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維洛:三峽工程移民(2001)

來源: ThisMyWords 2019-07-24 21:59:15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8663 bytes)

王維洛:爆炸性社會問題:三峽工程移民

  一、從“鐵腕移民縣長”被害說起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晚八時半,三峽庫區的巫山縣縣長蔡軍,在家裏被一個蒙麵人用手槍打死。蔡軍死時才四十歲,他是三峽庫區有名的“鐵腕移民縣長”。蔡軍是個從基層幹上來的幹部,沒有受過正規的高等教育。他十八歲擔任村黨支部書記,後任鄉黨委書記,副縣長。蔡軍能夠被提升為縣長,是與三峽工程的移民分不開的。

  巫山是三峽工程移民的重點縣之一,全縣淹沒範圍四十九平方公裏,移民搬遷人口達8·3萬人,到二零零二年,全縣要搬遷安置近六萬的移民。但是到一九九六年為止,巫山縣的移民安置工作進展緩慢,移民抵觸情緒大,地方政府積極性不高,新縣城基礎建設推進緩慢,工期一拖再拖。上級領導對巫山的移民工作極為不滿,如果巫山縣移民工作拖後,就會影響一九九七年三峽工程的截流,而三峽工程截流和香港回歸,是被定為一九九七年全國最重要的政治事件。當上級領導來到巫山視察工作,聽了縣黨委和縣政府的關於移民工作種種困難的匯報後,當即撤消縣主要領導的職務,任命蔡軍負責全縣工作,事後經縣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追認。

  蔡軍接過全縣移民工作的擔子,提出“一切經濟工作要緊緊圍繞著移民工作轉”和“各級幹部的政績考核,職稱晉升要與移民工作掛起鉤來”的政策,一時縣長壓鄉長和鎮長,鄉長和鎮長壓村長,村長壓百姓,巫山縣的移民工作就以“極高效率”運轉起來。巫山縣培石鄉場鎮是巫山一期水位淹沒的第一個場鎮,居民世世代代生在長江邊,在這裏打魚、搞水運、經商,是巫山縣居民收入和生活水準最高的集鎮之一。對偏安一隅的中國農民來說,扒屋遷墳,訣別賴以生存的土地,此地人則還要訣別長江,是件頂痛苦的事情。培石鄉場鎮的居民不願到兩公裏以外條件差的上陽坪去建新場鎮落戶。蔡軍聽說後,就到培石鄉場鎮現場坐鎮,二十天之內完成去新場鎮道路的建設和五十六戶移民的遷移。從此之後,蔡軍到哪裏,哪裏的移民就扒屋遷墳。蔡軍坐鎮大溪鎮,大溪鎮一周內動遷九個單位和二十多戶農家;他坐鎮曲尺鄉,曲尺鄉不到兩個月就完成了移民新居民點的基礎工程。巫山移民工作的進展,為三峽工程按計劃截流提供了保障。蔡軍的工作魄力,受到上級領導的讚賞,蔡軍被譽為“鐵腕移民縣長”,稱其作為“可與實行鐵血政策的德國總理俾斯麥相比”。

  這位“鐵腕移民縣長”被不明身分者槍殺的消息震動了三峽移民區,也驚動了決策層。人們的猜測自然把這件凶殺案與三峽移民政策,和蔡軍在移民工作中的高壓政策和手段聯係在一起,而這一點正是決策層所不願聽到的。各縣鄉鎮村的許多移民幹部聽到這個消息後,人人自危。上級領導十分清楚,沒有蔡軍這一班地方領導幹部,三峽工程的移民任務是無法完成的。所以必須盡快破案,從嚴處理,堅決鎮壓,對此,政府是早有準備的。一本題為《三峽百萬移民出路何在》的一書中寫道∶“我們對這麽一個關係到千家萬戶的敏感性問題,切不可以掉以輕心,弄得不好,隻要有一二個城市或幾個集鎮群起而抗之,這種局麵就難以應付,一旦引起連鎖反應,更不可收拾。”

