜密的夢鄉。
“哼……哼……”秀珍在熟睡中忽然驚醒,慌亂中摸到燈的開關,“哢嚓”一下把燈拉開。“氨!她情不自禁地驚叫一聲,穿著背心短褲,越過紗窗跳到屋外,拚命地大喊:“來人啊!救命啊!原來,秀珍打開燈後,隻見身旁的國田滿臉是血,頭皮翻開。屋地上有一個人,手拿著什麽,臉上帶著麵具,身上披著白色布單,直挺挺地站在那裏。
見到這令人恐怖的情景後,她急中生智,從窗戶跳到屋外,失魂落魄,聲嘶力竭地呼喊起來。
嘶啞的呼喊聲,把熟睡的山村喚醒了,一家接一家地打開了屋門,人們從四麵八方向發出呼救聲的地方跑過來。
翌日淩晨,綏中縣公安局長、副局長帶著刑偵科長、技術員、法醫、偵查員,相繼趕到現常上午十時許,市公安局副局長,帶著刑偵隊長,法醫、刑偵技術工程師也趕到了現常一場偵查戰鬥打響了。在一個寬敞的屋子裏,公安人員把四麵八方的線索匯集起來:死者馬國田,過去曾當過生產隊長,為人耿直,好打抱不平。頸部有5厘米長的創麵,胳膊上也有相等的創傷。由此推斷,犯罪分子心狠手辣,殺人凶器很可能是一件具有一定重量和長度的銳器。從死者的創傷來看,凶手要置死者於死地,由此推斷,極大可能是仇殺。死者的血浸滿了被褥。夫妻倆睡覺時相距很近,可李秀珍的身上卻沒有一點血跡,所以,奸情殺人不能排除。中心現場屋裏的擺設沒有異常,箱子裏的810元錢也沒有任何觸動,看來不象盜竊殺人。死者是午夜12點左右被害,然而就在10點左右,死者的叔叔在屋裏聽到了一陣狗叫聲。當他走出門外時,看見一個人影從東牆外向南走去。
在中心現場提取的足跡,與死者叔叔家牆外留下的足跡相同。從中心現場看,凶手熟悉死者家裏的情況,甚至連他們夫妻睡覺的位置都了如指掌,因此可以斷定是熟人作案。
那為什麽又在死者叔叔家發現了窺視所留下的痕跡呢?這真是一起布滿疑團的凶殺案。
偵查人員的上述分析,包含著如下正確的推理: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創傷深且長,那就說明犯罪分子心狠手辣,殺人凶器是一件具有一定重量和長度的銳器;現已發現,創傷深且長;所以,犯罪分子心狠手辣,殺人凶器是一件具有一定重量和長度的銳器。
②推理同上
如果死者的血浸滿了被褥,並且夫妻倆睡覺時相距很近而妻子身上卻沒有一點血跡,那麽,奸情殺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現已查明,死者的血浸滿了被褥,並且夫妻倆睡覺時相距很近而李秀珍身上卻沒有一點血跡所以,奸情殺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③推理同上
如果中心現場屋裏的擺設沒有異常,存放的錢沒有觸動,那就不象盜竊殺人;經檢查,中心現場屋內的擺設沒有異常,箱子裏的810元錢也沒有觸動;所以,不象盜竊殺人。
應該指出的是,“看來不象”並不等於“不是”,就是說,這個推理並沒有完全排除盜竊殺人的可能性,隻是從已發現的情況推斷不象盜竊殺人。
④推理同上
如果在中心現場提取的足跡與死者叔叔家東牆外留下的足跡相同,那麽,10點鍾東牆外的人就是殺人凶手;現已查明,在中心現場提取的足跡與死者叔叔家東牆外留下的足跡相同;所以,10點鍾死者叔叔家東牆外的人就是殺人凶手。
市公安局的趙副局長望著偵查員們一張張疲乏的麵孔,說道:“這是一起複雜的凶殺案,但是,亂麻也會理出頭緒來。隻要我們深入群眾之中,充分利用現場遺留的物證,一定會使案件水落石出的。偵探大師福爾摩斯不是說過一句名言嗎?‘去了不可能的,就是可能的’。大家不妨試一試。”他的幾句話,提醒了大家:“對呀!我們也來個排除法。”偵查員們真是心有靈犀一點通”埃所謂排除法,就是首先排出各種可能性,然後一個一個排除不現實的可能性,最後剩下的無法排除的可能性,就是破案的結論。從邏輯上講,排除法實質上是一個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它是偵破疑案都可能遇到的一種推理。那麽,從哪兒排查呢?經過討論,大家一致認為,從“她”開始。
她,就是死者的妻子李秀珍。隻見她坐在自家門口,烏黑的頭發隨意散著,本來很秀美的兩隻眼睛,已經紅腫了。五官端正的臉上,布滿了淚痕,幹裂的嘴角,神經質地顫抖著。她穿著別人借給她的衣服,低著頭,靜靜地坐在自家門口的石頭上,手裏拿著一根樹枝,機械地轟趕著拚命往院裏跑的老母雞和十幾隻小雞。張副局長,望著李秀珍,不由得心裏暗暗問道:“難道是她嗎?”他問了事情發生的經過。又聽李秀珍說,他們夫妻是自己搞的對象,關係很好。一麵聽著,一麵在思索。看來因婚戀發生變故而導致的凶殺不大可能,第三者插足所導致的奸倩殺人也沒有明顯跡象。張副局長的思索不無道理,它包含著如下的推理:①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死者妻子眼睛紅腫,臉上布滿淚痕,幹裂的嘴角神經質地顫抖著,那就說明她異常悲痛;如果她異常悲痛,說明他們夫妻關係密切;如果夫妻關係親密,那麽,因婚姻變故或因第三者插足而導致的凶殺就不大可能;所以,如果死者妻子眼睛紅腫,臉上市滿淚痕,幹裂的嘴角神經質地顫抖著,那麽,因婚姻變故或因第三者插足而導致的凶殺就不大可能。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死者的妻子眼睛紅腫,險上布滿淚痕,幹裂的嘴角神經質地顫抖著,那麽,因婚姻變故或因第三者插足而導致的凶殺就不大可能;經觀察,死者妻子眼睛紅腫,臉上布滿淚痕,幹裂的嘴角神經質地顫抖著;所以,因婚姻變故或因第三者插足而導致的凶殺不大可能。
但是,令張副局長解不開的一個謎是:死者與李秀珍並排而睡,為什麽她身上沒有一個血點?黑暗中,凶手為什麽判斷死者的位置那麽準確。
又一個山村的夜晚來臨了。雖然時鍾已經敲了十一下,可張副局長和刑偵科長李科長還是不能入睡。犯罪分子完全可以同時殺掉李秀珍而為什麽不殺呢?已經兩天兩夜沒合眼了,他們帶著這個疑問進入了夢鄉。
天剛亮,張副局長就推醒了李科長,告訴他解開了一個謎。他由李科長打呼嚕想到馬國田打呼嚕,於是得出結論:由於馬國田打呼嚕,凶手完全可以在不開燈的情況下斷定誰是馬國田。這是一個類比推理的過程:李科長晚上睡覺打呼嚕,別人在不開燈的情況下可以準確判斷出哪個是李科長;馬國田也是晚上睡覺打呼嚕;所以,凶手在不開燈的情況下也可以準確判斷出哪個是馬國田。
李科長說:“有道理,有道理!不過我也解開了一個謎。昨晚,你躺在我右邊,而死者的傷口在左側。李秀珍身上之所以沒有血跡。那是因為李秀珍睡覺時在死者的右側。
一般情況下,血柱是朝著凶器下去的方向噴濺。所以,李秀珍身上沒有血跡。她突然開燈,完全出乎凶手預料,在凶手一楞神的瞬間,李秀珍撞開紗窗,跳到屋外,呼喊救命。
待凶手明白過來是怎麽一回事後,想追殺李秀珍已來不及了,隻得倉皇逃竄”。
“完全正確!真沒有想到,我們眯了一會兒竟做了一次模擬試驗”。
想象是一種創造性的思維過程,它可以對原有經驗進行改組,創造出新的思想。一切創造性活動都離不開想象。破案是一種複雜的思維活動,更離不開想象。
經過調查得知,死者的父親,弟弟,以及廣大群眾一致反映,李秀珍作風正派,絕對不會謀害親夫。於是,偵查員排除了奸情殺人的可能性。這個結論不無合理性,它包含著下述推理:①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作風正派,那就不會有奸情;如果沒有奸情,那就不會有奸夫;如果沒有奸夫,因奸情謀害親夫就不可能;所以,如果作風正派,因奸情謀害親夫就不可能。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作風正派,那麽,因奸情謀害親夫就是不可能的;李秀珍作風正派;所以,李秀珍因奸情謀害親夫是不可能的。
那麽凶手到底是誰呢?
死者生前曾在較長時間內當過生產隊長。在當生產隊長時期,是否傷過人呢?如果傷過人,也隻是遠因,沒有新仇,這根導火線是不會導致矛盾激化而殺人的。在調查過程中,馬國田的叔叔說了這樣一件事:王某,今年28歲,曾當過兵,馬國田當隊長時,因王家的主要勞動力都在林場上班,所以,秋天分糧時,讓他們用錢買糧。王某因此對馬國田耿耿於懷。說來也巧,兩家分的責任田又挨著,因地頭地腦發生過矛盾,不願見麵也得時常見麵。半月前的一天,王某在地頭大罵;“我叫他美,他也太欺負人了。等幾天我非把他整死不可!”王某的罵聲是衝著離他不遠、正在收拾地的馬國田的叔叔罵的,意思是讓他傳個信。
聽了這件事,偵查人員暗自核計:“莫非是他?”但經過深入調查,發現王某雖然具有作案動機,卻不是備作案時間,有多人證明他在發案時的動向。王某的身高體態與被害人家屬提供的凶手相似,但是,經鑒別,與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不相吻合。看來,王某作案的可能性隻得排除。
排除王某作案的結論是有充分條件的,因為它不具有作案的一些必要條件。推理如下: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誰是凶手,那麽,誰就必然具有作案時間;王某不具有作案時間;所以王某不是凶手。
②推理同上
如果誰是凶手,那麽,誰的情況就會與現場遺留痕跡物證相吻合;王某的情況與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不相吻合;所以,王某不是凶手。
與死者及其家庭有明顯矛盾的其他人沒有了,偵查工作陷入了山窮水盡的地步。
刑事偵查工作,恰似一條江水,千回百轉,有時穿入那令人迷茫的深山峽穀,有時又一瀉千裏,衝過坦蕩的平原。有時,正在你一籌莫展之際,偶然的一件事,一句話,卻會使你豁然開朗。當那些令人難以琢磨的啞謎一旦被解開時,會使人覺得,爬過的萬重山,涉過的幹條河,隻不過是一張薄紙。隻要捅過它,一切便迎刃而解了。那麽,偵查人員怎樣才能捅破這張薄紙呢?鮑莊子共有52戶人家,170多人。偵查人員反複掂量了幾遍,可是收效不大。是偵查方向搞錯了?難道凶手不是本村人?不!絕對不可能。凶手就是這個村的人,就是要從這170多口人中把凶手找出來。
又一次調查走訪開始了。偵查人員走街串巷,廢寢忘食,夜以繼日地出入農家院門,田埂,山岡。功夫不負有心人,又一條新的線索上來了。
村中有個姓曹的人家,過去和馬國田家也有一些糾紛。曹家有兩個兒子,人稱村中兩隻虎。最厲害的要數老二了。這人有一股打架不要命的勁頭。6月26日,曹的父親對別人說:“我的那個現世寶(曹老二),偷了家裏200元錢,21日晚上逃跑了,直到現在也沒回來。”這一線索,引起了偵查員的極大注意。這個21日晚突然失蹤的人,與24日晚上的凶殺案有什麽聯係嗎?偵查人員決心搞清這個秘密。
找到曹家,發現曹老二已經回來了。他說:“我在家呆不住,去了一趟北京,又到天津逛了兩天。24日早上從山海關返回綏中,買的是高嶺到前衛的車票。為省錢,沒從山海關買票。24日晚上,我沒買票從綏中去了山海關,晚上是在山海關車站住的。25日,從山海關又返回綏中,又從綏中乘車去錦州,當天返回綏中,住了綏中三八旅社,今天坐汽車從綏中回家來了”。
“這幾天怎麽來回乘車跑哇?有什麽急事要辦嗎?”“那有啥正經事,就是想玩玩。”
“你24日晚上住在山海關有人和你在一起嗎?”
“你們懷疑我是咋的?我這裏有車票和住宿費收據,給你們看。”
兩張24日高嶺到前衛的火車票,一張25日綏中到錦州的火車票,一張25日晚綏中三八旅社的住宿費收據,一張26日綏中到鮑莊子的汽車票,這五張票據,在偵查人員手中傳遞著,翻動著。
在偵察人員宿營地,張副局長正在組織大家研究曹老二的情況。
“曹老二兩天內奔波在山海關、綏中、錦州一線,又多次往返,對於一個神經正常的人來說,簡直是令人費解,實在不可思議。絕對不會是象他自己所說的那樣,單純為了玩。”
“假如是為了玩,他就應該去北京、天津多玩幾天,更為合理。可是他沒有這樣做。”
“24日晚,他夜宿山海關無憑無證,他個人也沒有提出能證明他這個晚間行蹤的人。”
“他有一張24日高嶺到前衛的火車票,並不能證明他到了綏中。如果他從前衛站下車,到鮑莊子村僅幾十裏,作案後又竄回前衛,登車去錦州是完全可能的。”
“曹老二的足跡,雖然與現場遺留的足跡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差異,所以應慎重”。
偵查員們的分析,包含著如下的推理:
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沒有別的原因,曹老二不會在兩天內奔波在山海關、錦州一線,又多次往返;曹老二在兩天內奔波在山海關、錦州一線,又多次往返;所以,肯定有別的原因。
②推理同上
如果是單純為了玩,那麽,他就應該在北京天津多玩幾天;他沒有在北京天津多玩幾天;所以他不是單純為了玩。
③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的假言推理
如果夜宿山海關無憑無證,他個人又提不出證明他這個夜晚行蹤的人,那麽,他完全可能從前衛站下車,到鮑莊子作案後,又竄回前衛,登車去錦州;曹老二夜宿山海關無憑無證,他個人提不出證明他這個夜晚行蹤的人;所以,他完全可能在前衛站下車,到鮑莊子作案後又竄回前衛,登車去錦州。
一直仔細靜聽的張副局長這時開口了:“曹老二構成了重大嫌疑,嫌疑根據正如大家所說的。但是,嫌疑犯和真正凶手之間還有很大距離。比如說,沒有人證明他在發案的晚上在山海關過夜,那又有誰證明他沒在那兒過夜呢?還有,曹老二為什麽要置死者於死地而後快?難道幾年前的摩擦能導致他今天的殺人嗎?說他是凶手,人證在哪裏?物證又在哪裏?現在,擺在我們麵前的不是抓人,審問,而是尋找我們缺少的那一部分最重要的東西。”他的分析,切中要害,指出了工作方向。於是,偵查員們兵分兩路,一路對全村發案前後外出的人進行全麵訪問,一路以火車票為線索,到前衛去調查。
終於,他們有了突破性的發現。有人證實,6月25日早晨四點多鍾,在前衛火車站碰到過曹老二。也就是說,24日晚上曹老二沒有夜宿山海關。他所編造的謊言被揭穿了,曹老二完全有時間、有條件潛回鮑莊子作案。推理如下:①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6月25日早晨四點鍾有人在前衛站碰到過曹老二,那麽,說明24日晚曹老二沒有夜宿山海關;如果24日晚曹老二沒有夜宿山海關,那麽,他完全有時間潛回鮑莊子作案;所以,如果有人在6月25日早晨四點鍾在前衛站碰到過曹老二,那麽,他完全有時間潛回鮑慶子作案。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有人在6月25日早晨四點鍾在前衛站碰到過曹老二,那麽,曹老二完全有時間潛回鮑莊子作案;現已查明,有人在6月25日早晨四點鍾在前衛站碰到過曹老二;所以,曹老二完全有時間潛回鮑莊子作案。
在另一所房子裏,市公安局技術科的同誌們正在仔細地研究著現場所遺留的足跡與曹老二的足跡。經過六個小時的奮戰,他們發現兩枚足跡有十一處相同的地方,終於獲得了殺人凶手的證據。推理如下:①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作案現場遺留足跡與曹老二的足跡有多次地方相同,那就說明作案現場的足跡是曹老二所留;如果作案現場足跡是曹老二所留,那麽,曹老二就是殺害馬國田的凶手。
所以,如果作案現場遺留的足跡與曹老二的足跡有多個地方相同,那麽,曹老二是殺害馬國田的凶手。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作案現場遺留的足跡與曹老二的足跡是多個地方相同,那麽曹老二就是殺害馬國田的凶手;現已查明,作案現場遺留足跡與曹老二足跡有十一處地方相同;所以,曹老二就是殺害馬國田的凶手。
“立即拘捕曹老二!”朱局長果斷地下達了命令。
戴著手拷的曹老二,仍然不可一世,氣勢洶洶,高喊“我沒有罪”。
“不!你有罪。”刑偵科李科長站起來,大聲說:“你盜竊殺人,我們有證據!你不說,我替你說!6月24日晚,你從天津回到山海關,沒買票,混上了481次列車。列車從高嶺火車站開車後,乘務員開始查票,你謊稱從高嶺車站上車,騙過了查票人員,補了一張到前衛站的火車票。你根本就沒有去綏中,而是在前衛站下車。晚上,你潛回鮑莊子隱藏起來。大約十點鍾左右,你竄到死者的叔叔馬國有家,從後窗往屋裏窺探,為實施犯罪作準備。你滿以為神不知鬼不覺,萬沒想到,你的舉動驚醒了馬國有家的狗。狗叫聲喚起了馬國有的警覺,他開門到外麵查看動靜。這時,你急忙沿著馮家的院牆向南跑去。
此後,你竄到了馬國田家附近。約摸十二點鍾左右,你對馬國田下了毒手。”
“還有”,張副局長忿然接著說,“你殺人後,李秀珍的呼救聲打亂了你原來的計劃,你扔掉了凶器和披在身上濺滿血滴的白布單,一直向前衛站逃去。半路上,你將蒙在臉上的手帕和口罩扔在亂樹叢中,又在水渠中洗了手,洗了臉。次日早晨,你乘坐前衛車站最早一趟東行的列車到了錦州。”
“啊!”曹老二突然尖叫一聲,連聲說:“我坦白!我坦白!”“我想去旅遊,可手裏沒有錢,我就從家裏偷了200元錢。等我從天津回到前衛時,一數錢,共花了66元。
我怕回家沒法交代,就想到馬國田家去偷。我先到我家拿了鍘刀,戴上口罩,光著腳到了馬國田的叔叔家,想偷雙鞋,好轉移目標,結果,狗一咬把我嚇跑了。當我端開窗戶進入馬國田家時,屋裏黑洞洞的,我就照著呼嚕聲下了手。本想把馬國田幹掉後他媳婦就嚇癱了,沒想到她跑到外麵去喊人。她這一喊,我也不敢翻錢了,就嚇跑了。真沒想到,你們知道得這麽清楚。”
正是由於偵查人員進行了充分的調查研究和填密的推理,準確地恢複了作案的全過程,罪犯才順利地認罪伏法。  7.一樁殺人分屍案
  
  1983年5月8日。農民劉××在自家糞池打糞時,看見池麵浮有一層雜草,扒開雜草後,發現一隻麻袋,撈出一看,裏麵裝有一具無頭、無下肢的男性殘屍,遂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人員及時趕到了現場,勘查結果如下:裝屍麻袋係用“繕魚帶”捆紮,殘屍上身穿淺灰色條花呢男西服,大橋牌白襯衣,有補丁的人造海英蓉春裝,白色細布圓領衫,下身反穿白色針織舊短褲,包莖。屍體高度腐敗,兩手被水浸漬形成溺水手套。頸部從第七頸椎體橫斷,創麵整齊,附有骨片;軀幹下部從腹股溝下橫斷,皮膚肌肉創緣斷麵整齊,係多次切割所致。根據屍體腐敗程度推斷,死亡時間一星期左右。可以認定是一起殺人分屍案。
辦案人員從屍體的衣著、身體特征、捆包材料、死亡時間入手,在印發案件通報的同時,對現場附近的居民區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訪問,查找五一前後的失蹤人員。很快就得知:針織五廠工人王水才,5月1日外出未歸。隨即,王的前妻傅××帶著女兒提供了如下情況:王生前外穿淺灰色條花呢西服,內穿白色細布圓領衫,係勞改服,包莖,同屍體的衣著、身體特征吻合。那麽,死者是否就是王水才呢?經查,王水才,51歲,1973年因奸汙知青被判刑三年。王的檔案中雖有指印,但紋線模糊,無法比對,遂對其住處進行勘查。從玻璃杯、搪瓷杯、油瓶、碗等用具上提取了18枚指紋,一枚掌紋,與死者比對,其中,有16枚係死者生前所留。鑒於這些指紋都留在生活用具上,數量多,範圍廣,有些部位是外來人員不可能接觸的,從而認定,死者確是王水才。
推理如下:
①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
當且僅當這些指紋都是留在王水才家的生活用具上,數量多,範圍廣,並且,有些部位是外來人員不可能接觸的,那麽,這些指紋就是王水才的;經查,這些指紋都是留在王水才家的生活用具上,數量多,範圍廣,並且有些部位是外來人員不可能接觸的;所以,這些指紋是王水才的。
②推理同上
當且僅當屍體指紋與王水才的指紋可以認定為同一,那麽,屍體才是王水才的屍體;已經得出結論,屍體指紋與王水才的指紋可以認定為同所以,屍體是王水才的屍體。
5月17日,在洪山區青菱公社長江四隊武慶堤外糞池內,又發現一條用“繕魚帶”捆紮的麻袋及一顆人頭和左右下肢。將此頭顱、下肢與5月8日發現的軀幹會同檢驗,離斷的解剖部位相應,斷端的損傷特征相互吻合;毛發、指甲、肌肉組織、血型均相同。
據雙手中指間距及足長推算身高均在163厘米左右;從而認定,兩處糞池中發現的四斷塊殘屍同屬於一具男性屍體,即王水才的屍體。這也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得出的結論:當且僅當兩糞池發現的四段殘屍其離斷部位相應,斷端的損傷特征相互吻合,毛發、指甲、肌肉組織、血型均相同,據雙手中指間距及足長推算的身長相同,那麽,兩糞池中發現的四段塊殘屍同屬於一具男性屍體;現已查明,兩糞池發現的四段塊殘屍其離斷部位相應,斷端的損傷特征相互吻合,毛發、指甲、肌肉組織、血型均相同;據雙手中指間距及足長推算的身長均在163厘米;所以,兩糞池中發現的四段塊殘屍同屬於一具男性屍體。
公安人員還認定了王水才係被他人用有棱角、有一定重量的金屬鈍器打擊頭麵致死,再用楔狀及長刃片狀工具(斧頭和菜刀)砍切分屍。
辦案人員從王水才遺留的記事本上記載的經濟收支情況推算,其住處應有數百元現金及100元以上國庫卷,而在勘查現場時沒有見到,呢大衣等幾件料子衣服也不冀而飛,住室門宙完好,放在床下的“彈子車”上的皮箱及櫥櫃上的皮箱卻有翻動現象,搭在藤椅上的王的長褲上掛的一串鑰匙,其中一把被扭彎。王的鄰居劉××夫婦反映:5月3日深夜,聽到王家有拖“彈子車”的響聲。據此,推斷案件性質是謀財害命,情殺可能性校設想犯罪分子殺死王後竊取王的鑰匙竄入王家竊財,拖動“彈子車”開箱取物,因對鑰匙和鎖不熟悉,以致將其中的一把鑰匙扭彎。
案件性質是謀財害命的推斷,顯然是根據如下的回溯推理得出來的結論:王水才家現金及國庫券、貴重衣料等不翼而飛,皮箱有翻動現象;如果是謀財害命案,那麽,應有丟失錢財等現象;所以,可能是謀財害命案。
那麽,犯罪分子必須具備什麽條件呢?王水才刑滿出獄後,一人獨居,年過50仍貪色,且愛財,所接觸的人員主要是跑業務或給他牽線做媒的,因而,犯罪分子應是王的熟關係或用得著的人。
從王生前最後幾天情況看,王上班一直比較正常,沒有曠工現象,4月28日因停電離廠後,下午發薪未去領,29、30日也未到廠。這種一反常態的情況,表明有個“鬼”將他纏住了。因此,犯罪分子必須具備某種誘餌。從王的嗜好推斷,這種誘餌很可能是色情勾引。如果真是這樣,說明犯罪分子手裏掌握著女人,能將王誘出殺害。這裏,也包含著一個回溯推理:王水才被誘出室外殺害;如果犯罪分子手中掌握有女人,就能把王水才誘出室外殺害;所以,犯罪分子手中可能有女人。
據推算,完成殺人、分屍、包屍全過程最少需兩小時。這麽長的時間,在露天進行容易暴露;所使用的工具有斧頭、菜刀、麻袋及“鱔魚帶”等多種。也不易帶到露天場地,因而。犯罪分子必須具有宜於殺人分屍的室內環境。這個結論的得出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殺人分屍、包屍的時間較長且使用的是不易帶到露天場地的工具,那麽,犯罪分子必須具有宜於殺人、分屍、包屍的室內環境;該案殺人、分屍、包屍時間至少需兩小時,使用的是不易帶到露天場地的斧頭、菜刀之類工具;所以,該案的犯罪分子必須具有殺人、分屍、包屍的室內環境。
從罪行的殘酷性來看,殺人分屍是最凶殘的犯罪,一般都有預謀過程,因而,作案分子必然具有作案的思想基礎,很可能有犯罪曆史。此外,犯罪分子還必須了解兩個拋屍現場的環境和行走路線。
基於以上分析,破案人員擬定了排隊摸底的九查計劃:1.查知情:對死者是否熟悉,是否直接間接知道死者經濟狀況和現場周圍情況;2.查時間:5月1日前後在何處,是否借故外出;3.查表現:發案後在工作、學習、言談舉止上有無反常表現;4.查為人:是否專橫霸道,心狠手毒,膽大妄為;5.查衣著,穿衣習慣是否突然改變,衣服上有無血跡;6.查工具:斧頭、菜刀、麻袋有無去向不明或突然更換的可疑情況;7.查經濟:發案前是否因蓋房子辦紅白喜事或其他原因急需用錢,發案後是否收支不符,添置物品是否來路不正;8.查環境:是否單門獨戶,周圍環境不複雜,或發案後突然粉刷牆壁;9.查有無違法行為:有無流氓、賣淫、盜竊、賭博或以牽線做媒為名進行敲詐等違法犯罪行為。
以上計劃,給犯罪分子畫了像,給以後的偵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根據上述內容,辦案人員展開了緊張的摸底排查工作。
在王的住處附近調查時,王的鄰居陳××說:“5月1日晚上九時,聽見有人敲門,出去一看,是董××。後來,王水才跟著董××出去了。法醫推斷王水才是5月1日左右遇害的,董××5月1日晚將王喚出,應是王生前的最後接觸者。今年3月,董××曾給王水才介紹過對象,用過王的錢。於是:董××被列入重大嫌疑對象。調查了董介紹給王的女人徐××,調查了董做過臨時工的五個單位及來往單位十六人。董住在四樓,出入都要經過人家門口,不具備殺人分屍的條件。從董的來往關係中,也沒有發現可疑跡象,便將董予以否定。群眾也反映,董喚王出去的日期有偏差。懷疑並非沒有原因,但懷疑僅僅是懷疑,否定更有充分根據。否定是通過下述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得出結論的:如果是作案者,應有宜於殺人、分屍、包屍的室內環境;董××沒有宜於殺人、分屍、包屍的室內環境;所以,董××不是作案者。
王水才生前寫的控告書的底稿的發現,向辦案人員提出了另一個疑點。控告書敘述了這麽一件事:武漢溫度計廠工人楊××為了把其妹的戶口從浙江遷回武漢,讓其妹和妹夫胡××假離婚,然後介紹給王水才。辦了結婚手續,同居一年半並把楊妹的戶口遷回武漢後,楊妹即提出離婚並被批準。王水才在控告書中呼籲道:“他們騙走了我800多元錢,我要是死了,就是他們害死的。請政府為我申冤!”專案組對這個問題當然不能置之不理。但經過仔細調查後,發現二楊無作案時間。胡××發案時不在武漢,遂亦予以否定。這也是一個懷疑並非沒有理由,但否定更有充足理由。這裏包含一個第一格三段論:凡沒有作案時間的人肯定不是作案者;二楊和胡是沒有作案時間的人;所以,二楊和胡肯定不是作案者。
兩起重大嫌疑被否定,那麽,凶手到底是誰,殺人現場到底在哪裏,就成了一個難以下手的問題了。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準確地劃定偵查範圍。然而,犯罪分子在現場沒有留下任何有價值的痕跡物證,這就給確定偵查範圍帶來了困難。辦案人員並沒有知難而退,以犯罪分子拋屍時應有運載工具(自行車)為前提,進行了嚴密的分析。第一拋屍現場劉××家糞池地處城郊結合部,從郊縣,從城區都可到達這裏,但由城區來則隻有一條路可以走自行車。犯罪分子若是從郊縣來,因沿途有很多糞池,他不會舍近求遠。
這說明犯罪分子不是從郊縣來的。推理如下: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犯罪分子是從郊縣來的,不會舍近求遠扔在劉××家糞池內;犯罪分子把屍體扔在了劉××家糞池內;所以,犯罪分子不是從郊縣來的。
②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犯罪分子要麽是從城區來的,要麽是從郊縣來的;犯罪分子不是從郊縣來的;所以,犯罪分子是從城區來的。
第二拋屍現場(長江四隊糞池)地處長江邊上。看來,犯罪分子原打算拋屍江中,隻因為江邊有木排,木排上有人,他才臨時決定拋入堤外的糞池裏。若是從郊縣來的,因沿途都臨江,他早就把屍體拋入江中了。而從城區來,到了長江四隊才能看到長江。這可以證明,犯罪分子來自城區,推理也是一個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犯罪分子是從郊縣來,沒有必要走到這裏才拋屍(因為沿途都臨江);犯罪分子走到這裏才拋屍;所以,犯罪分子不是從郊縣來的。
從第一拋屍現場到第二拋屍現場之間,沒有可供自行車走的路。這就是說,犯罪分子若住在第一現場附近,就不能徑直去第二現場;若住在第二現場附近,就不能徑直去第一現常這兩個地點互相限製。這就告訴我們,還應該有第三個地點,它離兩個現場都有一段可供自行車走的路,距離不大近,也不太遠,並在城區之內。這就是犯罪分子的住地,而且很可能是殺人現常這是一個閃耀著智慧之花的思維過程,推理如下:如果第一拋屍現場到第二拋屍現場之間沒有可供自行車走的路,那麽,犯罪分子的住地應是到這兩個拋屍現場都有自行車路的第三個點,距離不大近也不太遠,並在城區之內;現已查明,兩個拋屍現場之間沒有可供自行車走的路;所以,犯罪分子住地應是到兩個拋屍現場都有自行車路的第三個點,距離不太近,也不太遠,並在城區之內。
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於是,專案組以上述三個點作為三角形的三個點,劃出一個三角地帶,作為偵查範圍,將白沙洲、紫陽、首義三個派出所的轄區包括了進去,而以白沙洲所轄區為主。偵查火力集中在這個三角地帶,共發動了12500多人次,調查走訪了520人次,實地查看單門獨戶的房屋246間,審查王水才的來往關係160人,審查並排除了嫌疑對象35人。

第五針織廠工會副主席劉××提供:4月28日晚,他途經寶善堤四三號處時,見王水才跟兩男一女在一起。王水才問:“還有多遠?”一個男的回答:“快到了”。由此看來,王水才生前最後幾天不去上班是被這兩男一女纏住了。兩男一女要把王水才帶到他沒有去過的地方,很可能是個圈套。那個地方離寶善堤不遠,很可能就是殺人現場,正好在三角地帶之內。辦案人員決定把查找重點放在兩男一女身上,在三角地帶內追查到底。
6月19日,白沙州派出所轄區第三居委會沈××反映:住在馬子湖有個叫易××的女人,年約30歲,作風不好,來往關係複雜,與方老六姘居。辦案人員查明,方老六,37歲,無正當職業。死者在生前的日記中曾提到此人。方家住在興隆街143號,正好在三角地帶之內。方老六從十五歲起就跟公安機關打交道,曾被少管強勞,1973年還因盜竊罪被判刑五年,有作案的思想基礎,其兄家住第一現場附近。方老六本人,曾在第二現場附近的省木材公司貯木場做過臨時工,了解兩個拋屍現場的環境和行走路線。4月23日,方離開貯木場外出,有作案時間。他曾同王水才在一個勞改隊服過刑,有過交往。
方同易××餅居多年,具備勾引王的條件。方的住處僻靜,可供殺人作案。因此,專案組認為,方老六同罪犯畫像相符。借調方老六的檔案,經比對,王水才家遺留的一枚指紋,係方右手食指所留。專案組遂將方列為重大嫌疑對象。方老六同其姘婦易××,很可能是4月28日出現的兩男一女中的兩人。推理如下:如果家住三角地形之內,各方麵情況都同罪犯情況相符,其指紋和王家所留指紋可以認定為同一,那麽,就是該案的重大嫌疑犯;現已查明,方老六家住三角地形之內,各方麵情況都同罪犯畫像相符,並且其指紋和王家所留指紋可以認定為同一;所以,方老六是該案重大嫌疑犯。
這也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為了使偵查工作向縱深發展,專案組抓住戰機,采取兩項措施。一是依法傳喚同方一起賭博的張××,使方造成錯覺,以為公安機關在抓賭;二是接觸方的姘婦易××,到方的住處實地觀察。
6月26日,專案組傅隊長同一位民警換上便服,來到方的住處,適逢易××在家。
在這以前,管段民警來過,隻能進堂屋而被拒於內室門外。傅隊長今天穿著很土氣,易××誤以為是“沙洋”來的,當作方過去的朋友予以接待。傅隊長單刀直入。闖進方的臥室。
坐在床上,一麵同易談話,一麵四處打量。時近黃昏,又逢雨天,光線昏暗。傅隊長發現牆角有少許深褐色的斑點,但辨不清是何物。他不便徑直奔往牆角,這樣會打草驚蛇。
扯談已近一小時,易××提出要鎖門離去,下了逐客令。眼看機會將要喪失,傅隊長突然心生一計,以抽煙點火為名,將打火機丟給那位民警,故意未丟準,拋到牆角。
傅隊長於是起身揀打火機,蹲在牆角查看,發現那深褐色的斑點竟是噴濺血跡。
知道是血跡,但不知是人血還是其他動物血。即使知道是人血,還需要檢驗血型。
次日,在市公安局六處的協助下,對方的住處進行了秘密搜查,從兩處牆角、天花板等三個部位提取了血跡,經檢驗係人血,而且全是A型,與死者王水才血型相同。
局處領導當即決定,選擇易××為突破口,依法對其傳喚審查。易××交代,方老六最近曾給她100元國庫券。從號碼認定,該國庫券是從死者家中丟失的。
6月28日,依法對方老六住處公開搜查,從門、窗簾、水泥墩、夾牆裏的聚氯乙烯布塊《文化娛樂》雜誌等處發現了大量血跡,經檢驗全是A型,從而認定此處是殺人現場,方老六就是殺人凶手。推理如下:當且僅當方老六和罪犯畫像完全相符,王家所留指紋和方老六的指紋認定為同一,方老六給易××的國庫券從號碼認定是王水才家丟失的國庫券,方老六家發現的大量血跡與王水才的血型相同,那麽,方老六家就是殺人的第一現場,方老六就是盜竊並殺害王水才的凶手;現已查明,前件所述的情況都得到了確認;所以,方老六家就是殺人的第一現場,方老六就是盜竊並殺害王水才的凶手。
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
根據以上推斷,在掌握了罪證的基礎上,依法將方老六拘留。在鐵的事實麵前,方犯隻得供認了殺人分屍的全部罪行。
偵破此案的關鍵,是準確地劃定了偵查範圍,將地方確定在三角地帶之內。而這一目標的實現,邏輯推理幫了大忙。  8.埃琳娜被害案
  
