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餘年長期租客,一對同居男女,頭十年相當好,最近幾年兩人時常鬧矛盾要分手。
有一天我正搬磚,這家租客的隔壁鄰居(也是我的租客)打來電話,說出大事了!門前車道上停滿警車,警察把槍架在她車上,用她車當掩體,要衝進旁邊這家中去。她說十分害怕,這地方呆不得了。
我叫她呆在樓上不要靠近窗戶,剛把她穩住掛了電話,就發現錯過了警察電話。等我打回,警察說他們已經結束行動了。
下班後去查看,遠遠觀望不敢靠近,發現窗戶被砸爛,不知是房客砸的還是警察砸的。
不久女的就把男的送進了牢裏。
不敢讓這倆人再住下去了。租約是month to month. 給她一個月時間叫她搬走。她一拖再拖,轉眼三個月了依然沒搬。不是撒潑就是哭鬧哀求,說你怎能如此殘忍對待一個家暴受害者。
不得已隻能請警察和我一起去送3 day notice. 警察一聽地址老熟人了,馬上派了三個車來。
女房客看見警察和三天通知慌了神。她說自己一個人搬不了,明天男房客就從牢裏出來了兩個人一起搬。
我一聽心裏發慌。男的從牢裏出來不知還會發生什麽,必須趕在男的放出來前把此事解決。
我說你搬不了沒關係,我幫你解決。
當天立馬自掏腰包租了一個storage unit,並火速加急找了一個搬家公司連夜幫女的把東西搬去了倉庫。我答應搬家的錢我出一半另一半從押金裏扣。
終於把兩座瘟神請走。總算沒在我的地盤上出人命官司。
但是想想也很唏噓,本來好好一個人,這男的曾經從軍後來行醫也曾是體麵人。現在從牢裏出來隻能住在車裏。我感到自己作為黃世仁確實也不仁,但也別無他法。一聲歎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