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貸款的房子改名,會觸動貸款合同裏麵的due on sale clause。貸款合同一般規定,改名就是sale,需要取消貸款,所以是mortgage due on sale。
聯邦法律裏麵說,dule on sale,不管怎麽寫,都有例外(dule on sale exception or exemption), 就是:離婚,死亡繼承,從個人名下放如同樣人管理的trust。 自己google dule on sale exemption。
那麽,我認為現在父母和小孩名下的房子,轉給父母,不符合dule on sale exception。你要是不同意,可以去自己研究。我也不是專家。
第二,放開當年父母和孩子聯名買房的弊端不說,你現在把房子過戶給父母,也不能減輕小孩的貸款負擔,因為他的名字還在貸款上麵,這個貸款你們也不想停。以後孩子去買他自己的大房子,新的貸款公司肯定會查到他還有以前房子的貸款。所以這個轉戶不解決問題。
第三,如果這是小孩的唯一貸款,那麽也沒有關係,就對新貸款公司說要做出租。雖然會打一點折扣,起碼出租收入可以來填補一些舊貸款的月付。因為舊貸款是三個人貸的,你小孩可以去說是三個人付,所以他的月付少,那麽自然對將來賣房影響也小一些。
總之是一地雞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