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海南法官受賄案談到中國法製

來源: 朱頭山 2021-06-03 05:29:2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1827 bytes)

老婆是高級法官,老公掌控30多家公司,這夫婦倆手裏的資產被媒體報道至少有200個億。要不是有人將他倆的日常言行錄成了音頻和視頻放到了網上,愛打麻將的女法官至今都會在湖邊會所逍遙自在著。女法官不是一般的法官,她是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法學博士——張家慧。


昨天,張家慧的一審判決公布,詳細披露了向她行賄的人員名單。令人咂舌的是,在37個行賄人中,律師竟高達一半。而且,這些行賄的律師中,很多人名頭很大,頭銜很多,是名副其實的“紅頂律師”,都是名片印不下名譽的主兒,也都是懂法用法之人,但法在他們眼中,全被幻化成了錢。


判決書裏還有一個細節很讓我震撼。關於張家慧收受律師廖哲韜300萬元的場景。這事兒“拉皮條”的是人民日報海南分社采編中心主任丁汀(在當地頂著主流媒體的光環,幹低三下四的事兒)。本來一審當事人敗訴了,但律師廖哲韜通過丁汀的請托,讓張家慧給承辦法官打招呼,硬是把輸了的官司掰回來了。判決書顯示,二審完全按照張家慧的意見改判,已經輸了的當事人不僅贏了,還獲得了2000萬元款項,拿到了逾期的違約金。
然後精彩的一幕出現了。官司打贏了,律師廖哲韜讓丁汀駕駛紅色奔馳車到海口市水雲天小區西門附近,將兩個共裝有300萬元現金的拉杆箱交給張家慧——這種警匪片裏黑社會交易的畫麵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出現了。


交易雙方,一個是司法機關的高級官員、法官,一個是人民日報海南分社的領導、記者,而這中間隱形的是人們非常敬重的行業從業者——律師。法官、記者、律師,這三個在中國代表正義的身份,在這兩個拉杆箱、300萬元人民幣麵前轟然倒地,法律被強奸,強奸者在狂歡!


張家慧收受的賄賂還有:收受律師張阜615萬元(張阜曾為其代理的工商銀行的官司請托張家慧);收受律師童天行125萬元;收受律師李永濤100萬元;收受律師王琳100萬元;收受律師蘇豔豔80萬元;收受律師裴斐55萬元;收受律師陳曉國50萬元;收受律師吳鎮50萬元;收受律師範文進45萬元;收受律師胡田30萬元;收受律師趙建平20萬元;收受律師丁馨10萬元……


一個法官身邊,一群律師環繞;一群律師身後,是拚錢的當事人們供奉。有錢你就贏,如何判決反正有懂法的人玩弄法條;你有理,可怎麽能幹得過他有錢?事實上,張家慧之所以露餡兒,純粹是偶然機會。要不是有人拍到了她的言行、她奢侈的生活,張家慧還在過著貴婦般的副院長的甜美日子,而在鏡頭前,她依然是那個最愛國家、最維護法律尊嚴、最反對幹擾司法收受賄賂的女法官。


十幾年的受賄行為,總額如此巨大,與這麽多律師常年“良性互動”,卻通過網友爆料才得以曝光,這恐怕才是最讓人後背發冷的地方啊!我不信在司法領域隻有一個張家慧會打招呼,會拿權力去圈錢;我也不信在律師行業,隻有這18個律師懂得送錢。在司法的圈子內,到底還有多少人在拿錢當法槌,在用錢決定著真假對錯和美醜是非!


十幾年前,作家慕容雪村寫的《原諒我紅塵顛倒》,揭露了法律界腐敗,被封殺可是,張家慧案的案情,真是比小說還要驚悚。

中國古代的刑法發展很畸形,始終沒發展出現代的法製。法律的好壞,不在“法條”的本身,而在“訴訟法”的執行。不在如何處罰犯罪,而在如何確定犯罪。中國自秦朝的法律法條,就非常完善,偷竊砍手,奸情男去勢女墜宮,亂說割鼻....但因中國古政治思想缺乏人權觀念,所以始終不能產生證據主義的訴訟法。於是酷吏的酷刑就代替訴訟 法,法官在偵查報告時,不追求事實證據,隻追求口供。殊不知,在酷刑之下,人是什麽都會承認的,無數冤獄自此而起。有時候犯案的情況非常複雜,必須有一個方法來確認犯罪事實,也需要一個相對公正的方法來量刑!

另外,中國的司法體係從來都不是獨立的,直到現在。秦朝以後中央確實有個刑部,但並不是現代的法院,檢察院之類的機構,隻是頒布刑法並不負責執行。從中央到地方都是縣太爺之類行政官員主持審訊和執法的,並沒有獨立的法庭。而類似錦衣衛之類的秘密警察部門,更是毫無法製可言,純屬為政治目的羅織罪名,無情打擊的機器。

西方發展出來的訴訟法,大致分為大陸法和海洋法兩類。大陸法係,由法官量刑定罪;海洋法係,由一些無利益關聯的智商不高的閑人(陪審員),聽了控辯雙方的辯論後,根據常識來定罪,法官量刑。在這兩種訴訟中,都使用無罪推定,就是沒有判決之前,假設嫌疑人是無罪的。

