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近9億,驚動最高檢!法院這麽判了

來源: 陳倉檢察 2020-03-27 02:14:2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0819 bytes)

債券交易員一家人玩“老鼠倉”被查,還被寫入最高檢指導案例。

3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三件指導性案例作為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發布。其中,一起案件顯示,某知名基金公司債券交易員王某在接近兩年半時間裏,一直偷看公司股票交易指令。其父母通過其他人的賬戶進行趨同交易,非法獲利近兩千萬元,之後一家三口均獲刑。

太瘋狂!交易近9億,驚動最高檢!法院這麽判了

基金君通過查詢裁判文書網獲知,涉案人員係北京一家老牌基金公司旗下債券交易員,相關案件已經判決。

太瘋狂!交易近9億,驚動最高檢!法院這麽判了

債券交易員獲知未公開信息查詢權限

最高檢披露的這起案例顯示,王某係某知名基金公司原債券交易員。

從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王某擔任公司交易管理部債券交易員,工作中的個人賬號6610。因工作需要,公司為王某等債券交易員開通了恒生係統6609賬號的站點權限。

從2008年7月7日起,該6609賬號開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詢權限。王某有權查詢證券買賣方向、投資類別、證券代碼、交易價格、成交金額、下達人等股票交易相關未公開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陸續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證券成交回報、證券資金流水、組合證券持倉、基金資產情況等未公開信息查詢權限。

直到2011年8月9日,新係統啟用,該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請關閉了所有債券交易員登錄6609賬號的權限。

兒子剛一入職

父母利用他人信息開通多個股票賬戶

王某強與宋某祥是王某父母,均為無業人員。王某剛入職,其父母馬上利用他人信息先後開通了多個股票賬戶。

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案情顯示,王某強於2008年11月18日以其侄女牛某的身份信息在海通證券開立股票賬戶,2010年12月19日銷戶;於2010年12月9日在華融證券開立賬戶,主要交易時間集中在2011年9月前。

上述兩個賬戶實際由王某強控製,並進行證券交易。

而宋某祥曾於1999年10月25日以其兄宋某1的身份信息開立證券賬戶,2011年8月9日後無股票交易;以其妹宋某2的身份信息於2010年4月21日在廣發證券開立證券賬戶,2010年12月22日銷戶;於2010年12月20日在招商證券開立證券賬戶,2011年8月9日後無股票交易。

上述三個賬戶實際均由宋玲某控製並進行證券交易。

父母股票交易與兒子獲取的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趨同

交易8.78億獲利1773萬

父母開通好股票賬戶,在獲取股票交易指令等非公開信息權限後,一家三口正式開始了非法獲利之旅。

據最高檢通報,案件信息顯示,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9日,王某曾多次使用6609賬號登陸恒生係統,登陸次數共計710次;其同期登陸6610賬號共計551次。

另一邊,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間,他的父母同期或稍晚於某基金公司進行證券交易,與該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趨同,證券交易金額共計8.78億餘元,非法獲利共計1773萬餘元。

具體來看,在王某擁有登錄6609賬號權限之後,父親王某強操作牛某證券賬戶,在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間,買入與該基金旗下股票基金產品趨同股票233隻、占比93.95%,累計趨同買入成交金額9661.26萬元、占比95.25%。

其母親宋某詳操作的宋某祥證券賬戶,在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間,買入趨同股票343隻、占比83.05%,累計趨同買入成交金額1.04億餘元、占比90.87%。

宋某詳操作的宋某珍證券賬戶,在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間,買入趨同股票183隻、占比96.32%,累計趨同買入成交金額6.76億元、占比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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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頻繁程度,明顯背離三個賬戶在王某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條件前的交易習慣。另外,牛某、宋某祥、宋某珍三個賬戶停止股票交易的時間,與王某無權查看6609賬號時間即2011年8月9日高度一致。

證監會上公司調查時畏罪出逃

一家三口均獲刑

案例通報顯示,2015年12月18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王某、王某強、宋某詳提起公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案件信息顯示,庭審中,三被告人均不供認犯罪事實。王某辯稱,他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亦未提供信息讓其父母交易股票,對他們交易股票的事情並不知情。

王某強辯稱,王某從未向其傳遞過未公開信息,王某到其工作的基金公司後,就不知道他還在進行證券交易;宋某詳也辯稱,沒有利用王某的職務之便獲取未公開信息,也未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

對此,公訴人回應,王某強、宋某詳與王某為親子關係,關係十分密切,從王某強、宋某詳的年齡、從業經曆、交易習慣來看,王某強、宋某詳不具備專業股票投資人的背景和經驗,且始終無法對交易異常行為作出合理解釋。

公訴人還指出,王某在證監會到他工作的基金公司對他調查時,畏罪出逃,且離開後再沒有回到公司工作,亦未辦理請假或離職手續。其辯稱係因擔心證監會工作人員到他家中調查才離開,逃跑行為及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法庭經審理認為,本案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鎖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認定王某、王某強、宋某詳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201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900萬元;判處宋某詳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690萬元;判處王某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10萬元。

對三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最高檢:證券期貨犯罪隱蔽性較強

最高檢發布最新發布的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均屬於金融犯罪案件。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就王某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檢例第65號)而言,主要解決的是在隱蔽性很強的證券犯罪中如何以間接證據構建證明體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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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等金融犯罪,大多屬於精心準備、組織實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規定和相關行業規則,犯罪隱蔽性強、專業程度高,隱匿、毀滅證據較為常見。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又缺乏其他直接證據的情形下,如何組織間接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對檢察機關的指控、證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鄭新儉介紹,沒有直接證據,通過對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組織運用,仍然可以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王某等人利用未公開信息案中,王某與其父母三名被告人始終不供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事實,檢察機關通過引導偵查取證,完整收集、固定其他相關證據,以間接證據構建證明體係。

鄭新儉說,該案例對於檢察機關準確把握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依法運用客觀證據證明犯罪,充分履行刑事訴訟主導責任,增強審查判斷證據和指控證明犯罪能力具有指導意義。相關責任人員均要追究刑事責任,也表明檢察機關依法嚴肅懲治證券期貨犯罪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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