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幣投資平台鑫慷嘉跑路 仍有新盤網上“攬客”

鑫慷嘉薪酬情況(圖片來源:鑫慷嘉投資人)

中經記者 鄭瑜 北京報道

近期,一家名為“DGCX鑫慷嘉”(以下簡稱“鑫慷嘉平台”)的投資理財平台跑路引發廣泛關注。

據記者了解,鑫慷嘉盜用迪拜黃金與商品交易所(DGCX)中國分部名義招攬投資人,承諾高額收益,並用美元穩定幣(USDT)進行結算,導致大批投資人遭受損失。而采用虛擬貨幣作為交易媒介也給資金追繳帶來難度。

一位投資者的親屬王某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自己的親屬被鑫慷嘉平台欺騙,自己出來發帖是為了不讓更多人受到蒙騙。他強調,不要輕信親戚朋友所謂的高回報(項目)。

不過記者也通過暗訪發現:雖然多地警方已經明確鑫慷嘉的欺詐風險和非法集資風險,目前在網絡上,類似的新盤引流仍未禁絕。法律人士也提示廣大投資人:平台方涉嫌集資詐騙,而普通參與者,雖然未直接參與詐騙,但明知平台為資金盤仍積極發展下線,可能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多地發布風險提示

近期,一張疑似是鑫慷嘉平台管理者“黃先生”在微信群留言諷刺投資者的截圖在網絡上引發熱議。

截圖中,“黃先生”表示:“其人已經在國外……我隻是拿走了你們不屬於符合你們智商的財富……希望你們能銘記這次的我賜給你們的教訓。”

公開資料顯示,多家鑫慷嘉關聯企業——深圳鑫慷嘉大數據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鑫慷嘉”)、貴州鑫慷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鑫慷嘉”)等在今年已經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天眼查顯示,深圳鑫慷嘉與貴州鑫慷嘉均為自然人持股,目前自然人股東並無黃姓人士。

根據今年6月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政務信息發布平台“湖南金融”發布風險提示描述,“鑫慷嘉”平台、微信公眾號等公開宣傳虛假境外期貨投資項目並承諾高額返利,通過虛擬幣交易與多層級“拉人頭”分利模式展業,存在較大的非法集資風險。

今年4月,廣東省陽山縣公安局在官方微信公眾號提示警惕虛擬貨幣騙局中,曝光了對典型案例鑫慷嘉的風險預警。陽山縣公安局提到,鑫慷嘉相關企業包括湘潭縣鑫慷嘉科技創業有限公司(已注銷)、重慶鑫慷嘉大數據有限公司(正在進行營業執照作廢聲明)等。

同是4月,四川省珙縣公安局風險提示中描述,會員下載或鏈接的鑫慷嘉數據APP後,跟隨所謂的老師進行操作,預測後續行情漲跌方向,以期獲得高額收益,事實上平台交易行情和走勢均可由後台隨意操控和篡改,充滿了欺詐性質。

公開信息顯示,“DGCX”(Dubai Gold and Commodities Exchange)是一家位於阿聯酋迪拜的金融交易平台,是中東地區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所之一,該交易所受阿聯酋金融市場管理局(DFSA)的監管。截至目前,“DGCX”從未在我國注冊營運機構,也未獲得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批準和許可。

記者注意到,此前“DGCX”母公司DMCC也公開發布了警示聲明:DMCC未授權任何機構使用其下屬機構DGCX的官方標誌;DGCX也未推出任何此類應用程序或平台。

根據7月7日湖南省桃江縣公安局發布的風險提示,鑫慷嘉盜用迪拜黃金與商品交易所(DGCX)的名義吸引資金,在沒有取得授權和相關資質的情況下,謊稱自己是DGCX交易所的中國分站,並承諾高額回報,該平台以發展成員多少確定級別和分成比例。2025年6月25日開始,“DGCX鑫康嘉”平台本金已無法正常提現。

在模式上,鑫慷嘉采取拉人頭、高額返利的類似傳銷模式。根據7月10日“湖南金融”微信公號風險提示,鑫慷嘉通過創建“TT”APP(聊天軟件)和“DGCX”APP,通過“TT”APP給跟單信號,投資者在收到跟單信號後在“DGCX”APP上交易。同時,通過設立多級分銷體係,以等級製度和物質獎勵激勵會員發展下線,引導用戶充值USDT,50%被團隊長瓜分,剩餘50%用於偽造虛假盈利,提現時再扣10%“激活費”。目前“DGCX”APP無法提現,宣稱繳納本金10%的稅費可以提取每日收益,可能導致二次“收割”。

