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房客三年前搬進來的。當時backgound check就發現有欠債記錄,所以收了三倍的押金。住了兩年付租一直很準時。所以當她提出能不能退還兩個月的押金時本著搞好關係的想法就答應了。lease本來到今年6月,去年12月房客就悄悄地提前搬走了,12月份的房租也沒付。血的教訓!人性難改!
我後來跟她說提前搬走可以,把欠的房租付了再付我一個半月房租讓我找下個個房客就行了。她也答應了,說可以慢慢分期付。結果就是沒有結果了。她人在本地,地址也應該可以找到。幾個問題請問各位老地主,1)還值得追債嗎? 2)還有辦法追債嗎?是上小額法庭起訴她欠債不還還是聯係討債公司?她短信裏說願意還款的證詞可以作為她欠債的證據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