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的公文呈事撰寫方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常的不同,這份申請書寫應該是吳學成寫的,毛筆字不錯,但一定有熟悉官場文書行文的老手看過, 甚至可能別人起草,吳學成抄一遍再遞上的。
呈 卅九年六月十四日
於台北市青年節三巷六十八號本宅
竊閱報載 民 (小一號字偏右一點) 父吳石因案於本月十日執行處決 禍深難重哀痛 謁極惟念民父已受極刑處分民以父女恩義深情難忍遺體任聽暴棄擬懇
恩準將民父遺體歸民認領殮葬俾免暴骨籍慰子心
臨書涕慟伏法
批裁 謹呈
民吳學成
淚呈 (私章)
長條蓋zhang5內容:申讀267 (簽字看不懂)
左上章內: 軍法局 收文958號
底下: 民國39年6月14日
右上之方印: 左麵像是“金”字,中間是“光”,右邊認不出,此人大概叫“金光X"
豎章:第三組,
批示準領 六 一五
這行上麵的章看不清,掌上的字應該是六一四,旁邊是個”達?逵, 還是“速”?從十四日遞件,十五日就批準的邏輯關係來看,第三組十四日簽了之後批個“速”字,才有底下的十五日就準了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