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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上帝“煽動”了我

承古道揚真理 2024年11月26日 00:33

20241122日是蚌埠活石歸正教會四位基督徒因信仰被控詐騙罪庭審四天的最後一天。四位被訴基督徒的家人6點就到法庭申請旁聽,依然被法庭拒絕,他們隻能在法院外禱告。當四位基督徒分別由四輛警車押送到法院,當警車經過時,盡管警車的窗戶漆黑且全部緊閉,外麵的弟兄姐妹無法看到裏麵的人,但他們仍然使勁揮手,呼喊四位基督徒的名字,並大喊加油加油!” 一些基督徒在法庭門口高喊:法官,我們要旁聽!我們要出庭作證!”“領導!我們要旁聽!我是社會人士,我是關心這個案件的人,我要旁聽。不是說要公平、公正、公開審理嗎?公平在哪裏?公正在哪裏?公開在哪裏?!不是說公開審理嗎?為什麽旁聽都不允許?

 

據參加庭審的人透露,萬長春、薛少強、曹斌挺、萬春琴看起來很虛弱,健康狀況堪憂。在21號第三天下午的庭審中萬長春甚至暈倒在法庭。在前兩天的庭審中,四位基督徒不停地問法庭要水喝,庭審人員根本不予理睬,直到萬長春暈倒才給他們水喝。曹斌挺看起來瘦到已經脫相。4位基督徒的精神顯得十分疲憊。據了解,前兩天開庭,他們的午飯隻有兩個冷饅頭,庭審時間很長,直到晚上才結束。等他們回看守所,已經錯過了晚飯,隻能餓著。第二天早上提審較早,他們是否吃早飯也不得而知。

這次庭審蚌埠活石歸正教會聘請了10位律師,組建了10人律師團隊。律師認為禹會區法院存在濫用公權力、行政不作為、偽造虛假證據、阻止直係親屬入庭旁聽以及惡待四位基督徒的情況。在庭審過程中,律師也發現檢察院的起訴書漏洞百出、粗製濫造以及涉嫌造假的情況。具體問題如下:

一、在非法證據調查程序中,公訴人出具了荒唐的情況說明。

曹斌挺、萬春琴提出檢方出示的非法證據意見:

同步錄音錄像並非當然應該移送,被告人或辯護人提供非法證據線索,並且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才調取。請法庭要求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供非法證據線索。

檢察官提供了以下證據:

1、四名被告人入所體檢表,證明入所時身體健康,公安機關無毆打行為;

2、情況說明,兩名偵查人員說明證明偵查過程無違法行為;

3、情況說明,說明辦案民警為國寶民警,屬於保密單位,不適宜公開露麵,不適宜出庭;

4、情況說明,設備故障,部分同錄缺失,部分視頻無聲音。

律師認為:

1、根據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同錄;

2、這些情況說明出具日期是在庭前會議之前出具的,為什麽庭前會議還沒開,律師還沒有申請就已經出具了情況說明?而且沒有在案卷中附卷?

3、沒有同錄或缺失應當追究相關偵查人員責任;

4、沒有同錄就應當排除證據;

律師提出:公安機關管轄規定,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隻能由經偵部門管轄,國保管轄違法,其偵查的職權,反而將之作為證據出示,顯然你們存在共犯可能,我們申請你們回避。

另外,國保警察屬於秘密單位就不出庭,這很荒唐。你們現在是要證明偵查行為合法性,難道秘密單位就不用證明合法性了嗎?難道秘密單位就不用遵守法律規定嗎?

常玲法官:我提示你們請針對案件發表意見,不要說無關的事情。

律師說:我就是在說案件的問題,請法官不要隨意提示我。這個案件偵查期間好幾個月,難道這幾個月時間錄音錄像設備都是壞的嗎?他們在好幾個地方做過筆錄,難道所有地方的錄音錄像都壞了嗎?

二、奇怪的被害人”“被被害人

萬長春說:我不明白這究竟是一個宗教案件還是一個經濟案件?為什麽國保能夠承辦這個案件?剛剛我的辯護人明確說了具體的法律規定,說明國保是無權管轄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的。對於公權力機關是法無授權即禁止,這對於普通人來說都是一個常識,為什麽在法庭上可以這麽明顯地違法?這些所謂的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都太荒唐了,騙小孩都騙不了。

我今天早上才聽到所謂的被害人當庭說我不是被害人,既然她不是被害人,難道她是被被害人嗎?既然她自己說不是被害人,那我想問檢察官,被害人身份是怎麽來的?

如果她不是被害人,你們卻強行把她定為被害人,那麽這場庭審審的應該不是我萬長春、曹斌挺等人,而應該是你們檢察官。

我今天終於見到了一直往看守所給我寫信,向我表達歉意的教會的姊妹。我終於親眼見到她、親耳聽到她說她不是被害人,她沒有被我騙。對此我很感恩,因為我也一直相信她不是被害人。

律師隨即說:法官,現在被害人的身份很奇怪,請你明確一下你究竟是被誰害了?是被萬長春害了還是被公訴人害了?

被害人聽完之後在法庭上淚流滿麵。

三、排非調查結果:荒唐的情況說明竟然證明了取證合法性

法官表示:法庭認為曹斌挺、萬春琴沒有簽字的筆錄不能確認合法性,予以排除。其餘筆錄,目非法取證嫌疑。現在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律師要求對上午的庭前會議報告發表意見,這是法定程序。

律師說:1、根據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隨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證據,寫明為依法排除的非法證據,並將訊問錄音錄像及相關案卷材料一並移送人民法院。我們要求將萬長春、薛少強的同錄給我們。

2、證人應當出庭,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以強製出庭。法官所說的證人認為自己的筆錄是真實的不是不出庭理由。

律師認為:起訴書上多處公然造假,這麽嚴肅的國家公文,竟然出現這麽多重大錯誤,有損國家機關的威嚴,請公訴機關重新修改起訴書。

起訴書上明確表示,公訴人於23818日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但是被害人當庭表示從未見過公訴人,請公訴人明示到底告訴了哪一位被害人?另一位被害人起訴書上寫名字和檢察官當庭宣讀的是不是一個人,這涉及到案件關鍵要件事實,檢察官不能當庭隨意修改。檢察官現在既不敢正式修改,讀的時候又悄悄變更,我申請檢察官回避本案。

審判長說本案不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形。律師認為這屬於未審先判,庭都還沒開,審判長就已經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了。律師表示審判長私下對證人的證言進行核實,並且已經認為證言是真實的了,那我們質證還有什麽意義?這是剝奪了我們質證的權利,是非法的。我想問本案到底有幾名被害人?(常法官確認隻有兩名被害人)既然法官已經確認了本案隻有兩名被害人,那麽接下來就請按兩名被害人來審理,如果後麵又出現了新的被害人,那就是違法的。

荒唐的是,兩名被害人的被騙金額根本達不到立案標準,這個案件就不應該立案。其中一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師也反問:花錢請律師證明自己沒被騙?這背後究竟隱藏著怎麽樣的不為人知的故事?一位知情者說:被害人當庭說自己沒有被騙,針對起訴書說被告人煽動信徒奉獻,被害人說沒有任何人煽動我,如果非要說有人煽動我,那想必是我的上帝吧!

該案後續庭審將於20241217日到19日、202517日到9日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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