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首次明確飛行檢查機製 提升檢查比例至1/3

來源: 財聯社 2024-03-15 22:06:1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424 bytes)

3月15日,證監會發布實施《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修訂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發布《關於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多項政策規定的出台,旨在進一步從源頭上提高企業質量,嚴把上市準入關。

對於現場檢查,本次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開展檢查的機製(即業界俗稱的“飛行檢查機製”),受訪的投行人士對此評價稱“極具震懾”。

此外還包括在檢查過程中對撤回上市申請的企業“一查到底”,申報即問責,撤回上市申請不影響檢查工作實施,也不影響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下一步將大幅提高現場檢查的比例也是業界的廣泛討論,主要考慮的就是同步增加隨機抽取的和問題導向的現場檢查,使得現場檢查的覆蓋率不低於擬上市企業的1/3。

此次發布的文件看點諸多,對於投資者所關心的部分擬上市企業“帶病闖關”“上市圈錢”“突擊式分紅”等問題,證監會給出了後續的多項舉措。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已經是證監會第六次公開重申“申報即擔責”,可見對於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嚴要求。

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證券法》賦予證監會的一項監管執法手段,也是發行上市書麵審核的延伸和補充。該手段作為檢驗IPO的試金石,威懾力不容小覷。

近一段時間,證監會對《首發現場檢查規定》進行了全麵評估,認為有必要進一步發揮現場檢查的把關作用,從根本上整治首發企業在檢查過程中撤回上市申請的現象。

在充分調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證監會完成了《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修訂工作。主要處理情況包括:一是加大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覆蓋麵;二是將24個月內現場檢查多次發現同類問題時從重處理,延長為36個月;三是檢查完成前檢查對象可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書麵解釋說明。對於檢查組入場前5個工作日通知檢查對象的建議,從必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未予采納。

完成修訂後的《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有三大亮點。

一是強調“申報即擔責”,規定在檢查過程中對撤回上市申請的企業“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請不影響檢查工作實施,也不影響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二是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開展檢查的機製;

三是進一步規範了現場檢查程序,強調現場檢查處理標準統一。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大幅提高現場檢查比例、擴大覆蓋麵,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線索,一經查實嚴懲不貸,以雷霆手段踐行以投資者為本的監管理念,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切實提升發行上市監管效能,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對於市場關心的“不提前告知直接開展檢查的機製”,記者采訪了多位投行人士,“給投行執業又上了一道緊箍咒”,成為共識。

首發企業的三個重點

與此同時,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進行修訂並完成公開征求意見程序,今日起發布實施。

主要修訂內容有三點。

一是要求輔導機構製定輔導環節執業標準和操作流程,督促輔導對象準確把握板塊定位和產業政策;

二是明確輔導監管要關注首發企業及其“關鍵少數”的口碑聲譽,拓展發行監管信息源;

三是規定審核注冊工作要充分利用好輔導監管報告,形成輔導監管與審核注冊的有機聯動。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統籌各派出機構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原則,持續做好輔導監管,督促首發企業樹立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壓實輔導機構責任,形成企業規範負責、機構勤勉盡責、監管有力有效的輔導監管生態,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多方麵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

與此同時,3月15日,證監會副主席李超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解讀強監管防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有關政策,並答記者問。

在證監會集中發布四項新政策文件中,其中,《關於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著眼於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全麵從嚴加強對企業發行上市活動的監管,壓緊壓實發行監管全鏈條各相關方責任。該文件有8條核心內容。

一是嚴把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嚴禁以“圈錢”為目的盲目謀求上市、過度融資。對財務造假、虛假陳述、粉飾包裝等行為及時依法嚴肅追責;

二是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建立常態化滾動式現場監管機製;

三是突出交易所審核主體責任。嚴密關注擬上市企業是否存在上市前突擊“清倉式”分紅等相關情形,從嚴監管高價超募;

四是綜合考慮二級市場承受能力,實施新股發行必要的調節;

五是大幅提高對擬上市企業的隨機抽查比例和加大問題導向的現場檢查力度;

六是研究提高上市標準,從嚴審核未盈利企業;

七是加強擬上市公司股東的“穿透式”監管,防止違法違規“造富”;

八是健全全鏈條監督問責機製,上市委委員和審核注冊人員存在重大過失、違反廉政紀律的,終身追究黨紀政務責任。

證監會發行監管司司長嚴伯進在會上表示,證監會將對中介機構建立常態化滾動式的現場監管機製,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原則上做到全覆蓋;交易所強化對擬上市企業的審核力度,嚴格監管高定價超募;大幅提高現場檢查比例,深化跨部委監管協作,對於出現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情形的要進行全鏈條回溯和問責。

同時,在上市門檻上對企業的要求也會更為嚴格。

一是上市前要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募投項目資金規模要合理且要做好短中長期規劃,不得搞突擊的“清倉式”分紅,“關鍵少數”要有良好的“口碑聲譽”;

二是要研究提高部分板塊的上市指標,指導滬深交易所修改上市規則,適度提高部分板塊財務指標,豐富綜合性指標,讓不同發展階段、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在合適的板塊上市;

三是從嚴監管未盈利企業上市,證監會將就未盈利企業的科技成色征求行業相關部門意見,更好統籌支持科技發展和保護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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