  1934年4月20日中午,阿伯丁市烏克瓦爾德路一座大樓裏,八歲的小女孩埃琳娜8226;普裏斯特利失蹤了。她是約翰和艾格尼莎8226;普裏斯特利夫婦的女兒。12點15分,埃琳娜從學校回到家。中午一時許,她同媽媽一起吃了午飯。1點30分,她去一個麵包店去買麵包。
本來,去一趟隻要幾分鍾就夠了,而她到1點50分還沒有回來。由於上課時間快到了,媽媽焦急不安,到麵包店裏去找女兒,得知女兒買麵包後接過一張發票就走了,她心想女兒可能到學校去了,於是轉身就往學校裏跑。到學校一問,誰也沒見到埃琳娜。
她把事情告訴了丈夫和幾個熟人後,就到警察局報了案。
晚上五時,刑警局巡官泰勒接到關於孩子失蹤的通知,記下了有關埃琳娜外貌的描述。
她身穿羽紗小裙,天藍色毛線衣,海浪色帽子,黑色長襪,小連衣褲和深藍色短褲。
泰勒另一次尋找小孩時,偶然碰見了埃琳娜的同學哈德8226;紮頓。這個同學說,他中午曾看見埃琳娜同一個流氓在一起。就因為這一句話,起初一段時間的尋找全誤入了歧途,一直到他後來承認這句話是自己瞎編的為止。警察們搜查了洗衣間和堆煤棚。普裏斯特利夫婦坐著警車走遍了全區尋找女兒,鄰居們也幫忙尋找,4月21淩晨五點鍾,鄰居波特尋找孩子回來,見樓梯口的角落裏有個麻袋,走上去用手摸了摸,頓時大聲驚叫起來。
原來,麻袋裏裝的是埃琳娜的屍體。
沒過25分鍾,泰勒及警長戈登,警察科勒和韋斯特蘭及醫生羅伯持8226;理查茲便來到了這棟樓裏。理查茲馬上注意到麻袋完全是幹的。鑒於當時仍在下雨,不能設想麻袋是從外麵搬進樓裏來的。給麻袋拍照後,理查茲從麻袋裏拽出一具小小的屍體,她就是埃琳娜,被拽出時是向右側臥著的。理查茲認為,孩子被強奸過。她的小連衣裙上不僅有許多血汙,而且還有一些黃色斑跡,其來曆一時還難以確定。屍體已經冷而發僵。左腿外側和右腿內側有屍斑,說明埃琳娜是向側躺著,後來才被換成右側臥的姿勢。她右手還握著麵包店給開的發票的一塊殘片,牙齒上沾有煤渣。頭發裏也發現有煤渣,嘴唇上沾有混有煤灰的嘔吐物殘渣。
六時許,屍體被送到阿伯丁警察局陳屍所,戈登和泰勒仍留在那裏,調查麻袋的來曆——在四點半到五點的時間裏,它是怎樣出現在樓梯角上的。樓裏誰也沒聽見過有大門被打開的聲響,樓前一直有人來往。4點30分,樓旁已有本市一些工人在清洗管道。4點45分,旁邊一棟樓裏有一位送牛奶的工人出來去上班。誰也沒有看見過有某個人扛著或提著麻袋從附近經過。於是,他們得出結論:孩子的屍體本來就一直在這樓內,隻是後來被凶手得便悄悄搬到樓梯上去,而後才被他人發現的。這個結論是通過下述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得出來的:如果屍體是從樓外搬進來的,那麽,肯定有人看見過麻袋被提著或扛著從附近經過(因為這段時間內一直有人出出進進);沒有發現有人看見過麻袋被扛著或被提著從附近經過;所以,屍體不是從樓外搬進來的。
鑒於理查茲認為埃琳娜被強奸過,警方開始查找強奸犯。有跡象表明,強奸犯是這棟樓裏某個住戶。從早晨開始,泰勒就對住在這棟樓裏的男人進行秘密盤查。一個名叫門羅的蓋房工說,4月20日,他在旁邊的一棟樓裏幹活。下午2時許,他曾聽到小孩慘叫的聲音。這一消息使泰勒確信,女孩是在普裏斯特利一家所住的這幢樓裏被殺的。
與此同時,地方檢查官授權65歲的病理學教授傑奧多8226;謝南對女孩的屍體進行剖驗,理查茲作他的助手。孩子的胃裏尚有大量未消化的食物,也有少量未消化的食物進入十二指腸。腸淋巴管剛剛開始擴張。謝南據此得出結論:女孩是在進食後過了一小時被害的。
埃琳娜是一點吃了飯,所以是在兩點被害。這是通過下述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得出來的結論:如果死者胃裏有大量未消化的食物,少量未消化食物進入十二指腸,腸淋巴管剛剛開始擴張,說明死者是飯後一小時左右被害;現已查明,埃琳娜胃裏有大量未消化食物,少量未消化食物進入十二指腸,腸淋巴管剛剛開始擴張;所以,埃琳娜是飯後一小時左右被害。
女孩的肺部狀況,證明她是窒息而死的。頸部皮膚有多處抓傷和青痕,據此可以推斷,她是被人用雙手掐死的。在氣管深處,發現有嘔吐物的殘留物,這也是窒息死的一個證據。甲狀腺顯著腫大,可見該女孩對傳染病和其他外界影響的抵抗力很弱。這樣的小孩易於暈倒。受到輕微的震蕩就會暈厥。檢查女孩的生殖器的結果更是出人意外:陰道和肛門大量出血,把大腿相連衣褲下端全染遍了。兩位醫生得出結論:此女孩的生殖器是被人用某種硬物刺傷。陰道後壁已被戳穿,直透直腸。這種創傷,可能是用某種工具戳刺的結果。性欲倒錯的男人有可能幹出這種駭人聽聞的卑劣之事。接著,他們在孩子身上和衣服上尋找精液的痕跡。
石英燈能放射紫外線,精斑受紫外線照射會發出淡藍色的螢光。其他一些物質,如澱粉,受紫外線照射也會有這種反映。所以,對紫外線照射下發出螢光的斑跡還要作進一步的檢驗。具有決定意義的是在顯微鏡下發現精於。謝南和理查茲既使用了石英燈,也使用了顯微鏡,但是,他們未發現任何類似精液的東西。這時.謝南想起了幾年前發生的一件怪事。有個婦女殺死了一個小女孩,為了掩益罪行,她把女孩的生殖器弄壞了,偽造成被強奸過的模佯,誘使警方在男人中尋找罪犯。他認為此案也有這種嫌疑。
這種由此及彼的聯想具有創造性思維的特征,它包含著下述類比推理:甲案,作案者殺死了一個小女孩,把女孩生殖器弄壞,偽造成強奸過的模樣,實際上,弄傷生殖器是為了掩蓋殺人罪行,誘使警方在男人中尋找罪犯;乙案,也是作案者殺死一個小女孩,把女孩生殖器弄壞,偽造成強奸過的模樣;所以,乙案弄傷生殖器也是為了掩蓋其殺人罪行,誘使警方在男人中尋找罪犯。
埃琳娜的令人驚異之處在於,她的生殖器上的傷具有生前傷的特征,其傷口周圍組織有大量出血。謝南認為,這在死後傷中是絕對不可能的。從另一方麵看,此傷是在女孩臨死時被凶手造成的。他對傷組織進行了顯微鏡檢查,未發現任何對受傷作出反應的痕跡,從而得出了上麵的結論。因此,謝南推斷,女孩在陰部受傷時還是活著的。這裏,包含著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傷口周圍組織大量出血,那就不可能是死後傷;埃琳娜生殖器上的傷口周圍組織大量出血;所以,埃琳娜生殖器上的傷是生前傷,即此處受傷時她還活著。
謝南和理查茲在反複分析檢驗結果時發現,埃琳娜的連衣褲浸有尿漬。他殺性窒息往往伴有小便失禁現象。埃琳娜的連農褲僅在被撕破處被掀起的部分有尿漬,陰部傷口流出的血把內褲全染汙了,而襯衣上的這個部位卻沒有血漬。據此推斷,小女孩先因窒息而小便失禁,然後內褲被撕破,生殖器被弄傷。這是一個肯定後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當且僅當小女孩先因窒息而小便失禁,然後內褲被撕破,生殖器被弄傷,才會在連衣褲上找到尿漬,在傷口周圍造成出血,但卻找不到任何對受傷作出反應的痕跡(因為身體活著但卻沒有知覺);現已查明,死者連衣褲上有尿漬。傷口周圍造成大量出血,但卻找不到任何對受傷作出反應的痕跡;所以,小女孩是先因窒息而小便失禁,然後內褲被撕破,生殖器被弄傷。
4月23日和24日,謝南和理查茲寫了兩份鑒定筆錄。其結論中最重要的有兩點,一是準確地確定了埃琳娜的死亡時間,二是罪犯不一定是男性。後者是通過下述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合乎邏輯地推出來的:如果弄傷生殖器僅是為了掩蓋其殺人罪行,那麽凶手就不一定是男性;所以,殺害埃琳娜的凶手不一定是男性。
戈登和泰勒對該樓住戶已調查得清清楚楚。樓裏被列為嫌疑犯名單的男人一個一個被他們勾掉了,最後隻剩下一個男人。唯有這個男人及其一家,在這段時間裏沒有露麵,也沒有參與尋找失蹤孩子的事情。他就是理發師亞力山大8226;唐納德,他同妻子珍妮和一個十歲的女兒住在一層樓梯右側的一個單元裏。那天淩晨四點半鍾,即裝有埃琳娜屍體的麻袋被發現之時,曾有人看見唐納德家的廚房裏有燈光。亞力山大8226;唐納德直到早晨六點半才從屋裏出來,立在自家門口,帶著一副毫不知情的神態,很隨便地向一位警察詢問有什麽新聞。警察答道:“他們在一個麻袋裏找到了小女孩。”唐納德聽了,旋又轉身進屋,關上屋門,再也沒有出來。
唐納德是個沉默寡言的人,平時隻顧忙自己的事,但這一點並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孤僻的性格常常掩蓋著最卑劣的品行。他的妻子曾在一個飯店當廚師,素有喜怒無常,愛吵愛鬧的潑婦名聲。有一次,因老板說了她幾句,她便把老板的雞一個個地全擰斷了脖子。
她有一雙粗壯的手,和丈夫一樣孤僻,幾乎從不與鄰居說話。
泰勒來到唐納德家,趁他妻子不在家時,對他進行了訊問。泰勒詢問21日至22日那個夜晚唐納德夫婦到底是否聽見樓梯上一片喧嘩聲。唐納德慢吞吞地答道:“哪能沒聽見呀!”說他們甚至鑽進被窩了還聽見那一片嗜雜之聲。他的妻子還曾叫他去看看,到底出了什麽事,但他不想起來。這時,他妻子說:“你聽,這是喬斯太太的聲音,她在嚷嚷她的女兒被人強奸了。”聽了這些話,泰勒不禁產生懷疑。所謂埃琳娜被人強奸的話是當時他和戈登警長站在樓梯上聽理查茲博士對他倆低聲說的,別的人誰也沒有聽見這句話。誰也不會大聲嚷嚷:“小姑娘被人強奸了”——事實上,也沒有任何人這麽嚷嚷過。唐納德的妻子怎麽知道孩子被人強奸了呢?這個懷疑不無道理,創造了一個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唐納德的妻子是不會知道埃琳娜被人強奸過這件事的;唐納德的妻子知道埃琳娜被人強奸過這件事;所以,肯定有特殊原因。
4月24日泰勒得知作案者有可能是女人之後,便懷疑起珍妮8226;唐納德來了。他們打電話到唐納德家裏,要和珍妮進行一次普通的談話。然而,這次談話,變成了長達13個小時的訊問。珍妮自終都是一副泰然自若,事不關己的腔調。她不加思索地說,4月20日上午她到市場上去,在那兒買橙子和雞蛋,然後到拉希8226;莫裏鬆女士的布店逛了逛。
回家時,在烏克瓦爾德路的一個拐角處看見了幾個婦女,其中一個就是哭得兩眼紅腫的普裏斯持利太大。珍妮沒有停下來,問問發生了什麽事,自顧回家去了。回家後,她開始熨衣服,當時大概是下午2點10分至15分。四點鍾,她熨完衣服,才從女兒那裏得知埃琳娜失蹤了。5點20分,她領女兒到比奇戲院去排練,在那裏,一直呆到晚上11點才回家。
回到家後,馬上就上床睡覺了。
警長吩咐一名警官去查驗她的全部證言。情況表明,她的證言頗為可疑。例如,她說的橙子和雞蛋的價格都不對,4月20日,這兩樣東西的市場價格都和她說的不一樣,她說的是上一周的價格。莫裏鬆女士的布店,在唐納德太太說的4月20的那個時間根本就沒有開門。剛哭過的普裏斯特利太大同幾個女人站在街道的一角,這倒是事實,但不管是普裏斯特利太太,還是其他女人,都說不曾見過珍妮從她們旁邊走過。她在家裏倒是可能看見她們站在那街道一角的情景,因為從唐納德的窗戶裏,可以清楚地看到這個地方。
對珍妮的懷疑是有充分根據的。推理如下: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珍妮當時確實去了市常那麽,雞蛋、橙子的價格就不可能說錯;調查證實,雞蛋、橙子的價格她都說錯了;所以,當時她沒有去市常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4月20日那天的那個時間莫裏鬆女士的布店沒有開門,那麽,珍妮不可能在那天那個時間進入該布店;現已查明,4月20日那天的那個時間莫裏鬆女士的布店沒有開門;所以,珍妮不可能在那天的那個時間進入該布店。
這就是說,珍妮說的話是假的。於是,戈登決定檢查唐納德的住所。在泄水盆的泄水管下麵的地板上鋪有一塊油布,上麵有承放大煤箱留下的箱腿印跡。但是,珍妮說她家沒有煤箱。然而,她女兒的嘴道出了真情,說這個地方一直放著煤箱。由於先前已在埃琳娜屍體上發現有煤渣和煤灰,所以,這件事更加使人懷疑。此外,在廚房飯桌前的油布上發現有一些可疑的斑跡,便讓理查茲大夫當場作了有無血痕的檢驗,所得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他聲明,最後結論要等到實驗室作進一步檢驗後才能得出。4月25日午夜12點,逮捕了唐納德夫婦。
4月26日,理查茲在實驗室檢驗了上述可疑斑跡,驗明其中沒有血。亞力山大8226;唐納德很快就被釋放了,因為已經查明,4月20日他一整天都在當班,不可能介入該殺童案。
為了找到珍妮作案的充足證據,地方檢查官找了西德尼8226;史密斯教授,請他用醫學和其他科學的全部成果作出鑒定,以利於破獲此案。
史密斯同戈登、謝南及理查茲進行了詳談並複驗了顯微切片,他同意謝南的意見,即本案談不上強奸之事。4月29日,戈登了解到,埃琳娜給珍妮起了個外號——“椰子”,經過唐納德家門口時,這孩子常以戲弄的口吻,連聲大叫“椰子”。據此,史密斯認為,4月20日中午,小姑娘從麵包店回來,經過唐納德家門口時又喊了聲“椰子”,碰巧珍妮站在門口,她跑出來,一把抓住了埃琳娜。在一般情況下,這本來是出不了大事的,很可能,她不過是抓住孩子的肩膀推搡了幾下,如此而已。沒想到這個患有甲狀腺病的孩子受了驚嚇,頓時暈倒。唐納德把孩子抱進屋裏,以為這孩子已經死了,急中生智:何不偽裝成小姑娘被強奸的模樣?他掀起孩子的裙子撕破她的短褲,把某個廚具的柄捅入孩子的下體內。痛覺使孩子恢複了知覺,於是她大聲喊叫起來——這就是那個蓋房工聽到的喊叫聲。她這一喊可把珍妮嚇慌了神,她感到除殺了孩子外,別無它途,於是,就用手掐孩子脖子。此事中,尚不明了的是,埃琳娜是因為嘔吐物倒灌吸入毛管而窒息的,還是純係被扼死的。接著,珍妮把死去的埃琳娜裝進了盛煤的箱子裏,到了深夜,女兒和丈夫都睡著了,她便把屍體塞進麻袋,瞅個方便機會,把它搬到了樓梯口。
這是一個典型的犯罪過程歸納推理,它提出了珍妮作案過程的假說。這個作案過程的假說是合情合理的,但仍需要確證。如果能夠證明埃琳娜4月20日中午之後的某個時間裏確實在唐納德家中,問題就迎刃而解了。為此,得在唐納德家中找到埃琳娜的某一物品。
由於珍妮有足夠時間清理現場,並且顯然已經收拾過屋子,所以,發現什麽東西的希望是很小的。因此,更重要的,是要找到未被珍妮發現的細小痕跡,如小姑娘的血跡、嘔吐物、頭發以及衣服上特有的纖維。或許,裝過屍體的麻袋有助於發現它的主人。還有,小姑娘腹股溝所遭受的延及明道和肛門匯合處的創傷,導致其中的血為細菌所感染,也許會發現某種極其罕見的細菌。
從珍妮是凶手這一推測出發,史密斯相信,她肯定要用抹布擦去從小姑娘身上濺落到地板上的血跡,因此,在唐納德家的某塊抹布上可能留有腸菌。
可是,在唐納德家沒有找到孩子的任何物品,也沒有找到任何致傷工具。在爐內的灰渣裏找到了一塊小紙片,其質地和顯微成分與孩子手中的發票相同,紙片上的綠色線條與發票上的吻合,麻袋上有“老板”字樣。據查,它原是加拿大裝運糧食的麻袋,最後落在唐納德太大一個兄弟家附近的某個農民手裏,她這位兄弟經常用麻袋給她送土豆。
對麻袋裏發現的兩把爐渣與整棟樓房各家的爐渣樣品進行了顯微鏡檢驗和比較,經過x射線檢驗、光譜分析和顯微檢驗,以驗證是否有某化學成分是與唐納德家所用的煤一樣,但這些檢驗均無結果。
在史密斯的堅決要求下,把麻袋裏發現的毛發和在唐納德家裏找到的毛發全部被送到格拉斯哥去請格萊斯特檢驗。悄悄地取到了珍妮的頭發樣品,與埃琳娜的頭發進行了比對。
結果發現,麻袋裏的頭發不可能是埃琳娜的毛發。這些毛發比孩子的頭發粗,其顏色也不相同,其外表不平滑,並有燙過的痕跡。麻袋裏的頭發與唐納德太太的頭發完全相同,就連最細微的特征也是一致的。
唐納德家的墩布大部分是普通的布,墩布上有些毛發和家家戶戶常見的那些從衣服,毛毯等織物上脫落下來的線頭等物。從墩布上和麻袋上得到的纖維樣品有毛線、亞麻、黃麻的各種纖維,總共發現了二百種纖維。將這些東西同唐納德家中的各類材料進行了對比,對比了其長度、厚度和形狀。還用光譜分析和試劑對其細胞結構、顏色及染料的成分進行了對比。麻袋上有25種纖維被證實同唐納德家墩布上的纖維同一。還從其他各家搜集了一些墩布進行了對比,但對比的結果幾乎全是百分之百的否定性的結論。
至此,史密斯的推斷基本上得到了證實。通過腸菌檢驗,也取得了重要證據。史密斯把埃琳娜帶有血跡的內衣全寄給了細菌學教授邁基。邁基把從這些材料中提取的樣品移植到培養基裏進行特殊的培養。試驗表明,埃琳娜的血跡裏確實含有她的腸菌,而關鍵性的一點是邁基在其腸菌中果然發現了一個極其罕見的菌種。以前,他曾出於科研目的,做過150次腸菌培養實驗,一次也沒有碰到過這種細菌。第二個關鍵是,在珍妮所有的抹布上也發現有這種細菌,而她的私人物品上卻沒有這種細菌。
至此,被殺者與殺人現場的聯係已得到了無可辯駁的確證。這個證明過程,包含著下述推理:①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在唐納德家中爐內灰渣裏找到的紙片其質地和顯微成分與孩子手中的發票相同,且紙片上的綠色線條與發票上的綠色線條完全吻合,說明二者原先是連在一起的同一片紙;如果二者原先是連在一起的同一片紙,說明唐納德家中爐內灰渣中找到的紙片是埃琳娜的物品;如果唐納德家中的爐內灰渣中找到的紙片是埃琳娜的物品,說明埃琳娜在4月20中午之後的某個時間確實在唐納德家中呆過;所以,如果在唐納德家中爐內灰渣中找到的紙片與孩子手中的發票相同,且紙片上的綠色線條與發票上的綠色線條完全吻合,那麽,說明埃琳娜在4月20日中午之後的某個時間確實在唐納德家中呆過。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在唐納德家中爐內灰渣中找到的紙片與孩子手中的發票相同,且紙片上的綠色線條與發票上的綠色線條完全吻合,那麽,說明埃琳娜在4月20日中午之後的某個時間確實在唐納德家中呆過;現己查明,在唐納德家中爐內灰渣中找到的紙片與孩子手中的發票相同,且紙片上的綠色線條與發票上的綠色線條完全吻合,所以,埃琳娜在4月20日之後的某個時間確實在唐納德家中呆過。
③推理同上
如果麻袋裏的毛發與女孩的毛發粗細不同,顏色各異,並且外表不平滑,有燙過的痕跡,那說明麻袋裏的毛發不是這女孩的毛發。
現經過比對,麻袋裏的毛發比女孩的毛發粗,顏色不同,且外表不平滑,有燙過的痕跡;所以,麻袋裏的毛發不是這女孩的毛發。
④推理同上
如果麻袋裏的毛發與唐納德太太毛發的持征完全相同,那麽,說明麻袋裏的毛發是唐納德太太的毛發;經查,麻袋裏的毛發與唐納德太太的毛發連最細微的特征也相同;所以,麻袋裏的毛發是唐納德太太的。
⑤推理同上
如果麻袋上有多種纖維同唐納德家墩布上的纖維同一而與其他各家搜集的墩布上的纖維幾乎全不同一,那就說明麻袋來自唐納德家;現已證明,麻袋上有25種纖維同唐納德家墩布上的纖維同一而與其他各家搜集的墩布的的纖維幾乎全不同一;所以,麻袋來自唐納德家。
⑥推理同上
如果在這孩子血跡中含有的腸茵中發現了一種極其罕見的菌種,在唐納德太太用過的抹布上也發現有這種菌種,而唐納德太太的私人物品上卻沒有這種菌種,說明唐納德太太用過的抹布和孩子的血跡有直接關係;檢驗證實,在這孩子的血跡所含有的腸茵中發現了一種極其罕見的菌種,在唐納德用過的抹布上也發現有這種菌種,而珍妮的私人物品上卻沒有這種菌種;所以,珍妮用過的抹布和這孩子的血跡有直接關係。
⑦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
當且僅當埃琳娜在4月20日中午後確實在唐納德家中呆過,麻袋裏的毛發是唐納德太太的,麻袋來自唐納德家,唐納德太太用過的抹布和這孩子的血跡有直接關係,而唐納德本人當天全天值班,不可能作案等一係列事實都得到確證,才能說明唐納德太大是殺害埃琳娜的凶手;上述一係列事實已得到確證;所以,唐納德太太是殺害埃琳娜的凶手。
1934年7月16日,珍妮8226;唐納德在愛丁堡受審,被判處死刑。後來,其死刑被改為終身監禁,但十年以後被釋放了。
偵破此案的特點是法醫學突破了病理學、毒物學、司法精神病學和社會醫學的範圍,步入化學、物理學和微生物學的領域,廣泛利用各學科科技成果,但是,要正確運用這些科技成果,並使其取得應有的成效,仍然需要正確地進行邏輯推理。  9.馬王堆國寶失竊案
  
  1983年10月22日,湖南省博物館珍藏的馬王堆漢墓出土文物被盜。21個文物陳列櫃有七個被盜,號稱國寶的素紗禪衣,以及“信期繡”絹手套、卷雲紋漆盤、玳瑁卮等31件珍貴文物,還有精心複製的“長沙丞相”等三方印章、四冊古籍,都不翼而飛。
70年代初期從馬王堆一、二、三號漢墓中出土的文物,曾使全世界震驚。素紗蟬衣,更是稀世之寶。它薄如蟬翼,輕若浮雲,衣長128厘米、袖長190厘米,重量不到49克。
在當代,即使用世界先進的紡織技術織造的單絲織物,重量也要超過它3倍。難怪無數外國人站在陳列櫃前膛目結舌,歎為觀止。還有那朱紅、淺棕、深綠、鵝黃等各色絲線繡出的穗狀流雲和卷枝花草的“信期繡”絹手套,那繪著朱紅、灰綠色雲紋,至今光可鑒人的漆器,每一件都價值連城。要是國寶外流或者被毀,那將是不可挽回的損失。
案發後,罪犯逃之夭夭,不知去向。而且,10月20日午夜過後,大雨滂沱,雨水把陳列廳周圍衝刷得幹幹淨淨,連機靈的警犬也聞不到任何異樣的氣味。麵對這種情況,要在短期內抓獲罪犯和找回文物,無異於大海撈針。
偵查工作的第一步,是現場勘查,收集材料。年過半百的老段,帶領大家到現場開始搜索。省公安廳何副處長和市公安局李副局長親自參戰,公安部兩位專家也趕了來。
一雙雙銳利的眼睛,一寸寸地搜索著地麵,他們在大廳裏進行了八天八夜的精細入微的戰鬥,狼藉不堪的碎玻璃片,被一點點地拚攏複原,專家們要從這裏測出罪犯的擊物類型、力度和高度。木架上每條劃痕都用技術手段提取了,可以測定罪犯的作案工具和作案順序。
在牆上找到了一隻鞋印,一根纖維,又一根纖維,在窗戶上找到被玻璃割下的一根毛發。
突然,一個特殊的信息撥動了痕跡專家的神經,在偵查員那放大鏡的光圈裏,找到了一粒一閃一閃的小顆粒。這些罪證,以及現場的照片,詳實的檢驗報告,就是專案人員展開思維翅膀、開出美麗的思維之花的空氣。
在收集材料的基礎上,偵查人員開始了第二步的工作,偵查推論,即運用判斷、推理等邏輯形式,刻劃罪犯的臉譜,提出假設。根據鞋印和擊打玻璃的力點、高度推斷,罪犯身高165cm左右;根據毛發化驗結果,可確定為男性,B型血;根據長沙產的工農皮鞋的鞋印,推知罪犯很可能是本市人。作案者可能是十六七歲的青少年,或是40歲以上的中年男子。因為“現代派”的青年,對於“工農皮鞋”大多早已不屑一顧了。但也不能排除特別狡猾的家夥偽裝的可能性。根據被盜文物的數量、重量判斷,罪犯很可能是一人作案,可是也不能排除,現場外還有人接應。罪犯盜走了價值連城的素紗撣衣,卻沒有盜走更為珍貴的彩繪帛畫,連複製的三方印章和並非文物的《漢書》、《史記》也一起盜走,說明罪犯缺乏文物知識,或者是故設煙幕。被盜文物櫃下都有一個暗鎖,看來罪犯並不了解。在撬開明鎖後仍然開不動玻璃門時,索性冒險砸爛玻璃,說明罪犯可能是外麵人,內盜和內外勾結的可能性很校種種跡象表明,罪犯很像是一個力氣不大,卻又膽大妄為,作過案而未受到打擊的小個子青少年。
上述推論過程,是一個推理過程,也是一個分析綜合過程。先進行單項具體分析,從各個方麵進行推斷,然後,把各方麵推出的結論,放在同一個客體上進行考察,畫出了罪犯的臉譜。推論過程包含了五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①如果罪犯穿的是長沙產的工農皮鞋,那麽,罪犯很可能是本市人;經查,現場留的是長沙產的工農皮鞋鞋印;所以,罪犯很可能是本市人。
②如果罪犯個子不大,並且穿著工農皮鞋,那麽罪犯很可能是十六七歲的青少年,或是四十歲以上的男子,也不排除持別狡猾的家夥進行偽裝的可能性;經查,罪犯個子不大,穿的是工農皮鞋;所以,罪犯可能是十六七歲的青少年,或40歲以上的中年男子,也不排除特別狡猾的家夥進行偽裝的可能性。
②如果被盜物品數量、重量不大,那就很可能是一人作案,也不排除現場外還有人接應;被盜物品數量、重量不大;所以,很可能是一人作案,也不排除現場外還有人接應。
④如果罪犯並未盜走更為珍貴的文物,並且連複製品和並非文物的東西也盜走,說明罪犯缺乏文物知識,也可能是故設煙幕;經查,罪犯並未盜走更為珍貴的彩繪帛畫,並且連複製品和並非文物的東西也盜走;所以,罪犯缺乏文物知識,或者是故設煙幕。
⑤如果罪犯不知道櫃下暗鎖,說明罪犯很可能是外麵人,內盜和內外勾結的可能性很小;經查,罪犯不知道暗鎖;所以,罪犯很可能是外麵人,內盜和內外勾結的可能性很校上述推理,盡管屬於演繹推理,但結論卻是或然的。在案情還不十分清楚的情況下,得出或然性結論是完全正確的。
正當偵破組緊張戰鬥之時,出現了新情況:11月1日,在烈士公園幼兒園一座空房前,發現了一個綠色的布包,裏麵裝有被盜的一部分文物。三天後,在鬧市中心的五一路郵局裏,發現了一個無主的白布包裹,裏麵裝有價值連城的素紗撣衣等,丟失的大部分文物回來了。
麵對新的情況,偵破人員又進行了新的推斷:犯罪分子之所以膽大妄為,盜竊於前,又膽小如鼠,丟贓於後,存在著兩個可能:一是偵破工作已觸動了罪犯,一是罪犯因他案落入法網,他的親屬懾於無產階級專政的強大威力,倉惶丟贓。一般情況下,盜竊犯是要控製住贓物的,既然膽大妄為偷了文物,是不會輕易丟贓的。丟贓人倉惶丟贓,說明盜竊犯已因某種因素失去了控製贓物的能力。這一推論,也包含著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犯罪分子倉惶丟贓,那就可能是偵破工作觸動了罪犯,或者是因他案罪犯落入法網;罪犯倉惶丟贓;所以,可能是偵破工作觸動了罪犯,或者是因他案罪犯落入法網。
公園門前的一個個體攤販,提供了一條重要線索:11月1日下午,她看見一個人挾著綠色布包,連門票都沒買,趁守門人員和別人說話時一閃身溜進去了。偵查員幾經輾轉,找到了一個50多歲的男人。他在博物館作臨時工,熟悉倩況。他的兒子“小B”,正好16歲,身高1.66米,有盜竊前科。發生盜竊案的那天晚上,他又沒在家睡覺。次日淩晨,有人看見他的鞋子上有濕乎乎的黃泥。在他家,還發現了舊窗簾布。還有人反映,“小B”曾經向人打聽:金子和古董,到底哪樣值錢?幾個過去曾和“小B”一起搞過偷雞摸狗之類營生的青少年也說,“小B”曾經想到省文物商店動手。更重要的是,在兩次丟贓以後,“小B”卻突然到雲南去了。還有一個因走私販賣文物被收審的“S”,在關押期間還打聽過“博物館好搞(偷)不?”這個“S”,體型、家境與罪犯臉譜極其相像。
盜竊犯“阿C”,有一個姐夫逃港,去年曾回過長沙一次,“阿C”帶著姐夫到博物館溜過幾次。疑似之跡,不可不察,懷疑不無道理。這是一個回溯推理過程:如果“小B”是馬案的作案者,“小B”肯定和罪犯臉譜相像;“小B”和罪犯臉譜相像;所以,“小B”可能是作案者。
回溯推理的結論是或然的,但它可以作為一個線索,進行進一步調查,加以驗證。
偵查人員連夜出發,撤出了幾張無形的網。事實是:10月22日晚上,“小B”在一家飯店浪賭通宵。偵查人員隻好把“小B”排除。偵查工作經常會碰到這種情況,偵查人員苦戰於大海之中,似乎摸到了“針”,但仔細一看,才知是海藻,魚刺。排除“小B”的過程,是一個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小B”是馬案的罪犯,那麽,作案時他必在作案現場;經查,作案時,“小B”不在作案現場;所以,“小B”不是馬案的罪犯。
其他幾個懷疑對象也被否定了。這真是,懷疑有理,否定有據。一個新的推斷又提出來了:現場勘查中,技術人員在六塊玻璃上發現了手套痕,有一個手指痕跡略呈弧形。
他們推斷,這是罪犯的一個異常的生理特征:左手小指是彎曲的。於是,又一條指令發布了:迅速查找和罪犯臉譜相似而又是左手小指彎曲的人。然而,調查了幾個工廠,卻沒有找到一個彎指的人。偵查人員心理翻起波濤:把彎指人當做唯一依據,是否有點片麵?倘若技術失誤,豈不貽誤戰機!於是技術人員拿起玻璃,戴上手套,模擬犯罪動作,一遍又一遍地做起實驗,得到了一個與原來推斷不同的結論。原來認為彎曲的左手小指,實際上是右手食指。於是,偵查工作又從一小段彎路上被糾正過來。
根據“丟髒”出現的新情況,市局果斷地向專案組和全市機關作了布置,迅速對10月22日以後依法搜捕的刑事犯邪分子重新作一次調查,要特別注意從物證中查找罪犯。
這時勘查現場時發現的一個小顆粒G引起了公安人員的特別重視,認為這是一個重要發現。
光滑的陳列小廳怎麽會有這種東西?很可能是罪犯作案過程留下來的,是罪犯的物證。
既是物證,就能通過它找到物主,抓獲罪犯,這可真是慧眼識金。這個思想火花很有見地,非常重要。它包含著下述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發現的小顆粒是罪犯作案時留下的,那它就是犯罪的物證;如果它是犯罪的物證,那麽,通過它就能找到物主,抓獲罪犯。
所以,如果發現的小顆粒是罪犯作案時留下來的,通過它,就能找到物主,抓獲罪犯。
經過檢測,斷定這種小顆粒是從一種代號叫“F”的物體上損落的。所以,查到了“F”,就可以找到罪犯。一場艱苦細致的調查工作,大麵積展開了。偵查人員分兵多路,到分局、派出所,聽取對在押人犯的調查報告。
12月12日,偵查員來到韭菜園派出所。外號“活字典”的副所長,一口氣說了好幾個犯人,都被偵查人員否定了。當提到一個叫許××的人時,引起了偵查人員的重視。
這個人是因為盜竊友誼商店被抓的,和馬案罪犯臉譜很像。從他家搜出了幾件作案的工具。
治安民警提過來一隻黃挎包往外一倒,偵查員小王眼睛不覺一亮。原來,裏麵竟有“F”。他可真有點火眼金睛的本領。經省公安廳技術室反複檢驗,“F”,與“G”天衣無縫地吻合了。這說明“F”確是馬案的作案工具。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當且僅當F與G(小顆粒)能天衣無縫地吻合,才能說明F是馬案的作案工具;經檢驗,F與G能天衣無縫地吻合;所以,F是馬案的作案工具。
17歲的許××,看著審訊室裏“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標語,精神防線完全崩潰了,隻得認罪。他的母親——丟贓人,也被逮捕歸案。
一個17歲的孩子為什麽如此膽大妄為?為什麽過去聰明伶俐、成績優異的許××,會走上犯罪的道路?為什麽他的母親,一個受過高等教育、具有法律知識的婦女會牽扯在兒子的犯罪行為裏麵?,實在令人大惑不解。然而令人大惑不解的東西,未必就不遵守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
許母50年代末畢業於中南政法學院,分配在湘潭市公安局工作,但她不服從分配,為了愛情,拋棄工作,跑回北京。因為沒有戶口,後來被安排在農場就業。生了兒子許××,隻有一個念頭,希望兒子出人頭地,給她爭口氣,對兒子非常驕縱。聰明的兒子考上重點學校高中班後,成績卻日益下降。偷改試卷,老師批評還不服氣,想學習幾套少林拳製服老師。許母真的花錢讓兒子學了武術。有一次,他隨著一班小兄弟收買金銀器皿,被治安人員查獲扣留,幹脆退了學。媽媽並未責備他。他成了一個自由人,整天瞎混。
看壞書,聽外台廣播,心裏琢磨著,能到香港美國那誘人的地方,就不枉人生一世了。
沒有錢就偷,膽子越來越大。背回來的東西,顯眼的,媽媽叫舅舅處理;不顯眼的,擺在家裏,無掛無礙。有這樣的媽媽,舅舅,他為什麽不大膽幹下去呢?記得上小學時,參觀過文物陳列廳,裏麵有一件什麽衣,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寶物。如果搞到了,可以享樂一輩子。於是,他把全部機靈都用在“偷衣”上。他先後六次到這個陳列廳去參觀,把那裏的地形,布置,通道,甚至電燈開關的位置都弄得一清二楚。他甚至謊說找他的表姐,和女講解員進行了交談,弄清了這裏晚上沒人值班。為了鍛煉膽量,他甚至晚上一人爬進一所大學的生物解剖室,朝著被解剖得支離破碎的屍體打汽槍。到後來,竟敢去觸摸那散發著福爾馬林氣味的屍體和幹癟的骷髏。許××已經變成了一個精明的犯罪分子。
10月22日晚,他帶著一包“行頭”,看了一場電影《蛇案》。散場後,他大搖大擺地進了博物館大門。十一點多,他動手了。北牆氣窗是早就選定了的通道。昨天,他特意在參觀時趁講解員不注意,放了一架竹梯在裏邊,內層護板的插銷也已經抽掉了,他輕而易舉地翻進了陳列廳。砸玻璃的巨大聲響,幾次把他嚇得心驚肉跳。但是博物館裏竟無一人聽見。待到午夜回到家從尼龍提包裏取出一大堆文物時,許母吃了一驚。她知道這是什麽東西,也知道盜竊這些東西是什麽後果。她輕聲叫兒子“趕快送回去,”但兒子卻堅定地說:“你要是報告或者送回去,我就自殺。”於是,母親投降了,再也沒有吭氣,扯起煤爐,烘烤起被淋濕的文物來。許××則鑽進被窩甜甜地睡了。這樣,等待他們的,當然隻能是無情的法網。
離奇的遭遇
  
