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擔心如果是萬一幼兒園出了事情,會找你麻煩,那麽第一點,你要求對方買足保險,並且把你的名字也放入保險中,然後把保險複印給你一份。問題是你當初租給人家做托兒所,到底有沒有要求人家買保險,現在去要求,人家盡可以不理你。但是你還是要發一個函要求對方買,這是為以後打官司預留一些證據,說明你盡力避險了。
另一個說明你盡力避險的做法,就是每次發生事件,你就啟動驅逐。哪怕後來法院把你駁回,這表現你盡力管理自己的房子。那麽,就你說的幾件事,並不是所有的都可以啟動驅逐,分析如下。
1,去年和另外一個租客扭打,警察來了兩次。但是最後battery 的case 被dismiss。沒有被convit.
當時可以按照danger to community 驅逐,你現在沒辦法了。你當時沒有驅逐,以後出了事就可能被別人拿來說事,說你管理不力。過去的事情就算了,以後要注意。
2, 他開幼兒園,去年有一些違反 day care regulation的行為。這個regulation屬於state law。當然他現在已經糾正了。
這個不屬於刑事行為,所以不能驅逐。
3,他換了所有的鎖,不允許我去修理房子。
這個不好說。要看你的租約裏麵是怎麽說的。
4,他打算自己雇人修理,然後直接從租金扣除。
這個可以按照不交滿租金驅逐。因為法律規定是房東修理,而不是房客修理。他直接從租金內扣除,這樣他不交滿租金,是可以驅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