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那麽,哪裏的資產可以充公?SB!
https://mp.weixin.qq.com/s/R3ypWF_xskxnW95qmunjew?
內地判決並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資產並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
香港與內地推進司法互通,《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製執行)條例》將在本月29日起生效,容許內地與香港民商事案件判決互認。
隨著條例生效的日子臨近,網上流傳多篇帖文,意圖抹黑《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製執行)條例》,將兩地司法互通「妖魔化」。
「香港與內地司法互通正式啟動,財產在港不安全了?」
「內地的判決將會自動適用於香港?直接強製凍結『當事人』的香港資產?」
「兩地將會根據司法互通,共享司法信息?」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回應,有關說法屬謬誤,強調有關安排隻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申請執行判決完全由當事人主導。
發言人亦重申,在《安排》實施後,內地判決並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資產並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
兩地法院共享司法信息?
律政司發言人指,《安排》作為一項兩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隻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兩地法院並不會就案件的情況或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交換資訊。申請執行判決是由當事人主導的,這與現行根據普通法以及相關成文法的原則,申請在香港執行非香港作出的判決是一致的。
內地判決將會自動適用於香港?
律政司發言人強調,當《安排》實施後,內地判決並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資產並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因為內地判決的債權人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內地判決。
更重要的是,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其考慮是否要按《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製執行)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製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大律師、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解述,新規落實之後,內地和香港兩地法院的民商事判決將互相承認,屬一件利民好事。
他舉例,現時如果涉及錢債糾紛,內地法院判處某人需要還錢,但某人已經將資產轉到香港,債權人唯有拿著內地的判決書跑到香港法院申請執行;新規下,香港法院不用重新審理案件,經過幾重核驗程序,可以協助債權人,在香港把錢追回來。
「就算香港法院承認了判決,也不代表就可以幫當事人或債權人強製執行追回在香港的資產,需要舉證某人在香港有錢!」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當事人或債權人,要提出舉證,當中涉及證據的調查、準備、提出和證據價值的陳述工作。
他指出,要取得欠債人在港資產證明,先要向金融機構查詢,由於香港的《私隱保護條例》,香港各機構之間的資訊也不相通,舉證財產線索一般主要透過自我舉證、聘請香港律師調查取證、私家偵探等手段進行,所以新規例隻是免去了重複審案的繁瑣程序,以及阻嚇不法分子。
來源:大公報、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
編輯:叁山
往期推薦
更多我的博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