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利好消息!高技術移民及非移民簽證"最終規則"之解讀

來源: flyer 2016-12-28 10:41:4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7487 bytes)
2016年11月18日,美國移民局出台了關於高技術移民及非移民種類簽證的“最終規則”(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規則的核心目標旨在於幫助美國雇主雇用及挽留高技術人才,並且加大了高技術人才在成為永久居民的申請中自由選擇雇主的能力
 
對第一個核心目標我們不難理解,但第二個核心目標為什麽尤為重要呢?答案就是:很多外國雇員,特別是高技術類的雇員在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取得綠卡)的過程中如果需要調整工作性質、薪酬、工作地點或者直接尋找新工作往往會受到原申請單位(sponsored employer)的諸多限製,這些限製也許能在某種程度上規避雇員跳槽的行為,但對於人才流動和優化配置卻不一定是最合理的舉措。因此,規則的出台也為了使有意留在美國的人才擁有較大的雇傭關係選擇權
 
由於規則的明細浩繁複雜,我們先對H-1B外籍勞工非移民簽證的一些改變進行解讀:
 
01
 
在美國申請過H-1B的外籍雇員都知道,每年H-1B的總數是有名額限製的(本科畢業生一共分配65000個名額,本科以上畢業生一共分配20000個名額),因此在沒有例外的情況下,H-1B申請者都需要參加移民局的抽簽過程,抽中的申請才有可能被審查批準,沒有抽中的申請則會發回給申請者。除了H-1B延期申請等情況外,還有四種情況的申請者是免於受到名額限製的。他們分別是申請者受雇於高等教育機構受雇於與高等教育機構相關或附屬的非營利性實體受雇於非營利性研究組織或政府的研究類組織在新規則中,移民局放寬了對受雇於與高等教育機構相關或附屬非營利性組織的規定,該組織與高校的關係不再需要符合前者的 “主要目的” (primary purpose)為後者服務而隻需要前者的 “基本活動” (fundamental activities) 與後者相關。雖然隻是一個詞語的替換,但在申請過程中證明 “基本活動”將會比證明“主要目的”容易許多,這一改變也將增大非營利性組織雇員能夠免於參加抽簽過程的幾率。
 
2
 
在之前的法律中,一旦H-1B 簽證持有者由於各種原因主動或被動中止了雇傭關係,簽證持有者將馬上失去非移民身份,理論上也需要馬上離境。這一規則在實施過程中困難重重,因為許多失去雇傭關係的申請人並沒有一段合理的時間去尋找新的雇主或者安排好離境事宜,因此導致在失去雇傭關係後很多申請人成為了“非法居留者”。為了避免違反法律,很多能夠及時找到新雇主的員工也不得不通過離境再申請的方式再次獲得H-1B簽證。在實踐中,移民局有時會酌情考慮申請人的實際情況而批準他們在短期“非法居留”以後無需離境則成功申請到新的H-1B簽證,但在新規則頒布前,這種做法無疑有很大風險。在新規則裏,移民局考慮到申請者的困境,提出在一般情況下,H-1B簽證持有者在失去雇傭關係以後,仍然有60天的寬限期(grace period)尋找新雇主或者安排離境事宜,這60天仍然算作“合法居留”時期!關於這60天寬限期的使用次數,AILA(美國移民律師協會)認為,隻要在同一個H-1B有效期(validity)內,使用次數將不受限製。也就是說,在通常有效期為三年的工作簽證期間,申請人可以不止一次使用這60天過渡期。
 
3
 
另外一條規定是關於“追回”(recapture)H-1B持有者不在美國境內的時間。大家了解,大部分H-1B持有者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例如雇主為其申請勞工證)隻能連續使用該簽證六年,超過六年的使用期則需要離境一年以後才能重新申請。但是,假如在這六年中申請者由於各種原因曾經不在美國境內,那麽所有境外度過的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增加)在六年期限以後。這個規定其實並沒有很大的改變,唯一的改變就是移民局澄清了“追回時間”並沒有任何時效約束(Statute of limitation)。在沒有特別說明之前,假如某申請者在用H-1B工作了兩年以後回到自己的祖國,並且居住了五年,那麽申請者往往對自己到底能否重新啟用剩下的四年時間產生疑問。新規定則明確了,申請者可以重新啟用剩下的四年,而不再需要顧及自己的六年H-1B簽證是否失去了時效。當然,我們並不鼓勵簽證持有者完全無視工作簽證的時效性問題,畢竟法律是不斷更新變化的,而移民局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申請者的意圖、傾向和背景都有很強的自由裁量權,海外居留時間的長短對“追回時間”的成敗也可能會有一定的影響。
 
另外,新規則還提出了對“舉報人進行保護”的條款(whistleblower protection),假如H-1B簽證持有者發現其雇主有違反法律(特別是違反LCA)的行為和舉動而進行舉報,那麽由此產生因失去雇傭關係而成為“非法居留者”的後果可以被扭轉或忽略不計。新規定還對某些需要“執照”(license)的工作進行了解讀,但這一解讀成為少量的不受歡迎的改變之一,原因是此前某行業從業資格一般由州的特定機構決定,因此隻要得到州機構認可,移民局也同樣認可該從業資格。新規則則提出,移民局對從業資格擁有了自由裁量權而不受製於州的從業機構,通俗舉例來說,假如移民局認為申請者需要執照,申請者則必須提供執照,而州機構對某職位是否需要執照的規定則僅僅被視為建議。移民界人士普遍認為這一新規實屬“荒唐”,因此努力希望通過不同渠道向移民局表達改變這一規定的意願。
 
總體來說,新規定的很多內容對高技術移民和非移民簽證持有者都是利好消息。新規定計劃在2017年1月17號開始實施,比新政府開始執政早三天,也算是本屆政府離任前給移民社區送的禮包。由於篇幅的限製,此文沒有討論包括I-140外籍勞工移民申請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的重要改變,筆者希望以後能另具一文談談I-140的內容。
 
作者:L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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