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約定”有感

來源: 森蓀 2020-03-08 16:58:2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116 bytes)

前幾天整理書刊,看到了一則題目是“幸福憲章”的短文。這是一對台北新人婚前立下的“約定”。後來在台北被譽為“現在家庭幸福憲章”,風靡台灣。全約如下:1. 不在同一時間發脾氣。2. 除非有緊急事情發生,否則絕不大聲吼叫。3. 爭執不下時,讓對方贏。4. 當天的不快,當天化解。5. 批評的話要出於愛。6. 隨時準備向對方認錯、道歉。7. 不論大事、小事,絕不忽略對方。8 每天最少說一句讚美的話。

“約定”很中肯。它告訴人們,對愛情應該做出現實的、充滿愛的妥協。用讓步的方法,避免衝突或爭執(大是大非,原則問題例外);告訴人們夫妻之間也要講公理,按照社會上大多數公認的正確道理行事;告訴人們,凡事得有個底線,有個道德規範,來約束自己,不能一意孤行。
“約定”很值得參考、借鑒。
年輕人能未雨綢謬,立下“約定”來保衛自己的愛情。有些“過來”了的人,有的已做人父母了,至今夫妻之間還在矛盾中周旋,慪氣,過得累不累?!
生活中產生矛盾,倆人有分歧,是正常的,化解就是了。關鍵是怎麽化解,指責?發脾氣?吵架?罵娘?家暴?出走?那會弄得越來越僵,越來越惡化。眾所周知,解決這類問題的最佳方案是和平化解:雙方商定個“規約”,共同遵守,借以約束自己,修正自己,重溫舊夢,重修舊好。能化幹戈為玉帛,何樂而不為呢?亡羊補牢未為遲也!下麵的幾對朋友,都是這樣重新找回了幸福的。
例1.  xxx和xxx結婚11年,吵架9年。
問題:雙方經常對打、對罵,經常打傷。都拿孩子出氣,打罵孩子。
規約:
1. 不準打人。打人者罰款2000元(工資AA製)。
2. 不許罵人。罵者,除向對方道歉外,罰一人幹全家的所有家務兩個月。
3. 孩子若再被打,他有權報告學校或街道,進家評調。
4. 請雙方父親當監管人。
此後,夫妻沒再大打出手;不再用粗野的話罵人;不再用強辯的一麵兒理,歪纏。合好如初。
例2.  婚史6年。
問題:女方領孩子,長年在娘家住(有家不歸)。男方居家酗酒、吃小賣。
規約:
1.女方領孩子回自己家,不準再出走。回家買菜、做飯、洗洗涮涮。
2. 男方一天隻準喝二兩酒,負責刷碗、打掃衛生、接送孩子上幼兒園。
3. 聘男方二叔、女方媽媽,做監督人。
此後,雙方不再講歪理、走歪道,各負其責,其樂融融。
事實證明,用“講公理、妥協、定規約”的方法奏效。不妨你試試。
解決完矛盾後,為了鞏固成果,當你要發作的時候,建議你先冷靜冷靜,重溫一下“規約”。對照一下看看,你此時此刻,犯的是那條。之後立即修正,把矛盾消滅在萌芽之中。以後每當要發作的時候,就照這樣做。久而久之,你的家便會成為無風無浪的港灣。如果你已經發作了,你要趁早主動地向對方認錯,同時將“規約”付諸實施,按約辦事。這樣便會取得對方的諒解,與你合作,找回久違了的幸福。
有人說“愛”,有時就是“講理、妥協”。這話有道理。如果做到這四個字,就能找回失去的幸福,又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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