“拉人頭能拿10%—50%提成,拉50人當‘旅長’,拉500人送特斯拉、保時捷汽車。”前述投資人親屬王某在互聯網上回憶道。

從記者獲得的鑫慷嘉平台基本“薪酬”數據來看,如果團隊人數達到1.9萬多人、並且直推50人,那麽保底薪酬可以達到2000USDT(泰達幣,以7月15日價格換算約8萬元人民幣)。

偵破、追索難 仍有平台在引導客流

雖然多地警方已經明確鑫慷嘉的欺詐風險和非法集資風險,但記者注意到,目前在網絡上,類似的項目仍未禁絕。

記者看到,有用戶表示自己是從鑫慷嘉平台上唯一提現成功的團隊。並且開始介紹新的項目給網友。在嚐試吸引投資者的話術裏,用“新車”“新盤”“橡木”來指代新的所謂投資項目。

記者通過暗訪聯係上一位自稱是帶領新項目的“團長”,其所稱的新項目起投1500USDT(以7月15日價格換算約1萬元人民幣),並表示10天能拿回11000USDT,隨時可以保本退出。如果入場配資3000USDT,一天收益100USDT(700元人民幣)。

該“團長”聲稱:“一天到晚想加我的人很多,但是我帶團的意義是想帶領大家薅平台的羊毛,不是我想薅大家。”(注:薅羊毛——通過利用規則漏洞或優惠活動獲取額外利益的行為。)

截至記者發稿,在這位“團長”的社交媒體賬號下評論要求進入新車群聊的用戶數量仍在上升。

康德智庫專家、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誠冬表示,當前網絡上對於這種虛擬貨幣投資的營銷存在平台欺詐與資質造假風險、龐氏騙局與資金鏈斷裂風險、傳銷風險、跨境資金轉移風險。

劉誠冬提示:“此類項目通常偽造國際金融機構背景吸引投資者,以‘日息1%’‘年化365%’等高收益承諾為誘餌,用新投資者資金支付舊投資者回報。一旦新投入的資金不足,係統便會癱瘓。鑫慷嘉在2025年6月崩盤前,曾要求用戶繳納10%‘稅金’才能提現,實際是進行最後一輪資金收割。這種後麵補前麵的模式必然導致絕大多數參與者血本無歸。”

從法律責任看,劉誠冬認為,鑫慷嘉創始人在崩盤後逃往海外,其行為可能涉嫌集資詐騙。而普通參與者,雖然未直接參與詐騙,但明知平台為資金盤仍積極發展下線,可能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參與者隻要發展30人以上或層級達三級,即符合立案標準。類似案件中,即便未實際控製資金,隻要參與了宣傳推廣、層級管理等行為,仍可能構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以虛擬貨幣(USDT)為交易媒介,也給案件資金追繳帶來難度。

劉誠冬表示,以虛擬貨幣為交易媒介,不影響案件定性。USDT雖不具備法定貨幣屬性,但司法實踐中具有“財物”屬性。某搶劫罪案中,被告人因持刀強搶USDT被判處十一年有期徒刑,說明法院認定虛擬貨幣具有可交易性和經濟價值,符合《刑法》對財物的定義。

“但是資金追回的難度很大。在技術上,USDT的區塊鏈交易記錄雖可追溯,但混幣器等工具的使用會切斷資金流向。鑫慷嘉崩盤前通過混幣器將USDT拆分轉移至多個匿名賬戶。”劉誠冬說道,在跨境協作方麵,資金一旦轉移至海外,需依賴國際司法協作,虛擬貨幣交易的去中心化使傳統金融監管手段失效。目前,多數國家尚未建立針對虛擬貨幣犯罪的專項執法合作機製。通過司法救濟追回損失也非常有限,在發生虛擬貨幣糾紛時,如果認定交易行為無效,參與者需自行承擔損失。即使屬於刑事案件,追回比例也極低,鑫慷嘉案件中投資者追回資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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