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王晶堯曾向政法機關控告袁淑娥(及其他人)。後檢察院認為袁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誹謗罪成,但已過時效,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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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處理結果

1979年4月,卞仲耘丈夫王晶堯向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人民法院提出控訴。他要求調查和處理直接的殺人凶手,並且控告了袁淑娥。他還控告了其他人,這個其他人從未向外界公布過。

1979年,袁淑娥被西城分局以挾嫌報複罪逮捕,後西城區檢查院認為袁借文化大革命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已構成誹謗罪,但已過追訴時效,決定不予起訴。王晶垚先生不服,多方奔走申訴,同時也獲得很多支持,但始終沒有結果。

198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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