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一下法律

趕人上法庭兩種辦法。

其一是雙方達成協議在一定時限內解決財務糾紛,這個協議詳細記錄在法庭記錄裏,哪天付多少。warrant stays till that date. 這期間房東可以因任何違反約定的行為去公證人那裏做一個陳述,拿到法庭去申請warrant,

另一種是沒有達成合約,法官裁定給房東,當即簽發warrant.

無論哪種,

從warrant簽發的時候起,而不是房客收到warrant的時候起,這個租約就失效了,如果房東拿了房客的錢,意味著重新建立事實的租賃關係。那個沒送出去的warrant,不能用於這個新的租賃關係上。

同樣的道理,假如你在warrant簽發之後決定繼續收留房客,你也隻能要求房客交後來的錢而不是以前欠的,因為他現在是新的房客了。除非他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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