  1976年×月×日,天剛亮,河南省董莊一農民去水井打水,由於找不到原來放在井上的井繩,就取來抓鉤進行打撈。結果,不僅撈上了一條井繩,一隻鐵皮水桶,而且還撈上了一具女屍。經辨認,係本村社員李西蘭。
就在當天下午,鐵道兵鄭州倉庫收到了發給該倉庫班長董辰可的一封加急電報,聲稱其妻“掉井淹死,急速回來。”這時,董辰可不在部隊,他於前一天請假到鄭州火車站去接一個老師,還沒回來。倉庫黨委、鐵道兵後勤部黨委對此十分重視,立即派人驅車趕赴該縣,會同當地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了勘查。
現場在董莊吃水井。井口用四塊青條石扣成,略呈長方形。井口至水麵高7.64米,水深1.78米。井壁光滑,磚砌而成。井口周圍的石條上有軟泥,除發現打撈人員的足跡外,在井口南條石棱沿附著的軟泥上,發現有10×5厘米的條絨布痕跡。其餘未見異常。
水井東6.42米處是糞池,東北40米處是隊飼養室,北側20米處是村民××住處,西北6米處是村民××的房子,而1.07米處是××的豬圈,南6米處是一條東西大街。
抽幹井水,深挖0.69米,打撈出半截磚頭三筐,粘有泥沙的抓鉤齒一個,水車頭鐵鼻一個。
屍體身長155厘米,屍僵存於全身各關節。額部右側距右眉弓上2.5厘米處有6.5×1.5厘米的挫裂傷,深達骨質,創角鈍,創沿不整,創周伴有表皮剝脫,骨膜挫裂,邊沿不整,創內無組織間橋,有少量泥沙。兩眼角膜混濁,瞳孔左0.6厘米,右0.5厘米。
左眼外眥,右眼內眥,球結合膜及右下瞼結合膜有小出血點。右肩峰有3×2.5厘米的皮下淤血,同側上臂前外側有3.5×2.5厘米皮下淤血,呈青紫色。兩手指甲長0.3—0.4厘米,甲縫內無泥沙。
以李西蘭和水井為中心,向周圍擴大延伸一裏,未發現有一點痕跡物證。
有的同誌認為,李係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殺。根據是:1.屍體外表檢驗未發現與他人掙紮搏鬥傷痕,相反卻有許多生前入水特征;2.從水桶中打撈出了李西蘭自己家的水桶,進一步說明了失足落水的可能性。3.李西蘭平時勞動積極,作風正派,同鄰居的關係處理得很好。從未與人發生過口角,不存在仇殺、奸殺的因素;4.水井周圍有社員,最近的一家隻有6米,飼養室離水井40米,晝夜不離人,即使有人謀殺,也不會選擇這種場所。
這種猜測不無合乎邏輯之處,但卻沒有充足的理由。它所根據的是兩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①如果屍體外表檢驗未發現與他人掙紮搏鬥傷痕,具有很多生前入水特征,並且無仇殺奸殺因素,那就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殺;屍體外表檢驗未發現與他人掙紮搏鬥傷痕,有很多生前入水特征,並且無仇殺奸殺等因素;所以,是失足落水因故自殺。
②如果周圍均有人居住,並且晝夜不離人,那麽,就不會有人選擇此地為謀殺場所;水井周圍均有人居住,並且距水井40米處有晝夜不離人的飼養室;所以,不會有人選擇此地為謀殺場所。
兩個推理的邏輯形式倒是不錯,但是,推理的大前提,前後件均無必然聯係,所以,據此推出的結論不可靠。實際上,僅根據以上事實,還無法排出肯定的結論,隻能根據以下的推理,得出或然性的結論。
①回溯推理
屍體檢驗未發現與他人掙紮搏鬥傷痕,具有生前入水的許多持征,並且可以排除仇殺奸殺因素;如果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殺,那就不會發現與他人掙紮搏鬥傷痕,而具有生前入水特征,並且可以排除仇殺奸殺因素;所以,可能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殺。
這樣,並不排除其他原因死亡的可能性。
②肯定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周圍均有人居住,並且晝夜不離人,那麽,此處發生謀殺的可能性就較小;此處周圍有人居住並且晝夜不離人;所以,此處發生謀殺的可能性較校可能性較小並不等於沒有可能性,並不能排除此處有謀殺的可能。隨著新的事實的發現,可能性可以由小變大。
為了進一步搞清問題,辦案人員一麵對屍體進行解剖,一麵進行深入細致的訪問。
調查中,他們了解到,死者臨死的前一天上午,還參加了大隊召開的群眾大會;下午,和本村女社員董××一起在地裏撤化肥。收工後,又和董××一起去鄰村磨麵,並邀請董××第二天一起去趕集,準備買肉包餃子,請她母親來。沒有任何反常現象。另外,她家的水缸裏還有一桶水,深更半夜是不會主動去打水的。
通過屍體解剖。發現李西蘭頭部創角右上方有4×3.5厘米皮下組織瘀血,額骨右側有6.5×5.5厘米類圓形骨折,稍呈凹陷。頭皮挫裂相應部位,有一稍呈弧形、邊沿不整的2.5厘米的縱向條狀骨裂。在類圓形骨折的四周,有五處延伸骨裂,分布於右眼上眶沿、額骨、頂骨,最長的達15厘米,均傷及顱骨內外板。右側顱骨頭皮下組織有4.5×4.5厘米的淤血,淤血區相應部位的頭皮外表未發現損傷。打開胃壁,可見糊狀的紅薯食物約300毫升,胃壁完整,未見出血及腐蝕現象。陰道分泌物未發現精蟲。肝、腎及井水處理後鏡檢,均發現有矽藻,其餘未發現異常。
經綜合分析認為:李西蘭絕對不是失足落水或因故自殺,而是生前被人用鈍器打擊,形成嚴重腦震蕩後,落水溺死。
這一段思維很有邏輯性,主要由下列推理構成;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的假言推理如果是自殺必有自殺的反常跡象;李西蘭沒有任何自殺的跡象;所以,李西蘭不是自殺。
②肯定後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
隻有是生前被人用鈍器打擊,才能形成那樣的嚴重的類圓形骨折等傷;現已發現,形成了那樣的嚴重的類圓形骨折等傷;所以,李西蘭是生前被人用鈍器打擊。
李西蘭的婆母,近來身體有病,12月31日天剛黑就躺在了床上。一覺醒來,看到李西蘭抱著小孩對他說:“娘,讓小孩跟你睡吧。”她婆婆怕麻煩,拒絕了。李西蘭站了一會兒,抱著小孩離開了。過了很長時間,大概已經深夜,婆婆被孫子哭聲驚醒,她沒有理睬,但哭聲一直不停,而且越來越厲害。於是,婆婆披衣到媳婦房門口。門上有一把鎖,進不去,又摸到窗戶跟前,呼叫李西蘭,但沒有人回答,她從窗口伸進手,在鋁鍋上摸到火柴,連劃了幾根,卻找不到經常放在桌上的油燈。正在哭的小孩看到有人在窗口劃火柴,光著身子爬到窗台跟前。婆婆問“哭啥?”孩子說“找媽”。問媽到哪裏去了,孩子說“開會”。問什麽地方,孩子顛三倒四說不清楚。婆婆不斷地劃火柴,叫小孩在屋裏點燈。窗台、鍋台都找遍了,還是沒有找到。她隻得說“你上床睡覺去吧,奶奶在窗口看著你。”等孩子睡了後,她到大隊部、飼養室、學校等幾個常開會的地方找兒媳婦,整個村莊都找了一遍,還是沒找到,隻好睡覺去了。不知過了多少時間,她又被小孩的哭聲驚醒。隻見兒媳房門虛掩著,鎖掛在門上。她把孩子抱到堂屋,讓其和叔叔睡在一起。然後,她拿了一根大棒,到莊上、集上、李西蘭娘家各處尋找,一直到天亮,還是沒有找到。
情況表明,夜間可能有人找過李西蘭,而且幾次進出過李的房間,李西蘭是在非暴力強製的正常情況下離開了自己的家。推理如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的假言推理:如果李西蘭要把小孩交給婆婆,並且其房門一會兒鎖上了,一會兒又開了,那說明,可能有人找過李西蘭,並且幾次出入過李西蘭的房間;李西蘭要把小孩交給婆婆,其房門一會兒鎖上了,一會兒又開了;所以有人找過李西蘭,並且幾次進出過李西蘭的房間。
②推理同上
如果李西蘭想把小孩留在婆母房裏,說明李是在非暴力強製情況下離開自己家的;李西蘭想把小孩留在婆母房裏;所以,李西蘭是在非暴力強製的情況下離開自己家的。
那麽,這個人是誰呢?根據群眾大量揭發材料,有七個人可疑。
1.李西蘭與其婆母關係不好。她經常罵兒媳傻、笨,什麽也不會幹。尤其在董辰可參軍後,婆媳關係更為緊張。
2.十幾年前,董××與董辰可的伯母私通姘居,兩家結下冤仇。後來,董××被定成了壞分子。文化大革命中,董辰可領著群眾狠狠地鬥爭了他。新仇舊恨,使兩家關係更為惡化。
3.壞分子董××的弟弟董××、,因為董辰可鬥爭了他哥,對董辰可恨之入骨,曾揚言要殺害董辰可全家。
4.董辰可的弟弟董××,因分房與董辰可曾發生過糾紛。據董××愛人講,董××在出事那天晚上回來的很晚,過一會兒又走了。問他幹什麽,他說你不用管。
5.董辰可的三弟董××,因受其家庭影響,與李西蘭關係也不好。平時住在大隊飼養室,唯獨出事那天晚上,他既沒有到隊部參加學習,也沒有到飼養室去睡覺。有人看到:當天董××曾和李西蘭一塊到井台打過水。
6.楊××,是董辰可讀高中時的物理老師,和董辰可關係很好。李西蘭31日死的那天的下午,有人曾看到楊到過小董莊。更可疑的是,據董辰可講,31日早晨,楊曾約董辰可在鄭州火車站見麵。楊在這次事件中是什麽角色?他和董辰可見麵後又幹了什麽?7.董辰可。1971年入伍,黨員,入伍後工作表現很好。1969年與李西蘭結婚,夫妻關係一般。31日,他到火車站去接人,長時間超假,夜不宿歸。就在這時候,其愛人突然死亡。
這可真有點象尼羅河慘案,一船喪五命,七人都有作案的可能,案情撲朔迷離,難以分辨。但是,經過大量工作,五名嫌疑對象均可否定,唯有楊××和董辰可未能排除。
李西蘭被人殺害,其丈夫在遠離700裏的鄭州,也經曆了一次離奇的遭遇。
據董辰可交待,1975年12月30日下午,他向助理員閻國昌請了假,第二天到火車站接他的高中物理老師。31日淩晨。董辰可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步行到車站。不久,楊老師從他身後走來。沒等他開口,就領他向一輛鄭州牌130型汽車走去。上車後,楊說“對不起,我們已改乘汽車到鄭州,讓你在這裏久等了。”隨即開車向東南方向駛去。
途中,楊對董講:“明天就放假了,你沒事,到我的老家去玩玩。順便看一位新來的校長。”
幾小時過去了,車子還是不停地向前開著。董辰可心中矛盾重重,請半天假到車站接老師,現在不但超了假,而且又到了遠離部隊的老師家鄉,回去後如何向組織交待?車子終於在河南沈丘縣一個村莊停下來。老師的愛人和小孩,據說是探親去了。吃飯自己做,喝水自己燒。天快黑了,董提出要回部隊。楊說,“晚上校長來,他也到鄭州去。
如果咱們先走了,留下他一個人不好辦。已經深夜一點多鍾了,這位校長還沒有來。他們隻好上床睡覺。一覺醒來。天已大亮。吃了飯,老師叫他喝茶。剛喝幾口,就感到精神不振,昏昏欲睡。楊老師見他這種情景,就說:“你再好好睡一覺,我到校長那裏去一趟。”下午一點半,楊老師叫醒了他,董辰可發現自己袖口上不知從那裏粘了一塊黃泥巴。吃完飯,仍是那個130汽車,那個不講話的司機,把他倆送到鄭州。途中,楊老師交給董一個紙包,說這是幾張車票,你拿去可以報銷。另外,還給了一瓶內服藥水,要董晚上一次服用,據說這是專門治眼病的特效藥。晚上,因找不到開水,隻好把藥放回原處。
找到了董辰可放在抽屜中的一瓶“藥水”,經化驗,竟是硫酸。
車票,硫酸,違紀外出,李西蘭突然死亡,一係列離奇的事實,將人們引入互相矛盾的推斷:1.楊老師殺害了李西蘭,嫁禍於董,又給車票,又給硫酸,使董服用,造成董殺妻後畏罪自殺的印象;2.董辰可殺妻,為逃避懲罰,轉移視線,嫁禍於楊。到底誰搞的圈套,關鍵在於事實。
董辰可被臨時看管後,從其身上找到了三張車票:鄭州至商丘的火車票,商丘到高口的汽車票,商丘市內公共汽車票。三張車票不是董辰可所用,就是楊老師嫁禍於人的罪證。
所以,查清車票,對弄清案情十分重要。
火車票是一張硬座普通客票印有“鄭州—商丘”字樣,並有油印加蓋的“1975.12.31”字樣,字跡模糊難辨,車次簽章有兩次加蓋或位移痕跡,票左側有一4×4毫米的M型剪口,剪口內有11毫米的直線撕裂痕跡。票背麵印有“A聯”“鄭州站聯”字樣。兩端票號為4655,“預售次日”倒蓋在背麵。
長途汽車票,票號“商口104392”,票價壹元四角五分,左側有“商丘至高口”標記,“商丘”二字係印章加蓋,“高口”二字用藍色圓珠筆寫成。左側下角加蓋“下午69次12月31日3時10分開車。”
商丘市公共汽車票,票號“No.031915”,兩側印有上下行事次和車站代號的數字,票價兩角,車票左側12、13兩路格用藍色圓珠筆勾劃。
必須迅速查清三張車票何時何地出售,票上各種符號如何解釋,買票人、用票人是誰。
鄭州,有很多車票發售點。偵查人員請業務人員對車票上各種符號進行了會診。查明:“A聯”字樣,是售票處聯運口出售,“1975.12.31”為乘車日期,“預售次日”簽章,說明這張預售票是30出售的。
經查鄭州車站出勤表,找到了12月30日在聯運口售票的梁××同誌,經她辨認車票後反複回憶,證實了以下情況:1.“A聯”是火車長途汽車聯運票的符號。凡有:“A聯”和“鄭州站聯”的,均為聯運口出售,其他票口一律不辦理這種票。2.聯運車票口專售當日和預售次日的火車、汽車聯運票。如果旅客持有已購的火車票,可以售給聯運的汽車票,這裏一律不予發售。3.從董辰可身上查出的火車汽車票,是在聯運口同時出售的,汽車票上到站“高口”二字,是該售票員親筆所寫。
與此同時,又查閱了售票帳單。12月30日,聯運口出售鄭州至商丘的火車票11張,票號從4659到4669。董身上的車票是4665號,為當天發售的第七張;出售長途汽車票八張,票號是010439l到0104398,董身上的汽車票號是0104392,是當天出售的第二張。
以上說明,火車票、長途汽車票,是12月30日在聯運口同時預售給一人的。推理如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有“鄭州站聯”和“A聯”字樣的,那就是聯運口出售;董身上的火車票是有“鄭州站聯“和“A聯”字樣的;所以董身上的火車票是聯運口出售的,②肯定後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隻有是既買火車票又買汽車票的人,才能在聯運售票口買到火車票,董身上的火車票是在聯運售票口買到的,所以,買此車票的人是既買火車票又買汽車票的人。
③合成式聯言推理
預售董身上車票的人是既買火車票又買汽車票的人;此車票是12月30日在聯運口買的;所以,此人車票和長途汽車票是12月30日在聯運口同時售給一人的。
車票發售的時間、地點找到了,但持票人是否進站、乘車,也就是說,這幾張票到底是為了通行的需要還是為了別的目的買的,仍不清楚。要弄清這些問題,票剪痕跡,車票簽字是調查重點之一。
在車站,找到了12月30日7時發出的456次列車的剪票員同誌。看了每一個同誌的票剪,共發現M型剪刀八把,但都沒有和此車票上相同的剪口。那麽,會不會在鄭州買票,在別的地方上車,不經剪票上車,在車上或站口補剪,或為了逃避追查,用指甲刀等工具偽造剪口呢?走訪了456次包乘組和商丘火車站等單位,仍沒有發現相同的票剪。偽造剪口的問題也否定了。無論乘車作案或嫁禍於人,在這些小問題上,罪犯決不會自找麻煩。
所以,工作重點應放在鄭州站。經過5次查訪,才發現31日參加剪票的,還有考勤表上找不到的一名工作人員。因她當天是替人上班。經過比對,她的票剪與董辰可所持車票剪口相同,證明了乘車人確是從鄭州站上車的。
商丘到高口的聯運長途汽車票雖然在鄭州火車站出售;但必須到商丘辦理簽字手續方能乘車。偵察人員到了商丘汽車站,與31日售票的工作人員進行了座談。他們提供,69次車是商丘開往鹿邑縣的長途公共汽車,運行兩小時左右,每天下午3點發車,元旦前後乘車的很多,一般在中午12點以前票就售完了,也不再辦理簽字手續。據此,又調查了商丘縣北關汽車站。該站提供,商丘縣北關汽車站是去鹿邑縣第一站。12月31日下午兩點左右,有一位身高1.7米左右的男同誌,要求辦理簽字手續,說是在鄭州買的聯運票,家中有急事。此人態度非常好,於是,給他辦了簽字的手續。聯運票的簽字手續,本站無權辦理,兩個月來,隻辦過這一次,所以記得特別清楚。
為了搞清這個坐車人究竟是誰,決定對31日乘坐69次公共汽車的乘客作一次普查。
通報下發到鹿邑縣每個基層單位,很快找到了十多個坐過這次車的人。公安人員分別請他們回憶坐這次車的有些什麽人,什麽特征,哪裏上車,哪裏下車等情況。賈灘公社高莊大隊社員陳××反映;“31日下午3時10分,在商丘北關汽車站等車時,從北邊步行來了一個軍人,戴單帽。肩上背一個軍用挎包,裏邊好象東西不多,年紀在30歲以內,身高五尺,長白臉,嘴尖,有點歪;下巴、臉上和脖頸上有不少粉刺疙瘩。問他去什麽地方,他說:“去試量公社”。但當車到高口站時,這個軍人卻下車了。當時,我還以為他下錯了站。”
陳××所提供的長相、特征與董辰可很相象。為了進一步證實,讓陳××穿了軍裝到了倉庫。組織戰士列隊操練,陳××一眼就認出第二排第四名就是要找的人,他就是董辰可。
與此同時,對董所持的公共汽車票也進行了查證,發現No31915是元月二日售出的第12張票,票上被劃掉的12格說明是由商丘北關到火車站下車。經售票員回憶,此票是早上六時許第一班公共汽車所售,說明乘車人當天早上是由商丘北關到商丘火車站方向的。
以上情況說明,董辰可就是該票的用票人。
鐵道兵鄭州倉庫也作了緊急動員,組織專門力量,尋找有關線索。與童辰可一起入伍的戰士家屬每年都來隊一兩次,唯獨董辰可的妻子隻在去年三月份來過一次,沒住幾天就哭著走了。他們查看了董辰可回來所帶的東西,發現其白襯衣袖上粘有一塊黃泥,窗台上的布鞋也有同樣的泥漿。他們把這一微不足道的發現報告了偵破組。偵破組對這一發現非常重視。;在小董莊的井台上有軟泥土的條絨布櫻死者李西蘭的棉襖上也粘有泥漿。那麽。董辰可袖口、鞋上的泥土和井台、死者身上的泥土有沒有聯係呢?首先,他們查明了,董離部隊前幾天並沒有洗過衣服和鞋,歸隊後換下來的衣服和鞋也沒來得及洗。於是,決定提取董的襯衣袖口和鞋底的泥土,同時以發案現嚐死者棉襖以及鄭州的土壤為標準進行分析鑒定。為了逐步縮小土壤地區差異的範圍,派專人在鄭州至鹿邑發案現場600多裏的沿途,每十裏取一樣品,供化驗人使用。他們打聽到,中國科學院上海矽酸鹽研究所曾經為一碎屍案檢驗煤渣,並因此破了案,於是趕到那裏,請他們對土壤進行檢驗。大家獻計獻策,首先研究了取樣問題。一致認為,如果鞋底附著的泥土來源於井台,雖然行走時又會粘上別的泥土,但凹陷處附著的泥土,一般不易脫落,而土質比較集中,樣品比較穩定,因此決定在鞋底凹陷處附著的泥土中層取樣。
其次,對檢驗程序作了安排,采取一物多用的方法,解決了樣品奇少的困難。檢驗結果表明,董辰可袖口、鞋底的土壤與井台、死者棉襖上的土壤成分相似,與鄭州土壤差異極大。顯然,童辰可曾經到過井台,其妻又在董離隊期間死於井中,因此,董被確定為重大嫌疑對象。推理如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董辰可袖口、鞋底的土壤與井台、死者棉襖上土壤成分相似,而與鄭州的土壤差異極大,那麽,說明董辰可曾到過本村井台;經檢驗,董辰可袖口、鞋底的土壤與井台、死者棉襖上土壤成分相似,而與鄭州的土壤差異極大;所以,董辰可到過本村井台。
②推理同上
如果董辰可到過本村井台,而其妻又在他離隊期間死於本村井中,那麽,董辰可就是殺其妻的重點嫌疑對象;經查,董辰可到過本村井台,並且董妻在他離隊期間死於本村井中;所以,董辰可是殺害其妻的重點嫌疑對象。
與此同時,對嫌疑對象楊××的調查工作也取得了結果。查證楊××31日前後的活動時間,牽連到買票、乘車、簽字、作案以及和董辰可會麵。也就是說,如果是楊殺了李西蘭,又嫁禍於董的話,那麽,在有限的時間內他必須在下列地點出現;30日在鄭州買票,31日下午兩點半在商丘簽字,晚上在小董莊作案後連夜趕到沈丘,元月一日下午又同董辰可一起到鄭州,然後趕回鹿邑縣。這樣地涉數縣、行程2000多裏,即使有現代化的交通工具也是不可能的。這是一個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是楊××殺害了李西蘭,又偽造證據嫁禍於董辰可,那麽,在有限的時間內他必須在鄭州等一係列地點出現,行程2000多裏;在有限的時間內在鄭州等一係列地點出現行程兩千多裏是不可能的;所以,楊殺害了李西蘭又偽造證據嫁禍於董辰可是不可能的。
更為重要的是,調查結果中證實,30號、31號、1號三天時間內楊根本沒有離開過學校。
董辰可所講的什麽“鄭州見麵”“沈丘旅行”“在楊老師家過夜”等等,完全是謊言。
這就完全排除了楊××作案的可能性。推理如下:①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楊××根本就沒離開學校,那麽,董辰可的“鄭州見麵”等話就完全是謊言;如果董辰可的“鄭州見麵”等話完全是謊言,那麽,楊××就沒有作案時間,如果楊沒有作案時間,那麽,完全就可以排除他作案的可能性;所以,如果楊根本就沒離開學校,那麽,完全可排除他作案的可能性。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楊根本就沒離開學校,那麽,完全可排除他作案的可能性;經查,楊根本就沒離開學校;所以,完全可以排除他作案的可能性。
報請批準後,於元月17日,將董辰可拘留審查。拘留後,董一直堅持“接楊老師”那段假話;連續頂了一個多月。為了徹底揭露他的謊言,打破他的僥幸心理,決定讓楊老師當麵揭發。當楊老師等人在預審室出現時,董辰可吃了一驚,坐立不安。最後要求:“給我點考慮的時間。”
為了不使他產生偵查人員急於得到口供的錯覺,公安人員當即指出:時間可以給,但用組織所給的時間來對抗組織,是一種新的犯罪行為。同時,充分估計到了董辰可有可能借此拖延時間,另想對策,作垂死的掙紮,決定暫停預審,經批準,正式逮捕了董辰可。
這就打掉了他的囂張氣焰,迫使他不得不低頭認罪,交待了犯罪的經過:“1975年12月30日,我買了由鄭州至商丘、商丘至高口的火車、汽車聯運票,然後,請了假,說第二天去車站接一個老師。次日早晨,帶著裝有口罩、釘錘等物的挎包,乘車出發,天黑時潛入本村,聽到有人喊我愛人的名字。等愛人出去後,我順院牆溜到她的住室門口。
見門已鎖,就端開北扇門,進屋後又將門安上。首先看水瓶有水沒有。如果有水,就準備倒掉。見暖水瓶已壞,就去看水缸。水缸裏有水,但不多。看這些的目的是為將愛人騙到井台為殺害作準備。愛人回來後,我告訴她,回來有事,你先叫小孩到娘那裏睡。
由於娘不讓,後來還是在自己屋裏睡了。小孩沒有看見我,因為我躲在屋角裏。這時,我騙我愛人說:“我是回來拉酒的,天不亮還要走,並說身上弄得很髒,要洗洗。她要給我燒水,我說打點井水也不涼。她提桶向井台走去,我帶著挎包隨後跟上。
當她往上提水時,我猛推一掌,使她頭朝西北腳朝東南倒在井台上,我佯裝將她扶起。
趁其不備,將她頭朝下投入井內,迅速逃離現場,跑到村口,仿佛聽到井內呼喊救命,就冒險進村,在董××屋後牆頭抱起幾塊磚頭向井下砸去,直到聽不到喊聲,才走出村外。”
對上述口供,偵查人員進行了複核,絕大部分得到了證實,但在凶器問題上,顯然是埋下了釘子。董××屋後根本沒有牆,董說的在牆上搬了磚頭,顯然是假話。董稱跑出村外還聽得見村裏呼救。如果李西蘭落水時腦袋清醒,為什麽找不到掙紮的痕跡。根據已掌握的情況分析,董辰可在殺妻前已作了充分的準備,而他所交待的殺害手段顯然不符合現場情況和一般規律,但是也有人認為,井底有那麽多磚,難道就撞不破腦袋?不能形成這樣的傷痕?帶著這個問題用動物顱骨和幹葫蘆進行了多次實驗,並走訪了鄭州大學。計算結果表明:從10米高的井口頭朝下墜入井底,其衝擊力完全可以造成顱骨破裂。鄭州大學保衛科還介紹了幾年前從4米高的井口撞碎顱骨的一起案例。盡管如此,河南省公安廳的數名法醫、技術人員對情況進行了充分的研究,得出了一致的結論:墜井造成顱骨破裂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死者頭部撞入井底形成顱骨骨折,頸椎等部位有間接損傷,而且死者傷口的部位和形狀也不符合井底形成的特點。這就進一步確定了李西蘭頭部的傷痕是在入水前形成的科學分析。這一段分析研究過程,包含著如下的推理: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董××屋後根本沒有牆,也找不到董辰可用過的磚頭,那麽,董辰可交待的在董××屋後的牆頭搬下幾塊磚向井中砸去的話便是假的;現已查明,董××屋後根本沒有牆,也找不到董辰可用過的磚頭;所以,董辰可交待的在董××屋後牆頭上搬下幾塊磚向井中砸去的話是假的。
②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董辰可所說的跑出村外還能聽見井中的呼救聲的話是真的,那麽,住在近處的社員更應該聽見井中的呼救聲;住在近處的社員沒有聽見井中的呼救聲;所以,董辰可所說的跑出村外還能聽見井中的呼救聲的話不是真的。
②推理同上
如果李西蘭落水時未死並且神誌清醒,那麽,肯定可以找到她掙紮的痕跡;沒有找到她掙紮的痕跡;所以,並非李西蘭落水時未死並且神誌清醒。
這就是說,落水時李西蘭要麽死了,要麽活著,但神誌不清。
④推理同上
如果李西蘭落水時已經死了,那就不會有許多生前入水特征;經查,李西蘭有許多生前入水特征;所以,李西蘭落水時活著。
⑤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李西蘭落水時要麽死了,要麽活著但神誌不清;李西蘭落水時不是死的;所以,李西蘭落水時活著但神誌不清。
⑥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頭部撞入井底形成顱骨骨折,那麽,死者傷口部位和形狀應符合撞擊井底形成的特點;經查,死者傷口部位和形狀不符合撞擊井底形成的特點;所以,不是頭部撞入井底形成的顱骨骨折。
由於預審人員窮追猛攻,董辰可終於交待了作案所使用的工具和整個預謀殺人過程:“我殺妻的念頭由來已久,嫌愛人士氣,沒文化,想另娶新歡。幾次謀殺都未成功。
1976年元旦放假,我認為是個機會,設想將她害死於本村吃水井中,別人可能誤認為是不慎落水。於是提前準備了鐵錘,萬一推不下去,就用錘打。怕留下指紋,帶了一副手套。因為我家的門是用鐵絲捆著的,所以,我又帶了一把螺絲刀,準備撬門用。聽說人臨死時眼裏能留下他所看見的人影,盡管我不太相信,但在殺妻時還是帶了大口罩。
31日,我乘車到家,趁天黑潛入家中,騙妻至吃水井台,將其推倒在井台上,乘其翻滾之時,用鐵錘猛擊頭部,當即打昏,投入井內,逃離現場,第二天下午六時,趕回部隊,將鐵錘放入辦公桌抽屜內。
董辰可的上述交待與現場勘查和凶器檢驗等查證結果完全一致。至此,全案真相大白。  11.撤銷一樁殺人案
  
  1952年臘月中的一天清晨,太陽還未出山,鄉農會主席汪某起床後到戶外活動,忽見鄭某一人在門前來回走動,神情緊張。鄭某曾在國民黨軍隊當兵多年,一臉麻子,解放戰爭中被我軍俘虜,被遣返回家。處過30才經人介紹與大齡姑娘韓某結婚。當時正值土改年月,階級鬥爭很激烈,鄭某的舉動引起了汪某的警惕。汪某走上前去查問,隻見鄭某欲言又止,吞吞吐吐,他便推門進屋。隻見滿屋是血,女的被殺,死在床上,他被驚呆了,二話沒說,拉上鄭某就去公安局報案。
縣公安局迅速趕到現常勘查檢驗筆錄如下:死者仰麵躺在床上,頸部正中有一道切割傷,很深,床頭、地麵一片殷紅。地麵瘀血右邊有一把菜刀,刀刃有血,刀把無血。
死者頭發不亂,噴濺在臉上的血仍呈原始狀態;死者雙手臂平直放於身軀兩側。左手手背、手心均有血;右手手背有血,手心無血。死者身上覆蓋著被子,被子右肩膀旁有一腳後跟收拉時留下的血櫻床的外側中間部位有一雙血手掌印,清晰可辨;床頭木桌上放一盞油燈,旁邊有一火柴匣。火柴匣上也有血。經對被告人鄭某進行人身檢查,發現其所穿衣服領部、鞋後邊緣部均有血。經調查得知,鄭某在出事前一兩天,曾將家裏東西向外轉移。訊問鄭某,先否認當晚在家,韓某如何被殺他不知道,後經指出床上有其血手印等事實,他才勉強承認當晚在家,但堅不承認曾經殺人。逮捕後,時而承認殺人,時而又推翻。縣公安局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以殺人罪向法院提出公訴。縣法院經過審問,確認不疑,以“被告鄭某麵麻凶惡,行凶殺人,堅不吐實,罪大惡極”為由,判處鄭某死刑,上報地區分院複審。
一開始,複審人員感到此案辦得很紮實。既有人證,又有物證,特別是床上那一雙血手印,把他證死了。他本人雖在開始時不承認殺人,但後來還是承認了。大家一致認為鄭某殺人無疑,該判死刑。但是,經過深入分析,原來的認識開始動搖,覺得理由不很充足,中間還存在著矛盾。為何死者右手手背有血,手心無血?按照常倩,在受到加害時,不管她願不願死。隻要手未被綁,未被藥物麻醉,在感到疼痛時,總是要本能地進行防護的,按說手心手背都是應該有血的。他殺的結論開始動遙這是一個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是他殺,那麽,因本能地掙紮反抗,受害者雙手心手背都應有血;經查,這個受害者不是手心手背都有血;所以,不是他殺。
由於這一疑點,大家都感到茫然了。顯然原先的審判結論存在著問題。有一些事實和案件結論似有同一性聯係,而另一些事實則和案件結論沒有同一性聯係。因此,深入調查案件的全部事實,找出它們之間的內在聯係,才能透過現象,把握本質,克服主觀隨意性。在深入探索中,辦案人員把死者右手手心無血,凶器菜刀把上無血,刀子落在死者床下血堆右邊這三個事實聯係在一起,作出如下的假說:“死者生前用右手握刀,自己抹了自己的脖子,然後手鬆刀落,掉到床下血堆邊上。隻有這樣才能完滿解釋這一奇特現象;否則不好解釋。這是一個肯定後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當且僅當是死者自己用手握刀,抹了自己的脖子,然後手鬆刀落,才能造成死者右手手心無血,凶器菜刀把子上無血。刀子落在死者床下血堆右邊的獨特情況;經查,死者右手手心無血,凶器菜刀把子上無血,刀子落在死者床下血堆右邊;所以是死者自己用手握刀,自己抹了自己的脖子,然後手鬆刀落。
如果這一假說成立,那就意味著死者不是他殺,而是自殺,一年前所判的案子要徹底推翻。若果是這樣,被告的口供和現場的一係列痕跡、物證等,應該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釋。
不僅是事實的簡單羅列,而應該是具有內在聯係,形成一個互為因果關係的統一整體,從這個統一整體隻能得出上述結論,而不能得出任何別的結論。
經過反複審問和開導,被告終於說出了真實情況:“當晚,我倆是腳對腳睡著。酣睡中迷迷糊糊地聽到她那頭有吐嚕咕嚕的聲音,我以為是打鼾,叫她她不應聲,就坐起來搖她,也沒聲,隻覺手上摸了什麽,濕漉漉的。我便披衣下床,點燈一看,她死了,到處是血。我嚇呆了,不知咋辦,就把她的雙手拉直,給她蓋上被子。當時想跑無處跑,想喊人沒有人,就在門裏門外打轉轉,天明碰到了農會主席。”鄭某的一段供述,對現場的某些痕跡提出了新的印證。他的衣領、鞋邊及床沿、火柴匣上的血跡,不是隨他的行為而形成的嗎?當然,我們不能僅憑口供就作出結論。
大家對死者肩膀邊的血腳印進行了認真的研究,最後得出結論,是鄭某留下的。這是一個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死者肩膀邊的血腳印要麽是鄭某留下的,要麽是死者留下的;肯定不是死者留下的(因為她不可能把自己的腳搬到自己肩膀旁)所以,死者肩膀的血腳印是鄭某留下的。
那麽鄭某是怎樣留下的呢?無非是兩種情況:一種是聽到死者有響聲起床搖動她時拉腿收腳時自然形成的,另一種是他殺人後上床故意偽造的。聯係整個現場情況看,從血跡未鏟,凶器未藏,血衣未換等情況分析,並根據鄭某這樣一個具體人,不可能是殺人後製造假象以迷惑破案。這也是一個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那麽,韓某新婚不久,為什麽要自殺?如果是自殺,必然有自殺的動機。還有,鄭某出事前為什麽要將家裏衣物向外轉移呢?經過深入調查,終於找到了答案。原來,韓某不講條件和鄭某結婚,為的是成家立業,生兒育女,不料婚後發現鄭某是個陰陽人,生理有缺陷,不能過夫妻生活。韓某苦惱萬般,難對人言,曾乞求巫婆,巫婆說,韓某被鬼所纏,無法擺脫。在一係列刺激打擊下,情緒壓抑,逐漸精神失常,在家亂撕衣物。
鄭某轉移衣物皆由於此。發案當天上午,曾有一小孩路過其門,見韓某被頭散發,手持一把剪刀,要剪自己喉嚨,並對小孩大聲喊:“你不要來,我煩得很,我要死……”小孩見狀被嚇跑,當晚就發生了此案。勘驗分析、被告供述、調查結果等提供了一係列事實,而且這些事實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存在著內在聯係,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統一整體,從這個完整的統一整體中,隻能得出自殺的結論,而不能得出他殺的結論。這就形成了對案件下結論的充分必要條件。於是,辦案人員得出了最後結論:這樁案件不是他殺,而是一起精神失常者的自殺案。這是一個肯定後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當且僅當這一案件確是自殺案件,其勘驗分析,被告人供述,調查結果等一係列事實才會都是真的,並且彼此之間存在著內在聯係,能夠形成一個隻能得出自殺結論的統一整體;現已查明,該案的勘驗分析,被告人供述調查結果等一係列事實都是真的,並且彼此之間存在著內在聯係,能夠形成一個隻能得出自殺結論的統一整體;所以,這一案件確是一自殺案件。
這樁案件,差一點冤枉無辜,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教訓。對於任何案件,切不可草率從事,帶有任何主觀隨意性。必須深入調查研究案件的全部事實,找出它們之間的內在聯係,排除邏輯矛盾,才能客觀地得出關於案件的確鑿無疑的結論。  12.胰島素殺人案
  
