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對種族有關的平等保護主要有兩個:一個是 title VI protection, 另一個是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Title VI protection 是說在美國任何一個項目都不能種族歧視,私立和公立都包括。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是說政府的法令及操作不能以種族劃分,這個隻涉及政府機構,比如公立大學。後來高院的判決指出,如果政府為了社會福祉采取區分種族的操作,比如 AA,一定要以 "Strict Scrutiny" 的標準限製,也就是說法院判定這是唯一可行的辦法。這兩個官司中,雙方律師討論的重點就是: AA 是不是達到 diversity 的唯一途徑。
如果哈佛完全不接受政府資助,包括研究基金,理論上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就和哈佛無關,但 title VI protection 哈佛也逃不掉,也就是哈佛是否對亞裔學生歧視。當然高院不大可能把這兩個官司分開,因為以前高院就說過,這兩個 protection 是同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