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結果正義?
感覺有的人被文字糊弄了,嚴格說,沒有什麽結果正義,法學上與程序正義相對的是實體正義(substantive justice)
抄一段百度詞條:
大陸法係國家刑事訴訟對實體正義(效率、目的或者說是目標)的偏愛和注重,一定程度上是曆史傳統的侵染和影響的產物。大陸法係的職權主義訴訟是在中世紀糾問式訴訟的基礎上改造而來的,而糾問式訴訟是當時的宗教裁判法庭的發明。出於維護宗教教義的考慮,在宗教裁判法庭上,罪行的“真實性”要比任何所謂“人權”更為重要,訴訟程序的各個要素都必須服務於確定犯罪行為的真實性。法官為此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去調查證據,查明事實真相。注重裁判結果的公正從而相對忽視了對程序過程公正的關照和追求,它是大陸法係國家刑事訴訟傳統由來已久的精神取向。
實行實體正義的國家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了調查事實真相,法院應當依職權將證據調查擴大到一切對裁判有意義的事實、證據”。歐洲司法調查官埃莫裏克斯曾說:“隻要真相能夠得到,它是如何獲得的並不重要。”德國學者亨克爾教授也認為:“刑事程序是為尋找實體真實服務的。”
可見,在實體正義的旗幟下,程序不過是一個手段,為達目的可以不擇手段。難怪納粹德國甚至戰後的東歐國家,對公民肆意逮捕,處罰都是為了彰顯“正義”,安裝竊聽器更是小菜一碟。
什麽是正真的正義?除了上帝誰能代表正義?希特勒,甚至很多當年的德國普通人都認為滅絕猶太人代表正義,日本人建立大東亞共榮也是正義。
絕不否認實體正義的重要,隻是沒有程序正義的前提,實體正義就很容易走向極端的反麵,成為罪惡的幫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