  英國布雷德福刑事調查科的偵探警佐奈勒在1957年5月3日被派往桑伯裏8226;克雷森特,因為這天午夜之前不久,有一位醫生打來電話說。大概在11點半左右,有一名叫伊麗沙白8226;巴勞的婦女在澡盆裏因虛脫而死去了。
當醫生領著奈勒到浴室去的時候,死者丈夫肯尼斯8226;巴勞一言不發地瞧著。洗澡水已經放掉了,伊麗沙白8226;巴勞在空澡盆裏向內側躺著,胳膊彎曲,好象正在睡覺。顯然,她是坐在或躺在澡盆裏,嘔吐過,一陣發虛使她支持不住,頭落在水裏,所以淹死了。
身上各處都沒有受過暴力襲擊的跡象。警佐發現,死者瞳孔擴散得很大。巴勞毫不躊躇地講了事情的經過。他的妻子在一家洗衣店工作,這天,他們是休息日,吃了下午茶以後,伊麗沙白覺得天氣難受,便上床去休息,她要丈夫在七點半叫醒她,那時有個電視節目她想看。可是當叫她時,她又說不想看了。大約9點30分,她又叫丈夫,說她嘔吐了。
巴勞換了床單,也上床睡覺。過了一會兒,妻子說覺得太熱,她要去洗個澡,隨後巴勞就睡著了。11點多,他醒來了,看到妻子還沒有回到床上來,浴室裏還有燈光,便急忙跑到了浴室,發現妻子已經淹死在水裏了。他想把她拉出來,她太重,拉不動,隨後他把水放掉,並用人工呼吸設法使她蘇醒。可是,他的努力終歸無效。
奈勒把這套房間仔細觀察了一番,他注意到,巴勞救他妻子時穿過的睡衣褲完全是幹的。
如果巴勞曾設法把妻子從水裏拉出來,睡衣褲怎麽是幹的呢?他打電話給警察局長,警察局長來後也看出了許多矛盾的情況。例如,浴室的牆上和地上都沒有濺上水。既然巴勞曾設法把妻子從裝滿水的浴室裏拉出來,還能夠不把水濺到地上?這事看來不大可信。
他立即與哈羅門警務研究所聯係。三點半,研究所的巡官長科菲和病理學家兼法醫學家普賴思趕到了布雷德福。普賴思醫生馬上就注意到死者的肘部上麵還有水,他認為這個情況和巴勞所說的試圖進行過人工呼吸相矛盾。科菲在廚房的角落裏找到了兩支皮下注射器,其中一支還留有藥液。對此,巴勞解釋說,他是護士,屋子裏自然有注射器,因為他長了一個疔瘡,注射過青黴素。他根本沒有給妻子作過任何注射。但是鑒於死者的瞳孔擴大,普賴思懷疑她是受過了某種麻醉品的作用。於是,當天晚上,屍體送到了哈羅門。
可以看出,刑事工人員僅憑借初步觀察就已發現了一些疑點,這是最可寶貴的一種能力,是深入研究和解決問題的第一步。否則,老虎吃天,無從下手。發現疑點的過程,也是推理過程: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真如巴勞所說,他曾設法把妻子從水裏拉出來,麽,他的睡衣褲就不可能不弄濕;奈勒發現,巴勞的睡衣褲是幹的;所以巴勞所說的他曾設法把妻子從水裏拉出來是假的。
②推理同上
如果真如巴勞所說,他曾設法把妻子從水裏拉出來,那麽,浴室的地上不可能沒有濺上水(因為浴盆裏的水是滿的);浴室地上沒有濺水;所以,巴勞所說仍他曾設法把妻子從水裏拉出來是假的。
③推理同上
如果巴勞的話是真的,那麽,就會出現死者肘部上麵有水和他試圖進行過人工呼吸的邏輯矛盾;邏輯矛盾肯定是假的;所以,巴勞的話是假的。
這個推理。也叫歸謬法推理。要證明一個命題是假的。先假設它是真的,由它的真推出邏輯矛盾,再由邏輯矛盾肯定是假的。推出原命題肯定是假的。其推理形式是:如果P真,那麽q並且非q;q並且非q肯定假;所以,P假。
④回溯推理:
死者瞳孔擴大;
如果死者注射了某種麻醉品,那麽,死者瞳孔擴大;所以,死者可能注射了某種麻醉品。
普賴思醫生馬上解剖屍體,但沒有找到任何可以說明在澡盆裏突然發作而虛脫的情況。
心髒和其他所有器官都很健全,胰髒、甲狀腺和腦垂體都沒有異常。檢查了腸道和脾內的細菌,也表明沒有感染。皮膚上沒有發現作過注射的痕跡。死者已懷孕約兩個月,妊娠完全正常,很難把這解釋為昏迷以致在澡盆裏淹死的原因。5月4日上午,總部法醫研究所的A8226;S8226;柯裏和蓋伊醫院附屬醫院的P8226;H8226;賴持兩人開始檢查屍體內的藥物和毒物,分析了嘔吐物的取樣,查了尿、血、肝、脾、肺和腦,用盡了各種已知的檢驗幾百種藥物和毒物的試驗方法,還運用了所有可能檢查出血液疾病或是代謝失調的生物化學檢驗方法,所有的結果都是陰性。既沒有發現任何毒藥的蹤跡。也沒有發現任何能引起虛脫與喪失知覺的代謝紊亂跡象。檢查了那兩支注射器和針頭,有少量普魯卡因青黴素,這證實了巴勞所說的他給自己注射過青黴素。
5月8日,普賴思拿了一隻放大鏡,在強光照射下觀察這具屍體全部表麵,有條不紊地搜索了兩小時,在左臀部找到了兩個靠得很近的細小針痕,在右臀部的皮膚皺褶裏也找到了兩個類似的點狀痕跡。因為死者皮膚上有許多痣、雀斑和痤瘡,所以,先前把這些痕跡漏掉了。普賴思在這些懷疑是注射痕跡的地方,極其細心地切開皮膚和下麵的脂肪層與肌肉組織,找到了注射不久時常會留下的細小發炎點。左邊臀部皮膚上的痕跡肯定至多是在死亡之前幾個鍾頭之內注射造成的。這是一個明顯的證據,說明巴勞起碼講了假話。毫無疑問,他給妻子注射過什麽東西,而這可能與她的死亡有關。因此,決定把巴勞監視起來,同時,去聖路加醫院查明有哪些藥品歸他掌管處理,其中有沒有哪種丟失過。
5月8日下午,普賴思從死者臀部上把幾塊皮膚、脂肪和肌肉連同注射針孔在內一齊切了下來,存放在冰箱裏。如果曾經注射過什麽東西,在屍體的其他任何部分又都找不到它,那就隻有在注射部位還有可能進取一點點殘餘。由於這幾個部位的組織太少了,每一根肌肉纖維都得計算。他們得首先仔細考慮好,做那種分析成功的機會最大。他們找了許多專家教授,圍繞著哪一種麻醉品或者藥品可以使妊娠初期的婦女產生伊麗沙白死亡之前的症狀——疲乏、嘔吐、出汗、突然虛脫、喪失知覺、瞳孔擴大,進行了廣泛的磋商。
把這些症狀結合起來看,有可能是低血糖症。要維持生命,血中含糖量必須保持在一定水平。低血糖症與糖尿病相反。糖尿病中胰腺周圍的胰島停止產生胰島素,而這一激素對調節人體血液中的含糖量是至關重要的,血液中的含糖量過多導致高血糖症。注射了過多的胰島素就會迅速減少血液中的含糖量,使人體失去至關重要的能量來源,從而發生低血糖症。病人燥急,肌肉震顫,惡心作嘔,發熱出汗,最後喪失知覺,陷入低血糖昏迷。如果不迅速給予葡萄糖,就隨即死亡。把一個糖尿病人所能接受的胰島素含量如果注射到健康人的身上,就可能使他產生低血糖休克狀態而死亡。伊麗沙白肯定沒有得過糖尿病,解剖時查尿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柯裏從死者心髒兩部分中取出混合的心內血液,檢查了血中的含糖量,結果是100毫升中有210克的血糖——遠高於正常量。因此,伊麗沙白的死因,不象是低血糖症。但調查人員懷疑,巴勞是護士,知道胰島素的作用,有可能他給妻子注射了胰島素,並算好了時間,正好使昏迷發生在她洗澡時,使她淹死。
這個朦隴的推測,是破案的突破口,它來源於回溯推理:伊麗沙白表現出低血糖症病狀而死亡;如果巴勞給她注射了足量的胰島素,他就會表現出低血糖症狀而死亡;所以,巴勞很可能給她注射了足量的胰島素。
經調查,發現伊麗沙白是巴勞的第二個老婆,第一個老婆33歲就死了,連說得過去的死因也沒有查出來。巴勞曾對別人講過,隨便哪個人,要是用上十足劑量的胰島素,他就得上路,到另外一個世界去。可以用胰島素很妥當地殺人,決無辦法發覺,因為胰島素在血液中分解了,完全不留痕跡。如果巴勞給妻子注射胰島素,就能在注射部位找到它。
經查找,終於找到了有用的資料;混合心髒血液中的血糖量與全部血液中的血糖量沒有聯係。在38個未患糖尿病因窒息或水淹而暴死的人體中,他們在心髒的右半側發現了異常高的血糖值,而對身體其他部分的檢驗卻發現血糖值極低。因為在臨死的一瞬間,肝髒動用了它剩下的糖儲存,而在人死之前,這些糖剛來得及到達心髒的右半側,血液循環一停止,糖分也就留在這個地方了。這就是伊麗沙白心髒左右兩側取得的混合心髒血液中含有這麽多的糖的原因。柯裏所找到的每100毫升血液中有210毫克血糖這個數字,並不能證明巴勞沒有用胰島素進行謀殺。推理如下:如果心髒血液中含有大量糖分是因窒息或水淹而暴死的人的必然反應,那麽,伊麗莎白心髒血液中含糖量遠遠高於正常值並不能證明巴勞沒有用胰島素來進行謀殺;現已查明,心髒血液中含有大量糖分是因窒息暴死的人的必然反應;所以,伊麗沙白心髒血液中含糖量遠遠高於正常值不能證明巴勞沒有用胰島素來進行謀殺。
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的假言推理,結論是肯定的。下一步的任務是,如何證明巴勞確實幹了這種事。困難的是,當時還沒有發明出識別胰島素的方法,柯裏隻好作生物測定對比試驗。他先把屍體組織的取樣,包括注射痕跡在內,製成提取液,再在作為對照的一組老鼠身上注射胰島素,各個老鼠身上注射的劑量多少不等,它們分別表現出顫抖、抽搐、躁動、虛脫與昏迷。又把死者臀部組織的一些提取液注射到另一些老鼠身上,這些老鼠所表現出的症狀竟和注射過胰島素的老鼠的症狀完全一樣,也陷入昏迷和死亡。據推算,臀部組織有相當於84個國際單位的胰島素,這意味著對死者所注射的胰島素肯定比這個數字大許多倍,因為留下來的僅漢是一點點未被吸收的殘餘。為了使結論可靠,又用豚鼠做了對比試驗,結果還是一樣。這又一次證明了從女屍得到的提取液具有和胰島素一樣的降低糖分的作用。由於沒有辦法來驗證胰島素,所以,必須盡最大限度的可能來確證:從屍體提取物得到的物質所能起的一切作用都和胰島素一樣。
已經知道,半脫胺酸和胃蛋白酶破壞胰島素。因此,柯裏把死者組織的提取液用半脫胺酸和胃蛋白酶分別處理。結果提取液就再也不能對大小老鼠和豚鼠起任何作用了。
還有一個已知的情況是:給豚鼠反複注射胰島素的油懸浮液,豚的血清就會敏感化。這種抗血清對於注射了相當劑量的胰素而會發生痙攣的老鼠可以起一種保護作用。把屍體組織提取液用這種抗血清處理,結果,提取液馬上變成了對老鼠無害的東西。
除了胰島素之外,還有沒有別的物質可以引起糖分的迅速降低、發生低血糖的症狀呢?這種藥物有“合成靈”等三種,但用這些藥物所作的試驗很明確,它們使血糖有一定下降,但不會產生注射胰島素後特有的症狀。還有一種情況需要排除,就是胰島腫瘤。
它可以使人體本身把胰島素突然地輸進血液而危及生命。然而,經檢查伊麗莎白的胰髒,沒有發現有這種腫瘤的任何跡象。而且,任何一次這樣自然發生的胰島素湧出,都應該使胰島素均勻的分布在死者的整個身體中,決不會象在本例中這樣積聚在臀部組織中,更不會是在臀部兩邊的聚積量不一樣。
還有一個問題,巴勞原先曾說過,用胰島素來殺人不可能被偵破,因為胰島素在流動的血液中會完全消失,事實上並非如此。科學家已能從死了多年的屍體中得到胰島素的提取液。而巴勞這個例子卻和醫學理論不一致。原因是胰島素在酸性的人體組織中是穩定的。人死後,人體內部組織,特別是內髒,由於分解蛋白質的酶的作用變成了堿性。
但在肌肉中卻產生乳酸。這具女屍的臀部肌肉中就產生了這種乳酸,把注射進來的胰島素一直保存到被發現的時候。基於以上分析,完全可以得出結論,巴勞用胰島素謀殺了妻子。這是一個非常細致嚴密的推理過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把死者臀部組織提取液注射到老鼠、豚鼠身上能得到和注射胰島素相同的症狀,都有降低血糖的作用;那麽,死者臀部組織提取液就有胰島素;經實驗,把死者臀部組織提取液注射到老鼠身上得到和注射胰島素相同的症狀,都有降低血糖的作用;所以,死者臀部組織提取液中有胰島素。
②推理同上
如果把死者組織的提取液用可以破壞胰島素的半脫胺酸或胃蛋白酶處理,它就不再對老鼠和豚鼠起任何作用了,那就證明,死者組織液中有胰島素;經實驗,把死者組織提取液用可以破壞胰島素的半脫胺酸或胃蛋白酶處理,它就不再對老鼠和豚鼠起任何作用了;所以,死者組織提取液中有胰島素。
③推理同上
如果用給豚鼠反複注射胰島素的油懸浮液所產生的抗血清處理屍體提取液,它就馬上變成對老鼠無害的東西,說明屍體組織提取液中有胰島素;用給脈鼠反複注射胰島素的油懸浮液所產生的抗血清處理屍體組織提取液,馬上它就變成對老鼠無害的東西;所以,屍體組織提取液中有胰島素。
④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的假言推理
如果巴勞注射了“合成靈”等三種可以引起糖分迅速降低的藥物,那麽,雖然可使血糖有一定下降,但不會產生注射胰島素以後特有的症狀;巴勞妻子不是僅使血糖有一定下降,而是陷入昏迷和死亡;所以,巴勞不是給妻子注射了“合成靈”等三種可以使糖分迅速降低的藥物。
⑤推理同上
如果是胰島腫瘤使人體本身把胰島素突然輸進血液而危及生命,那麽,胰髒上肯定會找到腫瘤的痕跡,而且,胰島素會均勻地分布在死者整個身體中,決不會聚積在臀部組織中,更不會是臀部兩邊聚積量不一樣;經檢查,巴勞妻子胰髒中沒有任何腫瘤的跡象,而且胰島素聚積在臀部組織中,臀部組織的聚積量不一樣;所以,不是胰島腫瘤使人體本身把胰島素突然輸進血液而危及生命。
⑥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伊麗莎白或是因注射了致命劑量的胰島素而死亡,或是因注射了“合成靈”等三種物質而死亡,或是因胰島腫瘤而死亡,經推斷,不是因注射了“合成靈”等三種物質而死亡,也不是因胰島腫瘤而死亡;所以,伊麗莎白是因注射了致命劑量的胰島素而死亡。
1957年7月29日,肯尼思8226;巴勞被逮捕,他被指控為用胰島素謀殺了妻子。巴勞顯然吃了一驚後很快鎮定下來。先是根本不承認他給妻子注射過任何東西,幾天之後供認他確實給妻子作過注射,但不是胰島素,而是麥角諾文。他妻子堅決不要這個孩子,他知道麥角諾文可以流產,就在醫院裏偷了幾支。她死的那天,他剛給她打完最後一針。
但是,法醫學家們並沒有被他的供詞搞亂,因為麥角諾文常被用作墮胎藥,已經是毒理學家們首先注意探查的有毒藥品之一了。如果伊麗莎白死亡當天注射過麥角諾文,那就應該在她的尿裏有所發現。盡管如此,柯裏還是按科學的嚴密性辦事。他從一個生前肯定從未注射過胰島素或是麥角諾文的女屍兩臀取下幾塊組織,把麥角諾文注射進去,從這些組織中取得提取液,再把此液取出注射到老鼠和豚鼠身上。產生的反應同以前注射的含有胰島素的提取液之後的症狀毫無相似之處。而且,柯裏知道,麥角諾文對血糖量沒有任何影響,也決不會使瞳孔擴大。推理如下: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伊麗莎白被注射了麥角諾文,那麽,在她的尿裏就會有發現;經查,在她的尿裏沒有發現;所以,伊麗莎白不是被注射了麥角諾文。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把注射了麥角諾文的組織提取液注射到老鼠、豚鼠身上,其反應同注射了含有胰島素的提取液之後的症狀毫無相似之處,那麽,說明伊麗莎白不是被注射了麥角諾文;現經實驗,把注射了麥角諾文的組織提取液注射到老鼠、豚鼠身上,其反應同注射了含有胰島素的提取液之後的症狀毫無相似之處;所以,伊麗莎白不是被注射了麥角諾文。
③推理同上
如果麥角諾文對血糖量沒有任何影響,也不會使瞳孔擴大,那麽,伊麗莎白根本就不可能是被注射了麥角諾文;麥角諾文對血糖含量沒有任何影響,也不會使瞳孔擴大;所以,伊麗莎白根本不可能是被注射了麥角諾文。
唯一給巴勞辯護的是霍布森醫生。他的論點所根據的事實是:人在恐怖或激動的一瞬間,身體會產生腎上腺素,血中含糖量將增加,在這種情況下,身體也可能釋放出大量的胰島素。他說,伊麗莎白有可能是因為某種自然發作的虛脫而滑入了水下,這一瞬間她感到十分恐懼,胰腺就分泌出了大量胰島素,因此引起昏迷,導致死亡。對此,普賴思醫生隻用了幾句話就駁倒了這個理論。他說,霍布林醫生注意到沒有,死者兩臀注射痕跡附近的很小區域內有多達84個國際單位的胰島素,這意味著什麽?如果胰島素從胰髒中湧出來,而且分布到全身,那就有數量大得出奇的胰島素才足以在總共隻有六英兩重的三小塊臀部組織中積聚84個國際單位。假定死者體重75磅,胰髒必須產生不少於15000個國際單位的胰島素才能作到這樣。難道霍布林醫生聽說過,在哪一個實例中一個人類的胰髒能產生出這麽多的胰島素來?他是否考慮過,一個病情中等的糖尿病患者每天所需的胰島素隻有12到50個國際單位。如果胰髒產生的胰島素均勻地分布到全身,而竟會在左臀部注射痕跡部位積聚了這麽多,在右臀的注射痕跡部位又積聚得少一些,霍布森醫生對此到底能不能提出任何解釋呢?結果霍布森回答不了這個問題,辯護自動停止。
普賴思的反駁,包含著鐵的事實和顛撲不破之理,沒有任何令人遊移的餘地,使人心服口服。它包含著如下的推理:如果死者兩臀注射痕跡附近區域內的84個國際單位的胰島素是由於恐懼由胰腺分泌出來的,那麽,胰髒就必須產生不少於15000國際單位的胰島素,胰髒要產生不少於15000國際單位的胰島素是不可能的;所以,死者兩臀注射痕跡附近區域內84個國際單位的胰島素不是由於恐懼而由胰腺分泌出來的。
陪審團隻協商了幾分鍾就回到了法庭,判決巴勞終身監禁,裁決他犯了一項冷酷、殘忍、可怕的預謀殺人罪。
13.十七歲少女的遺書
  
  1981年×月×日淩晨,在青海柿×州的公路上。一個身穿警服的男人背著一具鮮血淋漓的女屍,快步跑到州民族師範學校牆外,將屍體放在豁口處,隨即一閃而逝了。四點零五分,他又出現在這所學校值班室的門口。兩個值班人被一陣急促的敲門聲從夢中驚醒,打開門,隻見一位滿身血汙的小夥子站在門口,喘著粗氣說:“你校女學生李燕自殺了,我要報案!”轉身將女屍抱回放在值班室窗下,便抓起話筒給公安局打電話。
報案人叫孫××,是同仁縣公安局多哇派出所民警。根據他指的方位,公安機關很快勘驗了現常現場上的腳印淩亂不堪,隻留有兩處血跡和明顯的摩擦痕跡。勘驗結束時,提取了帶血的石塊和少量雜草,三個彈殼。
7月17日10時許,在這所學校的教室裏對亡者的屍體進行了屍表檢驗。檢驗報告如下:係勃郎寧強力式手槍槍彈在極近距離射中胸部,失血性休克死亡。
手無寸鐵的女學生,哪來的槍支彈藥呢?唯一的現場見證人孫××作了回答:7月15日晚11點多,我準備睡覺,我的對象李來找我,我便著衣外出。她問我帶槍了沒有,我說未帶。我隨即回屋取了槍。我倆漫步走到唯哇村,又返向東南的田間便道走去,往返4個小時。李反複唱著《離別了,朋友》的歌,並對我說:“你可能要毀在我手裏!“今晚要在你麵前出個人命怎麽辦?”但我毫無警覺。當她向我要槍時,我順從地將槍交給了她,並教給她用槍的辦法。李燕學會打槍後,便對空連放兩槍,我趕忙將槍要回。
一會兒,她再次要槍,並威脅說:“你若不給槍,我跳隆務河去!”我隻得又將槍給了她。她說:“我走了後,別忘記衣袋裏有一封信。”當我離開她一米多時,她便開槍自殺。”
追溯自殺的原因,當地偵查機關認為。李思想狀況複雜,存在單純樂趣觀念,生活上任意放縱自己,同時向幾個男人求愛,又均碰到釘子,加之父親嚴厲教訓了一番,感到人間沒有溫暖,埋在心裏的厭世思想爆發,就起了輕生之念,利用男朋友孫××的手槍,達到了自盡的目的。
談到自殺證據,偵查機關的報告也合情合理。首先,李7月15日11時寫下一封絕命書:“生我養我的父母,我走了,我給你們帶來了很大的不幸,但是我沒有辦法,我是一個軟弱無能的人,都怪我自己,不怨任何人。求你們從記憶深處忘記我吧!兒。”
經技術鑒定,此遺書為李親筆所寫。
其次,造成李燕死亡的勃郎寧強力式手槍,經鑒定,在槍後護環上尚有死者右手食指半節指紋,而槍彈的射擊角度、距離,也符合一般自殺的規律性。這一切,都無可辯駁地證明:死者李燕是自殺身亡。
李燕的自殺案雖草草了結,但疑點頗多。李的老師、同學一麵痛惜、流淚,一麵提出一個共同的疑問:正值青春年華的李燕,為何如此輕生,在畢業前匆匆結束自己的生命?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厭世”二字和李燕連不起來。她是黃南州民族師範學校眾目所矚的人物,這不僅因為她擁有令人傾慕的美貌,而且因為她聰穎勤奮,多才多藝,學習成績一直名列前茅。她還能歌善舞,喜歡體育,既是學校演出隊的台柱,又是學校籃球隊的隊員。
她關心集體,熱心集體活動,就在生命的最後一天,還興致勃勃地籌備畢業野遊活動。
生活中的每一件新鮮小事都吸引著她的興趣。難道她會厭倦如花似錦的人生,而到陰冷的墓穴中去尋找冥冥之中的歡樂嗎?這是多麽不可思議啊!李燕的家庭也是和諧的幸福的。雖說父母是一般幹部,經濟上不太寬裕,但對兒女們卻是盡責盡職的。兒女們的合理要求、總是盡量予以滿足。不久前,李燕曾提出要買架手風琴,父親十分支持。她在同仁上學期間,父親曾八次從尖紮來看望她,母親兩次陪她住院。就在臨死前的那個晚上,父親李××專程從尖紮來到同仁,操心她的畢業分配。
當談到戀愛問題時,父親確實不支持,也批評指責了幾句(當時還有兩個青年向她求愛),但再傻的女兒也會懂得,那完全是出於愛護,毫無別的惡意。怎麽會使他感到“人間沒有溫暖呢?”更使李父不解的是,生前連槍都沒摸過的女兒,霎那間竟學會了開槍,準確地擊中自己,這簡直比《天方夜譚》中的傳說還要離奇。同仁地區的一些好心人寫信給李父,提醒他不要相信“自殺”的謊言。
李燕的老師、同學及李父的懷疑不是沒有根據的。是以下麵的推理為基礎的:①簡單枚舉歸納推理從李燕才貌雙全、聰穎勤奮、多才多藝的角度看,“厭世”二字和李燕連不起來;從李燕關心集體、熱心集體活動的角度看,“厭世”二字和李燕連不起來;從李燕家庭和諧幸福的角度看,“厭世”二字和李燕連不起來;總之,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厭世”二字和李燕都連不起來。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李燕不可能悲觀厭世,那麽,李燕悲觀厭世自殺的結論就是假的;李燕不可能悲觀厭世;所以,李燕悲觀厭世自殺的結論是假的。
李父咽下眼淚,忍住悲痛,奔波於尖紮和同仁之間,希望有關單位弄清女兒的死因。
同仁縣公安局桓副局長,一麵要他相信問題能搞清楚,一麵把李燕的血衣、信件、日記等遺物退還給他。在案子還未了結前退還物證,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不知這位老公安為啥這麽疏忽?
李父以最大的耐心在尖紮等待著,一次次打長途電話,一封封發掛號信,都如石沉大海,杳無音信。九月間,李父又來到同仁再次找到桓副局長。這次倒回答得幹脆:“你丫頭就是自殺,別再跑了!”慘死的李燕還背著不幹淨的罪名,而孫××因此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僅僅判了個瀆職罪。李父氣得發抖,他給省上有關單位連寫了三封申訴信控告桓副局長包庇罪犯,草菅人命,請求重新調查。
青海省人民檢查院接到了李父的申訴信,立即委派四位同誌前往黃南調查。經過閱卷、勘驗現場後他們感到事實不清,自殺證據不足,向縣公安局提出九個疑點:一、所謂中心現場,僅僅是被告提出,是否真實?二、被害人致死到底是何部位?三、槍響時間;四、現場紙灰;五、槍支上的指紋為何隻有被害人的,沒有被告人的?六、死者倒臥的方向;七、死亡時間;八、現場為何遭破壞?是為了搶救,還是別有用心?九、當事人當晚的活動情況和心理狀態。
這九個疑點提得好。九個疑點,就是九個問題,指明該案尚有許多事實包括重要事實沒有搞清,存在著矛盾。既然一些重要事實沒有搞清,那麽,作出厭世自殺結論的理由就不充足。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有重要事實尚未搞清,厭世自殺的理由就不充分;經分析研究,一些重要事實尚未搞清;所以,厭世自殺的理由不充分。
因此,檢察院將案子退回縣公安局,要求該局再偵查。一個月後,縣公安局仍按原定性質結案,再次移送縣檢察院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黃南州委和同仁縣召開的“三長”會議決定,以縣檢察院為主,成立10人專案組,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審理。
10人專案組開始工作後,桓副局長以輕蔑的口氣說:“如果此案能翻過來,我可以倒著走!”桓某為何固執己見?這是因為,死者和他非親非故,又沒有後台,而孫××卻是他的部下,其母和他關係甚密。如今孫家有難,他怎能坐視不救?孫××的母親,仗著在縣、州、省上有過硬的關係線,自己又在糧食部門工作,手上有糧油權,四處活動,誣蔑專案組長有意整她。甚至想花一筆錢,將此案私了。但是,專案組的同誌,頂住了這一切,東奔西走,發動群眾,尋找線索,調查研究。他們訪問了近300人次,取得各類旁證130份。他們設法找到了7月16日晚在校門外遇見李燕和孫××的三個見證人,找到了那晚停放在路邊的拖拉機、汽車的守夜人,找到了當晚深夜一時許過路的證人,找到了聽到槍響的三位社員,淩晨四點早行車的司機和乘車人……真是勞苦奔波,鐵鞋踏破。
審訊過程中孫××十分狡猾,時而緘默不語,時而察言觀色,時而巧舌如簧,與其母內外串供,多次推翻供詞,給審訊工作造成很大困難。
審訊組的同誌,仔細研究了被告的心理狀態,以打消他的僥幸、編造、賴罪等意圖。
他們適時揭示證據,首先突破了現場發現紙灰之謎。
現場上發現的紙灰痕跡,是本案九大疑點之一。被告原先一直堅持是為了取暖,隨便燒的兩張學習材料,可孫××的好友張××證明:7月14日晚,由孫口授,張執筆,偽造了一份假情書,落款是省醫院陳××。信中說,她愛上了孫××,對他十分癡心,而孫不愛她,卻一心愛李燕,致使她痛苦異常。審訊組及時出示了這份旁證,致使被告亂了陣腳,不得不承認紙灰是燒毀的假情書。從而,搞清了被告急於要讓女方看到假情書,主動約她外出。而不是女方來約被告的重要情節,使案情有了新的進展。
在李燕中彈後,被告有意破壞了現嚐還是進行了搶救的問題上,又卡了殼。孫××一口咬定,當時李燕未死,嘴裏還哼著,用腳蹬地想往他身上爬,雲雲,說得活龍活現。
為了弄清這一要害情節,隻好開棺驗屍,請死者說話。打開棺蓋,隻見屍體變成幹臘狀,完整無缺,皮還有彈性。特別聘請來的省勞改局職工醫院主任醫師肖×同誌和三位法醫就地解剖了屍體,從胸腔到腹部,從心肺到腸胃,從子宮到處女膜,都進行了檢驗,證明李燕被槍彈擊中肺心等重要髒器,心髒破裂,立即死亡。針對射擊角度和衣服彈孔的貫通重合側重的疑點,特邀西安醫學院法醫學副教授胡××作了補充鑒別。胡副教授精心地做了模擬試驗,證明了死者自殺是不可能的,除非射擊者的手舉過肩部,腕部還必須極度彎曲成99度才能扣動扳機。而這種角度自射是不可能成立的。
至此,李燕死後孫××進行“搶救”的謊言不攻自破。盡管縣公安局出具了孫××不懂業務的證明,但是,一個參加了十多個案子的公安人員,連保護現場的常識都不懂,這無論如何是講不通的。這裏,包含著如下推理:①否定前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隻有射擊者的手舉過肩部,腕部極度彎曲成99度扣動扳機,才能造成這樣的傷;經實驗,射擊者的手舉過肩部,腕部極度彎曲成99度扣動扳機是不可能的;所以,造成這樣的傷是不可能的。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槍彈擊中心髒,心髒破裂,那麽,中彈者就會立即死亡;已查明,槍彈擊中心肺,心髒破裂;所以,中彈者立即死亡。
③推理同上
如果中彈者立即死亡,那麽,孫××一口咬定當時李燕未死,想往他身上爬等語就是假的;已知李燕是立即死亡;所以,孫××一口咬定當時李燕未死,想往他身上爬等語是假的。
④推理同上
如果孫××一口咬定當時李燕未死,想往他身上爬等語是假的,那麽,被告就是有意地破壞了現場,而不是進行搶救所致;現已知道,孫××一口咬定當時李燕未死,想往他身上爬等語是假的;所以,被告是有意破壞了現場,而不是進行搶救所致。
⑤推理同上
如果是一個參加過多次案件偵破工作的公安人員,不可能不懂得保護現場的起碼常識;孫××是一個參加過十多次案件偵破工作的公安人員;所以,孫××不可能不懂得保護現場的起碼常識。
⑥或是李燕開槍自殺,或是孫××開槍謀殺;李燕開槍自殺是不可能的;所以,是孫××開槍謀殺。
在無可辯駁的事實和鐵的邏輯麵前,孫××臉色蒼白,全身顫抖,眼光中一掃往日的狡詐和凶狠,變成了乞求和哀憐,心理防線完全崩潰。
時間應該追溯到三年前。1980年夏天在一次群眾大會上,孫××發現了亭亭玉立、明目皓齒的李燕,立即為她的天生的麗質所傾倒。他情知自己相貌粗俗,胸無點墨,直接進攻,恐難成功,便決定采取迂回戰。他約李燕到樹林裏說:“公安局掌握了黃南州的12人流氓集團案,其中有你的名字。”李燕身後平時是有幾個不三不四的追逐者,她嚇煞了。孫××趁勢說:“領導上派我前來幫助教育你,以後要經常碰頭。”
幾次接觸,孫××迫不及待地向李燕求愛。李燕卻逐漸識破了他的騙局,對他表示出明顯的冷淡和厭惡。但由於生性怯懦,缺乏勇氣斷然拒絕孫的追求。在日記中,她曾表露出自己矛盾、苦惱的心情:“一隻溫順的小鹿任憑毒蛇的擺布,再受毒蛇的折磨,你清楚這樣危險,但毒蛇纏上你,使你沒辦法擺脫。”
1981年清明節的晚上,李燕鼓足勇氣,當麵提出要和孫××一刀兩斷。孫××氣急敗壞,對天一槍,對地一槍,以自殺相威脅。懾於武力,李燕隻好勉強同意維持關係,但時時想擺脫孫××的糾纏。
7月15日晚,情緒反常的孫××帶上假情書、手槍、錢包,到民族師範找李燕。等到李燕送父親走後,他攔住她,要求最後談一次。李燕知道這次再也回避不了,便返回宿舍,匆匆寫好一封遺書,打算作最後的攤牌。
已是深夜十一點多,二人沿同澤公路向南走去。路上,孫××討好地將假情書遞給李燕,並再三表示要和她好,遭到李燕斷然拒絕。孫××一看軟的不行,朝天一槍,又以自殺相威脅。看到李燕無動於衷,引誘李燕折向田間小路,拉她坐在田埂上,拿出10元錢和幾張歌片相贈,並劃著火柴燒了假情書,以表忠貞。李燕置若閣聞,深潭般的大眼閃出一縷輕蔑之光。孫××二次嗚槍並下了最後通牒:“今晚你如斷絕關係,就別想活了!”李燕毫不膽怯地回答:“我早就準備好了,這個信就是我為死準備的。我就是死了,也不跟你,你有膽量就打!”一邊是天使般的純潔,一邊是惡魔般的凶殘。孫××終於喪失了最後一點人性,決心毀掉自己無法摘到的鮮花,踩碎自己無法獲得的美玉,他把第三顆子彈射向李燕的心髒。
時間是7月16日淩晨2時許。
接著,他故意破壞了現場,先想把屍體塞進一個涵洞,覺得不妥;又把屍體放在公路上,企圖造成車禍事故,也沒成功。後將屍體背到民族師範學校園牆外豁口處,急忙回家向其母求計。母親立即出謀定計,要他說是丫頭來叫孫××的,她是自殺的,然後再去報案。於是,孫××將遺書裝進死者上衣袋,又在手槍護環上按上了李燕死後的指紋(無汗液),還將槍殺時間挪後了一個小時,巧妙地除去了回家串供的時間。
然而“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不管凶手如何煞費苦心,最終還是落入人民的法網。
14.奇特的自殺案
  
