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6/08/19/5518303.html
婚內私生子在法律上歸屬比較麻煩,需要孩子的法律父親放棄權益,生物父親承認,然後才有相當的權益,
剛看到城頭這個帖子,整理修改一下,
這個顯然是婚姻內孩子,並且基本上肯定該婚姻合法丈夫承認與認可是自己的孩子(張女士對配偶的借精說)
日本民法規定(大概美國也差不多,因為日本法律基本是二戰後美國基礎製定的)
若女子在婚內或離婚六個月之內生子(無論婚生與非婚生)
孩子的法律父親,是婚內配偶,孩子的權益隨法律父親(無關DNA),否認也無效。
最後能否歸屬DNA生物學父親,關鍵還取決於法律父親(原配偶)是否棄權,更需生物學父親承認,
兩個必要條件具備,才能根據相關法律程序轉換法律父親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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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張女士婚內非婚生子,法律上孩子的父親為婚內配偶,
且老富翁不承認這兩個孩子,還提議給張女士說借精子銀行(當時就該控告索取權益),,那就是欺負張女士不懂法律,上當受騙了。
據此,目前孩子一個7歲,一個4歲,法律父母基本已經既成事實.
富翁拒絕支付孩子的任何經濟支援,雖欠道義,但也合乎法律上非法律意義上的父親之說。
至於張女士要打官司,告性侵,並且能否成真,這個是公司雇傭法範疇,
對孩子能否經濟補償,包括張女士能否得到高額賠償,
1.需要告老富翁欺騙,包括精子說的否認得法律認可
2.其婚姻配偶,可告張女士欺騙(要求張女士賠償精神損失),然後否認拒絕當這兩個孩子的法律父親,
3.富翁承認這兩個孩子的法律程序,認同(但現在明顯拒絕)
4.這兩個孩子自己申述,尋求生物學上父親的法律認可。。。
---不是學法律的,請法律人士指教更正,鄙視自己一下,可真瞎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