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通過選舉法修正案 城鄉選舉"同票同權"-2010年

全國人大通過選舉法修正案 城鄉選舉"同票同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張宗堂)2010年3月14日上午9時12分,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閉幕會的2909名代表投下神聖一票,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這表明,我國城鄉居民選舉首次實現“同票同權”。

    自1953年以來,我國農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國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經曆了從8比1到4比1。有人將此形象地稱為“四個農民等於一個城裏人”。

    新修改的選舉法則第一次將這一比例規定為1比1。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麵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說:“選舉法一個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選舉權的平等,但這種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觀曆史條件來看待。原來的8比1,在當時是合理的,現在的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觀現實。”

    全國人大代表柏蘇寧介紹說,江蘇省射陽等地已於2007年開始探索按城鄉人口1比1分配代表名額,效果良好。這次修改為這一做法提供了法製保障,更好地體現了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

    “這次修改,使得城鄉居民不僅是實質的平等,也有形式上的平等,這樣更有利於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則指出,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選舉法還強調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國家權力機關中得到體現。“三者是相互密切聯係的統一體,要綜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開來。”

    “修改選舉法適應了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的大環境,對於保障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具有重要意義。”蒙古族的全國人大代表李其其格表示,這次修改很及時,也很必要,體現了民族平等。

    此外,新修改的選舉法還增加了一係列的新規定,如: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大代表;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麵,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等等。還就設立秘密寫票處、加強流動票箱管理等操作細節作出具體規定。

    一些人大代表認為,這些修改使得法律規範更加嚴謹,增強了可操作性,很多細節也更加人性化,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選舉製度的完善和發展。

    全國人大代表信春鷹則表示,修改選舉法,符合民主發展的趨勢,也符合人民的要求,順應現代化和民主化進程。  

新選舉法的五大民主看點

    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記者周婷玉、崔清新、賈楠)這是一個令人期待的時刻——3月14日,近3000名全國人大代表按下表決器,為億萬人關注的選舉法修正案獲得通過。

    這是一個令人振奮的瞬間——這一刻,成為我國選舉製度向前邁進、不斷完善的見證,標誌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又向前邁出了曆史性的一步。

    平等:城鄉選舉首次“同票同權”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麵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這一修改實現了選舉法的平等性原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說,“選舉法一個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選舉權的平等,但這種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觀曆史條件來看待。無論是1953年的8比1,還是1996年的4比1,都應該說是合理的,現在的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觀現實。”

    全國人大代表叢斌表示,這一修改的時代意義在於第一次從製度層麵明確取消城鄉差別,使公民的政治權利更加平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則指出,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選舉法還強調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國家權力機關中得到體現。“三者是相互密切聯係的統一體,要綜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開來。”

    一些全國人大代表表示,這次修改選舉法,使得城鄉居民選舉的實質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統一,這樣更有利於調動人民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積極性。

    透明: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麵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麵,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而原來的法律規定的是“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麵,回答選民的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陳家寶說,原來的“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彈性空間大,改為“應當”,增加了對這一規定的剛性約束。

    此前,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主要是個人簡曆、政治麵貌、學曆等基本情況,選民對候選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積極性受到影響。韓大元指出:“這次的修改,有助於進一步擴大選民的知情權,使選民與候選人的見麵形式具有一定實效性,提高透明度。”

    同時,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

    ——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曆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而此前隻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一些代表認為,這樣規定便於選民有時間深入了解候選人,對候選人履行職責的能力作出自己的判斷。

    有關專家認為這些透明的做法有利於避免取得外國國籍的人當選代表。吳清輝代表指出,代表候選人不應持外國護照,這關係到公民權利與義務和對國家的忠誠。

    公正:代表候選人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

    新修改的選舉法增加規定:“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有關專家表示,選舉工作中監票人、計票人實行回避,有利於保障選舉結果的公正可信。

    同時,法律規定,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說,這一修改能保證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職,有利於有效代表選民利益,有利於保證代表在履職時更加公正、客觀。

    一些人大代表建議,為保證選舉的順利進行和公平公正,實際操作中還應加強對選舉委員會的監督。

    廣泛:應當確保適當數量基層代表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韓大元說:“選舉法的這一修改從製度上保證一線的工人、農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擴大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民主基礎,擴大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途徑。”

    章治安代表說,應該保證一線生產、科研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代表的比例,不必擔心基層代表文化水平不高影響履職。人大代表素質的高低,不取決於學曆、榮譽和社會地位,而是要看是否了解實情,是否講真話、講實話,真正反映人民的合理利益訴求,代表人民的利益,能否提出治理國家事務的真知灼見。

    規範:完善“細節”保護選民意願

    新修改的選舉法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趙合代表說,這一條款是對選民自由表達意願的重要保障。

    同時,選舉法還進一步規範投票站的設立和選舉大會的召開,並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鄧誌聰代表認為,法律的這些規定切合實際,可操作性強。

    賀一誠代表說,這些規定借鑒並吸收了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在細節上更為人性化。陳家寶代表指出,這些對於細節的規範和完善,體現了選舉工作既嚴格規範又從實際出發的實事求是的態度。

    同時,新修改的選舉法還就查處破壞選舉行為、人大代表的辭職程序以及選舉委員會的六大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洛桑靈智多傑代表說,選舉法進行了既有重點又統籌兼顧各個方麵的修改,更加有利於選舉秩序的保障,有利於預防和打擊破壞選舉的行為。

    總之,對於這次修改選舉法,代表們普遍認為是“及時的、必要的”,符合民主發展的趨勢,符合人民的要求,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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