  剛過六點,舊金山奧特利雜技團正在演出。特技射手奧特利正在表演整套節目中最令人拍案叫絕的一招,費爾梅爾小姐頭上頂著三支點燃的蠟燭,奧特利背對著她,靠一麵鏡子反射,用手瞄準蠟燭射擊。啪地一聲槍響,緊隨著一陣恐怖的女人尖叫聲,女助手竟真的被打死了。
“特技射手一槍打死了他年輕的女助手!”舊金山市警察局偵查處瓊斯探長接到報警後迅速趕到現常經調查,他得知了如下情況:死者叫辛傑8226;費爾梅爾,她是傑克8226;奧特利的助手,在這家雜技團已工作多年。據查,奧特利出場前的準備工作並無疏漏之處,他的同事們也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的地方。他是特技射手,能以各種姿勢正確地射擊。法醫告訴探長:“她顯然是被手槍擊中的,確切的診斷要在法醫研究所做完屍體解剖後才能告訴您。”演員們告訴他:費爾梅爾和奧特利之間不久前曾有過一場激烈的爭吵,二人曾經有過一段暖昧關係,可是,近來奧特利卻不斷有意疏遠她,而和芝加哥一個脫衣舞女勾搭上了。二人關係越來越緊張,常常橫眉冷對,爭吵不休。
瓊斯敲開了奧特利化妝間的房門:“聽你的同事說,你不久前曾和費爾梅爾小姐發生過激烈的爭吵,能不能告訴我,那是怎麽回事嗎?”“辛傑以為她有什麽權力來要挾我。可我從來沒有答應過和她結婚。”
“這就是說,她吃醋了?”
“那還用說!但她根本就沒有這種權利。我們隻是同台演戲而已。上次爭吵的時候,我明確告訴她,我永遠不會和她結婚,讓她放棄這個念頭。誰知她歇斯底裏大發作,一下子躺倒在地上,大吵大鬧,說什麽我一定會後悔的。”
“你們演出時,就沒有一點安全措施?這簡直拿生命當兒戲。”
“安全措施,根本用不著。這個特技節目沒有任何危險性……在正常情況下,我根本不可能打死她……我手槍裏裝的是特製的蠟彈,不會造成任何傷害。就算擊中了人,也絕不會出事。”
聽了以上的話,瓊斯不得不重新整理自己的思路。如果奧待利的確是用蠟彈射擊的話,那麽,肯定是有人在他手槍裏裝上了其他子彈,但也有可能是奧特利自己所為。不管怎麽說,有一點是確定無疑的:此案不是一般事故,而是凶殺。這段思維過程包含著下述兩個演繹推理,結論是可靠的。
①肯定後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
隻有有人在手槍裏裝上了真子彈,費爾梅爾才能被射死;費爾梅爾被射死了;所以,有人在手槍裏裝上了真子彈。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有人在手槍裏裝上了真子彈,那麽,此案就不是一般事故。而是凶殺案;有人在手槍裏裝上了真子彈;所以,此案不是一般事故,而是凶殺案。
瓊斯叫人取來了那支肇事的手槍,六粒子彈中有一粒顯然與眾不同。這是瓊斯十分熟悉的小口徑手槍子彈。事實證明了他的判斷。那麽,是誰在手槍裏裝上了真子彈?除了奧特利以外,還有誰想置這個姑娘於死地呢?瓊斯實在找不出還有人想加害於這個姑娘的動機和理由。他思緒紛亂,理不出頭緒來。沒有理由認為,另外有人在手槍裏裝上了真子彈。推理如下:①否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另有人在手槍裏裝上了真子彈,那麽,此人肯定想加害她;如果此人想加害她,那麽,肯定有加害她的動機和理由;所以,如果找不到另有人加害她的動機和理由,那麽,就不是另有人在手槍裏裝上了真子彈。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找不到另有人加害她的動機和理由,那麽,就不是另有人在手槍裏裝上了真子彈;找不到另有人加害她的動機和理由;所以,不是另有人在手槍裏裝上了真子彈。
正在為難之際,法醫送來了明確的報告:費爾梅爾是被一反跳過來的子彈擊中頭部的。
如果說奧特利是一位射技精湛、百發百中的神槍手的話,那麽,他肯定不是凶手。
因為,假設他真的想故意打死女助手的話,完全可以一槍直接擊中她。而事實上,子彈是擊中費爾梅爾頭頂上的金屬燭台後反彈回來的。從屍體中取出的彈頭上留有金屬細屑,而蠟燭台又明顯地留有子彈的痕跡。所以,奧特利沒有故意打死他的助手。這一段精彩的思維包含著如下的推理: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屍體中取出的彈頭上留有金屬燭台的細屑,而蠟燭台上明顯留有子彈的痕跡,說明子彈是擊中金屬燭台後反彈回來時擊中費爾梅爾的;現已查明,屍體中取出的彈頭上留有金屬燭台的細屑,而蠟燭台上明顯留有子彈的痕跡;所以,子彈是擊中金屬燭台後反彈回來時擊中費爾梅的。
②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奧特利真想訂死他的女助手的話,那他應該直接中她;他不是直接擊中她;所以,奧特利不是真想打死他的女助手。
那麽,到底是誰給手槍裏裝上了真子彈呢?
奧特利向瓊斯提供了一條重要線索:辛傑在被那致命的一槍擊中之前,身子曾移動了一下。奧特利曾大聲叫她站好別動。一位記者正好在那幾秒鍾內用閃光燈一連拍下了幾張片。分析照片上奧特利的口形,他的確是在喊:“站好別動,辛傑!”當時坐在前排的觀眾,也向警方證明了這一點。此刻,一條條線索在瓊斯腦海裏漸漸形成了一種新的推斷。一切疑點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那就是被害者本人——辛傑8226;費爾梅爾,當瓊斯仔細翻閱了在辛傑死前幾秒鍾攝下的照片,他得出了最後的結論,這不是事故,是凶殺,確切地講,是自殺。辛傑的臉上充滿著恐怖和驚駭。這表明,她已知道她馬上就要死了。
因為正是她自己,偷偷調換了槍裏的子彈。為了能夠懲罰心中萬般憎恨的負心郎,她想把自殺偽裝成他殺,偽裝奧特利謀殺了她。最後的結論是通過如下環節推出來的:①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真子彈或是奧特利裝上的,或是另有別人裝上的,或者是辛傑本人裝上的;真子彈不是奧特利裝上的,也不是另一別人裝上的;所以,真子彈是辛傑本人裝上的。
②肯定式假言聯鎖推理
如果辛傑臨死前異常恐怖和驚駭,並且身子曾移動了一下,說明她知道自己馬上就要死了;如果她知道自己馬上就要死了,說明真子彈是她自己裝上的;如果真子彈是她自己裝上的,那麽,這個案子就是自殺而不是他殺;所以,如果辛傑臨死前異常恐怖和驚駭,並且身子曾移動了一下,那麽,說明這個案子是自殺,不是他殺。
③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辛傑臨死前異常恐怖和驚駭,並且身子曾移動了一下,那麽,說明這個案子是自殺不是他殺;現已查明,辛傑臨死前異常恐怖和驚駭,並且身子曾移動了一下;所以,這個案子是自殺,而不是他殺。
縝密的推理剝去了偽裝和假象,避免了一場奇持的冤案。  15.被絞殺的漂亮老板娘
  
  1962年3月29日,在東京澀穀繁華街道的“日向”酒吧間,發現了被絞殺的漂亮老板娘的屍體。10點30分左右,“日向”酒吧間北側的鄰居、中國餐館的店主安久菊紅給警署打電話說,她聞到隔壁酒吧裏冒出煤氣,就從後門進去打了聲招呼。由於沒人應聲,她就關掉煤氣總開關。進到店裏一看,發現女店主福木真子出血死在那裏。
警方立即趕到現常隻見店鋪的中部並排擺著三隻椅子。福本真子仰麵躺在上麵。頸部纏繞著皮革腰帶,上麵另外還用正結緊緊地綁著一條黑底紅條領帶。於是,開始勘察現場和檢驗屍體。
這是一幢木結構的二層建築,一層樓並排著分為三家:中國餐館、“奧薩姆”酒吧和“日向”酒吧。二層是日向劇團。“日向”酒吧店寬1.5米,長5.9米。在麵向街道的中央部分,有一扇門,從裏麵上著鎖,並擋著窗簾。店內靠南邊,有一條0.8米的過道,從那兒向裏走6米左右,南端有一扇玻璃拉門,那就是酒吧店的後門。店內南側還有一個服務台。顧客用的椅子共有八隻,其中三隻並排擺著,上麵放著屍體。服務台上有電話機,收音機和唱機各一台,煙灰缸三個。還有兩隻攪拌器。中間的廢紙上麵,放著一把後門的鑰匙。服務台內側有電冰箱、錄音機和裝著150元現金的手提金庫,均沒有被動過的痕跡。
酒店關門後,好象還沒來得及打掃,地板上散亂地扔著紙屑,吸剩的煙頭及火柴杆。
在屍體腰部附近的地上,提取到了與本店型號不同的火柴杆兩根,都燒掉了一截。店內東南角有一廁所,從裏麵提取到一件印著大量血跡的白襯衫,初步認定,此襯衫與本案直接有關。店鋪最裏邊的地板上,有一煤氣取暖爐,上麵放著一個盛水的臉盆,水是涼的。
後門口處有一塊0.9米見方的廚房,煤氣取暖爐的橡膠管就從那裏引出。
屍體的頭部朝向正門,臉偏向右側,兩隻腳並攏偏左,身著花麗的談茶色和服,衣帶是解開的,大腿坦露在外。頸部的紅色皮革腰帶呈水平纏繞一周,兩端沒打結,垂掉在那裏。上麵的黑底紅條領帶緊緊地繞兩周後,打了一個正結。屍體的內衣潮濕,被認為是失過尿。地板上扔著一件男用馬夾背心,有被踏過的痕跡。把屍體從椅子上搬去之後,在腹部下麵,發現有兩條半新不舊的褲衩。從整個屍體看,沒有一點抵抗過的痕跡,所穿衣服也沒有創傷,但在陰毛上,發現有拇指大小的燒痕。
根據情況分析,此案或是強奸殺人,或是墮落的情交遊戲後的殺人。但在陰道內卻未發現有精液存在。經斷定,死因是絞頸後的窒息死,死亡時間是當天早上六點前後一小時內。
在勘察現場期間,隔壁的奧薩姆酒吧老板守屋治曾露過麵。他說:“昨晚七點半,“一七”照相館店主的兒子木田勝行(21歲)來過,我們一起喝威士忌,打撲克。半小時後,住在目黑區上目黑的公司職員豐田三郎(24歲)也來了。於是,木田出去到隔壁“日向”酒吧去喝。出門時,正好在港區麻布新堀叮的公司職員宿舍的機床工人上村清(19歲)進來。大約十點半,木田再次進來。於是,四人一邊喝一邊談天,淩晨2點40分左右,“日向”店的老板娘真子過來了,五人喝啤酒一直到4點。這時,真子醉了。把頭搭在桌子上睡覺。我們喝光了店裏剩下的16瓶啤酒,準備各自回家。五點鍾,我們把真子抬回“日向”酒店,拿了四把椅子排起來,讓她頭朝門躺在上麵。店裏很冷,我們點起了煤氣取暖爐,取來招待員的馬夾背心和襯衫蓋在她胸部,把後門的鑰匙放在一張廢紙上,擺在服務台的明顯處,就出來了。我和豐田一起坐出租車回去,木田和上村清也搭伴回去了。”
聽了他的介紹,警方猜想,她可能出賣肉體,也許中間發生變故,或交易出現爭吵而被殺害,也有可能使用了橡膠模擬性器等物品,所以采集了膣腔內的存積物,交給科學檢查所,仔細進行化驗分析。
根據現場勘察和驗屍結果,偵查人員提出了一係列疑問和猜想:一、守屋說並排擺了四把椅子,並把她的頭朝後門仰麵置放。可後來屍體的頭卻是朝向正門,屍體下麵的椅子隻剩下三把,另外一把擺在離死者腰部約60厘米的地方,可以認為是有人曾在對麵坐過。
二、可能是犯人從正門敲門,真子開門後又上了鎖。然而,真子的木屐擺放在距戶體頭部10厘米處,兩隻鞋尖相反放著,依此分析又不大可能。三、按道理,對一個醉酒的女人動手腳,沒有必要特意把她的身體調換方向;殺人之後,更沒有必要調換方向。
死者身著和服,腰帶解開著。樣子非常自然,沒有施加暴力解開帶子的跡象。而且,腰下還鋪著兩條折起的褲權,顯然是具有特有細心的女人鋪的。四、店內物品沒有被動過的痕跡,也沒有缺少任何東西,因此,可以斷定,這不是一起盜竊案,應歸結為男女關係問題。五、所有罪犯,幾乎沒有例外,都想使人遲一點發現。可是,一旦放出煤氣,那種特有的臭味會使人立刻發現。這是普通的常識。如果殺人後不放出煤氣,那隻有等到傍晚招待員上班時才會發現。為什麽要把人勒死後,再放出煤氣?根據上述種種情況分析,罪犯很可能是真子的熟人。
搜查第一科長認為,這是一起惡性殺人案件。征得玉村刑警部長同意,成立了一個特別搜查總部,並用電傳通知誓視廳所轄各警察署,要求大家配合偵破此案。
當天下午5點20分,上邊所述的四個男人之一木田勝行來到澀穀警察署,報告了他們幾人一塊喝啤酒,把福本真子抬回去放在四張椅子上,然後兩兩分別回家的情況。他說話時表情自然,看上去象個本份的年輕人。雖說與守屋君介紹的多少有些不同,大體上是可信的。
玉村刑警部長命令說:“在不驚動那四個人的前提下,立即開始全麵搜查。”他指出,被害者的周圍情況——酒店的經營情況,經常出入的商人以及以前曾用過的招待員,被害者的熟人,酒店的知情者,那四個男人走後,出入酒吧的目擊者,有無過往行人聽到過哀鳴或異常的動靜等,是本案的搜查關鍵。於是,20名刑誓分為十組,分頭開始調查。
到4月1日為止,查明了以下情況:
被害者福本真子,原籍神奈川縣三畸盯,1958年高中畢業,依靠東京中央區日本橋的伯母家支助,來到東京,就職於歌午伎座服務公司,在經營辦公室當辦事員。此人在校學習時,成績優秀,擅長珠算。她工作負責肯幹,加上年輕美貌,倍受人們賞識。不久,與同室的主任金木春夫發生兩性關係並準備結婚。由於父母強烈反對,忍痛斷了這個念頭。由於工資低,於昭和35年4月退職轉到港區芝大門的“維娜斯”酒吧間當女招待。
在那裏,結識了不少男子,漸漸開始墮落。四個月後,到港區芝新堀町的“憩”酒吧店當結帳員,喜歡打扮,已成為一個不顧節操的女子。由於她無節製的揮霍,加上男女關係方麵的勾心鬥角,在那裏幹不下去了,又辭職到中央區銀座七丁目的“鬆平”酒吧間。
直到遇害時為止,住在那裏的公寓裏。牧元律師知道真子的多情,正當他想方設法接近她時,“日向”酒吧間拍賣,真子也打算自己經營,牧元便拿出100萬日元買下這個酒吧間,送給真子。從此以後,二人整天混在一起。
乍看起來,她談吐高雅,氣度不凡,從不與粗俗之輩為伍,實際上,她對金錢的欲望超過別人幾倍。隻要能獲得可觀的金錢,她不問對象,都會獻出潔白細嫩的肉體去尋歡作樂。有七名男人與她保持著經常的來往。但通過調查,他們當時都不在現場,說明他們都不是作案者。
酒店有一名男招待和一名女招待,真子作為經營者,既不能喝酒,又不願與平常男人交往,動輒出門在外,所以酒店生意很不景氣。牧元律師這個經濟後援人也常常叨叨不滿,但最終還是硬著頭皮,拿出錢補貼店裏虧空。
樓上,有演員排練嚐印刷所和劇團事務所,出入人員頻繁,並時常有工作人員晚上留宿在那裏,真子也時常上劇團去玩耍。“日向”酒吧的後門緊挨著通往二層的樓梯。
如果當晚有人留宿在二樓,就有機會看到真子喝醉被抬回店裏的一幕。通過調查,證明發案當晚沒有人住在上麵。
調查中,得到另一線索。真子是劇作家林田實的情婦。為了討取他的歡心,她把全部身心都獻出去了,而且還支付他的生活費。然而,林田卻另找了一個年輕漂亮的戀人,叫上田菅子,19歲,她一心想當演員。近日,真子知道了這件事,愛戀變為憎恨。她常常指責他,有時使他下不了台。因此,林田君也有殺掉真子的動機。
發案當晚,“日向”酒吧的顧客共有13人,都是老主顧。經過一一核實,他們當晚都不在作案現場,所以,也不可能是作案者。
由於真子是個無視節操的單身女招待,常年輾轉在外,並且所幹的都是暗地裏的事情,給調查帶來了重重困難。牧元律師對真子無可奈何,他也知道她與許多男人保持有關係,但每月照樣硬著頭皮為她掏幾萬日元。一提與她分手,她就追到律師事務所哭鬧,使得他進退維穀。所以,他也有殺害真子的理由。因此,有必要查清牧元律師的行蹤。
男招待員吉田君,是港區新掘町商店的店員,他在這個酒吧打零工,有商店雇主的證明,當時他不在現常這個酒吧以前的雇員隻有一人,叫田瀨一男,20歲,因與同店女招待信原純子發生過兩性關係,被解雇。之後,他在家裏遊手好閑,沒有工作。發案那天晚上,他沒在家裏,有仇殺的嫌疑。
上述調查的思維過程,逐漸向事實真相靠近。它包含著下述推理:①三段論第一格凡發案不在作案現場的人不可能是作案者;與真子保持經常來往的7個男人,發案當晚“日向”酒店的13個顧客和男招待吉田,都是發案時不在現場的人;所以,這21人都不可能是作案者。
②三段論第一格
凡具有作案動機的人都有作案的嫌疑;
林田君因真子有時使他下不了台而有作案動機,牧元律師由於真子與許多男的保持關係,而與她分手又進退維穀,也有作案的動機,田瀨一男因被解雇而懷有仇恨;所以,林田君、牧元律師、田瀨一男都有作案的嫌疑。
從3月30日起,刑警們花了兩天時間,在“日向”酒吧前麵撒下了人馬,查詢從早晨5點到7點路過這段地區的行人,終於得到一條線索。在港區芝浦的茅場工業公司工作的白井三郎回憶說:“我每天早上六點經過這裏去公司上班。那天,從‘日向’酒吧路過時,聽見有男人的說話聲和女人的呻吟聲。我停下來,側耳聽了一會兒,又沒動靜了。
我以為是男女顧客喝酒調情,沒太留意就過去了。”經查實,他的確是每天在這個時間去上班,所以,初步斷定,他的話是可信的。
屍體解剖和化驗結論與白井提供的線索一致,犯罪時間可以認定在29日6點左右。5點前後,4個男人把她抬進屋子,一小時後被勒死。這段時間成為偵查的重點。警方認為,這樁殺人案或是性變態者所為,或是癡情殺人,或是仇殺,隻有這三種可能。衣服、腰帶、樣子非常自然,沒有任何暴力跡象,顯然是自己解開腰帶、脫下褲權,並仔細折起鋪在腰下的。因此,應是一起癡情殺人案。推理如下: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是性變態者所為,或是仇殺,衣服腰帶不可能那麽自然,自己解下腰帶,脫下褲衩,並仔細折起鋪在腰下;經查,衣服、腰帶非常自然,顯然是自己解開腰帶,脫下褲衩,仔細折起鋪在腰下;所以,不是性變態者所為,或是仇殺。
②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或是性變態者的所為,或是仇殺,或是癡情殺人;不是性變態者所為,不是仇殺;所以,是癡情殺人。
真子在歌午伎座工作時的戀人金木君,現在已有家室,估計他作案的可能性不大。
據招待吉田一男和信源純子的口供,他們在出事當天夜裏零點左右離開“日向”酒吧,乘出租車去過麻布天現寺橋。純子與原來的戀人田瀨一男事前有約,田瀨和他的朋友早在那裏等候。他們四人一起乘車開往芝新掘町,吉田在自己家附近下車回家,純子和田瀨等三人一直開到港區金杉橋“風箏”旅館,聊了一會兒,田瀨的朋友先走了。田瀨和純子留宿在那裏,睡到早晨10點多。旅館可以為他們作證。
林田君當晚與那位想當演員的年輕女子同居,所以,也有不在現場的證明。牧元律師自稱那晚沒幹什麽,在家睡覺,家裏人可以為他作證。他家的女仆行山美子回憶說,29日6點50分,住在新宿的野田君打來過電話,牧元當時還沒有起床。野田君是電影院的職工,他和美子提供的證詞相同。
這樣一來,從5點開始,詳細了解老板娘醉倒、睡在酒座的人隻剩下4名了。搜查總部通過分析木田和守屋的供詞,首先對他們二個開始了偵查。守屋君和豐田君同路,一起乘車先到守屋的住處,然後豐田從那裏一個人回家。木田和上村兩人先到木田家,木田約5點10分到。上村從那裏坐出租車回新掘町的公司宿舍,最遲在5點30分左右到家。
而作案是在六點前後。四個人都有可能再返回去調戲真子。於是,對四人分別作了調查。
守屋君的家裏人證實說,他是五點半回來,並且還有鄰居同他打過招呼。他又是真子在買賣上的競爭對手,從心理上講,他對真子確實沒多大興趣,基本上可以排除對他的嫌疑。
豐田那天早上沒回自己的家。他說守屋君喝多了,他特意把守屋送回家裏。之後,他去池袋。他母親在那裏開了個店,妻子也在那裏幹活;他一直在那裏睡到傍晚。他母親和妻子也都為他出證,說他是六點前後回來的。家庭成員的證詞往往不可輕信。隻是從他說話的神態上看,有一些真實感。查到了出租車司機,他也證實兩人乘過車。這樣,這兩人的嫌疑都被衝淡了。
木田和上村一起走回自己的家,然後,上村坐出租車回去。這是最初的交代。而上村自己說是走著回家的,過六點才躺下。對這一說無人證實。上村這個人素來品行不端,倒賣過淫穢照片,曾被捕過。人們多數反映他性格粗暴,令人琢磨不透。偵查人員采取正麵攻勢,對其訊問。他自稱那天喝醉了,根本不是罪犯。答話中也沒有什麽破綻。從調查者的直覺看,他也不象真正的罪犯。
木田自幼亡父,由母親一手拉扯成人。他又是長子,在家倍受溺愛、嬌慣,喜歡自作主張,但近鄰的評價還算不錯。對他家裏人母親、姐姐夫婦和一個傭人逐一盤問,都證明說,他早上五點才回來,在家躺了一整天。他在附近幾家酒吧都有欠款,合計1.2萬日元。他有錢就去揮霍,花光了再向母親討,家裏人為此傷透了腦筋。傳說他有多個情婦。
昭和36年11月的一個深夜,他把一名19歲的女傭人拖進墓地,推倒後,兩手卡住其脖子,施以暴行。後來私下和解,才免予起訴。從木田家到“日向”,如果快走,隻需八分鍾。
因此,他有返回酒店、強奸殺人的獨特條件。
在對這四個人的調查過程中,配合最好的是木田。他主動反映情況,還對另外三人作了介紹。從表麵上看,他也不象是罪犯。案情實在撲朔迷離。
早晨六點鍾,對酒吧店來說,相當於深夜,平常人根本不會來訪。真子醉酒,一人睡在店裏,如果不是出於偶然,除那四個人外,其他人是無法知曉的。所以,還是應該在這四人中尋找作案者。推理如下。
①否定前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
隻有是知曉真子酒醉後獨自一人睡在店裏的人才可能作案;其他人不可能是知曉真子酒醉後獨自睡在店裏的人;所以,其他人不可能作案。
②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作案者或是其他人,或在這四個人中;
作案者不可能是其他人;
所以,作案者在這四個人中。
4月1日,警視廳科學檢驗所通過對被害者陰道內殘留物的分析化驗,送來了報告。
被害者是O型血,但查出了A型和B型血液的分泌型精液。A型較強,B型較弱。B型至少經過了10個小時的時間。
牧元律師的血型為B型,據稱他們在28日下午3點發生過性關係。對真子其後行蹤調查結果表明,到死亡為止,沒有發現與其他人發生過性關係的跡象。所以,可以斷定,犯人是A型血液持有者。
血液分為分泌型和非分泌型兩種,非分泌型血液的人,其精液、陰道液及唾液等分泌液,如果根據血液來化驗,往往與其血型不一致。這是由於分泌液中的型質不能充分體現出來。實際上,非分泌型的人極少。而分泌型的人,其分泌液與血型百分之百一致。
於是,偵查人員決定采集這四個人的唾液。如果誰是作案者,他就應該有所反應。經化驗,判明木田勝為分泌型A型血,說明他是重點嫌疑犯,推理如下:當且僅當其分泌物化驗為分泌型A型血,才能說明他是重大嫌疑犯;現已查明,木田勝的唾液化驗為分泌型A型血;所以,木田勝是重大嫌疑犯。
經過反複較量,木田勝終於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經過。
“那天,把真子放好後,就離開“日向”往回走。一邊走,一邊想起了醉酒的老板娘,於是和上村商量,再回去找老板娘玩一會兒。上村說:‘算了,今天太累,回家吧!那種女人,隻要有錢,什麽時間她都行。你可千萬別胡來,她有後台,是不吃你那套的?’我5點10分左右到家,在被窩裏翻來覆去睡不著。心想,上村自己也許要去找她,才故意和我說了那番話。越想越躺不祝回屋時,母親醒了,嘮叨了幾句又睡著了。我悄悄溜出門,7點前回家,又鑽進被子,家裏人根本沒發現。
我從“日向”酒店後門進去,老板娘正在熟睡。她曾說我有男子漢氣,對我頗有好感,我認為她不會拒絕的。我搖了搖她,叫了聲老板娘。她聽說隻剩下我一個,一下子坐起來,抱住我,同我接吻。對我說:‘聽話,今天算了吧,我最近剛作過人工流產。’她坐起後,椅子空出來,我隨手拉過一把,在她對麵坐下,不斷向她哀求。她大概以為逃脫不掉了,就說:‘還男子漢呢,真拿你沒辦法’。說著動手解開衣帶。可能是我的動作太粗魯,她害伯了,她突然一把推開我,用皮帶朝我打來。我當時真的發暈了,心想她騙了我,我不能饒她,就一把奪過皮帶,卡在她脖子上。當我清醒過來時,一切都晚了。聽說通過精液能判別出血型,就用毛巾擦掉了所有痕跡,又劃著火柴檢查了一遍。”
說到這裏,屍體陰毛有焦痕之謎解開了。最後隻剩下煤氣一事。經專家們分析,確認是木田逃跑時絆在煤氣膠管上,使煤氣管頭脫落所致。實驗結果也證明確是如此。
至此,老板娘被絞殺一案,終於大白於天下。  16.護士長觸電死亡之謎
  
  1982年元月22日晚,某市醫院保衛科報告公安局,該院高幹病房女護士長方某在家熨衣服時不幸觸電死亡,要求勘驗現場和屍體。
據死者丈夫、醫院電器助理工程師周某說,當天11點50分,他和方某帶著三歲女兒下班回家,下午一點鍾左右吃完午飯上床休息。2點40分,周某帶女兒去上班,行前鎖好了院室兩道門;方某仍在家中睡覺。五點半,周某回家,發現方某因熨衣服不幸觸電死亡,仰臥在地。死者衣服整齊,腳穿塑料拖鞋,右手抓著電熨鬥提梁,放在右胸部,插頭仍與電源接著。周某急忙找來鄰居邱某,邱某所見情況與周某相同。二人趕忙把方某送進醫院。據醫生講,方某到醫院時已死,但為了安慰生者,仍進行了搶救。現場勘查:方家獨門獨院,院內僅一住室一盛雜物小屋,院室兩門各有暗鎖,前臨一條行人來往繁雜的馬路。現場內無任何扒、滑、撬、砸等暴力痕跡,家中財物無丟失。所用電熨鬥外表有1.5伏感應電,熨鬥成分為鐵鎳鉻等元素。住室地上別無其他帶電物。屍體檢驗:死者左腳心有5×2.5厘米生前電擊傷一處,該處附著物經光譜分析為銀離子。屍體外表、內髒無暴力損傷,無病變,無毒物、藥物反映。眼球瞼結合膜、齒齦粘膜、心肺表麵均有出血點、出血斑以及心血不凝、其他內髒淤血等窒息征象。胃內食物外形無變化。死者是共產黨員,性格開朗,上進心強,群眾關係好,死前還替別的同誌連值兩個夜班。
群眾對方某之死議論紛紛,表示懷疑。
事實是否真的如周某所說是因觸電不幸死亡呢?死亡的原因表現為一個選言判斷:或死於暴力(槍殺、刀殺、棒殺、扼殺等),或死於中毒,或死於藥物過量,或死於疾病,或死於電擊。對此,偵查人員逐一進行了分析推斷。由現嚐屍體上無任何暴力、掙紮痕跡,死者穿著整齊,得知方某不是死於暴力;由屍檢體內無毒物反映,得知方某不是死於中毒;由體內無任何藥物反映,得知方某不是死於藥物過量;由體內無任何病變,得知方某不是因病死亡。根據以上分析,進一步推知方某很可能是死於電擊。又由方某左腳心有生前電擊傷,得知她生前受過電擊;由方某體表、內髒多處有明顯窒息征象,得出方某是死於電擊的結論。推理如下: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方某是死於暴力,則現嚐屍體上必有暴力、掙紮痕跡;經查,現場和屍體上無任何暴力、掙紮痕跡;所以,方某不是死於暴力。
②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死於中毒,則體內必有毒物反映;屍檢表明,屍體內無毒物反映;所以,方某不是死於中毒。
②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死於藥物過量,則體內必有藥物反映;經查,方某體內無任何藥物反映;所以,方某不是死於藥物過量。
④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死於疾病,則體內必有病理反映;經查,方某體內沒有病理反映;所以,方某不是因病而死。
⑤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方某或是死於暴力,或是死於中毒,或是死於藥物過量,或是死於疾病,或是死於電擊;經分析,方某不是死於暴力、中毒、藥物過量和疾病;所以,方某是死於電擊。
⑥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方某身上有生前電擊傷,並且有電擊達到使其窒息的征象,那就可以證明,方某是死於電擊;現已查明,方某左腳心有生前電擊傷,並且在其體表、內髒多處發現有明顯窒息征象;所以,方某死於電擊無疑。
已經肯定了是電擊死亡,那麽,就有三種可能性:或者是不慎觸電,或者是自殺,或者是他殺。不慎觸電的可能性又有兩種:或者是熨衣服時不幸觸電,或是行動不慎踩上帶電物。由電熨鬥外表既無可致人死亡的強電流(僅1.5伏)所含物質也與電擊傷附著物不同(前者無銀,後者有銀),電擊傷又在腳心,得知方某不是在熨衣服時不幸觸電;由方家地上沒有別的帶電物,方某穿著絕緣的塑料拖鞋,得知方某不是因行動不慎踩上了帶電物。這就完全否定了不慎觸電的可能性。由方某上進心強,接連替別人值了兩個夜班,沒有任何自殺的跡象,得知方某肯定不是自殺。爾後,又進一步推出方某是他殺的結論。
由方某死後拿電熨鬥,推出現場是偽造的,偽造現場的目的是為了掩蓋罪行。又由方某在被害時沒有反抗,推出她是在熟睡中被害的。推理如下: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是方某在熨衣服時不幸觸電,那麽,電熨鬥外表必帶有可致人死亡的強電流,所含物質必與電擊傷附著物相同,電擊傷必在身體上部;經查,電熨鬥外表沒有可致人死亡的強電流(僅1.5伏),所含物質與電擊傷附著物不同(前者無銀,後者有銀),電擊傷不在身體上部,而在腳心;所以,方某不是在熨衣服時不幸觸電。
②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因行動不慎踩上了帶電物,則方家地上必有其他帶電物,方某穿的鞋必不絕緣;經查,方家地上並無其他帶電物,方某穿的是絕緣的塑料拖鞋;所以,方某不是因行動不慎踩上了帶電物。
③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自殺,則事先必有自殺的跡象;經查,方某性格開朗,上進心強,接連替別人值了兩個夜班,沒有任何自殺跡象;所以,方某不是自殺。
④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方某或是不慎觸電,或是自殺,或是他殺;經分析,不是不慎觸電,不是自殺;所以,方某是他殺。
⑤三段論第一格
凡死人是不能拿東西的;
方某拿熨鬥前已是死人;
所以,方某是不能拿東西的。
⑥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不能拿東西卻拿了東西,說明是假象,現場是偽造的;方某不能拿東西卻拿了東西;所以,是假象,現場是偽造的。
⑦肯定後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
隻有神誌不清時別人加害才不會反抗;
方某在別人加害時沒有反抗;
所以,方某在別人加害時是神誌不清的。
⑧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一個人神誌不清或者是由於醉酒,或者是由於疾病,或者是由於藥物,或者是由於熟睡;方某一沒飲酒,二沒有疾病,三沒有藥物反映;所以,方某是在熟睡時被加害的。
那麽,凶手是誰呢?根據勘驗現場獲取的證據和前述推理所得的結論,偵查人員給凶手畫了像:對方家情況非常熟悉,能以合法形式出入方家,懂電學,有電器零件,具備作案的時間或動機。隻有具備上述諸條件的人,才是凶手,不具備上述條件之一,就不是凶手。為了縮小偵查範圍,偵查人員作出了一個選言判斷:或者是外部人作案,或者是內部人作案,並分別進行了考查。
先假設外部人作案:一、如果確如周某所說,當天下午他是鎖好了門去上班的,而方某又一直睡覺,沒有外出,那麽,凶手隻有通過非法手段才能進入現場,並留下暴力痕跡。
可是,現場上沒有任何扒、滑、撬、砸痕跡,財物亦無丟失,所以,可以排除外部人在這種情況下作案。二、如果在周某走後,方某因事外出,回來忘記鎖門,又上床睡覺,那麽,凶手便可趁機潛入作案,並可能在現場不留下暴力痕跡。但是,這就要求凶手不但必須具備作案的必要條件,而且必須恰遇方家忘記鎖門的巧合機會。偵查人員分析,外部人需要在如此複雜條件下作案的可能性也不大。經過反複查證,也沒有發現這類線索。
既然外部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小,那麽,內部人作案的疑點自然加大。內部人作案,方某家裏隻有丈夫和一個三歲女孩,孩子不可能作案,所以,如要作案,隻能是周某。
如果周某是殺人犯,他就必須具備作案的條件、時間和動機。
作案條件:一、此案要求凶手必須具備電學知識和電器零件。周是電器助理工程師,家中和工作室都有電器零件。所以,他具有這方麵的作案條件。二、此案要求現場不留任何暴力痕跡。周是自家人,有開門的鑰匙,完全可以作到自由出入現場,作案後不留下暴力痕跡。所以,他具備這方麵的作案條件。作案時間:根據消化規律,正常人(方無胃病)飯後一小時開始消化。方在一點左右吃飯,死時胃內食物無變化。所以,方死亡時間應在兩點鍾左右。再推,既然方死在兩點鍾左右,隻有此時在現場的人才有作案時間,周從上午11點50到下午2點40分一直在凶殺現常所以,周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經查,周某作風不正,長期與本院女化驗員鍾某通奸,並曾向鍾表示,要除掉方某,與鍾結婚。據此,說明周有作案動機。
既然方某死時周某一直在作案現場,這就足以排除是外部人潛入作案的可能性。周某既有作案條件和時間,又有作案動機,並且可以排除外人潛入室內作案的可能性,這就完全可以肯定周某是殺人凶手。
究竟周某是一人作案,還是兩人合謀作案,尚不能肯定。如果有人與周合謀作案,則必是與周關係密切而與方有利害衝突的人;鍾某與周某關係密切(通奸)而與方某有利害衝突(欲與周某結婚);所以,鍾某有合謀作案之可能。如果鍾某參與合謀殺人,則鍾某在殺人前必與周合謀或殺人時在現常但是,經查證,鍾某不但沒有參與合謀而且早在元月21日就已回家探親,無作案時間,所以,鍾某不可能參與合謀殺人。
這一段思維過程,既嚴密又正確,是破案的關鍵。它是由以下環環相扣的推理構成時,①充分條件假言易位推理如果當天下午周某是鎖好了門去上班的,而方某一直睡覺,沒有外出,凶手是通過非法手段進入現場的,那麽,必然在現場留下暴力痕跡;所以,如果沒有在現場留下暴力痕跡,那就不可能是,當天下午,周某鎖好了門去上班,而方某一直在睡覺,沒有外出,凶手是通過非法手段進入現場的。
充分條件假言易位推理是前提為充分條件假言判斷的假言易位推理。其前提是一個充分條件假言判斷,其結論是這個假言判斷改變了質,並且把前後件交換了位置的充分條件假言判斷。其邏輯形式是:如果p,則q;所以,如果非q,則非p。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外人潛入室內作案,不但要具備作案的各種必要條件,而且必須恰遇方家忘記鎖門的巧合機會,那麽,外人潛入室內作案的可能性就很小;外人潛入室內作案,不但要具備作案的各種必要條件,而且必須恰遇方家忘記鎖門的巧合機會;所以,外人潛入室內作案的可能性很校③選言肢絕對窮盡的或然式選言推理或者是外人潛入室內作案,或者是家裏人作案;外人潛入室內作案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家裏人作案的可能性極大。
④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作案時間周某一直在作案現場,那就足以排除外人潛入室內作案的可能性;經查,作案時間周某一直在作案現場;所以,足以排除外人潛入室內作案的可能性。
⑤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
當且僅當外人作案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排除,女孩不可能作案,並且周某既有作案的時間和條件,又有作案的動機,那麽,周某是殺人凶手無疑;經分析,外人作案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排除,女孩不可能作案,且周既有作案的時間和條件,又有作案的動機;所以,周某是殺人凶手無疑。
根據以上推斷,公安機關依法將周某拘留,並連夜審訊。在無可辯駁的事實麵前,周某隻得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原來,周犯自1981年春與鍾某勾搭成奸後,便產生殺妻惡念,企圖與鍾成婚。1982年元月22日午休後,周於2點10分起床,見方仍在熟睡,便躡手躡腳到院內小屋取來導線和一塊白色金屬片,將金屬片折為兩半,分別與兩根導線相接。
然後,把方左腳襪子扒至腳弓處,將一塊金屬片插在襪子和腳弓之間,另一片安在方的右手腕內側,接通了電源。這時,方全身痙攣,不到20秒鍾即死亡。接著,他又把方抱到地下,偽造了現常2點40分到醫院上班,並把殺人用的導線和金屬片扔在醫院鍋爐內燒掉。5點半鍾回家,演出了那場搶救方某的假戲。根據周某的交待,公安機關又從方某右手腕內側提取附著物作光譜分析,結果與左腳心附著物相同,也是銀離子。這與周把金屬片折為兩半的交待完全吻合。
至此,全案真相大白。
17.謀殺親生兒子案
  
