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多少人能做到這一點?(咱不去投河,辭職總行吧。)
從現代的觀點來評價19世紀的道德,法律和社會,對忠於職守的沙威不公平。
我們現在看到的是一塊麵包值不了幾分錢,但當時的價值很高。如果一定要代入,設想你(讀者,非 Frank)開了一個雜貨店,有人偷了一條麵包,你報不報警?不報,這個人或許以後還來偷。當你“善良”的名聲傳出去了,或許很人都來偷,而且這時偷的不僅僅是一條麵包了。此時報警,警察第一句話就是你從前是否報過警。當年美國有個店主開槍殺人,就是這麽一步步逼出來的。
同時,如果為了一塊麵包不值錢而放棄追捕,那一斤肉呢,零元購呢,搶銀行呢?誰來決定?警察是執法的,法律是否合理,不是警察瀆職的借口。
所以現在美國的法律程序相對合理:一個人被起訴,由同儕組成的陪審團決定是否有罪。警察隻管抓,不管放。
現在很多上熱搜的案件,不就是因為從警察到法官,一個比一個聰明嗎。“你要沒撞,為什麽去扶?”這智商,沙威騎著馬都追不上。
至於徇情枉法,古今中外都有,不在此貼討論範圍。
最後,如果冉阿讓後來沒發財,依舊在偷與不偷的邊緣掙紮,更沒錢去做任何慈善,大家還會這麽同情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