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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上的版權
國際版權明文規定,每首歌曲裡有8小節相同即可視為抄襲,如果8小節中隻任意改動其中一個音符,也會被視為抄襲。但對唱片產業來說,就算有意抄襲,隻要避免連續8小節相同即可,如被告上法庭打官司,就要準備當時創作的母帶或相關的著作證據。
* 注:這個8小節慣例被認為連續的8小節。
http://www.guokr.com/post/430055/
這個說法我沒有找到出處。
兩大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都沒有相應的規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美國的《數字千禧年著作權法案》和《版權法》也沒有類似的規定。
下麵是鏈接
《伯爾尼公約》
http://fuzhu.ciptc.org.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3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http://www.mcprc.gov.cn/xxfb/zcfg/flfg/200708/t20070803_42914.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http://www.edu.cn/20011105/3008137.shtml
美國需要下載,你去豆丁之類的下載一下。
以前搞版權的朋友和我說過連續八小節雷同,隻是音樂界界內的行規,或者是判例。具體的法律條文沒有。所以連續八小節雷同不是唯一的標準。有些歌曲連續不同部分隻有八小節,你一個音符不漏的抄了六個半小節,算不算抄襲?當然要算。
說一下,八小節雷同是可以確定抄襲,但是不能反過來說沒有八小節沒有雷同就肯定就不是抄襲。也就是說八小節雷同是抄襲的充分條件不是必要條件。
一首歌曲除了詞曲以外,編配,製作等方麵也是值得有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
比如你采樣別人的唱片,可能隻采樣4個小節(Iggy Pop的 Lust for Life采樣 the Supremes 的You Can't Hurry Love),或者一個笑聲(Los Del Rio的Macarena采樣Yaz的Situation ),如果不標注則視為抄襲,不得到授權就是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