  1974年10月27日,××市工人孫××、胡××在市九圩港閘外挖泥時,發現江麵上有一浮動著的麻袋,扒開一看,內裝一具屍體。市局偵查人員聞訊後立刻趕到現常勘查結果如下:發現屍體的位置在南通市勝利公社與南通縣平南公社交界處,周圍已無任何可取的痕跡。屍體用兩隻舊麻袋對合包裝,麻袋中間還用草繩紮了一塊5公斤多重的雙料紅磚。死者男性,裸屍,發育良好,手腳環曲一團,屍體己開始腐敗。傷害集中在頭麵部、頸部及兩手臂掌等處,樣子像菜刀砍傷,創麵很亂,縱橫交錯。創傷深達顱骨,砍斷了頸椎骨,下頜骨,麵目已模糊不清。初步結論為凶殺後遺屍,這裏不是第一現常推理如下:①三段論第一格凡死者多處被砍傷的案件都是凶殺案;此案死者多處被砍傷;所以,此案是凶殺案。
②三段論第二格
凡凶殺案因大量出血第一現場肯定有大量血跡;發現屍體的地方沒有大量血跡;所以,發現屍體的地方不是第一現常接著,法醫對屍體進行了全麵的剖解檢查,鑒定如下:死者身長142厘米,根據牙齒及發育判斷,年齡在15歲左右,損傷集中於頭麵部及頸部,總共達64處之多。從創傷看,致死工具應屬口麵較寬、刀麵較銳的菜刀之類凶器。根據屍體入水後腐敗程度及胃內尚未消化盡的食物推斷,死者在進食後4小時左右被害,投入江中毀屍滅跡的時間約在22日左右;胃內有尚未消化的山芋皮、山芋塊、青菜和大米粒等食物。
偵查人員根據20日至27日的小汛九野港閘管所沒有開閘放水從而排除了屍體從閘內浮出的可能性。這是運用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得出的結論:如果20日至27日沒有開閘放過水,那麽,屍體就不可能從閘內浮出;經查,22日至27日沒有開閘放過水;所以,屍體不可能從閘內浮出。
偵查人員對兩隻裝屍體的舊麻袋再次進行了仔細檢查,發現麻袋上有兩塊補釘,用的是蘆菲花布。這種布是南通地區的土產,使用的地區範圍很小,僅市郊及鄰近幾個縣有。
麻袋角內還留有少量玉米胡須、稻穀殼、麥皮、炭屑等。據此,偵查人員認為,此案屬於仇殺的可能性較大,死者是農村人,凶犯家住市郊或離市郊最近的南通縣。因為死者才15歲左右,一般不會攜帶貴重物品單獨行動,即使帶有物品被搶竊殺害,罪犯作案後為了迅速潛逃,亦無需將死者衣服剝光,再用麻袋包裝投入江中毀屍滅跡,所以,不大可能是謀財害命。各公社和派出所都未接到報告有與死者年齡相仿的男孩失蹤,所以,也不可能是政治謀殺。推理如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年齡不大,並且衣服被剝光,裝入麻袋投入江中毀屍滅跡,那就不是謀財害命;經查,死者15歲左右,衣服被剝光,裝入麻袋,投入江中,毀屍滅跡;所以,不是謀財害命。
②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係政治謀殺,死者家屬肯定四處尋找或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經查,20號以來,各公社和派出所都未報告過有與死者年齡相仿的男孩失蹤;所以,不是政治謀殺。
③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或者是謀財害命,或者是政治謀殺,或者是仇殺;經分析,不是謀財害命,也不是政治謀殺;所以,是仇殺。
根據死者胃內未消化的食物和包屍用麻袋角內留有玉米胡須、稻殼、麥皮、炭屑等物,判斷凶犯和死者可能住在農村;又根據麻袋上的蘆菲花補釘,判斷凶犯很可能住在市郊或緊靠市郊的南通、海門、啟東三縣(因為這種土布的織造、使用範圍隻在這幾個地方);再根據拋屍地點距周圍各地的遠近,又把偵查範圍縮小到市郊三個公社和南通縣的兩個公社。推理如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胃內有山芋皮、山芋塊、青菜和大米粒等食物,並且包屍的麻袋內留有玉米胡須、稻殼、麥皮、炭屑等物,那麽,死者和凶犯很可能住在農村;經查,死者胃內有山芋皮、山芋塊、青菜和大米粒等食物,包屍的麻袋內留有玉米胡須、稻殼、麥皮、炭屑等物;所以,死者和凶犯很可能住在農村。
②推理同上
如果裝屍用的麻袋上的補釘用的是蘆菲花布,那麽,凶犯可能住在市郊或緊靠市郊的南通、海門、啟東三縣;經查,裝屍用的麻袋上的補釘用的是蘆菲花布;所以,凶犯可能住在市郊或緊靠市郊的南通、海門、啟東三縣。
根據以上分析,市局及時印發了《關於請速協查無名屍體的緊急通報》和《關於尋找無名屍體下落的幾點要求》,發動群眾,進行排查。很快,報來了一個個線索:死者與校學生徐××像貌相似;南通市唐闡毛毯廠女工提供,死者與蘆經公社勞改釋放犯何珍的15歲男孩徐××像貌差不多,現已好多天不見徐××的下落;而他的母親何珍情緒反常;蘆經公社社員提供,何珍曾在10月22日深夜與一個中年人拉著用塑料布覆蓋的板車,鬼鬼祟祟地向九圩港方向走去。請新華二隊隊長、社員和徐××所在學校班級的老師一起辨認屍體,大家都說,從身材、年齡、臉型、頭發、眼睛和嘴等方麵看,都像徐××。
根據上述線索,運用一個簡單枚舉歸納推理,不難得出,死者可能是徐××,其母何珍可能參與凶殺。這個結論具有或然性,在沒有得到充分證明之前僅僅是一個偵查假設。
為了不打草驚蛇,偵查組決定,由新華二隊隊長紀××正麵接觸何珍。問他兒子怎麽好多天不見,回答說到平潮學手藝去了。紀隊長說,有人揭發他過去在學校所犯的錯誤,讓他把兒子叫回來談談。第二天,她家果然來了個孩子。紀隊長一聽聲音,覺得不對。
經仔細打量,感到徐××沒有這麽胖,於是就問孩子:“你出去這麽多天,還記得我叫什麽名字嗎?”一句話,問得孩子目瞪口呆。哪有本隊的學生不知道隊長姓名的?紀隊長心裏一下有了底。紀隊長區別真假××,用的是三段論的區別格:凡本隊的學生都知道隊長的名字;這個男孩不知道隊長的名字;所以,這個男孩不是本隊的學生(即這個男孩不是徐××)。
市局接到報告後,立即派出刑偵技術人員來到何珍家,一麵找何珍及其女兒徐×分別談話,一麵勘查她家住宅。這是座新造的朝南瓦屋。靠東房的窗外放有一張用溝岸草和麥秸草編成的舊帳壁。請社員辨認,這張帳壁是從徐的舊宅拆遷來的。掀開帳壁,發現內側橫條上有幾滴噴濺性血跡。在東房靠東壁的份伢兒窩上放有舊棉絮一條。打開觀察,發現有新被撕剝的痕跡三處,在尚未被撕剝的部位仍有多處被沾染的血跡。窩內有被撕壞的雙幅老灰色藍條布舊被單一塊,上有尚未洗淨的大片血斑。在櫥房的灶麵上發現圓頭菜刀一把,刀口呈鋸齒狀缺損,櫥房內灶角處有灰色袖管一隻,袖管上沾有擦拭血跡。
何珍的舊宅在糧機廠後麵,單獨一院,住宅背麵環溝,僅有一小橋與糧機廠相通,室內物件都已搬到新宅。走進徐××的住房,在已拆除的原鋪位周圍,發現有廣泛性的噴濺血跡,灰白牆麵上有廣泛的被鏟過的鍬痕,地麵上也有被鏟過的高低不平的痕跡,在新鏟痕跡周圍,仍留有血跡。經在何珍住宅北邊溝內打撈,撈出被撕壞的老灰色藍條布舊被單一塊,上麵沾有大量血跡,經與從何珍東房伢兒窩內取出的被撕壞的老灰色藍條布舊被單一塊進行比較,兩者質量、條紋、縫線完全符合,完全可以得出結論,殺人的第一現場就是何珍的舊宅,何珍就是重大嫌疑犯。推理如下:如果在何珍舊宅中有大量血跡和新鏟痕跡,並且在徐住宅北邊溝內打撈出被撕壞的沾有大量血跡的一塊老灰色藍條布被單與從徐東房伢兒窩內取出的被撕壞的老灰色藍條布舊被單質量、條紋、縫線完全一致,那麽,足以說明,殺人的第一現場就是徐的舊宅,何珍就是殺人的重大嫌疑犯;經查,在何珍舊宅中發現有大量血跡和新鏟痕跡,並且,在徐住宅北邊溝內打撈出被撕壞的沾有大量血跡的一塊老灰色藍條布被單與從徐東房伢兒窩內取出的被撕壞的老灰色藍條布舊被單質量、條紋、縫線完全一致;所以,足以說明,殺人的第一現場就是徐的舊宅,而何珍就是殺人的重大嫌疑犯。
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根據這個推斷,經批準,偵破小組對何珍進行拘留審查,連夜突審。何珍還想抵賴:“世上哪有親娘殺親生兒子的?我隻是逼走了兒子,因為無法尋回,才花錢騙來一個與他相仿的孩子頂替。你們不信,以後他會回來的。”預審員出示部分罪證,她才瑟索起來。恢複常態以後,又施一計,裝出痛心疾首的樣子,哭喪著臉說:“我錯了,我有罪,我本想用刀嚇唬嚇唬他,哪曉得他要奪刀殺我,我一急之下,失手將他殺死了。”顯然,她還在步步為營,且戰且退,進行頑抗。
針對她的狡辯,預審人員不慌不忙,提出質問:“如果你是想嚇唬他,那就不該殺死他;如果你是失手將他殺死了,也不該對他連砍60多刀,並毀屍滅跡。現在,你不但殺死了他,而且連砍60多刀,使人看不清麵容,毀屍滅跡,這不是故意殺害又是什麽呢?”預審人員的質問,有理有據,一針見血,十分有力量,使得何珍無言以對。它包含著兩個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①如果僅是想嚇唬嚇唬他,那就不該把他殺死;你把他殺死了;所以,你不是僅想嚇唬他。
②如果是失手將他殺死了,那就不會對他連砍60多刀,並毀屍滅跡;你對他連砍60多刀,並毀屍滅跡;所以,你不是失手將他殺死了。
在確鑿的證據和無可辯駁的事實麵前,何珍不得不供認了作案的全過程:她勞教釋放回家後,經常與陳××通奸(她丈夫仍在勞改,刑期未滿)。由於兒子徐××的反對和幹涉,便懷恨在心,為了達到長期通奸的目的,她夥同奸夫,在女兒徐×幫助望風的情況下,殺害了親生兒子,並於10月22日晚和陳××一起拉著板車到九圩港闡橋,將屍體拋入江中。經審問陳××和徐×,他們都供認不諱。至此,案情大白。  18.“六一二”碎屍案
  
  ××年6月12日,在××市南郊護城河內遊泳的三個少年,發現了一個內裝一顆已被敲碎變了形的女人頭的塑料袋。同日晚上9時半,一個小學生在邁皋橋的雙塘內捉青蛙時摸到一隻腳。偵查活動遂立即展開。經技術部門鑒定,確定了這屍塊是同一女人的頭和腳。同一天,白下區一位清潔工人在清理小火瓦巷廁所時,發現一塊帶肉的骨頭堵住了糞車出口,原來是女人的左膝蓋骨。又經過八天,共找到肉骨49塊,約占全身2/3,大體上拚成了一個女人的形狀。除此之外,還查獲了裝人頭的塑料袋一隻,毛巾條,舊棉絮以及附在棉絮上的一塊黃豆大的紅布和數根雞爪形的寶藍線等十項物證。
首先,偵查人員確定了案件的性質,認定是一起凶殺案。因為是殺人碎屍,又拋屍滅跡。
這是一個第一格三段論:19.“六一二”碎石案凡死者屍體被碎化、拋屍滅跡的案件都是凶殺案;此案死者全身被肢解,碎化了數十塊後被拋棄;所以,此案是凶殺案。
確定了案件性質,就確定了偵查方向,縮小了偵查範圍,為深入進行偵查開辟了路子。
從被害者頭骨被敲碎,拋在南郊,大部分屍塊拋在北郊,乳頭、陰部被剪刈,手腳插在塘邊泥土內,說明罪犯是為了使人分辨不出是什麽肉,是什麽人的肉,找不到被害者;以達到滅跡的目的。很可能是一件奸情凶殺案。從發現屍塊的現場情況看,除人頭在城南郊外,其他現場分布在新街口、鼓樓、中央門至邁皋僑一線。經過對分布在這個區間的373個廁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繪製了分布圖,發現拋有屍塊的五個廁所都遠離汽車站,均在由南向北前進方向的右側。北郊發現屍塊的四個水塘,也多在路的右側。
說明罪犯自備交通工具,從城南到城外,分南北兩路拋屍。隻有殺人現場在南北幹道周圍,才會有上述拋屍路線,於是得出結論:殺人現場在南北幹道周圍。南北幹道周圍,就是以鼓樓、新街口或內橋到三山街為中心的三個地區。這是一個肯定後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隻有殺人現場在南北幹道周圍,才會有城北是由南向北,城南是由北向南的拋屍路線;經查,拋屍路線城北是由南向北,城南是由北向南;所以,殺人現場在南北幹道周圍。
偵查人員對現場遺物作了大量的查證工作,並據以進行了推論。根據三塊舊棉是從兩條棉胎上撕下來的,都是舊棉重彈,都使用了30年左右,從而得出“是本市老住戶所有”的結論。包屍的毛巾是××毛巾廠生產的。根據中間和兩頭已破損,汗酸腐蝕大,得出“象體力勞動者所使用”的推斷。拴屍塊的固定繩,是××織帶廠生產的。紮塑料袋的一段細麻繩,是××立新製繩社生產的寧麻繩(除部分銷售蚌埠市和連雲港市外,均在××市出售,主要用作魚網和木工的鋸繩)。並根據以上種種結論,進而得出凶手是××市人的結論,很可能是從事體力勞動的,是木工或漁民。在××有家,居住已兩代出上。這裏,包含了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現場遺物都是××市出售的,那麽凶手是××市人的可能性很大;經查,現場遺物都是××市出售的;所以,凶手是××市人的可能性很大。
為了準確推斷死者年齡,請教了許多專家。他們一致反映,根據是否萌生智齒來推斷年齡比較準確。國外文獻記載,女性智齒萌生在十七歲左右。為驗證不同地區人體發育有無差別,抽查了××市50名已生智齒的女性,得知,本地區萌生智齒女性的年齡大約是在19歲至2l歲之間,進而推斷,死者年齡是在19歲至2l歲之間。推理如下:①簡單枚舉歸納推理女l萌生智齒的年齡是19歲;女2萌生智齒的年齡是21歲;女3萌生智齒的年齡是20歲;女4萌生智齒的年齡是19歲;……女50萌生智齒的年齡是21歲;所以,本地區萌生智齒的女性的年齡大約是19歲至21歲之間。
②三段論
本地區萌生智齒女性的年齡是在19歲至21歲之間;死者是本地區萌生智齒的女性;所以,死者的年齡是在19歲至21歲之間。
與此同時,請××醫學院的同誌對屍骨進行了愛克斯光拍照檢查,發現被害者股骨和肱骨與骨體已經吻合,但鎖骨骨骺與骨體尚未吻合。文獻記載,股骨和肱骨的骺與骨體吻合,女性應在20歲以上;鎖骨骺與骨體吻合,女性應在25歲以上。所以,被害者的年齡應在20歲至25歲之間。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女性股骨和肱骨的骺與骨體已經吻合,而鎖骨骺與骨體尚未吻合,那麽,年齡應在20周歲至25周歲之間。
被害者的股骨和肱骨的骺與骨體已經吻合,但鎖骨骺與骨體尚未吻合;所以,被害者年齡應在20周歲至25周歲之間。
然而,被害者的認定,仍然走過了一段彎路。群眾提供,建康路女青年孫××離家出走,去向不明,其長相與死者相似:皮膚較細白,手背較厚,同死者的臉譜基本一致,尤其是孫××的右臂上有一塊“黑記”(母斑),正好與屍體右臂部位發現的褐色可疑斑痕相吻合。孫的父親曾因偷竊、賭博和揚言殺人被拘留過兩次,勞動教養四年後,無正當職業,經常與他人亂搞男女關係。父女倆同住一個小房間,在其床鋪周圍牆上有明顯的才用石灰塗抹的痕跡。因此,大家認為,孫父作案的疑點很大。經反複檢驗,孫××與死者的牙齒、眼角和單雙眼皮等特征有明顯差異點,孫的腳也比死者大得多。對屍塊右臂部的可疑斑痕作了切片檢查,否定是由母斑腐敗形成的。經請教外地同誌,證實這是因屍塊在陽光下腐敗而形成的,其餘浸泡水中的部分就沒有這種斑痕。於是,技術人員作出了否定孫××是被害者的書麵結論。
群眾提供了5200條線索,其中關於被害者的線索就有1800多。然而,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一個一個的疑似之跡都被否定了。隻有一個叫陳××的人,值得進一步分析研究。
經查,陳××,××高頻鋼管廠女徒工,21歲,外形與死者相似。6月7日上午10時,由家裏外出失蹤,查無下落。這條線索,群眾三次反映,但三次都被否定了。
第一次,是在發現孫××線索後提出來的。由於把孫當成重點,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僅根據鼓樓區清潔工人反映,鼓樓廁所發現屍塊是6月6日或7日上午,而陳××是6月7日上午失蹤的,就認為時間上有矛盾而被否決。清潔工人憑記憶反映的時間不一定可靠,沒有徹底搞清時間就否定,實在是太輕率了。第二次,由於理發師反映,陳是在理發店理的發,遊泳式發型,或紮發結,梳小歪辮子,而被害者是“短發”,沒有對理發師的反映進一步研究,就機械地認為不相符合。第三次,把陳××的照片與死者頭麵像進行了比對,發現眼皮、眉稍的走向、左眼的內眥角和耳朵的形狀有差異,沒有考慮到分屍的破壞,屍塊腐敗,以及拍照的光線和角度對照片的影響,又一次否定了。
陳××雖然三次被否定,但她的失蹤,仍然是一個謎。這時,專案組對陳的作風,特點,失蹤前的活動,特別是對與陳有接觸關係的20多人,進行了詳細的調查,逐步限製。當排查到周××時,發現陳的失蹤與他有關。經查,6月7日以後,沒有發現陳的任何蹤跡,也沒有發現她有出走或自殺的念頭。6月6日,她一大早起床,買魚買蝦,招待第五個戀愛對象,約好星期天兩人一起外出遊玩。周是陳的第四個戀愛對象,周陳戀愛,遭到陳家的反對。周曾多次將陳留宿在家中。三月份,周將陳藏在家中時,陳的家長曾到周家吵、衝、砸,周才被迫將陳交出。五月,陳與別人戀愛,周心懷不滿,對陳糾纏不休,揚言“不會讓她有好日子過”,“要敲死她”。6月7日上午,陳外出失蹤時,周在毛家苑修理門窗。得知消息後,不告而別,第二天也沒有去上班。9日去支農勞動,顯得十分疲勞,一休息就躺下睡覺,睡得很沉,有人把他的襪子脫下來放在他嘴上,他都沒醒。
案發後,周即把與陳的合影照片,交其朋友保管,言行也反常。因此,周具備作案時間、動機、作案後的反應等必要條件。於是,依法拘留了周。這時,思維又出現了差錯。根據周家雖是單開門、獨開戶,但處於大雜院內,沒有作進一步的調查,就片麵地認為周沒有作案環境這個必要條件,不會與此案有關。加上周一口咬定,五月份以後與陳沒有任何接觸,就認為周不象是分屍案的凶手。
然而,隨著排查工作的深入,本市常往戶適齡女青年線索逐步被否定,陳××的線索就越來越突出了,隻有陳××的失蹤與發案時間相近。這時,有同誌提出,死者與照片的差異部分(頭發長短,體型胖瘦,屍塊的斑跡)都是可變部分,應該抓住牙齒等有固定特征部位進行檢驗。經詳細檢查,死者的門牙、耳垂、耳屏等固定部位的持征,與陳的照片相吻合;在投影儀下觀察死者的頭發,發現是新剪過的;將陳的照片底片上被照相館修飾的部分抹去,鼻梁上的一顆小黑痣清晰可辨,這與死者麵部鼻梁上的一顆小黑痣的形狀、位置完全相同。從陳的照片上看,是齜牙,屬一度超合,拍照片時會露牙,不露牙就會撅嘴,這與死者的牙齒特征完全符合。找到了陳的生活用品進行比對,發現屍塊的左腳正好能套上鞋子。運用步法追蹤原理,研究腳的著力點和鞋子的受壓磨損情況,與死者步態特征相同。因此,基本可以斷定,陳××是被害者。11月8日,在陳的檔案裏,用藥水顯現出一枚陳××的左手汗液掌紋,經比對,與死者左手掌紋完全一致。
這樣,陳××是被害者的結論就是絕對正確的了。這段偵查工作,逐步深入,逐步接近客觀實際,是科學的。推理如下:①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被害者或者是陳××,或是其餘153名下落不明的女青年中的一位:經查,其餘153名下落不明的女青年都可以排除在外;所以,被害者是陳××。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死者的門牙、耳垂、耳屏等固定部位特征與陳的照片相吻合,鼻梁上的一顆小黑痣與陳鼻梁上小黑痣的形狀、位置完全相同,步態特征一致,那麽,基本上可以斷定,陳××是被害者;經查,死者的門牙、耳垂、耳屏等固定部位特征與陳的照片相吻合,鼻梁上的一顆小黑痣與陳鼻梁上小黑痣的形狀、位置完全相同,步態特征一致;所以,基本上可以斷定,陳××是被害者。
③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
當且僅當陳××的掌紋與死者的掌紋可以認定為同一,那麽,陳××就是被害者;經檢查鑒定,陳××的左手掌紋與死者左手掌紋可以認定為同一;所以,陳××就是被害者。
陳××是被害者,周的問題就更加突出了。周是秦淮區房管所木工,具有斧頭等殺人工具;家住城南,在推測的作案區域之內。加上周還具備作案時間、動機、條件,所以,可以斷定,周很可能是殺人凶手。經調查,發現周曾向白下區三條巷九號的“朋友”借用過一個小廚房,作為經常與陳幽會的場所。徹底搜查了5天5夜,終於在小房間水泥地上發現兩灘血跡,血型與死者血型一致。在周的住處秤砣巷六號也發現了大量血跡和物證,從其三哥住處糊牆的報紙上獲取了與死者血型相同的血跡,從門檻縫裏找到了陳××死前所穿的“越南衫”的拉鏈和與包屍塊棉絮上相同的寶藍線。在周的表兄家查到了借用的自行車等。到此為止,可以確定,秤砣巷六號和三條巷九號是殺害陳××的現常周××就是殺害陳××的凶手。推理如下: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在某處查出了大量死者的血跡和物證,那麽,該處就是殺人分屍的現場;在秤砣巷六號和三條巷九號查出了大量死者的血跡和物證;所以,這兩處是殺人分屍的現常②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當且僅當誰具有殺害陳××的所有必要條件,那麽,誰就是殺害陳××的凶手;經查,周××具有殺害陳××的所有必要條件;所以,周××是殺害陳××的凶手。
在嚴密的邏輯和鐵的事實麵前,終於迫使周供認了自己的罪行。6月7日上午,他將陳帶到三條巷九號,將其摔倒在地,扼其頸部,使其窒息死亡。後即返回秤砣巷家中,與其母、兄共商如何處理屍體。當晚,將陳的屍體肢解後裝入麻袋,運回秤砣巷六號進行分屍。其母為造成假相,將陳的辮子剪下、剪碎、扔掉。8日上午,周犯在家繼續分屍剔骨,其母在室外劈柴掩護。8日晚至深夜,周與其兄騎自行車從城南郊至城北郊沿途找水塘、廁所拋屍,企圖滅跡。至此,全案真相大白於天下。
19.迷霧重重辨人魔
  
