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移民,剛買第一輛車不久,開車去找工作麵試。車停在街邊,老老實實往parking meter 裏投入硬幣,足夠停車2個小時,麵試去了。麵試結束,幾分鍾的事。我想既然已經交了停車費,還有很多時間,何不逛逛書店再說。看好時間,提前回到車旁,擋風玻璃上卻貼著一張罰單。新開的,開罰單的警察還在,就在我車後第三輛車,我拿著罰單朝警察走去,因為我停車的時間明顯沒有過。警察朝我擺擺手,我理解為NO,NO,不給你罰了,你走吧。我掉頭回到車裏,開車回家了。
很快我也忘了這件事,直到收到郵件,叫我交錢,還說如果不服,可以“打官司”。我一小青年,新移民,一聽說“上法庭”,“打官司”嚇個半死,乖乖交錢了。
其實還是我錯。原來,那條街停車時間就到下午3點。3點之後一律不準停車,不管你parking meter裏還有沒有錢。我剛好過了那個時間段。警察也是一過那個時間段就來抄票了。我沒注意有時間限製,你說冤不冤?
(2)和朋友去湖邊燒烤。湖邊停車場靠湖邊頭對頭或頭對尾排了兩排車,剛好有一個空位,我停進去了。真幸運。中途回到車裏拿燒烤的東西,看見警察在給亂停車的車主寫罰單。我是停在車位裏的,自然不怕,但擔心朋友們,趕緊回去告訴大家,誰的車沒有停好要趕緊回去開走,重找地方。一個朋友跳起來就跑,他是停在單行道路邊的。周末人多車位少,沒辦法。
高高興興燒烤,海闊天空聊天,天黑盡興,回到停車場,我的車沒了。被拖走了。原來那個“車位”不是“車位”,而是“船位”,給湖邊遊艇俱樂部成員拖船用的。因為我來時對麵已經停了一輛車,就很自然地想到我這邊剛好也是一個“車位”。大冤。
(3)我知道城裏停車難,警察抄罰單勤。街邊找到一個空位,停好,特意看了一眼牌子:3點到4點可以停車。好,現在3點過,正好。可等我回來,車沒了。又被拖走了。再一看牌子,啊呀,是我馬大哈了,3點到4點不能停車,我看成可以訂車了。怎麽辦?還能怎麽辦,找車去吧。。。。
(4)等到肚子咕嚕嚕叫,才知道錯過午餐時間了。正好路邊十字路口有一家Pizza店。嗯,買塊Pizza吃。我車往路邊一停,買Pizza去了。等一出來,警察正往我車上貼條。我對之“曉之以情”:“你看,我就買了塊Pizza,2分鍾時間。” “你給我一張罰單,成了一塊Pizza $40刀,這Pizza也太貴了吧?”,“要是你,因為肚子餓,停車2分鍾買塊Pizza,出來得一張罰單,你會怎樣想?怎樣感受?”。警察不動聲色:“要是我,我根本不會這麽做。我會好好停好車再去買Pizza”。
說得也是哈。我沒打動警察,警察給我上了一課。冤是冤,但我啞口無言,心服口服,把罰單收了。照單交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