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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讀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12, Part D, Chapter 3,4年加1天是適用於離境超過1年的,但是可以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在離境裏最後一年是沒有打斷continuous residence的人,他們可以算離境最後一年減一天為continuous residence,所以隻需要等4年加1天。

但是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沒有打斷continuous residence的,無論是離境6個月到1年的,或離境超過1年的,都是要等4年6個月,因為隻能算最後6個月為continuous residence。

就是說:

  足夠證據 不足夠證據
離境6個月到1年 沒有打斷continuous residence 等4年6個月
離境超過1年 等4年加1天 等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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