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一個星期開出近2.7億罰單,涉及17家機構

9月1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公布了多張罰單,廣發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受罰,相關人員也被禁止從事相關工作或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這已經是金融監管總局9月以來公布的第二批罰單,涉及信貸審批、監管信息報送、資金運作風險等多個問題。

9月第二批罰單合計超1.66億元

此次公布的受罰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銀行、股份製銀行、地方銀行,也有銀行集團下屬子公司及保險公司。多家金融機構知情人士對界麵新聞表示,此次公布的罰單涉及案由均發生在幾年之前,相關金融機構已經完成整改。

具體來看,廣發銀行因相關貸款、票據、保理等業務管理不審慎,監管數據報送不合規等被罰款6670萬元;相關責任人李工凡、陳卉被警告並罰款合計10萬元。

廣發銀行回應稱,此次處罰是基於2023年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該行開展風險管理及內控有效性現場檢查發現問題作出的處理結果。廣發銀行誠懇接受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高度重視監管意見的落實,已完成處罰相關問題的整改,並以問題整改為契機,認真舉一反三,不斷優化長效機製,深化全麵風險管理,夯實經營管理發展根基。

恒豐銀行因相關貸款、票據、理財等業務管理不審慎,監管數據報送不合規等被罰款6150萬元;相關責任人王洋、魏會敏、杜娟、淩勇被警告並罰款合計25萬元;李勇、鄭現中被警告。

同日,恒豐銀行對界麵新聞表示,近日,恒豐銀行收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風險管理與內控有效性現場檢查發現問題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恒豐銀行高度重視,虛心接受,深入剖析問題根因,已認真落實相關問題整改問責。

恒豐銀行表示,下一步,恒豐銀行將嚴格落實各項政策和監管意見,全麵提升內控合規和風險管理水平,不斷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切實推動我行轉型發展行穩致遠。

民生銀行因係統使用管控不到位、基礎軟件版本管理不足、生產運維管理不嚴等,被罰款590萬元。

中信銀行因理財回表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同業投資投後管理不到位等事項,被罰款550萬元;

光大銀行因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存在不足、監管數據錯報等事項,被罰款430萬元;

建設銀行因個別信息係統開發測試不充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存在不足等事項,被罰款290萬元。

招商銀行因數據安全管理不到位被監管警告並罰款60萬元。

中國進出口銀行因國別風險管理不到位、薪酬支付管理不到位等事項被罰款130萬元。

理財公司中,華夏理財因存在投資運作不規範,係統管控不到位,監管數據報送不合規等行為被罰款1200萬元,監管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王濤、張誌濤警告並罰款合計10萬元。信銀理財存在理財產品名稱不規範、理財產品投資比例不符合監管要求等事項,被罰款220萬元。

華夏理財回應稱,對於監管部門的上述處罰決定,公司誠懇接受、高度重視,已嚴格按照監管意見,全麵落實了整改工作要求。目前,公司理財產品運作有序、業績穩健。

另外,保險公司中,恒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相關責任人員存在“保險資金運用嚴重不合規、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投後管理不合規,報送的報告報表存在虛假記載等”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對此,監管對梁棟、朱加麟、曾鬆柏、陳堃、劉國輝、汪守想、方元甫、章新蓉、莫勇光、陳裏達、羅嵩、彭建軍、薑勁峰、胡鋒、許曉光、陳敏、趙宏濤、劉曲章、張炎、王煦警告並罰款共計282.5萬元。對梁棟禁止終身進入保險業,對陳堃禁止10年進入保險業,對朱加麟、曾鬆柏、劉國輝禁止5年進入保險業。

信貸、票據、資金運作是監管重點

事實上,9月5日,金融監管總局就曾公布了一批罰單,具體來看:

工銀金融資產投資因服務業務價格管理不規範被罰款40萬元;

交銀保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投資不符合監管要求的信托計劃、債權投資計劃相關操作不符合監管要求、關聯交易管理不合規被罰款115萬元,3名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款11萬元;

太平洋資產管理因保險資管產品管理不合規被罰款100萬元。

建信金融資產投資因債轉股項目開展不審慎,服務收費定價程序不規範被罰款85萬元

此外,華夏銀行因相關貸款、票據、同業等業務管理不審慎,監管數據報送不合規等被罰款8725萬元,相關5名責任人被罰款20萬元。

浙商銀行相關互聯網貸款等業務管理不審慎被罰款1130.8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原工商銀行員工李超、易重彬利用職務便利違規開展理財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兩人均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這也是兩批罰單中唯一一張當事人為個人的罰單。

據界麵新聞統計,9月以來,金融監管總局已經公布的兩批罰單共涉及18個當事人(17家機構罰單及1張個人罰單),罰款金額合計約2.69億元。

界麵新聞梳理案由,信貸、票據業務合規仍然是監管重點,銀行集團下屬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金運作也是處罰“重災區”。另外,9月以來32名責任人被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及禁業措施,凸顯監管機構對違規行為“責任到人”的穿透式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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