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們當年,結婚時沒工作幾年,兜裏沒幾個銅板,家裏普遍接近無產者,所以就沒人思考這個問題。就是家裏所謂有房子的,也不是私產,因為沒房的不久單位也會分房。
現在,在美國,對多數家庭還是這樣。你孩子如果年輕就結婚,即使有些存款,比起後來二三十年的收入是小頭。多數孩子收入高的,父母的遺產也不會是一輩子總資產的關鍵數。這樣,去多想婚前協議實在多次一舉。
即使很快離婚,比如28歲結婚,35歲前就離婚了,照樣離婚後的總收入應該遠多於婚前和婚內的存款。你的遺產也不應該在孩子35歲前、自己65歲前給孩子。
所以, 除非你孩子的職業是吃青春飯的,或者你明知自己孩子、孩子的配偶能力都低,而你有不少資產, 孩子主要靠你的資產過日子,而且你本人身體欠佳,需要不久就將財產傳給孩子,你才值得要求孩子簽婚前協議。這當中,還需要你兒子不僅能力低、而且找得配偶不僅不賺錢而且人品不咋地。
總之,對大多數家長別想那麽多,覺得:就自己能賺錢,孩子又笨又衰,必須出麵要孩子簽婚前協議。
首先, 我是窮人,不想那麽多, 兒子找適齡女子結婚,我就不會多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