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
戰俘因在脫逃或企圖脫逃中所為之過犯受司法審判時,其脫逃或企圖脫逃,縱屬累犯行為,不得成為加重處罰之情由。
按第八十三條所述之原則,戰俘純為便利脫逃所為之過犯而未對於生命或肢體施暴行者,如侵害公物,非為利己意圖之盜竊,製作或使用偽造文件,穿著平民衣服,應僅受紀律性處罰。
凡協助或唆使脫逃或企圖脫逃之戰俘應僅因此受紀律性處罰。
戰俘因在脫逃或企圖脫逃中所為之過犯受司法審判時,其脫逃或企圖脫逃,縱屬累犯行為,不得成為加重處罰之情由。
按第八十三條所述之原則,戰俘純為便利脫逃所為之過犯而未對於生命或肢體施暴行者,如侵害公物,非為利己意圖之盜竊,製作或使用偽造文件,穿著平民衣服,應僅受紀律性處罰。
凡協助或唆使脫逃或企圖脫逃之戰俘應僅因此受紀律性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