  1984年×月×日,河南柿×縣××村,發生了一件意外的事故。丈夫在外服役的姚××,麵如白紙,側身躺在炕沿上,手抓著一個燈頭,地上散落著燈泡的玻璃碎片。她已經死了,隻有一個5歲的孩子在哭著、喊著。人們連忙給在外服役的丈夫衛同升發去電報,隻等夫妻再見一麵,就將死者發葬。
在檢察院工作的衛同升的大哥衛啟升,聽人細述了弟媳死時的慘狀,翻騰的腦海裏頓起疑雲。弟媳為人寬厚,直率,待公婆親如父母,關係融洽。雖然同升在外服役,但她們娘們的生活依然歡快,決然不會頓起輕生之念。莫非有人加害?應向公安機關報案,明辨真偽。
11月14日,公安人員進行了現場勘查和屍體檢驗。死者左側太陽穴上方,左耳垂內側,左乳房部及左手掌、指等處有十多處電擊傷。其中,左耳垂內和左手掌、指的電流量最重,中央凹隱較深,呈黑黃相間的燒傷斑痕,質地堅硬,並有碳化痂皮。現場四周的牆壁上沒有任何攀登的痕跡,死者住室的木頭門栓上卻發現了兩排刀子留下的痕跡。
另據群眾反映,發案當晚11時許,全村電燈連閃了幾下,但與死者同院居住的衛同升的二哥,卻肯定地說,沒聽到當晚弟媳屋裏有任何動靜。
據此,公安人員對案情作了如下分析:姚××處事嚴謹,從沒和人結過仇,仇殺可以排除。姚住室木門栓上的刀痕,據檢驗是刀子撥門所留,但據最先看到現場的群眾反映,死者下衣整齊,而且勘驗結果也證明,姚未被強奸。姚生前作風正派,並非水性揚花之人,奸殺的可能性亦被排除。死者屋內擺設完整,東西齊全,圖財害命的跡象也沒有。
姚身上的電擊傷,雖然以左耳垂和左手掌、指的兩處最重,但經分析,確認左手掌、指的電擊傷才是姚觸電死亡的致命傷。其他十多處電流斑,大多在姚身體左側,都比較輕微,推斷是姚左手持電線,在缺乏電工知識和心情極端矛盾的情況下多次試驗所致。
這一段分析是值得再分析的。應該說,分析中有正確的,也有錯誤的。之所以說有正確的,因為它包含著如下正確的推理:①如果死者生前處事嚴謹,與他人無冤無仇,那麽,就不是仇殺而死;姚××處事嚴謹,與他人無任何冤仇;所以,姚××不是仇殺而死。
②如果下衣齊整,而且勘驗結果也證明未被強奸,那就不是因強奸殺人而死;姚××下衣齊整,勘驗結果證明未被強奸;所以,姚××不是因強奸殺人而死。
③如果作風正派,並非水性楊花之人,那就不會因通奸被殺而死;姚××作風正派,不是水性楊花之人;所以,姚××不會因通奸被殺而死。
④如果室內擺設完整,東西齊全,沒有圖財害命跡象,那就不是因圖財害命而死;死者屋內擺設完整,東西齊全,沒有圖財害命跡象;所以,死者不是因圖財害命而死。
上述推理都是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形式正確,前提也無錯誤,都是正確的推理。但上邊的分析還包含著如下錯誤的推理:①如果死者身上沒有發現其他致命傷,就是沒有其他致命傷;姚××身上沒有發現其他致命傷;所以,姚××身上沒有其他致命傷。
沒有發現並不等於事實上不存在。事實上,姚××身上有鈍器傷,隻是沒有發現而已。
②如果身上有多處電擊傷並且有致命傷,那就是觸電而死;姚××身上有多處電擊傷並且有致命傷;所以,姚××是觸電而死。
這個推理形式雖然正確,但其大前提的前後無必然聯係,因為身上有多處電擊傷並且有致命傷還存在著別人有意用電害死她的可能。
③姚××或是因仇殺而死,或是因圖財害命而死,或是因被人強奸對方害怕奸情暴露而被害死,或是因通奸被人殺死,或是自殺而死;姚××不是因仇殺而死,不是因圖財害命而死,不是因被人強奸對方害怕奸情暴露而被害死;也不是因通奸被人殺死;所以,姚××是自殺而死。
這個推理是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形式沒有錯誤,但大前提有問題。作為大前提的選言判斷其選言肢不窮盡,漏掉了一種可能性:死者丈夫因與別人有男女關係而殺死她。
由於推理前提有問題,所以,推理的結論顯然缺乏充分根據。由於有上述錯誤,偵查人員的思維就脫離了客觀實際。
21日下午,衛××來到縣公安局刑警隊,哭訴妻子死得冤屈,請求查明事實真相,懲罰凶手,同時提出了對本村人景××的懷疑,他說孩子飛飛告訴他發案當晚,見一人身穿黑襖,彎著腰,爬在倒地的媽媽身上,象是景××的臉。局領導認為,盡管已認定姚××是觸電自殺,但衛××的懷疑也不無根據,絕不能掉以輕心。於是,派了兩名偵查員查證落實。
經查,景××,31歲,未婚,患有風濕性關節炎。入冬以來,舊病複發,疼痛難忍,夜間很少外出。發案當晚,鄰居孫××在其家聊天,一直到深夜,這說明景××沒有作案時間。再訪飛飛,其言與衛××提供的情況吻合。但是,偵查人員經分析認為,發案當晚,暮色陰沉,屋內又無電燈,飛飛怎麽能看清黑棉襖,並且認準是景××的臉呢?偵查人員的這一段思維是完全正確的,因為它是基於以下兩個正確的推理:①否定前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隻有具有作案時間,才可能作案;景××沒有作案時間;所以,景××不可能作案。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晚上暮色陰沉,屋內又無燈,就無法看清是黑棉襖並且認清是景××的臉;發案當晚,暮色陰沉,屋內無燈;所以,飛飛無法看清是黑棉襖,並且認清是景××的臉。
23日下午,陝縣公安局收到姚××的姐姐的一封信。信中反映了一條重大線索:姚××曾告訴她:“10月18日晚上12點多鍾,衛××回來了。他自己把門栓撥開進到屋後,我還沒有發覺。膜隴中覺得一根電線落到脖子裏,把我驚醒了。隻見衛××站在床邊,手拿手電筒朝我臉上照。當我告訴他電線落到脖子裏時,他說我是說夢話,找了好長時間也沒有找到電線。他那天晚上穿便衣,說是到寧夏聯係鋼材,順便回來看看,但絲毫沒有去看望父母和哥嫂的意思。在我一再催促下,才不情願地坐了一會兒,大約兩點多鍾就走了。臨走時再三囑咐我,不要對外人說他回來了。”姚××還對姐姐說,她這些天一直很害怕。據此,其姐要求開棺驗屍,查明真相。
20.迷霧重重辨人魔
老法醫不顧撲鼻屍臭,操起手術刀,依次劃開了頸、胸、腹部,由表及裏逐層剝開,發現死者頸部左側有一處2×1公分的淤血斑,胸大肌上也發現有大片淤血。由此認定,死者生前是受外界鈍器壓迫頸、胸部,後被電擊而死。很顯然,姚××是被他人所殺。
根據案情性質的變化,公安人員對姚××的死重新作了分析。不少群眾反映,衛××性格溫和,夫妻關係和睦融洽。妻子死後,他很悲痛,在認定為自殺後,又主動對公安機關提出對景××的懷疑。後雖被否定,但他仍懇求公安機關抓獲罪犯,為妻伸冤。
由此看來,姚××死於丈夫之手的可能性不大。可是,如果死者姐姐所述之事屬實,衛××事先不打招呼半夜回家的所有表現就讓人費解了。尤其是曾落到死者脖子裏的那根電線與姚××被電擊殺的案情聯係起來,死者當時所說的話就絕非夢話。再者,衛××過去雖然給鄉親們留下了好印象,但他入伍後11年的變化卻很難預料了。因此,不能排除衛××作案的可能性。基於以上分析,大家一致認為,應該兵分兩路,一路立足本地,深查細訪,一路南下金華,全麵了解衛××入伍後的情況。
這一段把諸多情況聯係在一起的分析無疑是很重要的。它包含著下述正確的推理:①複雜構成式二難推理:如果衛××在其妻死後的表現是真象,那麽,衛××殺妻的可能性就很小;如果死者姐姐信中所述的事實是真的,那麽,衛××殺妻的可能性就很大;或者衛××在其妻死後的表現是真象,或者死者姐姐所述的事實是真的;所以,或者衛××殺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很大。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衛××先前給鄉親們留下的印象是良好的,那麽,不能保證他在部隊度過了11年不發生變化;衛××先前給鄉親們留下的印象是良好的;所以,不能保證他在部隊度過了11年不發生變化,即他作案的可能性不是不存在的。
這裏的關鍵是調查研究搞清事實。事實搞清楚了,全麵了、認識就深刻了,就能透過現象抓住本質。
在陝縣,通過對數萬人摸底排隊,30多條線索聚而複散,被一一排除。
在金華,卻取得了很大進展。據查,衛××與金華市一女學生羅×來往頻繁,關係密切,多次發生兩性關係,還一起到杭州遊玩過。1984年7月,羅多次催促與衛結婚,而衛總是以“快了”搪塞,避而不談自己是有婦之夫。顯然,衛××很可能存在殺害原配、另娶新人的犯罪意圖。案發前的11月11日,部隊安排衛到寧波拉煤氣,坐戰士張××的車,但衛××根本沒聽安排,11日出發後至14日中午前去向不明。回部隊後又囑咐張××說:“如果有人間,你就說我坐你的車。”可見,衛××具有作案時間。據了解,衛××很愛看推理偵探小說,案例和愛情之類的書,具有作案條件。
但是,擺在人們麵前的現實又不得不讓人再費神思:從金華到三門峽西站,遙遙數千裏,又無直達快車,他能否在這段時間裏往返一次呢?辦案人員打開列車時刻表,準確地計算了從彼到此的最短又是最可能被罪犯利用的作案時間及車次,終於找到了答案:如果他不去寧波拉煤氣,私自乘11月11日9時13分長沙至上海的108次快車,從金華到上海,然後趕乘當天19時24分的上海到成都的182次快車,衛××就可以於發案那天即12日11時零分到達三門峽西站。如果這兩次快車均不誤點的話,作案時間是比較充足的。
據查,那天的車沒有晚點。很有可能,衛××悄悄潛進村裏,作案後立刻乘夜間車逃跑,14日11時30分左右到達金華,傍晚時回到了部隊。
這一段思維無疑是正確的,對破案十分有用,它包含了下述正確的推理形式: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衛××在外另有新歡,並且對方一再催他結婚,那就存在著他殺害原配,另娶新人的可能性;經查,衛××在外另有新歡,對方一再催他結婚;所以,衛××存在著殺害原配,另娶新人的可能性。
②推理同上:
如果發案前後三天內去向不明,那他就有作案時間;衛××發案前後三天內去向不明;所以,衛××有作案時間。
③推理同上
如果他愛看推理小說、案例一類的書,那他就具備作案製造假象的條件;衛××愛看推理小說、案例一類的書;所以,衛××具備作案製造假象的條件。
④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沒有特殊原因,他就沒有必要掩蓋他未坐張××車的真象;他掩蓋他未坐張××車的真象;所以,肯定有特殊原因。
⑤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108次快車和182次快車不誤點,衛××就可以順利作案;經查,108次和182次快車沒有誤點;所以,衛××可以順利作案。
⑥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姚××或是因仇殺而死,或是因圖財害命而死,或是因與人通奸或被人強奸而死,或是自殺而死,或是因其夫為了另娶新歡殺害原配而死;經調查,姚××不是因前四種原因而死;所以,姚××是因其夫為了另娶新歡殺害原配而死。
在無情的事實和嚴密的推理麵前,衛××跪倒在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原來,衛××與羅某勾搭成奸後,使羅多次懷孕並刮胎。羅一再催促結婚,衛便產生了殺妻娶羅的惡念。10月16日,他私逃回家,深夜撥門入室,欲用電線勒死妻子,因為姚××驚醒而落空。11月11日,部隊派他拉煤氣,他作了周密安排,又私乘火車回家撥門入室,接通電源企圖電死姚××,不料姚××醒了過來。衛就逼妻子離婚,她寧死不肯。
衛卡住她的脖子,將其弄昏,又用電線在姚身上多次接觸,直到咽氣身亡。為了逃避罪責,故意打碎燈泡,放在姚的手中,偽造現場,製造假象。返家後的一切表現均是為了蒙騙別人,以逃避法律製裁。誰知機關算盡,仍未逃出人民的法網。
至此,全案真象大白。  20.阿道夫8226;貝克案
  
  一天下午4時左右,從倫敦維多利亞街139號樓的大門裏走出一個胡子長得密而又長、一頭白發、約莫50歲的男人。這時,一個素不相識的女人迎了上來,擋住他的去路,大叫她認識他,並要求他還她兩個小時時間和一隻戒指。這男子擺脫了這個女人的糾纏,橫過馬路向街的對麵走去,女人尾隨而上。他走到一個警察麵前說,有個陌生女人纏著他,那女人卻趕上來說,這個男人騙了她,還偷了她的東西,她要求把此人抓起來。警察把他倆帶到了派出所。
這男人名叫阿道夫8226;貝克,女人叫奧古莉婭8226;麥鬆尼葉。她指控:一天,她去看花展,貝克叫了她一聲,並問她是否就是艾維頓夫人。聽對方回答說不是之後,他連聲道歉,說這花展不值得一看,他本人對花有所了解,因為在他莊園裏工作的花匠就不下6名。
奧吉莉婭8226;麥鬆尼葉說,她是個花迷,家裏養有不少菊花。貝克當即問她,能否讓他看看她養的花。當下兩人說好了,次日在她家見麵。次日,貝克準時來到她家,自我介紹說,自己是索爾茲伯裏勳爵,順便提到似地說,他有18萬英鎊的收入,並邀請她和他一起乘他的快艇到裏韋拉去逛一趟。為此,她必須置辦一些比較優雅的服裝。奧吉莉婭同意了。接著,他板著指頭,說了一串她必須置備什麽服裝,並寫了一份必備服裝的清單,還以麥鬆尼葉的名義開了一張40英鎊的支票,用以購買這些服裝。後來,他叫她把手表和戒指交給他,說要拿去照原物大小另買較貴重的手表和戒指。貝克走後一個半小時,這位女教師發現,自己另一塊手表也不見了,這才起了疑心。於是,她跑到銀行去,想要回支票上的錢,可是,銀行裏卻沒有索爾茲伯裏勳爵的戶頭。她情知上當,於是,竭力想找到索爾茲伯裏勳爵,她終於找到了他。她聲稱,她可以發誓,阿道夫8226;貝克就是那個自稱索爾茲伯裏勳爵的人。
隨後查明,類似的報案者有22名單身婦女。都說有個白發男人,對她們搞詐騙,詐騙手法和索爾茲伯裏勳爵一樣。
臨時從街上請來了15~20個男人,讓這些人和貝克站在一起,然後讓她們去認。她們的眼光立即盯在這個長著白發、留著小胡子的人的身上,異口同聲地說,貝克就是那個騙了她們的人。
貝克賭咒發誓,說他生來從未見過這些女士中的任何一位。他在挪威辦有一個銅礦,收入可觀,無需去幹這種詐騙和偷盜的勾當。貝克的秘書力言,說貝克確實擁有一個銅礦常警方查明,貝克在“科文特園”飯店欠有600英鎊的帳,並且借了秘書的錢也還沒還,他對女色也不大挑剔。這些情況都證明他有問題,但他一再發誓說自己清白無辜。
12月18日,即貝克事發的第二天,蘇格蘭場收到一封匿名信,說1877年,就判過一個叫約翰8226;史密斯的人5年監禁,此人和貝克一樣,犯的是詐騙女人的罪。聘請女人到他家當女管家,開假支票,然後借故將其珠寶騙走。1877年4月20日,被騙婦女路易莎8226;霍華德認出了他,於是,他被判5年監禁。4年以後,他被釋放,從此就失蹤了。匿名信的作者認為,貝克很可能就是那個史密斯。讓1877年偵查和逮捕史密斯的兩名警察辨認,他們也認為,貝克和史密斯長得完全一樣,是同一個人。巡官拉德斯頓也是自1877年起就沒有見過史密斯,但他的證言也和他的兩個同事一致。貝克臉都氣白了,他舉起雙手絕望地叫喊,說1876——1877年他根本就不在英國。他可從南美召來公正的證人,證明他當時在南美做事。他還說,這些女人全認錯了,他根本不知道那個史密斯為何許人,他從未聽說這個人,也從未在英國坐過那怕一天牢。
這裏,如果思維嚴密的話,隻要實地調查一番,查清他當時確實在南美,就可以否定貝克的作案,推理如下:如果貝克當時確實在南美,那麽,1877年發生的詐騙婦女案就不可能是貝克幹的;貝克當時一直在南美;所以,該詐騙婦女案不可能是貝克幹的。
不幸的是,當時的辦案人員沒有這樣思索過,也沒有實地進行調查,這就造成了貝克錯案的必然性。
筆跡專家古林也將1894——1895年騙子給那些受害女子開衣物清單的筆跡同1877年史密斯所開衣物清單的筆跡、以及阿道夫8226;貝克的筆跡作了比對,他得出的結論是:1877年那個騙子的筆跡與1894——1895年這個騙子的筆跡相同,貝克的筆跡有某些不同的持征,但這些清單均出自貝克之手,隻不過這次寫清單時是用變形筆法寫成的。
這裏,已發現了某些不同的特征,本來可以抓住這個現象作進一步的研究,可惜的是,筆跡專家卻先入為主,得出了筆跡相同,隻不過這次是用變形筆法寫成的這樣一個結論。
它的依據,顯然是下述推理:
如果貝克的筆跡有某些不同的特征,那說明貝克這次是用變形手法寫成的;貝克的筆跡與騙子的筆跡有某些不同的特征;所以,貝克這次是用變形手法寫成的。
這個推理的錯誤是大前提不真實,前後件之間缺乏必然聯係。筆跡有某些不同的特征,可能是由於貝克這次是用變形手法寫的,也可能是它們本來就不是一個人寫的。
受害者和兩名警察的辨認是那樣肯定,以至檢查官西蒙斯在準備提出控告時,根本不認為有什麽必要再把貝克的外貌同有關史密斯的身份的檔案作一番比對。這就又一次犯了先入為主的錯誤。因為即便辨認十分肯定,也不能保證不出錯誤。人的感官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的正確。
瓦爾多克巡官曾提醒西蒙斯說,據他所知,在史密斯檔案中有“深棕色眼睛”的記錄,而貝克的眼睛是天藍色的,但西蒙斯並未予以理睬。在他看來,當麵辨認比檔案記錄更可靠,檔案記錄往往是極馬虎草率的。當瓦爾多克堅持自己的意見時,他被從貝克案的偵查工作中撤了出來,換了巡官弗雷斯特。
瓦爾多克的提醒,本來應該引起西蒙斯的注意,因為他提醒的是一個邏輯矛盾:騙子的眼睛是深棕色的,騙子的眼睛不是深棕色的(是天蘭色的)。而隻要存在邏輯矛盾,就有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的必要,而不能輕率地下結論。西蒙斯的錯誤是顯而易見的。
即便檔案記錄往往是極馬虎草率的,即便當麵辨認比檔案記錄更可靠,也不能在存在邏輯矛盾的情況下得結論,說史密斯和貝克是同一個人。因為前者並不構成後者的充分條件。
因有不同意見便把瓦爾多克從貝克案偵查崗位上撤下來,更是主觀粗暴、荒謬絕倫的。
貝克的辯護人是一位老練的律師希爾,他把打贏官司的希望寄托在同筆跡專家古林的交鋒上,如果古林作為公訴人一方的證人出庭的話。要是古林作證時說,1877年案犯的筆跡和1894——1895年案犯的筆跡相同,兩者出自一個人之手,那麽,希爾將借助於南美來的證人,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因而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希爾的思維是完全正確的,具有充足理由,可以整理為下述推理:①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如果能夠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那麽,1877年案犯的筆跡與1894——1895年案犯筆跡出自同一人之手便是假的,說明貝克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案犯;如果1877年案犯的筆跡和1894——1895年案犯的筆跡出於同一人之手是假的,貝克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作案者,那麽,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所以,如果能夠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那麽,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能夠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倫敦,而在南美。那麽,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能夠證明1877年貝克不在南美;
所以,貝克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但是,公訴人阿沃裏予見到了這一點,他不向古林提1877年案的筆跡問題。他隻說:1894——1895年罪犯開給騙女人的衣物清單是貝克用變形筆法寫的。顯然,公訴人並不是從實際出發,全麵客觀地看待問題。
希爾跳了起來,請求法官允許他向古林提一個關於1877年的清單的筆跡問題。為了防止陪審團對有前科的被告人產生某種成見。英國法庭有一個規定:在陪審團尚未宣布就案犯的新罪行作出裁判之前,法庭發言不得提及被告人過去的過失和前科。阿沃裏利用了這個規定,認為希爾的請求應予以拒絕,因為它涉及往事而與本案無關。希爾憤然抗辯,說這件往事與本案有直接關係。他的整個辯護詞都是以這件事為依據的。可是,法官富爾頓斷然禁止提出與1877年案有關的問題。富爾頓顯然是在濫用法官權威。
由於禁止提與1877年案有關的問題,兩位警察的證詞就用不上了,但也無關大局,因為阿沃裏已把受騙女人的辨認結果搬了出來,這已足以對陪審員們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22位受害者中有十位在開庭前的偵查階段就已認定貝克就是騙過她們的人。她們一個接一個地出庭作證,指著貝克說:“就是他!”但有幾人受害者不大敢肯定,但誰也沒理會這一點。例如安娜8226;湯森說:“他就是那個人,但是當我聽他說話時,我又有點懷疑了。
在我家他說話帶有美國口音。”辯護人力圖要陪審員們注意這些證言,但他的努力全都白費了。奧吉莉婭8226;麥鬆尼葉作證時說:“該罪犯右耳下脖子上有塊傷疤,小小的象胎記似的傷疤。”希爾要求這位證人指出被告的傷疤。她說:“現在看不見這塊傷疤了。”
希爾的提醒是有充足理由的。有傷疤和沒有傷疤是互相矛盾的,是不可能同時都是真的。
如果從這兒打開缺口,深入下去,冤案本來是可以避免的。可是,希爾的努力沒有取得結果。貝克強烈聲明,他說話並不帶有幾乎所有女證人都說過的那種口音,然而全都沒用。5月5日,陪審團認定,貝克有罪,富爾頓法官給他判了7年監禁。由於辦案者在一係列問題上忽視客觀事實,帶有主觀隨意性,造成冤案是必然的。
次日,貝克被投入監獄。盡管法庭並未查到貝克的“罪行”同1877年約翰8226;史密斯的罪行有何瓜葛,但他還是得了個按史密斯編定的囚號。更有甚者,這個囚號上還添了一個表示有過前科的字母“V”。
貝克再三申訴,說他1877年身在南美,不可能作史密斯的案,可能是史密斯在1985年又去詐騙婦女。貝克的律師請他看看對史密斯的控訴書上有關其特征的記載,但這個請求也遭到了拒絕。不過,內政部有位官員還是到監獄管理局去詢問了史密斯的外貌持征。
他當時查明,史密斯是猶太人,曾行過割禮、即對初生男嬰用石刀割損陰莖包皮。
這對貝克來說,是根本不可能有的事。內政部提請富爾頓法官就這個問題說說個人意見,而富爾頓竟給了個荒唐絕頂的答複:“即使貝克不是史密斯,我也還是不相信貝克在南美呆過。”
根據史密斯曾行過割禮一事,利用下麵的推理,輕而易舉地就可得出符合實際的結論:①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發果貝克沒有行過割禮,那麽,貝克就不是史密斯;如果貝克不是史密斯,那麽,1877年案就不是貝克所為;如果1877年案不是貝克所為,那麽,1894——1895年案也不是貝克所為;所以,如果貝克沒有行過割禮,1894——1895年案不是貝克所為。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貝克沒有行過割禮,那麽,1894——1895年案就不是貝克所為;貝克沒有行過割禮;所以,1894——1895年案不是貝克所為。
令人不解的是,富爾頓法官卻一個勁兒地把頭埋在沙堆裏,不理會這個簡單的邏輯。
於是,一切照舊,唯一的變化是貝克的囚號被去掉了“V”字。直到1901年7月8日,貝克才得以交保假釋。
他想盡了一切辦法來證明白己蒙受冤屈,直到為支付律師的訴訟費而傾家蕩產,也沒料到厄運會再次降到他頭上。
1904年4月15日,貝克剛走到一個人行道上,迎麵跑來一位少婦,衝他嚷道:“你不就是那個拿了我的珠寶和金鎊的人嗎?”貝克不由倒遲幾步,差點兒沒嚇昏。“不”,他驚悲萬狀地哀鳴起來,“不是我,我不認識您。我生來從未見過您。”但那個少婦卻一口咬定:“就是你,就是你騙了我的珠寶。”在驚惶失措之際,貝克撥腿就跑,可是一名偵探早已擋住他的去路,貝克又一次被捕。
報上報道了貝克被捕的消息,馬上又有婦女到警察局去投訴,她們都是以類似手法被騙走了珠寶和錢財,貝克就是那個騙了她們的人。無論貝克賭咒發誓,全都沒用。這一次,他已經沒有錢來雇律師當辯護人了。由於過於沮喪,他沒能準確無誤地介紹情況。
證人們出庭時都發誓說沒有認錯人。這次,照樣也是沒有人注意證言中的模糊不清之處和相互矛盾之處。其中一個說,騙子戴單眼鏡;而另一個卻說,沒見戴單眼鏡。這些細節,全被“就是他”的一片叫喊聲淹沒了。陪審團在開庭頭一天就已經認定貝克是有罪的。
不過,法官格蘭瑟姆倒是產生了某些懷疑。他決定暫緩作出判決,並下令將貝克轉移到預審監獄去。
要不是開庭10天以後發生了一件使貝克案件得以澄清並在倫敦掀起一陣怒濤的事件,說不定貝克仍然擺脫不了悲慘的命運。
1904年7月7日,巡管坎尼聽到派出所值班警察報告說,他們抓到一個把自己從兩個女演員那兒騙來的戒指拿出來賣的人。聽完之後大為驚奇。因為聽到的事情經過和貝克案件中所有女證人所說的完全一樣。坎尼立即跑去看那個被抓的人,一見麵,不由倒抽一口冷氣。這個人名叫威廉8226;托馬斯也是一頭白發,和貝克個子差不多,麵部特征也極其近似。但貝克顯得更年輕一些,體格卻不如這個人健壯。
有5個以上認過貝克的婦女被召來進行辨認,這一下傻了眼,都驚叫“原來是這一個!”1896年唯一的一個說騙她的不是貝克的那個女人也說:“9年前騙我的正是此人!”其他女證人全被請來認過,她們都承認,以前認錯了人。一邊道歉,一邊表白自己。這位托馬斯的一側耳朵下麵確有一塊傷疤,貝克卻沒有,這人也確實實行過割禮。1877年所記下的有關約翰8226;史密斯的全部外貌特征都與他相符。顯然,這個人才是大騙子史密斯。
人們一直把貝克誤認作這個人而使貝克成了替罪羊。推理如下:當且僅當這個人一側耳朵下麵有一塊傷疤,行過割禮,並且其他外貌特征和1877年所記的有關史密斯的其他麵貌特征完全相符,那麽,這個人就確是使許多婦女受了騙的大騙子,而貝克隻不過是蒙受冤枉的替罪羊;已查明,這個人一側耳朵下麵確有一塊傷疤,行過割禮,並且其他麵貌特征和1877年所記的有關史密斯的其他麵貌特征完全相符;所以,這個人就是使許多婦女受了騙的大騙子,而貝克隻不過是蒙受冤枉的替罪羊。
這是一個正確的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結論是確定無疑的。
於是,一個駭人聽聞的冤案終於大白於天下。貝克得到平反,並領到了五百英鎊的賠償費。但這件事激起了公眾極其強烈的義憤,以致對有關辦案人員提出了控告。
應該說,這個案子確有許多使人落入錯誤陷阱的地方。但是,如果辦案人員能夠從客觀實際出發,深入進行調查研究,正確進行推理的話,錯誤並不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於辦案人員反其道而行之,主觀臆斷,才冤枉了好人,放縱了罪犯。這種情況,不能不引起我們足夠的警惕。
21.熒光屏前的女屍案
  
  1980年2月15日傍晚,科西嘉島上的阿雅丘市A街一聲槍響,一件謀殺案發生了。警察馬上趕到了出事房間。起居室電視機前的地板上,仰躺著一位全身赤裸的年輕婦女的屍體。
電視機開著,熒光屏上濺有血跡,被害者的腹部有一大傷口,內髒和骨肉都翻露在外,地板上流著鮮血。
被害者臉色蒼白,不過,仍然可以看出,這是一個年輕漂亮的女人。根據死者的臉部表情分析,死亡降臨之際,她已意識到發生了什麽事。死者叫傑妮8226;切爾克,是法國籍公民。
在起居室通向廚房的過道上,警察發現了一支雙簡獵槍,其他什麽也沒發現。獵槍執照表明,過道上的雙筒獵槍是莫爾的。
實驗室裏送來了勘驗報告。獵槍明顯地被徹底擦拭過,兩個已射出的彈頭的空彈殼仍在槍膛裏。這些子彈是大型獵彈。無法證明是誰使用過這支獵槍。
警察很快就找到了莫爾。自從2月11日以後,莫爾就住在了阿雅丘市精神病醫院,接受精神病治療。莫爾的醫生告訴探長勞倫斯:莫爾的妻子老是吵著要與他離婚,以便與新歡結婚。莫爾不答應,她就想方設法對莫爾進行心理摧殘。隻要莫爾在家,她就喋喋不休地譏訕莫爾在夫妻生活中不是個稱職的丈夫,有時還講些她與情夫尋歡時的情景,來刺激莫爾。任何一個神經正常的人都無法忍受這種情況,莫爾也不例外。2月11日,莫爾被人認為患了輕度精神錯亂症被送進精神病院。
檢查了傑妮的個人通訊地址錄,發現傑妮有三個情夫:馬釘賴伯安,保羅8226;加格,艾倫8226;布萊斯特。這三個人立即被傳喚到警察局。通過詢問,這三個人都認為,自己是傑妮唯一的情夫,他們每人都期待著與傑妮結婚。三個人都竭力聲明,出事的時候,他們未在現常一個已婚婦女同時與幾個男子交歡,並答應有朝一日與他們結婚,這真是一個危險的遊戲。案件確實撲朔迷離,不好捉摸。四個男子都可能有作案的動機,四個男子都可能是殺死傑妮的凶手,因為他們都有可能知道自己是傑妮企圖擺脫的對象,或可能發現傑妮同其他男人尋歡作樂。推理如下:①三段論第一格凡有可能知道自己是傑妮企圖擺脫的對象,或可能發現傑妮同其他男人尋歡作樂的人都可能產生殺死傑妮的動機;四個男人都有可能知道自己是傑妮企圖擺脫的對象,或是可能發現傑妮同其他男人尋歡作樂的人;所以,四個人都可能產生殺死傑妮的動機。
②推理同上
凡有可能產生殺死傑妮的動機的人都有可能是殺死傑妮的凶手;四個人都是有可能產生殺死傑妮動機的人;所以,四個人都可能是殺死傑妮的凶手。
由於調查不到足夠的證據,警方不得不放了傑尼的三個情夫。這三個人神情非常坦然,都聲明未去過傑妮所住的公寓。事實上,在莫爾和傑妮的房間裏,也未發現他們任何人的指紋。莫爾的鄰居們看了這三個人的照片,也講從未看到過其中任何一個人進出過莫爾、傑妮住的公寓。馬盯保羅和艾倫不約而同地講,他們每人都將傑妮帶到自己的公寓尋歡作樂。據此,完全可以得出結論,這三個情夫謀殺傑妮的可能性不大。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這三個人神情十分坦然,莫爾和傑妮的房間裏沒有他們之中任一個的指紋,並且鄰居們也從未見過這三人出入過莫爾和傑妮居住的公寓,那麽,這三個人作案的可能性就很小;事實上,這三個人神情十分坦然,莫爾和傑妮的房間裏沒有他們之中任一個的指紋,鄰居們也從未見過這三人出入過莫爾和傑妮居住的公寓;所以,這三個人作案的可能性很校根據現場情況分析,出事的那天晚上,凶手一定與傑妮在一個房間裏。唯一能進入房間的門上有鎖,別的人,如果得不到傑妮的允許,是進不了房間的,傑妮一定知道這個人在房間裏,二個十分熟識,她對他毫不留意。
檢查官倫納德認為,隻要弄清傑妮為什麽要光著身子,就可能順藤摸瓜地找到凶手。
能作的解釋無非是性交,洗澡,或者因為天氣太熱等。但是當時天氣並不熱。從搜查結果看,沒有跡象表明,傑妮打算洗澡或已經洗了澡。屍體剖檢報告表明,傑妮死亡之前,沒有性行為。莫爾曾告訴過醫生,他的妻子在家裏總是奚落他。這是一個很好的解釋,能回答傑妮為什麽赤身露體。傑妮用赤身露體來羞辱他,進行心理折磨,逼他離婚。
有人提醒檢查官:“莫爾不可能是槍殺傑妮的凶手,因為出事的時候,他正在醫院裏。
是否有這樣的可能性,是莫爾雇了誰來幹的?”檢查官搖搖頭。“傑妮是不會赤身露體同一個陌生男人一起坐著看電視的。如果這個人不是傑妮的丈夫,就是她所熟悉的情夫。從所掌握的情況分析,很可能是莫爾,其他可能性很校”探長勞倫斯發言:“如果是莫爾,那麽,所發生的一切將能順理成章地講清楚。莫爾從醫院偷偷回家,傑妮又當著莫爾的麵玩弄她那套心理折磨的伎倆,羞辱他,並吵著要和他離婚。莫爾失去了理智,抓起獵槍就是兩槍,隨後稍收拾一下,就匆匆離開,回到了醫院。我們要調查一下,莫爾是否有可能離開醫院,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幹這些事情。”
經過調查,證實了莫爾完全有可能離開醫院並有足夠時間幹這些事情。醫院的管理十分鬆懈,病人和普通人穿戴一樣,來去難以辨清是否是病人。尤其是晚飯後,病人是否外出,無人具體過問。莫爾隻要有一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就足以實施殺害傑妮的全部犯罪行為。所以,完全可以得出結論,莫爾就是殺害傑妮的凶手。整個推理過程如下:①否定前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隻有是與傑妮十分熟識,能出入傑妮房間,並且傑妮對他毫不留意的人才是凶手;別的人都不可能是與傑妮十分熟識,能出入傑妮的房間,並且傑妮對他毫不留意的人;所以,別的人不是凶手。
②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傑妮赤身露體是為了洗澡,那必然有洗澡的跡象;經查,沒有任何將要洗澡或洗完了澡的跡象;所以,傑妮赤身露體不是為了洗澡。
③推理同上
如果傑妮赤身露體是為了進行性交,那麽,屍體剖檢必然能找到性交的痕跡;屍體剖檢沒有發現任何性交的痕跡;所以,傑妮赤身露體不是為了進行性交。
④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傑妮赤身露體或是因為天熱,或是因為洗澡,或是為了進行性交,或是以此羞辱她的丈夫,逼他離婚;經分析,傑妮赤身露體不是因為天熱,不是因為洗澡,不是為了進行性交;所以,傑妮赤身露體是為了以此羞辱她的丈夫,逼他離婚。、萃評磽?先綣?資質悄??屠吹娜耍?敲矗?苣薟換岢嗌礪短搴退?黃鸝吹縭櫻瘓?治觶?苣莩嗌礪短搴退?黃鸝吹縭櫻凰?裕?資植皇悄??屠吹娜恕?
⑥肯定後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
當且僅當凶手是莫爾,那麽,所發生的一切才能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釋;所發生的一切能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釋;所以,凶手是莫爾。
⑦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莫爾能離開醫院並有足夠的作案時間,那麽,莫爾就是作案者;經查,莫爾能離開醫院並有足夠的作案時間;所以,莫爾是作案者。
根據以上的推斷,立即逮捕了莫爾。在無懈可擊的推理麵前,莫爾無可奈何地交待了作案的全過程,並未出乎人們預料之外。  22.九張半售糧清單
  
  在吉林市江南大橋上,舞興未消的兩位姑娘,合騎一輛自行車邊走邊興奮地談著。
突然,一輛綠色自行車從後邊駛來,緊貼著她們的前車輪向右邊靠去。“噯!噯!你幹什麽?”A姑娘怒斥著,迅速跳下自行車。“幹什麽?交個朋友唄!”“真不要臉!誰和你交朋友?”B姑娘也不畏懼,推車就走。“啪!啪!”,兩嘴巴聲,鮮血立即從B姑娘鼻孔流出。“要走先把命留下來!”三個歹徒各持尖刀,對兩個姑娘一頓拳打腳踢,然後把她們劫持到一片樹林裏。滅絕人性的蹂躪,從當晚10時一直到次日3時。這是發生在吉林市船營區的一起重大強奸案件。
公安人員從兩個姑娘報案的話中得知,在第一現場,B姑娘曾用犯罪分子給的一張紙擦鼻血,然後扔到了現場,他們認為這是一條重要線索,立即向有關領導作了匯報,並請求去現場勘查。
第一現場在江南橋頭西側。在一叢小樹下,他們找到了那張擦血紙。這是半張糧店用的售糧清單,雖有數字,但沒有時間,沒有使用單位,沒有買糧用戶。在第二現場,他們又找到了9張同樣的清單,而且有一張還清楚地寫著“吉林第二監獄”和一個用戶的名字。“罪犯的蹤跡找到了!”他們又在現場提取了其他遺留物品。
根據被害人敘述和偵查員匯報,船營公安分局和治安處領導決定:一、查找與××××××號相近的自行車;二、逐戶清查林校前邊兩座居民住宅樓,因為犯罪分子自稱在那裏住;三、控製複雜場所,交通要道,注意發現犯罪分子;四、重新全麵勘查現場,提取新的物證;五、查找售糧清單的使用單位、接觸人和其中的嫌疑人。
公安人員的這段思維過程,是完全符合邏輯的,包含著如下的推理: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擦血紙是罪犯給的,那麽,找到它就可以找到罪犯的有關蹤跡;擦血紙是罪犯給的;所以,找到它就可以找到罪犯的有關蹤跡。
②推理同上
如果罪犯騎的是與××××××號相近的綠色自行車,那麽,尋找罪犯就應該尋找與××××××號相近的綠色自行車;罪犯騎的是與××××××號相近的綠色自行車;所以,尋找罪犯應該尋找與××××××號相近的自行車。
③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
如果罪犯自稱說居住在那裏,那就有可能住在那裏;如果罪犯有可能住在那裏,那就應該清查那裏;所以,如果罪犯自稱住在那裏,就應該清查那裏。
④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罪犯自稱住在那裏,就應該清查那裏;罪犯自稱住在林校前邊兩座居民住宅樓;所以,應該清查林校前邊兩座居民住宅樓。
⑤肯定後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
隻有控製複雜場所,交通要道,才能盡快發現犯罪分子;我們要盡快發現犯罪分子;所以,我們要控製複雜場所,交通要道。
⑥推理同上
隻有查找售糧清單的使用單位,接觸人和其中的嫌疑人,才能找到與售糧清單有關的犯罪人;我們要找到與售糧清單有關的犯罪人;所以,我們要查找售糧清單的使用單位,接觸人和其中的嫌疑人。
偵查人員給吉林第二監獄打了電話,回答說在長春路買糧。他們找到了那個買糧的用戶,也說在長春路買糧。找來了糧店收款員,她十分肯定地說:“這是我們糧店用過的清單,筆跡是前任收款員的。”糧店劉主任說:“用過的清單都是統一保管的,外人沒有接觸條件。於是,五名偵查人員和糧店負責人連夜對店,裏的20名職工和家屬進行了排隊,最終確定了三名重點嫌疑對象。可是,通過通宵達旦的查證,全部被否定了。
其他四路人馬也沒有什麽進展,線索斷了。
既然清單是長春路糧店的,那麽犯罪分子必然與糧店有某種內在的聯係。內部職工和家屬被排除了,那隻能是外部人員了。疲憊困乏的高副隊長以桌當床,躺在上麵翻來複去總是睡不著。他發現自己有一個關鍵性的失誤,沒有查看清單的存放地點。應該查清清單的流出渠道。
這一段思維過程包含了下述推理:
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清單都是統一保管的,外人沒有接觸條件,那麽,現場找到的清單就和內部人員有關;糧店主任說,清單都是統一保管的,外人沒有接觸條件;所以現場找到的清單和內部人員有關。
這個推理,形式正確,但小前提是不符合實際的,即糧店主任講的話不確實。這可為後邊的推理所證實。
②推理同上
如果清單是長春路糧店的,那麽,犯罪分子必然與糧店有某種內在聯係;已確證清單是長春路糧店的;所以,犯罪分子必然與該糧店有某種內在聯係。
③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犯罪分子或是內部人員,或是外部人員;已查證不是內部人員;所以,犯罪分子是外部人員。
④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犯罪分子是外部人員,那麽,外部人員就必然有接觸清單的條件;已證實犯罪分子是外部人員;所以,外部人員必然有接觸清單的條件。
⑤肯定後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
隻有查看清單的存放地點,才能搞清清單的流出渠道;我們要搞清清單的流出渠道;所以,我們要查看清單的存放地點。
五名偵查員,幾乎翻遍了存放在天棚上的能裝三、四手推車的清單,終於發現了一本1973年3月份的票單,與現場上的清單完全一樣,但沒有發現2月份以前的清單。1972年以前的票單在哪裏呢?在座談會上,有的職工反映,去年7月打掃衛生時,從板棚內的煤堆上清出了許多廢糧證和廢清單,放在院子裏燒毀了。當時,大門關著,沒有外人出入。
“棚子在哪裏呢?”“十一月中旬拆了,現在,正在那裏蓋熟食間。”偵查人員來到後院,這裏有十多名工人正在施工。他們在牆角的煤堆裏發現了兩本1972年的票單,格式,筆跡和現場的完全一樣。他們決定順藤摸瓜,從能接觸長春路糧店工地的人著手排查。
正在長春路糧店施工的是船營區建築公司直屬工程隊。接觸過長春路糧店工地的共有25人,現在有17人繼續施工,另有6人在青年路輕紡站工地施工,還有兩人已被解雇。
經排隊和深入調查,現場施工的17名工人都被排除,輕紡站施工的六名工人也被排除。
另外兩名已被解雇的臨時工,一個叫李斌,一個叫金田。11月27日、28日上了兩天班,29日未來,30日上午來得很晚,而且隻點了個“卯”就走了。據查,這兩人的體貌特征與犯罪分子相似,特別是李斌,騎一輛綠色鹿牌自行車,這與其中一個犯罪分子所騎的自行車顏色相同。
居委會的幹部反映,李斌經常與孫×及另一個工人在一起,“極有可能就是這三個家夥!”李斌的弟弟證實,李斌是個電工,有電工刀,騎著一輛綠色鹿牌自行車,29日晚沒有回家。其姐姐證實,29日晚,李斌一宿沒有回家,第二天早4點才回來,穿的是她的黑呢子上衣。其父母也反映,李斌在被解雇的前一天被金田叫去,一宿沒回來。第二天早晨回來時說是在孫×家住的。時間,體貌特征,黑呢子上衣,綠色鹿牌自行車,電工刀,李斌完全具備。偵查人員假裝到孫×家查夜,孫×不在家。通過與孫母談話了解到,孫×身高1.7米,圓臉,黑呢褲,黑皮鞋,黃棉帽,騎一輛飛鴿自行車。這些都符合受害人描述的罪犯的特征。顯然,李斌,孫×,就是犯罪分子。推理如下:①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作案嫌疑人或是在長春路糧店繼續施工的十七人,或是在青年路輕紡站施工的六人,或是兩個已被解雇的人;作案嫌疑人不是在長春路糧店繼續施工的十七人,不是在青年路輕紡站施工的六人;所以,作案嫌疑人是兩個已被解雇的人。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時間、體貌特征,綠色鹿牌自行車,有電工刀等情況李斌都完全符合,那麽,李斌就是該案作案嫌疑人;經查,上述情況李斌都符合;所以,李福斌是該案作案嫌疑人。
③推理同上
如果孫×的身高、臉形、黑呢褲、黑皮鞋、黃棉帽、騎飛鴿牌自行車等情況都符合罪犯的特征,那麽,孫×就是該案作案嫌疑人;經查,孫×的各種情況都符合罪犯的特征;所以,孫×是該案作案嫌疑人。
經過最後的較量,三條色狼全部落網,並交代了團夥作案三十六起、包括六起特大輪奸案,四起重大強奸案,二十六起流氓盜竊、搶竊案的重大罪行。一個重大犯罪團夥終於被摧毀了。  23.“十8226;一九”井屍案
  