  數十名來自重慶市和萬州的公安幹警匯集巫山,四天之後,這個蒙麵人就被抓拿歸案,原來是巫山縣公安局的警察田特捷,他所用的殺人武器就是公安局配置給他的陸肆手槍。十月十六日重慶市法院開庭審判,田特捷當即被判處死刑。在蔡軍被槍殺不到一個月,巡警田特捷也魂歸黃泉。從偵查破案、檢察起訴、法庭審理、判決到執行死刑,一共約一個月時間。這個辦案速度體現了決策層的從嚴從快的精神。至於田特捷為什麽要殺死這位“鐵腕移民縣長”,至今不清楚,並且永遠將是個迷。

  檢察官在起訴中指出∶田特捷作案的動機是多種原因誘發而成的,主要是其女朋友負債累累,所以動了到縣長家搶錢的念頭。其實,這個理由不能成立。因為當時的案情是:從蔡軍開門到被打死的暫短時間內,田特捷一句話也沒有提到要錢,他隻是用槍將蔡軍逼入臥室,然後連發四槍將其打死,之後也沒有拿走蔡家的任何一點錢財。如果田特捷是為了女朋友而去持槍搶錢,他的目標就不應該是縣長家,而是某個大款。田特捷身為巡警,當然知道在中國,搶縣長家比搶一般老百姓家罪名大,破案的可能性也更大。還要要指出的是,一個縣長靠工資收入,哪裏有可能家藏十幾萬現金?如果蔡軍家確有這麽多錢的話,那麽這位“鐵腕移民縣長”就是靠三峽移民工程大發橫財的一個貪官汙吏。

  田特捷本人是被三峽工程所涉及的移民之一,他所在的巫山縣城,將要被三峽工程所淹沒。縣城要遷移,要在平均坡度為三十五度的山坡上重新建設(中國水土保護條例禁止在坡度為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上耕種)。國家支付的移民安置費遠遠不夠移民遷移和重建生活的需要。但是,蔡軍這位“鐵腕移民縣長”早已向上級領導保證了,巫山縣決不拖三峽工程移民的後腿。他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隻有向巫山的居民征集“遷建集資建房款”。對維護地方治安的公安局也是一視同仁。田特捷,這個參加工作才四年的小警察,必須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交納第一期集資款一萬元。至於這是否是導致田特捷鋌而走險采取極端行為的原因之一,法庭審理沒有確認,而是將其迅速地推上了斷頭台。

  二、移民失去基本生存條件是矛盾尖銳化的根本原因之一

  中國從五十年代起開始大規模地修建水庫大壩,至今一共建造了八萬六千座水庫,迫使一千多萬人遷移,其中有約六百多萬水庫移民的生活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好。許多移民失去了基本生存條件(國務院研究潘家口、大黑汀水庫移民遺留問題的會議紀要的用語,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在這樣的移民過程中,威脅和殺害政府負責移民官員的事,屢見不鮮。三峽淹沒區秭歸縣香溪鎮鎮長韓裕玖,不久之前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盡是恫嚇之言,信紙下方畫了一把子彈出膛的手槍和一支出鞘的利劍。韓裕玖鎮長回憶起一九九七年九月的一天,一位移民到辦公室來談土地賠償和安置問題,當要求被拒絕後,這位移民就不客氣地對他說∶“老子坐過牢,你若不解決我就……”。

  就連鐵腕移民縣長蔡軍也知道,由於三峽移民使他被提升為一縣之長,又由於他打開了巫山縣移民工作的新局麵而前途輝煌。同時他也很清楚,他的所作所為,得罪了許多人,侵害了許多人的利益,使一些人失去了基本生存條件,這些人會把怨恨發泄到地方移民官員身上。為此,蔡軍總是秘密地攜帶警用手槍,就在他被槍殺之際,那支手槍就放在家中書桌的中間抽屜裏。這支警用手槍在檢查槍殺現場時被發現。據說,這支警用手槍並不是蔡軍私藏的,而是上級領導專門配發給蔡軍這樣的移民官員的。

