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才被強加了一個“國家安全法”於頭上。
當一個國家,或是“自治體”失去自我立法的選擇時,國家的“主權”或是“自治體”的“治權”就沒了。所以,被強加以這個“國家安全法”,是一次權力變動,用通俗的話說,香港“被占領”了。
這個法,當然不是香港居民自己的法。網上的一個說法是,連“特首”林鄭女士在事前都不知道這個法長的是什麽樣的。大祖“法奸”香港,當然是占領。
至於這個占領,和曆史上的哪個占領更相近呢?
和1940年希特勒占巴黎不同。那次,希特勒是用兵用槍強行攻進巴黎的。
和曆史上占領的類別比,更像九一八日本占東北與七七日本占北京。早就屯兵於內“實際占領”了,而“新占領”不過是拿掉遮掩、曖昧、朦朧與白手套。
被占領後,被占領區的居民一定會痛苦,無疑問。
已經站慣了的香港人,會被要求學著跪下去。
“占領以及以後的事兒”,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