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六四"時的戒嚴令合法嗎?即便是按照土共自己的法律

來源: wanttosaysomething 2019-05-05 09:01:22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481 bytes)

"六四"戒嚴令是由中國國務院總理李鵬在1989年5月20日發布的一份國務院令。命令原文如下:
"鑒於北京市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動亂,破壞了社會安定,破壞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為了堅決製止動亂,維護北京市的社會安寧,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共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國家機關和北京市政府正常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16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具體戒嚴措施。"

可以從戒嚴令原文看出,戒嚴令是由國務院決定的。可是國務院有這個權利嗎?
這是82憲法有關緊急狀態的決定程序: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七)撤銷國務院製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由上可以看出,緊急狀態(戒嚴)的決策權,解釋權和裁判權通通都歸於人大和其常委會。就是說沒有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國務院絕對無權頒布戒嚴令。

中國大陸現政權的合法性基礎:人民代表大會製。

82憲法第二條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而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任免更是全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總之,人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 忽略了人大就失去了政府合法性的基礎。

雖然人大一直是橡皮圖章,但依然是個圖章,沒有這個圖章,國務院的決定依然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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