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都是收一個月的押金,等房客搬走後30天內還給租客(有需要扣除的就減去), 理解這個是常規操作。
兩年前有個遠程房子,Agent 幫忙找的租客,兩個年輕人,都是退伍軍人,有一個信用分稍低(570,另一個690), 所以要了兩個月押金。當時租客說沒那麽多錢,就先付了一個月押金,然後在一年內每個月多付,把第二個月的押金一年內付清。兩個人每個月的房租都按時付,沒有晚過。押金也都付清了。因為是新房,平時也沒啥事。
合同是兩年的,今年下半年會到期。
請教下:
如果到期房客不續, 那就按規定退還押金,沒啥問題。
如果房客還想繼續租,還簽2年的合同,那原來收的2個月押金怎麽處理?如果一直表現很好沒晚過交租,繼續keep 2倍押金還是還他們一個月的押金?
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