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中登21億老鼠倉案:前員工偷查明星私募賬戶

來源: 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2018-07-11 21:28:28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8941 bytes)

身為中登公司員工的哥哥塗健專盯王亞偉、孫建冬、陳鋒等明星私募動向,告知其弟塗欣後跟隨買入——在這起中登公司員工涉案的 “老鼠倉”案中,塗健在不足3年的時間裏,僅查詢三家明星私募,就達到了700多次,兄弟二人累計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21.37億元,趨同交易盈利347.54萬元。

昨天,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特別的“老鼠倉”案,涉案人員來自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其作案手法是,涉案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查詢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賬戶的交易記錄,然後趨同交易,查詢對象包括千合資本王亞偉、展博投資陳鋒和鴻道投資孫建冬等掌舵的明星私募基金,利用職務之便操作交易金額超21億元。

事件

兄弟二人趨同交易買入超21億元


原審被告人塗健,男,今年53歲。原係中證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員工。塗欣,男,今年42歲,塗健弟弟。

塗健於1993年3月進入原深圳證券登記公司工作,2007年5月輪崗至賬戶管理及客戶服務部的代理機構(實時開戶)稽核崗工作,2011年7月調整至證券賬戶管理崗,2014年4月16日因個人原因離職,與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

塗健在業務部門的代理機構(實時開戶)稽核崗和證券賬戶管理崗工作期間,因業務需要,都擁有賬戶資料及變更(敏感賬戶除外)、賬戶擁股及變更的查詢權限。

據了解,中國結算由證券交易所設立,主要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其與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等機構共同構成《證券法》專章規定的重要市場機構,中國結算依法履行其職責,掌握投資者證券持有信息。

想不到的是,身為公職人員的塗健,非但沒有敬畏之心,反而利用職務之便,謀求私利。據了解,在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證券賬戶管理崗位工作期間,僅涉案證券賬戶的部分證據就有21張光盤。

擁有查詢敏感客戶的權限,成了塗健偏離正途的“旁門左道”。據了解,賬戶查詢權限劃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賬戶查詢;另一種是敏感賬戶查詢。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某總監證言表示,“我們部門賬戶查詢管理組那幾個人包括塗健在內都有普通賬戶查詢權,敏感賬戶查詢權隻有櫃台業務所在部門才有,並且公司隻有一個人有查詢權,而且查詢人員需要定期輪換”。該總監繼續補充說,“部門之前一直沒有敏感賬戶查詢權,直到2014年3月,部門才有敏感賬戶查詢權,敏感賬戶查詢業務是在櫃台業務組裏麵,其他組都接觸不到這個業務的”。

塗健平時工作接觸不到敏感賬戶,也沒有敏感賬戶查詢權限,但是該總監表示,敏感賬戶查詢主要是查詢公募基金、證券公司的持股情況,普通賬戶查詢是除了敏感賬戶之外的其他賬戶查詢。

而塗健正是利用擁有證券賬戶查詢權限,知悉了相關信托產品、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的股票擁有及變動情況等未公開信息,以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其弟弟、被告人塗欣,塗欣按照塗健指令以實際由塗健控製的“白某英”等證券賬戶進行操作,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19.72億元,盈利157.79萬元。同時,塗欣也利用其控製的“宋某欣”等證券賬戶跟隨交易。

上述九個賬戶與相關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趨同交易股票237隻,累計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21.37億元,趨同交易盈利347.54萬元。

手法

跟蹤明星私募的投資路徑


塗健希望走一條捷徑,就是複製明星私募的投資路徑,以賺取自己的不義之財。不足3年時間,塗健僅查詢三家明星私募,就瘋狂地達到了700多次。涉案證券賬戶資料顯示,自2011年6月3日以來,塗健開始有查詢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賬戶的記錄,共計查詢上述兩類賬戶400多個;自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白某英”等9個賬戶與59個私募基金及券商資管計劃存在吻合情況,且主要集中在2013年及2014年1月至3月。

其中查詢:“某潤深國投信托有限公司-展博1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227次,“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某灃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185次,“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某道3期”116次,“山東省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某道1期集合資金信托”108次,“山東省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某道2期集合資金信托”99次……

其中某潤深國投-展博1期,管理人展博投資陳鋒;外貿信托-昀灃資管,管理人千合資本王亞偉;外貿信托-鴻道3期、山東信托-鴻道1期和山東信托-鴻道2號,管理人均為鴻道投資孫建冬。

赫赫有名的私募基金是塗健的主要跟蹤目標,也是他每日的基本“功課”。尤其是展博1期, 查詢次數竟多達200餘次,而私募排排網發布的榜單顯示,該隻私募基金成立於2009年6月,截至2013年底,四年期股票策略對衝基金收益冠軍正是該隻私募基金。

套路

哥哥通過短信指導弟弟買賣股票


為了賺錢,兄弟倆狼狽為奸。據塗健回憶,“中國結算有規定公司員工及直係親屬不能買賣股票,我自己操作不方便,我就將相關信息告訴塗欣,讓塗欣替我操作,幫我掙點錢。”“我是利用查詢非敏感證券賬戶的權限去看了投資者股票持倉信息後,在其中選取了一些自己認為比較好的股票,然後將股票代碼通過手機短信方式告訴塗欣讓他買入或賣出。”

據了解,塗欣甚至都不清楚塗健在中國結算的具體業務,隻是照搬塗健指令買賣。為了規避監管不被發現,塗健讓塗欣在小報刊亭、小賣部等地方購買了手機卡,前後用了四五張不記名的手機卡,向塗欣發信息告知買賣股票及其點位。

操作手段是,塗健將需要買的股票代碼在頭一天晚上通過手機短信方式發送給塗欣,一般告訴塗欣買多少數量,股票一般都是兩三隻,兩三天後,塗健仍會通過手機信息告知塗欣將之前買入的股票賣掉,如果股票走勢比較好的話,也可能放一段時間再賣,股票賬戶的控製人大部分是塗健,塗欣有時候看著行情不錯也會利用自己手中的證券賬戶跟著買。

最新

廣東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塗健、塗欣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已於今年1月2日作出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塗欣不服,提出上訴。

塗欣上訴提出,其主動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接受調查,到案後又如實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實,且積極接受處罰,應當認定其有自首情節並從寬處罰。原審法院對其量刑過重,存在罪責刑失衡情況,要求二審法院改判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塗欣雖主動到案,但到案後並未如實供述罪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不能認定自首。另外,塗欣雖是起幫助作用的從犯,又是初犯,在二審期間也表示認罪認罰、願意繳納罰金,但是,塗欣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處刑罰,一審法院已認定塗欣為從犯,並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對其在法定刑以下進行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該判罰並無不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塗健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塗欣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347.5387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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