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讀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2, Part D, Chapter 3,4年加1天是適用於離境超過1年的,但是可以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在離境裏最後一年是沒有打斷continuous residence的人,他們可以算離境最後一年減一天為continuous residence,所以隻需要等4年加1天。
但是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沒有打斷continuous residence的,無論是離境6個月到1年的,或離境超過1年的,都是要等4年6個月,因為隻能算最後6個月為continuous residence。
就是說:
足夠證據 | 不足夠證據 | |
離境6個月到1年 | 沒有打斷continuous residence | 等4年6個月 |
離境超過1年 | 等4年加1天 | 等4年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