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1) B/F/H/J/T; 2) Self Employ
在獲得綠卡之前,在美國的合法僑民都有一個 Status,謂之曰"身份"。入境時填寫的 I-94/I-94w,上麵就可以找到,如 B-2/F-1/H-4 etc. 除了有身份類別,I-94 上還有該身份的有效期。
如果在境內進行了 COS/EOS,新的身份及有效期,在 USCIS 的 I-797A Approval Notice 上。上麵帶有新的 I-94 卡。
在身份的有效期失效之後,仍然滯留在境內,是 OOS (Out of Status). 喪失了合法身份,也稱之為"黑"了下來。
但是,如果你有申請在移民局 pending,因屬 Authorized Stay 而不在此類。
即使在身份有效期內,你仍然可能 OOS. 那是因為你沒有能維持住身份,身份有了違例。
所以,OOS 有了兩方麵的含義:非法滯留,和身份違例。
下麵我們來看看常見的身份違例。
B-1/B-2
對於因 Business/Pleasure 而短期訪美的遊客,是不可以在美工作的。非法工作將使得身份違例。
可以入讀 College,或該 level 以下的私校。
不領取報酬的臨時工作,一般問題不大。到公司美國部門公幹的 B-1 可以在美接受出差津貼,但工作補助需回原地認領。
F-1/F-2
I-94 上雖然沒有到期日,但必須有未失效的 I-20.
F-1 注冊學分不足以維持 Full-time 的學生身份,學期當中的校園工作超過 20 hr/wk,校外工作沒有授權 (CPT/OPT),這些都屬於身份違例。
F-2 能入學,但不能工作。如果 F-1 身份違例,F-2 亦被自動帶入泥坑。
J-1/J-2
J-1 沒有按 DS-2019 上的項目工作,即屬違例。
J-2 除了被 J-1 帶入泥坑之外,不申請 EAD 即工作也是違例。入學無礙。
H-1b/H-4
H-1b 沒為 I-129 上的雇主工作,或工作時數、工作地點不合,或為其他雇主工作(包括當個體戶),均屬違例。正常的休假、加班,不在此列。
H-4 隻要不工作,即無恙。
TD/TN
與 H-1b/H-4 近同。
一個常見的問題是當個體戶 (self-employment) 的問題。很多同學問能不能自己開公司,答案是 Yes. 隻是有一個要求,你隻能當"東家","掌櫃"、"夥計"都不能幹*。
你想幹掌櫃、夥計也中,得有 EAD,或東家的 H-1B.
開公司不是為了一個掙錢嗎?你問怎麽拿錢涅。
你作為東家可以年底分紅,但不可象掌櫃、夥計般按月支餉,除非你有工作許可。
所以,不管你的身份如何,或者是沒有身份,開公司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注冊一個公司隻和 State Government 打交道,人家不 care 你的身份。
另外一個常見的問題是,我能不能"炒股"?
--可以。賺的錢交稅了就行。
出租房子收租金呢?
--同上。
關鍵是你沒有工作,就沒有身份的違例。
你在教堂做義工,不拿酬金也沒有問題。
前麵談到的違例,是針對非移民身份階段。在提交了 I-485 之後,由於有 AOS 兜底兒,你的非移民身份的失效,不導致合法身份的喪失。詳見"綠卡申請過程中的身份調整"一文。
關於進 College,不屬身份違例。領取獎學金,也不屬違例。
但是,如果不是 F-1 也沒有 EAD,去做 TA/RA 來拿錢,是 OOS.
180 天以上的身份違例,三年內不可入境;超過一年的話是十年不得入境。
超過 180 天的 OOS,不滿足 I-485 的批準條件。
在 AOS 階段的 OOS 隻有一種可能,那就是非法打工。既然在提交了 I-485 後可以申請 EAD,為什麽非要去非法打工呢?
* 東家 = Owner,掌櫃 = Manager,夥計 =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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