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的父母,在綠卡的申請過程當中,有兩個一定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孩子的年齡,二是其婚姻狀態。究起原因,是因為關於 Child 的定義。
在有關的法規中,有的時候出現 Child,而有的時候是 Son/Daughter. 區別在哪裏?
孩子 (Child) 是特指未婚且不滿 21 周歲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領養及過繼子女( 確立於 18 歲之前)。年滿 21 周歲之後,則謂之子女 (Son/Daughter), 又有 Unmarried 和 Married 之分。
對於 Child, 可以享受父母的 Derivative Benefits. 而 Son/Daughter 又隨著結婚更加得不到父母的好處。於是"啃老簇"的兩個基本要求,就是年齡和婚姻。
從上麵可以看到,父母的移民利益衍生至孩子身上,與孩子的年齡大為相關。婚姻是可以完全由自己控製,可是年齡控製,和排期一樣,卻是心有餘而力不足了。在綠卡申請當中,大齡孩子的年齡問題,無不令父母擔憂,可憐天下父母心呀。
8/6/02 由布什簽署的 CSPA (The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of 2002) 就是為了保彰孩子的移民利益,其中與 EB 相關的就是對孩子年齡的修正。
大家知道,提交 I-485 申請的前提必須是優先日期當前。在父母的優先日期當前時,孩子作為依附人也可以同時提交 I-485 申請。如果是子女了,由於不再歸屬於依附人,就隻能自立更生來自己進行綠卡的申請。
CSPA 是使得即使是子女也可能提交 I-485 (或 CP 申請),仍舊視為家長的依附人。
如果你不甚清楚孩子和子女的區別,從頭開始讀。
什麽條件下,子女還可以沾父母優先日期的光?
移民局是這麽說的,在父母的優先日期當前時子女已經年過 21 歲,如果子女的實際年齡減去 I-140 的處理時間,在 21 之下,那麽就滿足條件了。
比如說,王五同學的 EB-2 PERM 申請於 1/2005,並於 9/2007 獲批。隨即交了 I-140, ND 為 10/15/2007, AD 為 12/18/2007.
其兒王小五生於 2/28/1988, 日趨見長。
DOS 的排期,中國大陸 EB-2 在 03/2009 由 01JAN05 進至 15FEB05, 王五同學的優先日期 1/2005 當前了,而王小五卻過了 21 歲的坎兒 (2/28/1988 - 3/1/2009),由 Child 晉升為 Son, 不再是 dependent 了。
而 CSPA 說,雖然王小五年過 21 歲,但由於王五同學的 I-140 申請之處理被耽擱了兩個月 (10/15/2007 - 12/18/2007), 所以王小五的年齡被修正為 20 歲另十個月,即優先日期當前時王小五的實際年齡減去其父(或母)的 I-140 的 pending 時期。如果修正後的年齡在 Child 之列,則仍按孩子(而不是子女)對待。
如果這時候王小五娶了媳婦,怎麽算?--那就是邁入了 Son 之列了。
在上麵的例子中,王小五可以在 03/2009 中隨父申請 I-485, 身份有了保障。
與上類似,FB 則是減去 I-130 的處理時間。
一旦 I-485 申請已經提交,孩子就進了保險箱。即使由於排期倒退或處理費時,孩子 21 歲了 I-485 仍在 pending 也沒有關係。此後 I-485 批了是有效的,被拒了也可以 MTR/Appeal, 但是重新申請 I-485 則要看是否滿足上麵的 CSPA 條款。
附 錄
[1] USCIS Memo on Effect of Age-Out Provisions on Preference Relatives and Immediate Family Members - 6/14/06
[2] USCIS Memo on Revised Guidance for the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 - 4/30/08
[3] Murthy Explanation
-
★ 推薦閱讀 ★
• 手把手幫著填 I-485 和 G-325A
Last Rvsd 6/4/09
版權所有
請閱讀更多我的博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