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的概念根植於英國傳統,君主擁有“皇家赦免特權”。美國建國先賢們,其中許多人都是受過英國普通法訓練的律師,他們采納了這一概念,但將其改編為將權力交到總統手中。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賦予總統赦免權,並得到最高法院的確認,是一項廣泛而全權的權力。
- 憲法對赦免權的唯一明確製約是彈劾。如果總統被認為濫用職權進行腐敗活動,國會可以啟動彈劾程序。
- 國會可以就赦免權的使用情況進行聽證和調查,尤其是在有爭議的案件中。雖然這不能推翻赦免令,但可以向行政部門施壓並告知公眾輿論。
- 正式取消或限製總統赦免權的唯一途徑是通過憲法修正案。這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需要眾議院和參議院三分之二的投票,以及四分之三的州的批準。國會議員,例如眾議員史蒂夫·科恩,曾提出過限製總統赦免權的憲法修正案,但均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