  三、三峽工程移民經費

  根據一九九二年批準的三峽工程及工程可行性論證報告,工程總投資為570億元人民幣(一九九零年底價),其中移民投資185億元,占總投資的38。3%;到一九九五年,總投資(不計輸變電工程)為900。89億元(一九九三年底價),移民投資399。99億元;據報導,到一九九七年,總投資(不計輸變電工程)為2000億元,其中移民投資仍為399。99億元,沒有增加。

  國務院頒發長江三峽建設移民條例(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九日國務院令第126號發布)第二章第8條∶三峽工程建設用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經費,由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三峽庫區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劃統一安排,用於土地開發和安置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這399。99億元具體分配如下∶湖北省53。51億元,四川省(重慶市)315。55億元,留中央支配30。93億元。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在報告中說∶“這個經費總額可以補償淹沒損失的,也考慮了庫區的發展,與其他水電工程相比,是相當鬆寬的。因此,移民經費總額今後不得隨意再擴大。”

  根據三峽工程論證(一九九二年審批通過),全部移民人數為113。18萬人(包括了施工期間的人口增長)。一九九二年長江水利委員會對移民人數進行了複查,一九九七年公布複查結果∶移民將超過120萬(長江水利委員會∶三峽工程移民研究,一九九七,武漢),將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移民人數作了本質性的修改。可是國務院將移民費作為一次性處理,分配給湖北省和重慶市,基數仍然是113。18萬移民,平均每人的移民費為三萬五千元,移民將超過120萬,這個賬就無法算了,出現僧多粥少的現象。而且,就連這個“超過120萬”,也是一個十分不負責任的數據,其信息含量極少。

  中央政府包幹給湖北省和重慶市,上行下效,湖北省和重慶市也把錢分給下屬的縣市包幹,當然也沒有忘記留下一部分錢;縣市留下要新建縣城和縣政府大樓和賓館等等錢,再把餘錢分給鄉裏;鄉裏留下新建鄉鎮和鄉政府大樓招待所等等錢,再把剩餘錢分給村裏,村裏又扣下一部分錢,把最後剩下的一點點錢,交給被三峽工程直接涉及的移民。這樣,經過這麽層層扣克,最後到達移民手中的移民經費,也就所剩無幾了。

  以三峽大壩的窗口湖北省秭歸縣為例,全縣總共有五十八座中小學要被水庫淹沒,必須遷移重建。根據秭歸縣教育部門的估算,重建這五十八座中小學校,最少需要投資1。8億元,而三峽工程支付給他們的水庫淹沒補償費僅為0。3億元人民幣,隻占所需投資的六分之一,剩餘費用要自行解決。秭歸縣有錢蓋新的行政大樓、建現代化賓館、修寬大的馬路、建商場和大型娛樂設施,就是沒有錢建學校。秭歸縣教委隻有四出去化緣,要求全國人民捐錢為移民的孩子建學校。孩子沒有學上,最能打動中國人的心。

  四、違反憲法的“移民賠償”

  那麽一個普通的三峽工程移民家庭,可以拿到多少移民安置補償費呢?以農村移民安置補償費為例,包括土地賠償費、房屋複建費和其他補償費。農村移民用這筆錢,不但要解決住房問題,還要解決吃飯(生產資料)問題。

  因行文關係,具體安置補償費標準在此從略,僅以武漢一個典型農村家庭為例,全家五口人,失去了土地、房屋,失去了一切,隻得到24500元的移民安置補償費,平均每人約為5000元。這就是前麵已提到的,從中央的399。99億元的移民經費(平均每個移民約3萬5千元),從上到下,通過層層包幹,層層扣克,最後真正到達移民手中的平均每人5000元,隻有七分之一。雖然人們不能要求把這400億的移民經費,按人頭平分給每個移民,但是50%到70%的移民經費應該直接到移民手中,這並不是個過分的要求。特別是農村移民,他們失去的不僅僅是頭上的瓦和四周的牆,還失去了最重要的生產資料、賴以維生的土地。這個五口之家要用24500元錢,一切從零開始,去建房去開荒,去創造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生存條件,幾乎是不可能的。