兩種訴訟法裏,原告和被告都有律師。如果是國家提告的(公訴案,常發生在刑事案,貪汙案等),政府機關的律師就叫檢察官。海洋法(又叫英美法,在英聯邦國家盛行)的邏輯挺奇怪,認為法官容易產生偏向,來自於個人因素和專業因素的。海洋法產生的背景確實與海洋有關,海上發生的糾紛,通常回到岸上已經很長時間了,物證都沒了,法官也無法判斷,索性找一些無關人員(陪審員),聽控辯雙方敘述,由那些無關人員根據常識判斷。比如說,一個海員控告另一個海員一小時內強奸了他買的十個女奴隸,陪審員們認為男人很難在一個小時和十個女人性交,憑常識判定這事太離譜,被告無罪。醫生知道個別性功能強大的案例,法律人士知道強奸的定義隻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就可以了,但在這裏,陪審員都不是專業人員,判案依據一般常識而不是專業常識。以後人們發現這種判案方法很靠譜,就繼承下來發揚光大,成了至今仍在實行的一種主要訴訟法。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依靠常識,雖然做不到十拿十穩,也可以做到十拿八穩。像那些吃了長生不老的保健品,天上掉下來的寶藏,匪夷所思的戀情,還有共產共妻,按需分配的社會,如果拿常識判斷一下,常識的準確率在80%以上。

無論大陸法還是海洋法,都有弊病。美國電影“12 Angry Man”就講述了陪審員出現Bias的現象,日本電影“羅生門”則描述了供詞的Bias。但就像描述政治的詞匯那樣,西方訴訟法不是最完美的,但是在已有的方法中找不到比它們更公正的。

再回來談談中國現行的法製體係。形式上,中國實行大陸法,法庭上也有控辯辯論,最後由法官判罪量刑。部分民事法庭也設有人民陪審員,但陪審員的意見隻作為參考,而不像英美法庭上具有決定權。

中國的司法不是獨立的,而是歸屬於黨的政法委領導的。政法委下屬四個部門,公安,負責偵察取證;檢察院,負責審核公安的偵察結果提起公訴,有些案件如貪汙,檢察院可以直接偵察起訴;法院,負責庭審判決;司法,負責監獄等。另外還有一個類似於明朝錦衣衛的秘密警察組織,國家監察委/紀委,兩塊牌子一個班子,對黨政幹部實行家法。但比文革時好一點,犯了家法了,最後處置倒還是需要走政法這一圈的,但政法係統一般是照樣畫圈,蕭規曹隨。

如果犯了家法,或得罪黨了,法律基本無公正可言,和明朝一模一樣,隻是不會發生朱元璋說拖出去斬了就斬了那樣的事,那還得走個過程,政治罪按個經濟罪之類的。

不管民事還是刑事案件審理,法庭成了關係大戰。律師的辯才倒其次了,法庭辯論隻是個形式,律師的好壞主要在於他和法官的關係。對當事人來說,就是比關係比錢了。我在中國時,有個發小犯了事,求我找檢察院的同學,經曆了一場官司,也算有了hands on experience。

發小開著車載了一些朋友到一個地方,哪知這些人是去尋仇的,拿刀砍了仇家的手,扔在火鍋裏(情節和最近看的一部台灣電影類似),當時是很轟動的案件。發小的性質可大可小,這就靠檢察院的人怎麽定了。我的同學是檢察院政治部的,不是直接管,於是找到負責的人,吃喝唱洗嫖一圈,那人滿意了,直接說,你這事最多可以做到緩刑,但我也得打點,於是張開兩隻手,意思是一萬(那是90年代,也不少了)。

以後這場官司打了半年,發小先後花了三萬,總算搞了個三年徒刑,緩刑三年,雖然留了案底(有犯罪記錄),但不用去坐牢了。發小還隻是個小從犯,就出了這麽多錢,那些主犯就看其運道了,沒錢沒勢和有權有勢的,判決的結果絕對不同的。這還是判刑階段的,即使坐了牢,也有套路:監獄裏有立功減刑的名額,背後比的也是關係,最近轟動的昆明孫小果,判了死刑不但活著出來,出來坐不改名還叫孫小果,把以前的苦主一頓揍!反正,政法四部門,哪個都是肥缺,當個政法委書記,那可是權傾朝野了,如周永康。

有人會說,西方法院也是很髒的,但我覺得和中國的情況還不是一樣。第一,其司法是獨立的,法官不受政府管,不是政府管飯的。第二,陪審員難於被控製,是隨機抽取的,當事人開庭前很難知道誰是陪審員,開庭後就不得和陪審員接觸了(賄賂影響陪審員是重罪)。律師的水平就在於怎麽說服陪審員和法官,特別是陪審員,由於每個案件的陪審員是不同的,讓所有人喜歡的律師幾乎不存在。因此律師的個人魅力的權重被降低,而其舉證的內容更重要了,也就是說,庭審的客觀性提高了。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之人卻拿權力去換利益,司法哪還有什麽公正可言?過去常說:  衙門口朝南開,有理沒錢難進來。可現在對於張家慧們來說,進來是進來了,但想維護個正義回去,先要問問你對手手裏的錢願不願意!問問你請的律師是不是和他們沆瀣一氣!

我們究竟靠什麽來約束,究竟靠什麽來拔出毒瘤,又靠什麽確保司法公正運行呢?我覺得,首先還需要一個獨立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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