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1. A的花費是capital improvement,需要算到買房成本,而不是當年減稅。B是routing expesne,隻能當年減稅。
2. loss carryforward,如果每年都是loss,這些loss可以積累到最後減賣房增值稅。
3. bonus depreciation/ de minimus safe harbor/ small taxpayer safe harbor, 可以把一些capital improvment (A) 當年減稅。
你的情況:
第一,當年的收入稅率和賣房的增值稅率有區別。所以如果你每年租金有盈餘,需要交收入稅率;一般會比增值稅率高。這樣當年費用抵稅就有好處。但是你說你每年都是loss,而且每年的loss都可以carryforward到最後賣房的時候減賣房增值,所以在你這種情況下,翻修是當年減稅還是最後減稅,沒有區別。
第二,有的人是real estate professional,出租房的loss可以和配偶的工資抵消,有的人收入低,出租房的loss可以和自己的工資抵消,所以當年loss多(也就是翻新的成本按照expense報稅),還是可以當年減稅的。
結論,問題太籠統,答案就很籠統,因為有很多不同的稅務條款互動。