  那麽移民經費到底落到誰的手中了呢?巫山縣新建縣城,要修一條雲祥路,縣政府以650萬元的造價承包給一個施工單位,而經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師按市場價格計算的正常造價隻要491萬元,縣政府多付了159萬元人民幣,得到好處的不僅僅是工程承包商,還有吃回扣的政府官員。巫山縣大昌古鎮搬遷,要修建一座橋,根據工程初步設計需要投資1600萬元,通過降低設計標準和偷工減料,為承包者“節約”了600萬元。在巫山新縣城的建設中,又為承包者“節約”了1000萬元人民幣。根據不完全統計,僅一九九八年,三峽資金就有2600萬美元(約2。2億元人民幣)被非法挪用(歐洲時報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管理法,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七屆人會修正,一九九八年九屆人大又修訂,對建設征地土地賠償標準作了具體規定∶第五章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這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簡單地說,土地補償費為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補助費為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4至6倍,兩者一共為10至16倍(按平均每個農業人口被征用的耕地計算)。如果尚不能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但是三峽工程在作土地賠償時,不區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平均每畝耕地以2701元(4。05元/平方米)賠償,隻是平均年產值的3。5倍;平均每畝橘園以5763元賠償,隻是平均年產值的2。3倍。這個賠償標準遠遠低於土地管理法所作的規定,更大大低於可以得到最大賠償“前三年的平均產值30倍”的標準。

  同時,《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中關於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規定,都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財產所有權。長江三峽工程要淹沒耕地25。74萬畝農田,河灘地5。8萬畝,園地11。02萬畝,林地4。9萬畝,魚塘0。5萬畝,柴山3。4萬畝,要淹沒3479。47萬平方米的房屋,迫使113。18萬人遷移居住地(這隻是壓小了官方發表的數字,實際淹沒和移民人數更多)。長江三峽水庫的淹沒和工程建設,將使公民的財產損害,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根據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財產損害時,公民有權提出賠償損失。當賠償費低於公民財產被損害部分的市場價格時,賠償後的公民財產低於賠償前的財產價值,公民財產損失沒有完全得到補償,公民財產損失仍然存在,這是違法憲法第十三條的行為。

  《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大,淩駕於憲法之上,這也許是中國法製的特色。

  這個《條例》還以“顧全大局”的理由剝奪了移民訴諸法律的權利。《條例》第一章第四條第二句:三峽工程淹沒區和安置區應當顧全大局,服從國家的統籌按排。這裏要求的是絕對的服從。《條例》通篇六章四十三條款中,隻規定了移民的義務,卻一字未提移民的權力。在關於三峽工程移民的報導中,大談移民“顧全大局”,“付出了巨大代價,做出了突出貢獻”,比如地處壩區宜昌縣樂天溪鎮瓦窯坪村,全村500餘村民要搬遷,全村房產損失300多萬元,三峽工程隻賠償了70萬元。“全村居民沒有怨言,顧全大局,服從國家的統籌按排,積極支援三峽工程”等等。

  《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不得借故拒遷或是拖延搬遷;經安置的移民和單位,不得擅自返遷。”第六章第四十一條規定:“在移民搬遷的安置過程中,違反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擾亂公共秩序,致使工作和生產不能正常進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三峽工程移民隻有兩條路:要麽唯命是從,要麽鋌而走險,以身試法。想當年丹江口水庫移民,一麵是敲鑼打鼓,給聽話的移民帶上大紅花送走;一麵是出動警察和民兵對“借故”拒遷的居民實行強行搬遷,之後,移民鬧事,和政府發生了尖銳的衝突。

  五、後記

  中國人以為,在服從大局和鋌而走險這兩條路之間,還有第三條路可走,就是送禮行賄。對此,巫山縣的鐵腕移民縣長是心中有數的,蔡軍負責移民工作之後,家裏便門庭若市,講情的、送禮的、談生意的,絡繹不絕,蔡軍自稱不抽煙、不喝酒,不接受任何人的一絲饋贈,但他是不是真的“兩袖清風”呢?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晚,這位年輕的縣長就是在家等待一位來談生意的朋友,錯把殺人凶手當朋友而大意地打開了家門。

  蔡軍是在自五十年代以來在水庫大壩建設過程中被移民殺害的級別最高的地方移民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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