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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政府不守法,如何讓公眾守法?
——讀《人民日報》評論文章有感
人民日報發表《政府不守法,怎麽讓公眾守法》的評論文章。 文章說“沒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會了法治化。倘若執法者奉行權大於法、以言代法,人們怎麽能相信法律?倘若執法者以權壓法、以權枉法,人們怎會選擇法律?隻有“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為官員的日常用語,排除對執法的非法幹預,信法守法才會成為社會自覺”。
誠然,法律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石和公民權利的保障,應當是公正、公平且不容褻瀆的。然而,倘若執法者權大於法,以言代法,那麽法律的尊嚴將蕩然無存,人民又怎能相信法律?
當執法者將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時,他們便破壞了法治的根基。法律的權威性來源於其普遍適用性和不可違背性,一旦執法者憑借自身的權力肆意曲解、踐踏法律,法律就不再是約束所有人的準則,而成為了可以被操縱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無法從法律中獲得明確的預期和穩定的保障,因為法律的執行不再取決於條文的規定,而是取決於執法者的個人意誌和權力大小。
以言代法更是對法治精神的嚴重背離。法律是通過嚴謹的立法程序製定出來的,代表著社會的公共意誌和普遍價值。而執法者的個人言論,無論其出發點如何,都不能替代法律的權威。如果執法者僅憑一句話、一個指示就可以改變法律的執行結果,那麽法律的嚴謹性和公正性將無從談起。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具體案件中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會讓整個社會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
當人民看到執法者權大於法、以言代法時,他們會逐漸失去對法律的信任。法律本應是人們尋求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這道防線都變得脆弱和不可靠,人們就會感到無助和絕望。他們可能會轉而尋求其他非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比如通過關係、賄賂或者暴力,這將進一步加劇社會的混亂和不公。
失去了人民的信任,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一個健康的法治社會,需要的是執法者對法律的敬畏和忠誠,需要的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規定來執法。隻有這樣,法律才能真正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有力武器,人民才能從內心深處相信法律、尊重法律、依靠法律。
為了重建人民對法律的信任,必須加強對執法者的監督和約束。建立健全的監督機製,讓執法行為置於陽光之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對於那些權大於法、以言代法的執法者,要依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遷就。同時,要加強對執法者的法律教育和職業道德培訓,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和職業操守,讓他們深刻認識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侵犯。
執法者權大於法、以言代法是法治社會的毒瘤,必須堅決予以鏟除。隻有讓法律成為至高無上的準則,讓執法者成為法律的忠實執行者,才能讓人民相信法律,讓法治的陽光照亮社會的每一個角落。
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守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政府守法更是實現法治的基石。如果政府自身不守法,又怎能期望公眾自覺守法呢?
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和服務者,其行為具有強大的示範效應。當政府能夠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就會向社會傳遞出一種積極的信號,即法律是必須被尊重和遵守的,任何人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這種示範作用能夠激發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和敬畏,促使他們在日常生活中自覺遵守法律。
反之,如果政府不守法,隨意踐踏法律的尊嚴,其後果將是極其嚴重的。首先,這會破壞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當人們看到政府官員以權謀私、違法亂紀卻不受懲處時,他們會對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產生懷疑,認為法律隻是統治階級的工具,而非保障公平正義的屏障。一旦這種信仰崩塌,公眾就會失去守法的內在動力,法律將難以得到有效的遵守和執行。
其次,政府不守法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準則,如果政府不帶頭遵守,就會引發其他人的效仿,從而使整個社會陷入無序狀態。違法亂紀的行為會層出不窮,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將受到嚴重威脅。
再者,政府不守法還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一個失去公信力的政府,難以得到民眾的支持和擁護,其各項政策和措施也難以順利推行。最終,不僅法治建設會陷入困境,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也將停滯不前。
要實現政府守法,關鍵在於建立健全的監督機製和問責製度。一方麵,要加強內部監督,完善政府的自我約束機製,確保政府的決策和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麵,要強化外部監督,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司法機關、媒體和公眾的監督作用,讓政府的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同時,對於政府的違法行為,必須嚴肅問責,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還應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通過教育培訓,使他們深刻認識到守法的重要性,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不斷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總之,政府守法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前提和關鍵。隻有政府以身作則,帶頭遵守法律,才能在全社會營造出良好的法治氛圍,引導公眾自覺守法,從而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一體化建設,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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