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男人豈不是就要搬走了?還是第二家穩定。
第二家母親來住,沒有什麽關係。最多在簽約的時候說,把他母親的名字加到租約裏麵,說這個人可以住一年不超過3個月。有記錄雙方都明確,減少了糾紛的可能性。
我以前有個房客是修家電的,申請的時候都給我看過公司網站。剛搬進來他老婆給他電話說家裏冰箱壞了,肉都化了,他正在外麵上班,給我打電話,問我準備怎麽辦。我說我馬上請人,過一會回電話告訴他修理人第二天幾點到。當晚他回家就把冰箱給修了,好像還是他老婆的操作問題。我馬上告訴我請的人,說不用來了。
租給會修理的人是撿了便宜,萬萬不能一開始就說,我給你錢讓你修,那麽以後“毛病”會越來越多。隻能是你業務過硬,寧可麻煩一點,請人來修,多跑幾趟,把他和他老婆搞累了,人家會自己嘀咕,我自己修五分鍾就好了,我幹嘛要浪費時間也用不了冰箱空調暖氣,還得等第二天房東叫的人來?這樣他自己不吭不響的就修了,也不要你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