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史鑒今:外來文化與皇權的膨脹
中國的一個曆史現象是:落後的外來文化入主中原,將皇權專製最大化。先秦時,來自西戎落後地區的秦國統一中國。後來的蒙古族和女真族遊牧文化先後入主中國。君主政體和元、後金遊牧奴隸製結合以後,其專製獨裁,其傲慢顢頇,在元明清時期都創了新高。20世紀,馬列主義來到中國,改變了中國的民主進程,將獨裁專製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有人說,中華文化博大精深,外來入侵者都會被同化。其實中華文化同化的僅是表麵。而外來的野蠻落後卻侵入了中華文明的骨髓。比如秦製延續至今;清朝和元朝的奴隸製讓中國人在思想上被奴化;馬克思主義把專製獨裁推向極致,偽自由偽民主流患中國。
《禮記》說周國君對大夫以上的臣僚都要答拜。仲長統在《昌言》中說:“古者君之於臣,無不答拜也。”朱熹說,“三代之君見大臣多立,乘車亦立”。晉至唐,君主多不稱呼大臣之名,而是尊之於平等身份的“字”。顧炎武說南北朝、隋唐時“君臣而有朋友之義,後世所不能及矣”。《世說新語》中,晉元帝不小心對司空賀循,提到他父親賀劭的名字,元帝頓悟失禮,慚愧不已,三日不出。唐代皇帝和宰相坐而論道,賜茶而退。最早的跪奏記載是女真金國,宰相高汝礪向金宣宗跪奏。在契丹和女真部族中,經常有對大臣的笞刑,在完顏阿骨打時期,就普遍對本族臣下實施鞭打和杖打,到了金熙宗和海陵王時期,則開始鞭笞漢族士大夫。明朝創製廷杖,並廢除宰相中書,皇權獨大。發展出“五拜三叩首”的禮儀,而清朝更是發展出三跪九叩。明大臣可侍坐,清則奏對無不跪。明代六曹皆稱“卿”,清則貶之為“爾”。馬列朝直斥為“牛鬼蛇神”。
史學大家孟森說:“明之廷杖雖酷,然正人被杖,天下以為至榮,終身被人傾慕,……清則君之處臣,必令天下頌為至聖,必令天下視被處者為至辱,此則氣節之所以日卑也。”明朝懲戒大臣,隻及身體。清朝羞辱大臣,既及身體,又及靈魂。從此中國人尊嚴氣節日衰。
唐代皇帝的詔書,須由宰相副署。如果宰相不同意詔書,可以拒絕副署。不經宰相副署的詔書,是違製的,不被各級機構承認。唐中宗曾經越過宰相直接任命官員,但他畢竟心虛,所以裝詔書的封袋,不敢用平常的式樣,而改用斜封。所寫的“敕”字,也不敢用朱筆,而改用墨筆,時稱“斜封墨敕”。這種私下授予的官,被稱為“斜封官”,時人不屑。
宋仁宗恭儉仁恕,在位四十二年,對外無大武功,對內無大革新,海內清平,賢臣輩出。當時施德操評價宋仁宗:“百事不會,卻會做官家。”明代學者朱國楨認為,三代以下,能稱得上賢明君主的,非秦皇漢武,唐宗宋祖。而是漢文帝、宋仁宗、明孝宗。
宋台諫官方廷實上疏說:“天下者,中國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萬姓、三軍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這種話自清朝以來已無人敢說。
漢統一中國,實際是第二次秦滅六國。以後的統一,大多延續這個傳統。王朝合法性有兩種模式:“大一統”與“夷夏之防”。中國曆代王朝,都逃不出這類模式。即使是從外來文化發源的秦、元、清和中共都忘了自己的“夷”的本色,用新的“夷夏之防”來維護統治。
東漢的郅惲在幫助朋友報仇殺人後,主動到監獄伏法,而縣令以自殺要挾,要求郅惲逃走,以回避血親複仇與國家律令的矛盾。酒泉趙娥為父親報仇,殺死仇人後向守尉自首。守尉為難,勸其回家。漢章帝免除了因血親複仇殺人者的死刑,並頒布《輕侮法》,即殺死侮辱父母之人可以免除死刑。2016年於歡母辱殺人,初審被判無期徒刑。現代中國法律以維穩為目的,正義原則缺席。
包山出土的楚簡法律:“同社、同裏、同官不可證。匿至從父兄弟,不可證”。父母子女之間不可相互檢舉。就是比較疏遠的堂兄弟,甚至同一個社區的熟人之間,也不能互相舉證。這種製度,保護的是親人之間的情感,以及血緣家族共同體、鄉黨地緣小共同體。傳統中國文化和西方文化,都對大義滅親持否定態度。周朝規定“親親得相容隱”。孔子說“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在其中”。唐律規定親屬之間,有罪可以相為隱。古希臘的宗教和倫理都反對子告父罪。古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學總論》規定,親屬之間不得互相告發,對於未經特別許可而控告父親或保護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對他提起刑事訴訟,親屬間相互告發將喪失繼承權;也不得令親屬作證。美國司法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絕對配偶作不利證言的特免權。中共自建政以來對大義滅親不僅在道德上鼓勵,而且一貫作為立法原則。對於大義滅親的人,大肆宣傳和表彰。《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沒有對親屬的豁免。2012年由於社會上的批評,《刑事訴訟法》第188條做了一個補充,但是仍然猶抱琵琶半遮麵。該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製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立法隻是禁止法院強製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出庭作證,但是並未免除上述三類人的作證義務,即並未賦予近親屬拒絕作證特權。因此,即便是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樣應當履行作證義務,可以被要求在庭外向公安和檢察官提供書麵證人證言,或者自願出庭作證。這和西方和中國古代的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特權是根本不同的。
《禮記·檀弓下》和《淮南子·汜論》記載,早期的封建貴族戰爭禮儀,包含了不攻擊敵方的祖廟、不傷害敵方病人、不擒獲敵方的老人和兒童。在西方相似的騎士精神被傳承為一套正式的行為準則,它的核心觀念包括保護弱者,勝利者必須善待敗者等。我們如今普遍遵循的一些人道主義原則,如日內瓦公約裏麵關於善待戰俘的嚴格規定等,都是起源於這套準則。宋襄公的貴族禮儀被毛澤東嘲笑為蠢豬的仁義道德。現代中國社會更推崇田忌賽馬的功利計算,騎士精神已不複存。
軍事實力,並非一個國家文明與否的首要標準,文化才是;國土麵積,並非一個國家強盛與否的主要標誌,經濟才是;皇帝威望,並非一個國家規範與否的衡量標準,法治才是:金牌不是一個體育大國的標誌,人民的體質才是。
“出罪”是把有罪判為無罪或重罪判為輕罪。“入罪”是把無罪判為有罪或輕罪判為重罪。宋朝對官員出罪和入罪都有刑律追責。但是重入罪、輕出罪,即對冤假錯案的製造者判得比放走罪犯要重。寧可放過,絕不錯殺。體現了“疑罪從輕”“疑罪從無”的審判原則。罪犯逃脫和政府非法相比,罪孽要小得多。而今日中國,從維穩出發,追求的是寧可錯殺,絕不放過。對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樂平奸殺碎屍案、張玉環案等重大冤假錯案的製造者,鮮有追責。是從古律的倒退。
更多我的博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