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8老師, I 485 支持文件中, G325A這個表裏, 要求填寫過去五年的工作單位 "Applicant's employemnt last five years. (If none, so state). 這裏把我難住了, 因為我過去有gap, 還有H transfer 被拒的情況。 具體情況如下:
(1) 第一個批準的H1B, A公司, I 797共六年, 但是三年多以後被迫離開. 工作開始有GAP.
後來找到新工作1, 辦H1B transfer, 開始工作。 經過RFE, 最後結果被拒, 理由是工作not qualify for processional work。離開此公司。
接著馬上找到新工作2,所以這次換工作沒gap。但已經out of statusS了吧?
新工作2, 辦transfer, 開始工作。經過RFE, DENIAL, APPEAL. 最後被拒, 理由是not qualify for professional work. no sufficient client contract.
** 綠卡是這個公司給辦的. I140 順利批準。現在排期到了.
離境。 離境日期是第一個批準的H I797 上, 過期日之前。
(2) 第二個批準的H1B, B公司。 因為人已經在中國, 所以去簽證,去年夏天重新入境。 一直工作。
問題1:
8老師,G325A這個表裏, 我可以隻填寫最後一次入境以後的工作嗎?
如果一定要填寫過去五年的, 我按照兩個批準的H I797 日期填寫行嗎?當然,第一個批準的H, 我並沒有為公司A工作滿6年.
問題2:
485 的支持文件中, 需要交過去所有的I20, I797嗎?還是隻提供最後一次入境以後的I797就滿足要求了?
我翻閱了以前PERM時, 律師填寫的ETA FROM 9089, 裏麵有要求填寫工作經曆的地方。 律師空白,一個字沒填。 那時候,GAP 和 OUT OF STATUS 都發生了, 律師是知情的。 不知道這個信息對我現在困惑的問題有沒有幫助和可借鑒之處。
拜讀過8老師的好多文章, 這裏一並謝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