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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上帝“煽動”了我
2024年11月22日是蚌埠活石歸正教會四位基督徒因信仰被控“詐騙罪”庭審四天的最後一天。四位被訴基督徒的家人6點就到法庭申請旁聽,依然被法庭拒絕,他們隻能在法院外禱告。當四位基督徒分別由四輛警車押送到法院,當警車經過時,盡管警車的窗戶漆黑且全部緊閉,外麵的弟兄姐妹無法看到裏麵的人,但他們仍然使勁揮手,呼喊四位基督徒的名字,並大喊“加油加油!” 一些基督徒在法庭門口高喊:“法官,我們要旁聽!我們要出庭作證!”“領導!我們要旁聽!我是社會人士,我是關心這個案件的人,我要旁聽。不是說要公平、公正、公開審理嗎?公平在哪裏?公正在哪裏?公開在哪裏?!不是說公開審理嗎?為什麽旁聽都不允許?”
據參加庭審的人透露,萬長春、薛少強、曹斌挺、萬春琴看起來很虛弱,健康狀況堪憂。在21號第三天下午的庭審中萬長春甚至暈倒在法庭。在前兩天的庭審中,四位基督徒不停地問法庭要水喝,庭審人員根本不予理睬,直到萬長春暈倒才給他們水喝。曹斌挺看起來瘦到已經脫相。4位基督徒的精神顯得十分疲憊。據了解,前兩天開庭,他們的午飯隻有兩個冷饅頭,庭審時間很長,直到晚上才結束。等他們回看守所,已經錯過了晚飯,隻能餓著。第二天早上提審較早,他們是否吃早飯也不得而知。
這次庭審蚌埠活石歸正教會聘請了10位律師,組建了10人律師團隊。律師認為禹會區法院存在濫用公權力、行政不作為、偽造虛假證據、阻止直係親屬入庭旁聽以及惡待四位基督徒的情況。在庭審過程中,律師也發現檢察院的起訴書漏洞百出、粗製濫造以及涉嫌造假的情況。具體問題如下:
一、在非法證據調查程序中,公訴人出具了荒唐的情況說明。
曹斌挺、萬春琴提出檢方出示的非法證據意見:
同步錄音錄像並非當然應該移送,被告人或辯護人提供非法證據線索,並且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才調取。請法庭要求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供非法證據線索。
檢察官提供了以下證據:
1、四名被告人入所體檢表,證明入所時身體健康,公安機關無毆打行為;
2、情況說明,兩名偵查人員說明證明偵查過程無違法行為;
3、情況說明,說明辦案民警為國寶民警,屬於保密單位,不適宜公開露麵,不適宜出庭;
4、情況說明,設備故障,部分同錄缺失,部分視頻無聲音。
律師認為:
1、根據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同錄;
2、這些情況說明出具日期是在庭前會議之前出具的,為什麽庭前會議還沒開,律師還沒有申請就已經出具了情況說明?而且沒有在案卷中附卷?
3、沒有同錄或缺失應當追究相關偵查人員責任;
4、沒有同錄就應當排除證據;
律師提出:公安機關管轄規定,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隻能由經偵部門管轄,國保管轄違法,其偵查的職權,反而將之作為證據出示,顯然你們存在共犯可能,我們申請你們回避。
另外,國保警察屬於秘密單位就不出庭,這很荒唐。你們現在是要證明偵查行為合法性,難道秘密單位就不用證明合法性了嗎?難道秘密單位就不用遵守法律規定嗎?
常玲法官:我提示你們請針對案件發表意見,不要說無關的事情。
律師說:我就是在說案件的問題,請法官不要隨意提示我。這個案件偵查期間好幾個月,難道這幾個月時間錄音錄像設備都是壞的嗎?他們在好幾個地方做過筆錄,難道所有地方的錄音錄像都壞了嗎?
二、奇怪的“被害人”“被被害人”
萬長春說:我不明白這究竟是一個宗教案件還是一個經濟案件?為什麽國保能夠承辦這個案件?剛剛我的辯護人明確說了具體的法律規定,說明國保是無權管轄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的。對於公權力機關是法無授權即禁止,這對於普通人來說都是一個常識,為什麽在法庭上可以這麽明顯地違法?這些所謂的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都太荒唐了,騙小孩都騙不了。
我今天早上才聽到所謂的被害人當庭說我不是被害人,既然她不是被害人,難道她是“被被害人”嗎?既然她自己說不是被害人,那我想問檢察官,被害人身份是怎麽來的?
如果她不是被害人,你們卻強行把她定為被害人,那麽這場庭審審的應該不是我萬長春、曹斌挺等人,而應該是你們檢察官。
我今天終於見到了一直往看守所給我寫信,向我表達歉意的教會的姊妹。我終於親眼見到她、親耳聽到她說她不是被害人,她沒有被我騙。對此我很感恩,因為我也一直相信她不是被害人。
律師隨即說:法官,現在被害人的身份很奇怪,請你明確一下你究竟是被誰害了?是被萬長春害了還是被公訴人害了?
“被害人”聽完之後在法庭上淚流滿麵。
三、排非調查結果:荒唐的情況說明竟然證明了取證合法性
法官表示:法庭認為曹斌挺、萬春琴沒有簽字的筆錄不能確認合法性,予以排除。其餘筆錄,目非法取證嫌疑。現在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律師要求對上午的庭前會議報告發表意見,這是法定程序。
律師說:1、根據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隨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證據,寫明為依法排除的非法證據,並將訊問錄音錄像及相關案卷材料一並移送人民法院。我們要求將萬長春、薛少強的同錄給我們。
2、證人應當出庭,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以強製出庭。法官所說的證人認為自己的筆錄是真實的不是不出庭理由。
律師認為:起訴書上多處公然造假,這麽嚴肅的國家公文,竟然出現這麽多重大錯誤,有損國家機關的威嚴,請公訴機關重新修改起訴書。
起訴書上明確表示,公訴人於23年8月18日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但是被害人當庭表示從未見過公訴人,請公訴人明示到底告訴了哪一位被害人?另一位被害人起訴書上寫名字和檢察官當庭宣讀的是不是一個人,這涉及到案件關鍵要件事實,檢察官不能當庭隨意修改。檢察官現在既不敢正式修改,讀的時候又悄悄變更,我申請檢察官回避本案。
審判長說本案不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形。律師認為這屬於未審先判,庭都還沒開,審判長就已經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了。律師表示審判長私下對證人的證言進行核實,並且已經認為證言是真實的了,那我們質證還有什麽意義?這是剝奪了我們質證的權利,是非法的。我想問本案到底有幾名被害人?(常法官確認隻有兩名被害人)既然法官已經確認了本案隻有兩名被害人,那麽接下來就請按兩名被害人來審理,如果後麵又出現了新的被害人,那就是違法的。
荒唐的是,兩名被害人的被騙金額根本達不到立案標準,這個案件就不應該立案。其中一名“被害人”的代理律師也反問:“花錢請律師證明自己沒被騙?這背後究竟隱藏著怎麽樣的不為人知的故事?”一位知情者說:“被害人當庭說自己沒有被騙,針對起訴書說被告人煽動信徒奉獻,被害人說沒有任何人煽動我,如果非要說有人煽動我,那想必是我的上帝吧!”
該案後續庭審將於2024年12月17日到19日、2025年1月7日到9日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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