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適不在48年公布的首批43名戰犯名單中,49年的第二批戰犯有他。郭沫若說“胡適這個頭等戰爭罪犯”,不準確。
兩批戰犯名單分別在新華社電的兩次報道中出現,以“陝北某權威人士”或“有人說”等類似說法來提出名單,而不是用中共的名義正式公布完整的戰犯名單,不是很嚴謹。比如,新華社第一次報道中提出43名戰犯名單,黃維不在其中。但是在這篇報道中又說“國民黨第十二兵團司令黃維在作戰中施放毒氣,即已充分地構成了戰犯資格”,黃到底是不是戰犯?名單中的傅作儀,顧維鈞,翁文灝等在當時似乎也未必真正被視為戰犯。胡適也算另類。我母親的一位長輩也在第二批名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