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對房客隻住了8個月,華盛頓州,男人感覺有點專製,女人在家帶兩個孩子。兩個人都在lease上,一直是男的在付房租。
剛才男房客給我打電話,說他們在鬧離婚,女的申請了pretection order,不讓他回去,他需要馬上搬離condo,也不能再回去。他要求我在周末前把他的名字從租約上去掉(release him from the rental agreement), 還說是他律師建議的。他說會把法律文件發給我,然後copy他律師在email上。可是如果把他名字去掉,那個女生沒有收入怎麽付房租呢?
在法律上,我必須release他嗎?我覺得即使他不住,他仍然有責任付房租,而且兩個孩子跟著媽媽住。
請各位給點建議,你們見多識廣應該遇見過這樣的情況。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