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寫了一下eviction的經曆,這次說一下結果吧。
第一家在我們拿到writ之後租客才晃晃悠悠地開始搬家,到最後警察上門日才算折騰完。丟下一屋子的東西,趕緊清掃上市,找新租客。我們這裏的好處是遺棄的東西扔到車庫,24小時不來取就可以給扔掉了。租客丟下的東西有一些值點錢,其中包括一輛2019年的sedan,但bumper撞壞了,修好估計得三四千。Constable告訴我可以去DMV申請bonded title。但我申請之後才發現有car loan lien在上麵,DMV也不告訴我是多少錢。我想如果我去買surety bond,保險公司會不會主動去找貸款公司把錢付了,回頭找我要?如果是那樣這就成了燙手山芋了。因為車修好估計也就值個五六千。
第二家,我前文說了申請了破產。但文書沒做完,估計就是交點申請費四兩撥千斤,真破產搞下來也是要掉一層皮的,所以被破產法庭駁回了。誰知道後麵又作妖,申請motion to reinstate,但到了hearing又沒出現,被最終駁回。她這樣折騰一番,就浪費了我兩個月。不過我也沒請律師,一邊做一邊就摸熟了。然後回到驅逐法庭。中間差點又出岔子,驅逐法庭的clerk忘記把hearing notice寄出來。在開庭的頭一天我們去問才發現。然後趕緊reschedule到今天,要不然程序出錯又不知道會耽擱多久。今天的hearing租客沒來,順利過庭。希望下周順利拿到writ。
總結一下:第一家從發notice到警察上門,大約兩個半月。第二家到警察上門,估計是四個半月。
感慨一下:感覺司法部門和執法部門對程序其實有很大的自主權。他們可以在立法部門製定的法律基礎之上,大大增加時間成本。比如第一家,我在9月15號就拿到了writ,但警察上門是10月13號。記得疫情快結束的聽說加州eviction排隊都得幾個月。這樣的話租客隨便整個bankruptcy filing,都能贏得很長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