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出拳10萬億結構性存款 嚴打混淆概念、暗示保本

來源: 新京報網 2019-10-19 01:32:57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948 bytes)

  結構性存款成銀行攬儲利器。

  在資管新規落地、理財產品剛兌被打破的背景下,結構性存款接棒,成為銀行力推的“網紅產品”,但“換馬甲”保收益、變相高息攬儲等亂象也隨之凸顯。

  繼近期地方銀保監局要求規範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後,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結構性存款銷售應當參照銀行理財銷售規定等,進一步加強投資者保護。

  結構性存款成銀行攬儲利器,監管明確不得“出表”

  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新京報記者從央行官網公布的銀行信貸統計數據看到,2018年1月末,中資大型銀行加中小型銀行的結構性存款規模約4.4萬億元,截至2019年9月末,規模已達到約10.8萬億元。

  但同時也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範、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一位資深業內人士對新京報記者分析稱,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吸收存款,尤其一些需要補充流動資金的中小銀行,發行的部分產品甚至沒有衍生品交易資質,目的就是主動吸收一般性存款,也是為了變相提高利率、高息攬存。而且常見的是一些銀行用這些存款做質押再開出一些銀票,做一些表外業務。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範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麵提出四方麵要求。

  首條即明確,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

  《通知》同時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相關資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財經專業人士畢研廣分析稱,這就表示銀行不能把“結構性存款”進行“甩鍋”到表外,整個結構性存款不得出“表”,銀行要在表內對結構性存款進行計提資本和撥備。

  此外,《通知》還明確,杠杆率管理方麵,銀行應將相關衍生產品交易形成的資產餘額納入杠杆率指標分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計算;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麵,銀行應合理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產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存在產品風險被淡化現象,銷售規則對標理財

  與傳統存款、大額存單等相比,結構性存款利率上有一定優勢。一年期結構性存款利率普遍在4%上下,甚至有的會超過5%。這樣的高收益率來自於它內嵌的金融衍生品。

  銀保監會對它的定義是: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畢研廣通俗地介紹稱,機構性存款的後端掛鉤標的,一般是黃金、外幣、其他投資品種等,所以可以把結構性存款看成一種“存款+投資”。產品表現形式是存款,但是後端的投資標的是金融衍生品,也因如此,結構性存款的利率不保險,隻要存在波動、跟投資標的信用度掛鉤,就有賠的可能性。

  一位股份製銀行的理財經理對新京報記者介紹,該行曾推出過一款1年期結構性存款產品與黃金掛鉤,期限為六個月,收益率為1.55%或4.35%,隻要產品到期前金價上漲或下跌幅度不超過50%,收益率都可達到4.35%。

  而這個風險在此前很多銀行的宣傳中被淡化。官方通報曾指出,不少銀行在銷售結構性存款過程中存在不規範宣傳、強化存款人對結構性存款收益的“剛兌”預期等問題。

  本次《通知》明確,結構性存款的銷售規則對標銀行理財。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於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

  德意誌銀行財富管理董事總經理彭彥傑表示,此次再度強調金融消費者保護及其知情權。不管是什麽產品,先讓金融消費者了解產品及其風險,再談潛在收益,這值得推動。

  設置過渡期安排,投資者有24小時冷靜期

  銀保監會表示,將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製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對於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後結清。

  上述資深業內人士分析稱,“有序壓縮遞減”體現了銀保監會對於一些迫於資金缺口壓力而發行結構性產品的銀行的考慮。“因為高息攬存對於銀行,如果不是逼不得已,沒有誰願意去高息,利息是銀行成本。”

  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於由於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後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該人士表示,有些銀行在過渡期結束後為了維持一定的規模,以保證資產負債表不出現流動性風險,所以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這部分銀行將是“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的對象。

  投資者同樣被給予了一個“冷靜期”。《通知》提到,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並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後起算。

  畢研廣分析稱,有的投資者可能在買的時候把結構性存款當成了“存款”,買完後還可以後悔。之前沒有約束,萬一結構性存款出現風險,大多數風險能力承受較低的投資者會損失。現在抬高門檻(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設立了準入機製、采用資管產品的辦法來監管,可以說從源頭上化解了“盲目投資”的風險。“通知發布後,如果嚴格執行,結構性存款的規模就會迅速減少,利率就會恢複真實產品的利率。”上述資深業內人士預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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