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周日用短信說:可以12/15號搬走。
周一晚上發了Early Lease Termination Agreement:12月15日搬走, 2800押金扣去12月半個月租金, late fee, 和如果需要恢複到搬入時房子狀況的維修費後,退回租客。
租客收到後說第二天晚上看完條款,再回複。
結果看了2天, 現在星期四了, 租客沒有簽字。
極度懷疑租客為了拖延時間,就是不簽字,
一旦我發出Eviction, 租客就拿出這個未簽字的Early Lease Termination Agreement 在法官麵前做擋箭牌。
可能真不該這麽心軟同意Early Lease termination
請問各位前輩們,我現在該怎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