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租客簽了一年合同,搬進來當天說他要換一個城市,第二天就清空搬走了。走的著急鑰匙也沒留下。
我手裏有第一個月和最後一個月房租押金以及鑰匙押金。第六周的一個周末,此人來我家敲門砸門,想要回最後一個月房租,順便drop keys。我們當天簽了解約合同,鑰匙押金已經退給他了。但最後一個月房租押金沒有退。
原來現在他已經回來我這個城市,可能在別的地方租了房子,也可能搬去和別人住(不知道具體情況)這兩天他又打電話要他的最後一個月押金,說這個周末來我家取錢。
後悔合同上寫下了自己家聯係地址。請問這種情況最後一個月押金要退嗎?這期間的utility 賬單也要收取的不是嗎?租客一聽utility 跳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