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法先是否認卷宗丟失
2. 崔出示證據後,又說兩個監控攝像頭都壞了。
垬做事無底線!
— 夏曇暢 (@VOAJiangHe) February 23, 2019
轉:#拍案新奇#
1,王法官先是盜竊了案卷,最高法院也不管,不問,不理。
2,王法官生怕別人不知道,於是找了網紅崔永元去錄視頻,把這事捅給全國人民知道。
3,然後再跑到央視認罪,告訴大家是自己偷了案卷。
——現實比小說精彩多了 pic.twitter.com/g3qzIqooje
咱們別聊王林清的案子了,那個後麵沒有啥正義,幾個團夥的撕逼而已!我老是覺得多數人等都誤判了,以為TG貌似還有法律,實際上,那個法律連賣春院掛的招牌都不如! pic.twitter.com/GOd6hqfO6Q
— 李強 (@tonanwinp) February 23, 2019
滕彪:讓王林清上央視自證其罪,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官方公布的調查結果顛倒黑白,並不可信。“在邏輯上、在常識上都說不過去。而之前崔永元和王林清公布的視頻、音頻、照片,揭露出來的大量的證據,恰恰能夠說明這個案件背後有包括周強在內最高法院很多人不正當的幹涉。”*****rivKf8JPB7
— 滕彪 (@tengbiao) February 23, 2019
西法時雨 | 清知否泄密事件調查結果謹慎十問
作者:章雨潤 來源:西法時雨
有個員外,原來多數人認為他是風清揚,現在權威調查結果宣布他是裝的,裝的很傻很可愛,也就是傻的可愛,我因此傻傻地提出以下十問。
一問:竊取案卷材料為哪般?
員外將電腦中有備份或可複製的東西拿回家,肯定達不到“使新合議庭承辦人不能順利進行後續工作,最終迫使單位讓其繼續擔任承辦人”的目的,他想不到嗎?
“竊取”案卷材料當天(20161125),員外還是該案的合議庭承辦人,他有否權利將案卷全部或部分帶回家?
二問:臨陣換將為哪般?
當天,“竊取”案卷材料之前,庭長程某某要求員外加班趕寫法律文書,遭到員外拒絕,程某某即告知員外“如不願意加班就讓別人承辦”。員外認為在案卷收尾期將其調整出合議庭,遂生竊卷之念。11月28日,員外報二審卷宗丟失。11月29日,程某某在請示分管院領導同意後,正式通知員外退出合議庭。
從以上調查結論看,臨陣換將分口頭告知、正式口頭通知兩次。更換合議庭成員中的承辦人,辦過什麽書麵手續沒有?因為承辦人口頭非正式地表示不願意加班,庭長就有權力調換承辦人?
三問:騙取副卷部分材料為哪般?
副卷材料中,真正應該保密的是合議庭評議筆錄、審委會討論表決筆錄。列入副卷的部分材料,如閱卷筆錄、案件審理報告,是否本來應當列入正卷?領導批示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是否應該歸入副卷?
如果員外泄露的恰恰是領導當或不當過問案件的批示材料,該怎麽處理?
四問:小崔是否構成故意共犯,或過失單獨犯?
對小崔是否處理、如何處理,為何不在調查結論之內?
五問:領導過問案件與加強審判監督管理如何區分?
員外在視頻中反映,院領導過問案件辦理問題,聯合調查組下結論,這是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院領導加強對重大複雜案件的審判管理和監督。試問兩者如何區分?
院領導究竟通過哪些方式加強審判監督管理(過問案件)?聯合調查組能夠給個說法嗎?
六問:聯合調查組“終審”案件的權力根據何在?
聯合調查組成為終審“KQL”和“兩王”兩個案件的最高法院上麵的第一法院,其權力根據何在?
從合同性質到效力到“經營利潤的認定和計算上存在的瑕疵”,聯合調查組都作了結論。這是否開了個好頭?
七問:對副局級監察專員閆長林的“幹預辦案”行為,定性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而沒有定性為涉嫌犯罪,這個尺度具體是如何把握的?
八問:聯合調查組的成員信息是否應該公開?這個聯合調查組,為何沒有吸收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人員參與?
九問:坊間早有傳言,員外失去自由。調查期間,聯合調查組對員外是否采取了人身強製措施?依據是什麽?
十問:公布員外“認罪”視頻的合法性根據何在?
將“認罪”視頻公告天下,仍然使用犯罪嫌疑人自願接受央視專訪的最佳“法製教育”方法,而泄密刑案以後不公開審理,公眾聽不到員外的更多聲音,萬一員外出獄後,學習李莊前律師,去香港等地“公開真相”,豈不是損害執政黨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