  1984年10月19日二時許,在××市秦淮區弓箭坊的鳳凰古井裏發現了一具少女屍體。
屍體上穿著的襯衣和兩件毛衣均被掀至腋下,下身裸露,赤足,雙腳被一根白紗布帶緊緊捆紮著,口腔內塞有一隻長簡棉紗襪。勘查時沒有發現罪犯留下的痕跡。法醫鑒定表明,少女曾被奸汙,因頸部受壓迫窒息死亡。經解剖化驗,死者胃內有蜜餞蘿卜絲等物,大約在飯後6小時死亡。
經查死者名中叫曹××,13歲,小學五年級學生,家住古井附近的李府巷12號,於2月13日下午失蹤。根據現場勘查和法醫鑒定,偵查人員認定,這是一起強奸殺人拋屍案。
推理如下:
①三段論第一格
凡受害者被扼致死的都是凶殺案;
此案受害者是被扼致死的;
所以。此案是凶殺案。
②組合式聯言推理
少女被人強奸;
少女被人扼死;
少女的屍體被拋入井內;
所以,此案是一強奸殺人拋屍案。
為了迅速偵破這起惡性案件,市局刑警大隊和分局刑警隊及派出所立即組成若幹偵查小組,深入群眾,開展緊張細致的調查工作。曹××的姐姐反映,其妹於2月13日失蹤時,身穿大紅色滑雪衫,棕色中長細格長褲,棕紅色淺幫兩眼皮鞋。那天上午9點,其妹上街買了兩角錢的蜜餞蘿卜絲。下午3點20分左右,鄰居曾看見她站在院內自來水池旁,而3點40分左右,其姐回家卻不見她的蹤影。所以,曹××的被害時間就在13日下午4至5點左右。
鳳凰古井,位於弓箭坊小巷的凹處,遠處的人一般不易知道。勘查時發現,井內有兩塊投入水中不久的大青磚,很可能是罪犯為沉屍滅跡所為。有人反映,2月13日晚九時多,曾見一身高1.70米左右的男青年,身穿黃衣服,頭戴鴨舌帽,25歲左右,推一輛28自行車,靠在工地不遠的牆上直喘氣,車後包架上用毯子裹著一個大包袱。見工地上有人,便推車向東,出李府巷後進入了弓箭坊。還有人反映,當天下午4點鍾左右,曾見曹××在離家不到200米的彩霞街理發店門口玩。曹的姐姐反映,其妹四點鍾就要燒晚飯,晚上還要與父親去看電影,不大可能遠去。由此推斷,發案現場就在被害人家附近。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曹××4點鍾左右還在離家不遠的地方,4點鍾還要燒飯,不可能遠去,且她被害的時間也是四五點左右,那麽,發案現場就在她家附近;經查,曹××4點左右還在離家不遠的地方,4點鍾還要燒飯,不可能遠去,且她被害時間也是四五點左右;所以,發案現場就在她家附近。
根據城南人口稠密,戶外人多,犯罪分子是白天強奸殺人後又移屍古並,整個過程隻有6個小時的時間,得出犯罪殺人不可能在室外,必須將被害者引入室內,這一點,陌生人是難以作到的。也正因為是熟人,罪犯才決心殺死被害人。罪犯可能有前科和劣跡,單身居住,獨門獨戶或有單獨房間,但又沒有良好的藏屍環境。急於處理屍體。推理如下:如果作案環境人口稠密,戶外人多,且又是大白天強奸殺人,那麽,罪犯殺人不可能在室外,必須將被害者引入室內;如果將被害者引入室內,那麽,罪犯肯定是熟人,並且具備單身居注獨門獨戶或有單獨房間的條件;所以,如果作案環境人口稠密,戶外人多,且又是大白天強奸殺人,那麽,罪犯是熟人,並且具備單身居注獨門獨戶或有單獨房間的條件。
這是一個肯定式充分條件假言聯鎖推理
由於偵查範圍越來越集中,罪犯臉譜也已經形成,於是,向全市各派出所發出協查通報,偵查人員則集中全力,以被害人住處與沉屍的古井為重點,在李府巷的六個鄰近居民段展開了深入細致的排查工作,重點放在李府巷、弓箭坊和顏料坊三個居民段。
經定人定時定位的逐個排查、篩選,排出了十多個嫌疑人,最後把疑點集中在第二機床廠二車間工人伍××身上。從時間上看,伍2月13日下午病休;從環境看,伍同被害人同住一個大院,是靠大門的第二家,被害人出入必經伍家門口;伍單身居住,且房後有小天井。從犯罪基礎看,伍曾有攔路強奸的犯罪嫌疑。以臉譜看,伍身高1.7米左右,有鴨舌帽、28自行車等。而且,伍2月15日洗過床單,手上有傷痕。顯然,伍××具有作案條件,有作案的重大嫌疑。這也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誰具有作案時間、環境、思想基礎,而且與罪犯臉譜相像,那麽,誰是罪犯的可能性就很大;經查,伍××具有作案時間、環境、思想基礎,且與罪犯臉譜相像;所以,伍××是此案罪犯的可能性很大。
偵查人員接觸了伍××。伍聲稱,13日下午1~5時,他在院內拆洗自行車,沒有離開,並有鄰居看到。如果真是這樣,他就沒有作案時間,應予以排除。因此,查證伍到底有無作案時間就成為關鍵。經過調查,看到伍拆洗自行車的共有三人:一是楊××,下午一點多外出時看到伍在拆車;二是楊妻,3點20分去上班時看到伍在洗自行車零件;三是退休的蔣老師,5點多看到伍在裝車。這三人隻能證明三個時間伍在拆裝自行車,但不能證明3點20分到5時之間的時間伍在幹什麽。既然不能確定伍沒有作案時間,那就不能排除伍的嫌疑。由於在6個居民段中沒有發現一個具備作案條件的人,伍仍被確定為重點嫌疑對象。這是一個選言推理過程:作案者或是伍××,或是其他具備作案條件的人;其他具備作案條件的人不存在;所以,作案者是伍××。
2月23日,有人在紅花公社東風大隊的垃圾堆裏揀到一件紅色滑雪衫。聞訊後,偵查人員迅速趕到現場,又找到了被害人失蹤時穿的褲襪一捆,在水溏中找到棕紅色淺幫皮鞋。
經檢驗,發現被害人褲子的膝蓋和腰部有星波羅雞糞及鵪鶉毛之類的粘附物。經調查,伍家曾養過波羅雞和鵪鶉。偵查人員對伍的住處進行了秘密搜查,在伍的床下及小天井的雞籠上發現了四根頭發,經化驗,與死者的血型相同。接著,又找到了被害者留在伍床上的尿跡和與捆屍帶相同的布帶。在伍家小天井的蘆席上,還發現了雞糞、鵪鶉毛,經比對,與死者褲子上提取的雞糞、鵪鶉毛種類、結構完全一致。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紅磚屑及煤渣成分與伍家的紅磚、煤渣成分也一樣。這些證據,已不是零散的事實,而是形成了一個具有內在聯係的證據體係,足以證明伍××就是殺人凶手。這是一個充要條件假言推理,當且僅當伍××不但具備作案的時間、條件,而且在伍家發現了與死者血型相同的頭發,與捆屍帶相同的布帶,死者留在伍床上的尿跡,與死者褲子上粘附的雞糞、鵪鶉毛種類、結構完全一致的雞糞、鵪鶉毛,以及與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紅磚屑、煤渣成分完全一致的紅磚、煤渣,才足以證明,伍××是殺人凶手;現已查明,伍××具備作案的時間、條件,在他家找到了與死者血型相同的頭發,與捆屍帶相同的布帶,死者留在伍床上的尿跡,與死者褲子上粘附的雞糞、鵪鶉毛種類、結構完全一致的雞糞、鵪鶉毛,以及與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紅磚屑、煤渣成分一致的紅磚、煤渣;所以,足以證明,伍××是殺人凶手。
一副錚亮的手拷戴在了伍××的手上。在確鑿的事實和鐵的邏輯麵前,伍犯終於供認了強奸殺人的罪行:2月13日下午3點多,伍犯在院內拆洗自行車,曹××從外麵進來,經伍家門口。伍見四周無人,遂起歹念,用力將曹推入房內。曹栽倒在地,昏了過去。
伍鎖了門,對曹進行猥褻。曹被摸醒後,與伍搏鬥,咬傷了伍的手指,伍便殘忍地卡住姑娘的脖子,並用枕巾拚命塞進口腔,使其窒息死亡。接著,又把曹抱在床上,剝下褲子奸屍,後用被害者襪子塞入姑娘口中,將屍體放在床下,然後,到院子裏假裝擦自行車,窺探動靜。晚飯後,伍將被害人衣服扔到紅花公社東風大隊的垃圾場上,皮鞋丟進水溏。
晚上9點鍾,用自行車將屍體馱到鳳凰枯井,拋入其中。後兩天連續向井內投入兩塊大青磚和四塊紅磚,企圖沉屍滅跡。可他哪裏知道,罪惡之跡是不可能完全滅掉的。  24.汽車爆炸案
  
  1979年5月7日下午6點15分,在成都劇場附近的人民中路幹道上,滿載乘客的1031號汽車正穿過繁華的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駛。突然,車內發出震耳欲聾的爆炸聲,強烈熾熱的氣浪,卷著大量殘渣碎塊,向四麵八方迅猛衝擊,一塊7公斤重的車頂通風口鐵蓋。
飛到臨街的五層樓上,三具屍體和一條大腿拋出車外。共死亡10人,傷16人。
這起重大惡性爆炸事故發生後,省市公安機關的各級領導,親率400多名幹警,迅速奔赴現常錄像、拍照、繪畫,客觀記錄爆炸現場原樣,訪問目擊者,清理現場,勘驗鑒定車內上百個爆炸痕跡。化驗人員反複進行化學、薄層、光譜分析,鑒定爆炸物成分和其他可疑的金屬片。法醫忙著檢驗屍體,從傷的部位和燒灼傷、碰撞傷、炸擊傷、撕裂傷和肢體斷離等,確定死者爆炸時的位置和衝擊波的方向。民警們走遍千家萬戶,調查詢問,尋找坐車人,調查爆炸前後的疑人疑事。
經過七個不眠的晝夜,事故的基本麵貌已經查清:1031號公共汽車於5月7日下午5時25分從火車南站載客開出,沿途經過七個站,在成都劇場上下乘車後,行駛200多米至白家塘街西口發生爆炸。經技術鑒定,汽車上可能引起爆炸的油箱等部件完好無損,爆炸事故是帶上車的炸藥造成的。逐一調查沿途上下的110名乘客得悉,爆炸前已下車71人,未發現與爆炸有關的任何可疑跡象;爆炸時在車上的39人查清了38人,亦未發現有人攜帶和接觸爆炸物,唯一未查出姓名、在案件中編為6號的死者情況不明。顯然,6號死者與爆炸有關。這是連續兩次運用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得出來的結論:①爆炸或是車上容易引起爆炸的油箱等部件造成的,或是帶上車的爆炸物造成的;爆炸不可能是車上容易引起爆炸的油箱等部件造成的(因油箱等部件完好無損);所以,爆炸是帶上車的爆炸物造成的。
②爆炸或是與第一名乘客有關,或是與第二名乘車有關,……或是與第110名乘車有關;經查,爆炸前下車的71名與爆炸無關,爆炸時在車上的其餘38人與爆炸無關;所以,爆炸與六號死亡者有關。
5月13日,在市公安局召開了案倩分析會。詳細審查來自現場的電視錄像,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化驗報告和調查材料,審查事故的所有細節,研究爆炸物所在位置與周圍人物的關係,判斷事故性質,確定偵查方向。痕跡照片和電視錄像清楚表明:車內一號座位的四周車體,有爆炸衝擊波和夾雜的鐵螺釘平行射入的痕跡,在一二號座位之間靠右側,上端車頂被掀開一個大洞,下麵車底被炸穿,上下兩端恰連成垂直線,其周圍幾乎同樣高度的四個損壞部位成對稱狀,將其連成兩條對角線,正交叉在垂直線上,證明這個交叉點就是爆炸的中心點,炸藥就是從這裏向四麵炸開的。這個位置是在車內的空間,高度距汽車底90~100公分,沒有懸掛和放置物品的條件,炸藥必然是帶在處於這個位置的乘客身上。從車上39個人站的位置看,6號死者就站在爆炸中心位置,其腰腹部處於爆炸中心點,其餘四名死者和兩名重傷人員,分散在其他周圍,形成一個圓圈。
6號死者的腹部、腰部、胸部和麵部全被炸光,隻剩下背部連著後頭皮和兩條大腿。其四周的死傷者,在左側的傷在右,在右側的傷在左,在前麵的傷在後,在後麵的傷在前,且均傷在上部。從其高度看,也明顯地以交叉點為中心,形成一個圓。隻有爆炸物帶在6號死者身上,並從其腹部爆炸開花,才會呈現這種點和圓的現象。
那麽,爆炸事故又是怎樣造成的呢?引爆炸藥必須使用雷管。在一般情況下,雷管不會自爆。現場發現了拇指大的一些鐵螺釘,炸開花的子彈殼和彈頭。其中,14個鐵螺釘射入了死傷者人體,證明這些東西是和炸藥放在一起用來加大殺傷力的。將螺釘、子彈、雷管等物捆綁在一起進行了上百次模擬試驗,證明了雷管不可能由於磨擦和碰撞引起爆炸,檢查獲得的殘渣碎片,未發現齒輪、發條、彈簧、線路板,晶體管等定時爆炸和搖控爆炸裝置的零件,這就排除了其他人把製造爆炸事故的罪責轉嫁給6號死者的可能性。
唯有6號死者屍體殘骸部發現兩塊金屬片,外層是純鋅,內層附著物含錳,似電池的鋅皮。在車上還找到一個2號電池的塑料蓋和一些斷節多股銅絲,紅色塑料電線。10名死者。9人屍體基本完整,隻有6號死者炸得很爛,雙手未留下任何殘海這種現象說明,爆炸時,他的雙手接觸了爆炸物,極大可能是使用電線接觸電池引爆時被炸飛的。會議認定,這次爆炸是壞人蓄意製造的事故,罪犯就是6號死者。
案情分析會上的上述分析十分中肯,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分析中含有下述推理:①肯定後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當且僅當6號死者身上帶著炸藥,從其腹部爆炸開花,才能形成以6號死者腹部為中心點的爆炸圈;現場勘查表明,形成了以6號死者為中心點的爆炸圈;所以,是6號死者身上帶著炸藥,從其腹部爆炸開花。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現場勘查未發現定時爆炸和遙控爆炸裝置的零件,那就可以排除他人製造爆炸事故而把罪責嫁禍於6號死者的可能性。
現場勘查表明,沒有發現齒輪、發條、彈簧、線路板、晶體管等定時爆炸和遙控爆炸裝置的零件;所以,可以排除他人製造爆作事故而把罪責嫁禍於6號死者的可能性。
②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爆炸或者是6號死者自己造成的,或是雷管磨擦碰撞引起的,或者是有人妄圖嫁禍於6號死者蓄意製造的;實驗表明,雷管磨擦碰撞引起爆炸是不可能的;也不可能是有人妄圖嫁禍於6號死者蓄意製造的;所以,爆炸是6號死者自己製造的。
根據以上分析,要突破全案,就得集中力量查明6號死者。6號死者是誰?擺在偵查人員麵前的是一具麵目全毀的殘屍。除腳上穿錦綸絲襪、三眼牛皮鞋和紮花鞋墊外,衣褲已全部炸飛。偵查人員發揚大海撈針的精神,對現場上找到的140多件涉及四個盛幾十個縣的介紹信、工作證,提貨單、信件、飯菜票和記錄電話號碼的紙片等遺物,逐一進行調查和對證,均未發現與6號死者有關的物證和線索。接著,又對車內、外現場上搜集的100多公斤渣滓進行清理,與車上人員丟失炸壞的衣物逐一核對後,終於找到了二三十塊屬於6號死者衣褲的碎片。細心洗掉血汙,清除惡臭,還其本色,拚湊成五件殘衣。根據屍體殘骸和衣著遺留物初步刻劃其特征為:男性,留長發,從其腳長判斷身高為1.65米以上。根據死者僅剩下的一顆盡頭牙,專家鑒定其年齡在30歲左右。
根據上述特征,廣泛發動群眾,開展大麵積調查:一查常住人口失蹤的,二查居民來客下落不明的,三查旅店招待所5月7日前離去的。為此,省公安機關向全省發出了查找6號死者的通報。
專案組以特征明顯的三眼皮鞋和紮花鞋墊為重點,對6號死者衣服物品進行全麵調查。
先後走訪了42個縣市來蓉的520名婦女,走遍了習慣做鞋墊的綿陽、內江地區農村,終於發現了與6號死者皮鞋相同的一名旅客,從而知道這種皮鞋是在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下關市買的。於是,查找工作迅速在雲南境內展開了。很快查出,6號死者所穿皮鞋是大理州皮鞋廠的產品,並且查清了:6號死者所穿的上海雙喜牌白滌良襯衣,羅口肉色棉毛衫,醬色錦綸暗花絲襪,近幾年來在當地銷售過。從紮花鞋墊圖案出現在一位白族姑娘的頭巾上,進一步查明這種鞋墊圖案在漾濞、洱海、祥雲三個縣的農村較多。據此順藤摸瓜,發現了一個可疑對象叫季××。男,28歲,雲南省賓州縣人,1969年畢業於大理州農技校,下放到漾濞縣脈地公社,曾在農具廠做工,1978年11月,招入滇西紡織廠鍋爐房當學工,今年3月25日自動申請離職,4月28日失蹤。群眾反映,季出走時穿三眼皮鞋,有紮花鞋墊,衣著也與6號死者相似。偵查人員找到了多次替季洗過衣服的戀愛對象小楊,送鞋墊的原戀愛對象小蘭,做鞋墊的婦女小文,織毛衣的姐姐以及同宿舍幾個工人,共同認別6號死者衣服、鞋襪和鞋墊,證實都是季失蹤前穿的。季的親友還提出,李出走時腰紮牛筋皮帶,這與現場發現的炸碎的牛筋皮帶相吻合。在季的床單上發現了兩根毛發,化驗證明與6號死者血型相同。經警犬鑒定衣物,也證明季是6號死者。
爆炸汽車用的雷管炸藥和加大殺傷力的子彈、螺釘、螺帽,也查到了來源。季曾多次炸過魚,還有人親眼看見季曬過岩石炸藥和雷管。這種炸藥,當地百姓家家都有。複員軍人李某,曾送過20發自動步槍子彈給季,子彈型號與現場找到的12顆子彈相同。現場找到的螺釘螺帽,季工作的農具廠頗多,在季的寢室還發現有相同的兩個螺帽。完全可以得出結論,季××就是製造1031公共汽車爆炸案的罪犯。推理如下:如果6號死者的衣服、鞋襪、鞋墊、皮帶等能準確無誤地被證實是季失蹤前穿的,季床單上毛發的血型與6號死者血型相同,爆炸時使用的雷管、炸藥和加大殺傷力的子彈、螺釘、螺帽從季那裏都能找到可靠的來源,那麽,6號死者就是季××,即季××是爆炸1031汽車的凶犯;經周密調查,6號死者的衣服、鞋襪、鞋墊、皮帶等物都能準確無誤地被證實是季失蹤前所穿的,爆炸時使用的雷管、炸藥和加大殺傷力的子彈、螺釘、螺帽從季那裏都能找到可靠來源;所以,季××就是爆炸1031汽車的罪犯。
這是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那麽,季××爆炸公共汽車的原因又是什麽呢?季失蹤的前一天寄給其父的絕別信解開了這個謎。信上寫道:“命運隻有我自己才能掌握,任何人也無法包辦代替。我不需要家庭和社會任何人的關心,今後也不能和你們任何人通信,與家庭斷絕一切關係。
我們家就當沒有我這個人就行了,不要問我的事,也不要議論我的事。”
寥寥數語,和盤托出他拒絕接受家庭、組織、社會的教育挽救,對抗國家和人民的陰暗心理。這個極端的個人主義者,在農村向往城市,到了城市又嫌工資低,棄職不幹,反埋怨社會主義製度找不到出路,仇恨人民和社會,瘋狂地進行報複和破壞,製造慘案,終於成為死有餘辜的殺人凶犯。  25.英國警察局破獲的旅館人命案
  
  探長巴洛帶人乘警車來到瑪吉8226;凱姬旅館的門前。他們剛剛接到報告,房客西奧多8226;利昂8226;杜克於1976年3月9日死在了他租賃的房間裏。
這是一間簡陋的房間。家具和地板上到處都雜亂地擺放著空酒瓶和空啤酒罐。一股酒精和死人的氣味衝鼻而來。鋪著白被單的木床對門而放,上麵橫著西奧多8226;杜克的屍體。
他68歲,身高1.8米左右,穿一件長袖襯衫和深棕色褲子,眼睛失神地盯在濺著血跡的天花板上,一隻手緊抓著繞在頭頸上的枕套,有一隻牙齒從撕破了的嘴唇裏呲出來。
床邊,蕩著兩隻腳。
探長仔細地檢查了杜克的屍體、衣服和周圍床上用品的狀況,而且還看了床底下,檢視了桌麵及食物櫃的抽屜。然後,他詢問了旅館經理凱姬小姐,打聽到以下情況:杜克在這裏已住了一個月,昨天滿月,付了一月的房租,是昨天下午3點30分付的,付了房租後至少還剩14元。因為他喝得醉熏熏的,把所有的錢交給了凱姬,是凱姬幫他整理了鈔票。他把錢放回到一隻老式的棕色皮夾子裏,又把皮夾子放回到左後麵的褲兜裏。
偵探們注意到。杜克死後好象被翻轉過身體,使左後麵褲兜的豁縫露了出來,口袋是空的。
探長問了經理,證實昨天下午杜克付房租時穿的就是現在穿的褲子。接著,探長又一次仔細端詳了一會兒屍體,然後,麵向大家說:“我們這裏剛剛發生了一起凶殺案。”
人們有些驚訝,發出一陣騷動。一位巡警不解地問:“你怎麽知道他不是自殺的?”於是,探長講出了他的理由:一個人要想勒死自己,通常是用他容易抓緊的細長的東西,比如毛巾啦,床單啦,領帶啦。請注意勒死杜克先生的東西,卻是一個枕頭套。你們看,這兩頭有多麽短,一個人要把它握牢而使勁勒拽是很不容易的。這隻能是殺死他的人在緊張時刻所采用的殺人凶器。另外,現場的血跡,有不少是呈噴濺狀的。你們看,這噴濺到天花板上的血跡,還有檔腳板上的血跡,都不是窒息時咳出的血,而恰好說明,他在被勒死前臉上挨了打……還有一點,有跡象表明,杜克先生是個左撇子。你們注意他串腰帶的方式,不是從右向左;而是從左向右拉。他的皮夾子也是用左手順手放進了左後麵的褲兜裏的。可是我們來看枕套,如果他確是自己勒死的,由於是用左手,打的縛結應該偏在頭頸的左邊,而現在卻偏在了右邊。”
探長的這番分析,使驚訝的人們紛紛露出了讚同的目光。不過,也有人仍然皺著眉頭,不知道殺害杜克先生的動機,不相信探員羅伯持所說的殺害杜克的動機是搶竊,盡管已經知道放皮夾子的口袋開著,裏麵空了:“誰會為微不足道的14元錢去殺人呢?”探長苦笑了一下。”我有一次處理一件案子,兩個東部人為了不到5元錢的利益還殺死了人呢。”他指著屍體說:“屍體已經出現了屍僵現象,他的房租收據緊靠著屍體放著。
這些都說明,他是在昨天下午很晚或快黃昏時死的,因為他還穿著昨天穿的這身衣服,包括鞋子。我敢說,他是在付了房租,走進房間後不多一會兒就死了。與此同時,他的皮夾子不見了。二者恐怕不會沒有必然聯係吧?”
探長的分析給案件定了性,是一件搶竊殺人案。理由充分,有根有據,使人心服口服。
在場的人都露出了讚同的目光。分析中,包含了如下的推理: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是自殺勒死了自己,所用的隻會是容易抓緊的細長的東西,而且現場不會出現噴濺的血跡;經查,所用的不是容易抓緊的細長的東西,並且現場有噴濺的血跡;所以,不是自殺勒死了自己。
②推理同上
如果是自己勒死的,打的縛結應該偏在頭頸的左邊,因為他是左撇子;經查,打的縛結不是偏在左邊而是偏在右邊;所以,不是自己勒死的。
現在,偵探們感到問題的複雜了。因為發生在城鎮中下等地區的殺人案最難破,況且他們還沒有找到殺人嫌疑犯的一點點證據。
探長走到那扇僅有的窗子跟前,推開窗子朝外看了看。他發現,外麵牆壁上的磚很光滑,凶手絕不可能從外麵攀登上來。隨後,他問了凱姬小姐,知道這座旅館隻有兩個進口:通門廳的前門和另一扇樓下開向後巷的門。後門常常是鎖著的,比爾8226;霍克經常去檢查,可以出去,但不能從原門回來。一直到早上3時半,凱姬小姐都象老鷹一樣守在門口,沒有人來過,除非他住在這裏。房客一共有25個,沒有昨天或今天突然離開的。
於是,探長又一次拋出了一個驚人的結論:“殺害杜克先生的人就是住在這個旅館裏麵的人。”
然後,他問:“杜克在付房租時,誰在門庭裏?”“有我”,凱姬小姐回憶道:“格斯8226;米道斯,丹爾伯持8226;瓊斯,克勞德8226;比斯萊和比爾8226;霍克5人。”
偵探先把比斯萊叫進了一間空屋於。他說:“我看見杜克付完房租後,凱姬小姐打發他回房去。因為旅館裏有一條規矩,如果你喝醉了,就不準坐在門庭裏看電視。可是他去後又回到了門庭。我幾乎是拖著把他送回了他的房間。我讓他坐在床上就出來了。”問他是否看見有人朝杜克房間裏去,他說沒有,並說,比爾8226;霍克總是在廳裏上上下下修理或揩拭什麽,或許他能知道。
格斯8226;米道斯對昨天中午的事作了幾乎同樣的描述,一直說到發現杜克屍體一小時前為止。他說:“今天中午稍晚,比爾8226;霍克突然奔進門廳對我說,快來一下,杜克老人自殺了。霍克伸過手去,說他還可能活著。凱姬小姐隨後進來,看了看,就叫你們來了。”
丹爾伯特8226;瓊斯皺起眉頭回憶了半天,隻說他昨天下午早些時候看見過杜克。“我真記不起別的了,我喝醉了。”正在這時,霍克跑了進來說:“旅館裏的每隻垃圾箱我都檢查過了,沒有發現杜克的皮夾子。會不會還揣在那人的兜裏呢?”探長問他,是什麽事使他決定去查看杜克,霍克回答,他老是查對旅館裏的人,因為昨晚杜克喝醉了,今天早晨沒有看見他,便決定去查看一下。問他昨晚什麽時候睡的,他說是半夜前後。
問他昨天是否看到旅館有客人來,回答說沒有人來,後門一直鎖著。他檢查了兩次門,它確實一直鎖著。問杜克是否有朋友,回答說沒有,他通常不與人來往。唯一看見走進杜克房間的人是克勞德8226;比斯萊,是他帶杜克回房間的。他自己從來沒有到過社克的房間,隻有今天早上查看時才進去一次。
現場勘查的人員到了,從各個角度對屍體照了像,包括枕頭套打的縛結的特寫鏡頭,杜克臉上的傷痕和他緊握的雙手。在酒瓶上、門側壁上、紙片上灑上藥粉,尋找著指紋。
而後,偵探們又一次搜索起來,連一顆扭扣和一塊破布也不放過。一個自卷紙煙的煙屁股,正好在死者的腳底下,引起了探長的注意。經查問,杜克老人抽的是國會牌紙煙,隻有霍克吸自卷紙煙,是阿伯特王子牌煙絲。於是探長心裏有了數。
他把所有人員召集到門廳裏,先向眾人講了案情的經過:“我們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杜克先生是在昨天下午4點到8點之間被人殺害的,而且是因為被搶竊而喪命的。殺害杜克先生的人,在杜克先生付房租時,也在門廳裏。他知道杜克先生喝醉了,搶他的錢大概不會遭抗拒。這個人到杜克先生房裏,想拿他的皮夾子,可是老人抵抗了,凶手打了他的臉,後來想到杜克先生會告發他,就用枕頭套把杜克生勒死了。”
探長問比斯萊,昨天下午帶杜克先生到他房間去時,誰在門廳裏,比斯萊作了回答。
探長高聲重複著:“有格斯8226;米道斯,丹爾伯特。瓊斯,比爾8226;霍克,凱姬小姐。這一點很重要。”接著探長問霍克:“你知道夜裏有人從後門出去或者看見別人出了後門嗎?”霍克回答:“沒有。”探長大聲宣布:“這一點也很重要。這就足以說明,殺害杜克先生的凶手在這5個人當中。然後,探長問,除了比斯萊,還有誰進過杜克的房間?沒有人動。探長說:“沒有人看見。這正好說明,凶手在旅館裏走動不會引起人們的注意。”
“是誰可以在旅館裏走動而不被懷疑呢?”凱姬小姐回答:“大多數房客不會注意我,也不會注意比爾8226;霍克。”探長又問了凱姬和霍克,昨天是否去過杜克房間?兩人都回答說沒有。探長再一次問霍克:“你回憶一下,你沒有去看他,請他一起去喝一杯酒或抽一口煙嗎?”霍爾仍然說:“沒有。”探長又問:“那麽,今天早上發現他時你在抽煙嗎?”霍克再次回答說:“沒有。”他的回答使探長隻能得出一個結論:“如果煙蒂是霍克的,那麽,他在杜克房間的出現,決不是合法的。於是,探長說:“好,現在我可以告訴大家,殺害杜克先生的人抽的是自卷紙煙。這就是他丟在現場的煙蒂。”
人們的目光都轉向了霍克。他的手不由得飛快地去遮蓋他口袋裏的煙絲聽。羅伯特手疾眼快,一下子從他口袋裏抽出了阿伯特王子牌煙絲聽和一小包卷煙紙。探長接過去,和煙蒂一比較,二者完全相同,而霍克卻無法狡辯。因為他已多次否認在杜克的房裏去過。
由於探長繞大彎子把霍克已牢牢拴住,他隻得交待了槍竊殺人的經過。
探長的這段思維活動,十分精彩,令人歎為觀止。不但分析得令人心服口服,而且巧妙地運用了偵查謀略,使得罪犯沒有絲毫退路,隻有繳械投降。他的思維活動如層層剝筍,迂回前進,包含著下麵環環相扣地推理:①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如果是外麵人作案,那就隻能從窗子或從後門進入死者房間;經查,不可能從窗子進來,也不可能從後門進入死者房間;所以,不可能是外麵人作案。
②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或者是外麵人作案,或者是旅館裏邊的人作案;經分析,不可能是外麵人作案;所以,是旅館裏邊的人作案。
③推理同上
作案者或是在杜克付房租時在場的5人中,或者在旅館內其他27個人中,其他27個人不可能作案,因為隻有杜克付房租時在場的人才可能作案;所以,作案者在杜克付房租時在場的5人中。
④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凶手,那麽,必然是在旅館裏走動不易引起人們注意並且發案時進入過杜克房間的人;米道斯和瓊斯不是在旅館裏走動不易引起人們注意並且發案時進入過杜克房間的人;所以,米道斯和瓊斯不是凶手(即隻有比斯萊、凱姬和霍克才可能是凶手)。
⑤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煙頭要麽是杜克所留,要麽是他的朋友所留,要麽是罪犯所留;現已查明,不可能是杜克所留,因為他抽的是國會牌香煙,他也沒有朋友;所以。煙頭是罪犯所留。
⑥否定後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是不抽自卷紙煙的人,就不是凶手;比斯萊和凱姬是不抽自卷紙煙的人;所以,比斯萊和凱姬不是凶手。
現場勘查取得的指紋,經鑒定,和霍克的指紋完全一致,冒克是凶手的結論就得到了最後的證明。這是一個肯定後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當且僅當霍克是作案者,現場的指紋與他的指紋才會完全一致;經查,現場指紋與他的指紋完全一致。
所以,霍克是作案者。
探長巴洛的思維真是細致嚴密,令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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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中外著名疑案偵破與邏輯推理 吳廷金著 -hurry11- 給 hurry11 發送悄悄話 (414 bytes) () 05/23/2009 postreply 15:36:43

江海是十五床的丈夫,江海的弟弟強奸了麗援. -koushi321- 給 koushi321 發送悄悄話 (334 bytes) () 05/26/2009 postreply 0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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