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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麵,老師談了在身份的轉換或延期的申請過程中,沒有批複就離境的問題。今天再來多說兩句,討論一下申請人提交多個轉換或延期申請的問題。
在談這個問題之前,老師先舉一個例子。
還是同學王五,於 1/6/07 以 B-2 入境,I-94 有效期為 7/5/07. 王五同學在六月底之前,寄出了延期申請 I-539. 根據 USCIS 的規定,王五同學雖然現在 I-94 已經逾期,但是有申請正在 pending 當中,所以不算非法滯留。
王五同學是這樣考慮的,反正 B-2 延期要到十月份才能有結果,他準備趕在九月中旬再交一個 H-1 的申請 I-129,這樣,他就可以再合法停留下去,直到 H-1 的批複下來。即使 B-2 / H-1 都被拒,那很可能是二、三個月之後的事了。拖一天算一天。
王五同學的如意算盤能打響嗎?
在更深入地討論王五同學的 case 之前,我們來看看移民局關於轉換、延期申請之相關規定:
An EOS or COS application must be filed within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alien is in an “authorized status”, i.e., within an authorized period of admission as contemplated by parts 214.1 and 248.1.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a timely filed EOS or COS application is pending continues the alien’s period of authorized stay in the United States (allowing the alien to avoid accruing unlawful presence), but does not extend the alien’s period of “authorized status.” [1]
上麵的 EOS 是 Extension of Stay (延期), COS 是 Change of Status (轉換身份)。
這裏,出現了兩個新概念:“authorized status” (合法身份), 和“authorized stay” (合法停留)。
USCIS 是說,當非移民王五進入美國時,他的 I-94 卡上標明了王五的身份以及有效期。在他的 I-94 到期前,王五擁有合法身份,可以合法停留。
王五同學在 I-94 到期之前,提交了轉換或延期的申請。在 I-94 到期之後,王五同學是什麽身份呢?很遺憾,什麽都不是,王五同學沒有了"合法身份"。但是,王五同學被移民局認可"合法停留",直到他的申請有了批複。
搞清楚了"合法身份"和"合法停留"之後,我們現在再來看王五同學的 case 就好辦了。
當王五同學的 B-2 延期申請被批準了時,他又有了"合法身份"(在新的 I-94 卡上),並追溯至上一個 I-94 卡的失效日開始。王五同學可以"合法停留"直到新的 I-94 卡到期。這樣,他的 H-1 的轉換被認為是在"合法身份"期間申請的,還可以等下去。
申請被拒了又怎樣呢?從王五同學的 B-2 延期申請被拒那天開始,王五同學就不再算是"合法停留"了。也就是說,從申請被拒日開始,王五同學就是非法滯留。雖然他的等待期間是"合法停留",但由於沒有"合法身份",他在等待期間交的 H-1 的轉換申請,就不再被移民局認為符合給予申請人"合法停留"的條件了。
一個關於合法停留的極端例子,是 F-1 的 60 天的 grace period. 在 I-20 失效或者 OPT 到期的 60 天之內,F-1 可以在美合法停留。但是由於喪失了合法身份,F-1 不可以進行任何身份調整的申請,包括申請 EAD 和 program extension (transfer of program/college/university 是可行的)。並且在此其間,不能再以 F-1 身份入境,可改簽 B-2.
關於轉換或延期的規定,法律條文是這樣子的:
“An extension of stay may not be approved for an applicant who failed to maintain the previously accorded status or where such status expired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r petition was filed, ...”- 8 C.F.R. 214.1(c)(4)
“a change of status may not be approved for an alien who failed to maintain the previously accorded status or whose status expired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r petition was filed, ...” - 8 C.F.R. 248.1(b)
從上麵我們可以看到,轉換或延期有兩個條件:1) 當前身份沒有違例;2) 申請在當前身份有效時提交。
我們知道,身份的有效期,是在 I-94 的卡上。
有同學問了,照這樣說,王五同學的 H-1 轉換申請,肯定是沒戲了,如果他前麵的 B-2 延期被拒了的話?不,也不是這麽肯定。生殺大權還在 USCIS 手中。
雖然規定了申請必須在身份有效期內提交,但移民局可以忽略不計,如果在身份失效後提交的申請,是由於:
1) 延誤是不受控製的極端情況造成的,所延誤的時間與情況相當;
2) 申請人除此之外並無其它違例;
3) 你是如假包換的非移民,並且;
4) 你不在驅逐之列。
象王五同學,B-2 延期被拒,但 H-1 轉換卻批了下來。這樣,他隻需要簡單地到境外簽個證就好了。
如果你的延期、轉換身份申請被拒,而 I-94 尚未到期,請在到期前離境;若申請被拒是在 I-94 到期之後,通常會在通知上給予你 30 天離境的期限。
在後一種情況下,雖然你有非法滯留的天數,但一般不會影響後麵的簽證或入境。因為你按照 USCIS 的離境要求做了,記得保留那份讓你 30 天離境的 I-797. 並且,180 天以內的 out of status 對 I-485 調整身份沒有影響。
上麵強調了合法身份對於身份轉換、延期申請的重要性。另外,同學們還要注意一個"最後行為規則"[2],這對於在有合法身份其間,提交多個身份轉換、延期申請的同學幹係重大。
所謂"最後行為規則",是說申請人在移民局有多個申請 pending 時,其最後批準的申請一錘定音。注意:這裏限指非移民的申請。
拿這位同學作例,"先申請了H4 大約10後來有了OFFER 就又申請 H1B 加急,大約10天左右批了,而且在申請H1B 時也說明了已申請H4。可是 H1B 批了幾天後 H4 也批了。"
在這種情況下,該同學的身份將由後批準的 H-4 決定,而不管 H-1/H-4 的生效期如何。也就是說,他想要的 H-1 不幸地被錯誤的程序廢掉了。
附 錄
[1] USCIS MEMORANDUM: Guidance on Interpretation of “Period of Stay Authorized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in Determining “Unlawful Presence”
[2] 移民局的“最後行為規則”及其對申請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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