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借題發揮,理性一點。看看後來的情況,
直到1995年7月,國家計生委下發《關於印發在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中堅持“七個不準”的通知》。
一、不準非法關押、毆打、侮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人員及其家屬。二、不準毀壞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人員家庭的財產、莊稼、房屋。三、不準不經法定程序將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人員的財物抵繳計劃外生育費。四、不準濫設收費項目、亂罰款。五、不準因當事人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株連其親友、鄰居及其他群眾;不準對揭發、舉報的群眾打擊報複。六、不準以完成人口計劃生育為由而不允許合法的生育。七、不準組織對未婚女青年進行孕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